一條產線,兩張環保證,同一個投產日
擴線不只讓廢水量大增,還多了一台落入固定污染源列管的新鍋爐。水污、空污兩條審查線節拍不同,偉騰把它們鎖在同一張排程上,投產日一天都沒往後挪。
案件背景
案主是嘉義一家調理食品廠,二代接班後拿下連鎖通路長約,新增殺菌蒸煮產線並新設蒸氣鍋爐,投產日與銀行撥款綁在同一天。既有廠區持有廢水排放許可證,鍋爐則是第一次進場。設備商說裝好就能點火,原顧問說廢水沿用舊證即可,兩句都錯:新產線改變廢水量與製程,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須於變更前先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核准;新鍋爐屬指定公告固定污染源,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須先取得設置許可證,操作前再取得操作許可證。嘉義又屬 PM10、PM2.5 與臭氧三級防制區,新增源另有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與模式模擬門檻。兩線各跑各的,投產日就會塌。
難題
- 投產日被通路合約與銀行撥款鎖死,水污與空污兩條審查線卻由不同承辦、不同子法節拍推進,沒有任何一方替案主對總時程負責。
- 廢水處置路徑未定:納入鄰近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擴建自設處理設施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變更排放許可證,兩條路的審查機關、文件與時程完全不同,設計圖卻已在畫。
- 設備商原報價液體燃料鍋爐,是否落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須先取得燃料使用許可證的範圍無人釐清;114 年 1 月 4 日後設立的鍋爐屬新設鍋爐,自設立起即適用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選型一錯就是整條線重來。
- 嘉義屬三級防制區,新增固定污染源達一定規模須附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說明與模式模擬,防制計畫須經技師簽證、申請資料公開後才進實質審查,這些前置日數沒進排程,設置許可證就趕不上設備到廠。
- 試車與檢測各有窗口:空污試車核准期限不得超過 100 日、屆滿前 15 日內須提出檢測報告;放流水檢測須委託環境部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兩邊若不對齊,操作許可證與排放許可證會一前一後落地,產線仍是空等。
偉騰怎麼做
- 拆解擴線設備清單與廢水平衡,第一週出具「雙證同軌排程」:以投產日為終點,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設置許可證、試車、檢測、操作許可證與排放許可證變更六個里程碑放進同一張甘特圖,逐一標出審查機關、送件系統與不可壓縮區段。
- 執行「納管兩路試算」:一路向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關確認納管容量、排放口核准與接管路權,一路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4條盤點自設處理擴建與排放許可證變更的文件量與審查節拍;接管須跨越他人土地、時程不可控,定案走自設處理加許可證變更。
- 啟動「燃料先決鎖定」:在鍋爐下訂前,把燃料方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粒狀污染物 30 mg/Nm3、硫氧化物 50 ppm、氮氧化物 100 ppm(含氧基準 6%)限值,以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燃料使用許可證疑義一次攤開,協助案主將液體燃料鍋爐改為氣體燃料鍋爐,設備商據此重出規格與排放保證值。
- 以審查端視角預讀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114 年 1 月、115 年 4 月修正後,食品業申請許可應優先評估厭氧處理與沼氣利用,我們在計畫書內先寫足厭氧可行性評估與採行結論,讓審查委員第一輪就不必發回補件。
- 代辦空污設置許可證:委由環境工程技師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6條簽證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附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說明與模式模擬前置判定,經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送件;並把申請資料公開 7 日、形式審查 7 日、實質審查 35 日必要時延長 15 日的節拍,直接寫成設備到廠日的前置條件。
- 執行「試車窗口對齊」:空污試車(核准期限不超過 100 日、屆滿前 15 日內提檢測報告)與廢水處理設施功能測試同月啟動,煙道與放流水檢測由同一家環境部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進場,兩份報告同週送出,操作許可證與排放許可證變更同步進實質審查;同時送訓水污、空污專責人員,投產前建好空污費與水污費申報帳號。
結果
- 排放許可證變更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於第11個月同週核發,早於合約投產日一個月,銀行撥款條件同步達成。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設置許可證與操作許可證三件申請皆一次通過形式與實質審查,全程零補正、零退件。
- 新設鍋爐試車檢測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新設鍋爐限值,燃料使用許可證疑義於設計階段即排除,投產後沒有任何追證尾巴。
- 廢水處理設施功能測試與放流水檢測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放流水標準,專責人員、檢測申報頻率與紀錄依第21條、第22條建檔完成。
- 空污費季申報(每年 1 月、4 月、7 月及 10 月底前)與水污費申報行事曆建置完成,投產首季即由廠內專責人員自行申報。
關鍵數字
- 2 張 水、空許可同週核發(排放許可證變更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於第11個月同週到手,早於合約投產日一個月。)
- 0 次 補正與退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三件申請皆一次通過形式與實質審查。)
- 100 ppm 新設鍋爐氮氧化物限值(含氧基準 6%)(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新設鍋爐自設立即適用,燃料先決鎖定讓選型一次到位。)
處理時間軸
- 第1–2週:雙證同軌排程定案——盤點擴線設備與廢水平衡,判定新鍋爐屬指定公告固定污染源、廢水量與製程改變屬變更;以投產日為終點,排出六個里程碑的單一甘特圖。
- 第1個月:納管兩路試算與燃料先決鎖定——確認納管接管路權不可控,定案自設處理加排放許可證變更;鍋爐由液體燃料改為氣體燃料,設備商重出規格與排放保證值。
- 第2–3個月:水措計畫與設置許可證同步送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含厭氧處理可行性評估)送嘉義縣環保局審查;技師簽證的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經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送件,資料公開後進實質審查。
- 第4–6個月:設置許可證核發、施工與送訓——設置許可證到手後,鍋爐與廢水處理設施同步施工;水污、空污專責人員送國家環境研究院訓練取證。
- 第7–9個月:試車窗口對齊與雙檢測——空污試車與廢水處理設施功能測試同月啟動,同一家環境部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完成煙道與放流水檢測,操作許可證與排放許可證變更同週送件。
- 第11–12個月:雙證核發、投產與申報建帳——操作許可證與排放許可證變更同週核發;投產前建好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與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網路申報暨查詢系統帳號,季申報行事曆交專責人員接手。
本案啟示
「設備先裝、許可後補」不成立;以投產日為終點、讓水污與空污兩條審查線同軌推進的雙證同軌排程,才是解。
常見問題
食品廠擴線多加一台鍋爐,真的要先辦空污許可才能裝機嗎?
要。新鍋爐屬指定公告固定污染源,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設置或變更前須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取得設置許可證,裝好後還要取得操作許可證才能點火。先裝再補依第63條會面臨工商廠場高額罰鍰並令停工、限期補證。嘉義屬三級防制區,達一定規模的新增源還須提出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說明與模式模擬,這些都要在設備到廠前排進時程。
廢水量變多,原本的排放許可證還能繼續用嗎?
不能直接沿用。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應於變更前申請核准;第13條更要求事業在變更前先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核准。未依登記事項運作依第45條會被限期補正並按次處罰。排放許可證效期 5 年,展延須在期滿前 6 個月至期滿前 1 個月之間提出,這個窗口也要排進擴線後的行事曆。
鍋爐燒重油還是燒瓦斯,對環保許可到底差在哪?
差在兩件事。一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使用生煤或指定燃料須先取得燃料使用許可證,燃料方案決定要辦哪些證。二是 114 年 1 月 4 日後設立的鍋爐屬新設鍋爐,即適用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粒狀污染物 30 mg/Nm3、硫氧化物 50 ppm、氮氧化物 100 ppm(含氧基準 6%),燃料直接決定達標餘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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