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地養回農地,再談免徵贈與稅
贈與子女的農地要不計入贈與總額,關鍵不在稅法,而在縣府勘查那一次能不能過。偉騰以淨地體檢與審查小組預演,把現場整備到零缺陷,再以六個月效期排程完成申報與登記。
案件背景
案主是東部一位務農半生的父親,名下數筆相鄰的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果樹與短期作物輪作。年事漸高後,他決定在生前把土地贈與在外縣市就業的子女,原以為直接辦登記即可。偉騰初判時發現三個讓農用證明過不了的現場事實:一角是舊水泥曬場,田埂邊堆著廢棄資材與水泥塊,還有一座有固定基礎的資材室從未申請容許使用。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水泥、廢棄物與未經核准的設施任一存在,整筆土地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沒有這張證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的不計入無從主張。實地勘查又以一次為限,貿然送件等於把唯一機會賭在不合格的現場。
難題
- 現場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第4款所列的水泥與廢棄物,屬整筆不得認定,不是扣掉該部分面積後仍可核發;能扣除的只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列舉的六款。
- 資材室有固定基礎卻從未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第2款,有農業設施的土地須檢附容許使用同意書,《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只免除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一層樓者的建築執照,容許使用不能免。
- 程序互為前提: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0條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不合格只能重新申請;證明書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4條有效期限六個月,贈與稅申報、土地增值稅申報與移轉登記都必須在效期內走完。
- 受贈子女在外縣市就業無法親自耕作,《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要求受贈之日起五年內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追繳應納稅賦;家族對誰來耕作、如何留證毫無安排。
- 贈與稅由國稅局、土地增值稅由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分別受理,兩線都要檢附同一張農用證明;送件順序與份數若沒排好,會在效期內被迫重跑一次申請。
偉騰怎麼做
- 啟動淨地體檢:調取最近一個月內的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逐筆對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至第6條,把水泥曬場、資材堆置、無容許資材室列為必除項,田頭十平方公尺以下的土地公廟歸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2款可保留項。
- 執行審查小組預演:站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9條農業、地政、建設(工務)、環境保護四個單位的分工角度,各列一張會勘提問清單,事先備妥每一題的現場答案與文件,不讓任何一個單位在勘查當天卡件。
- 補辦資材室容許使用: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向縣府農業單位申請容許使用同意書;資材室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免申請建築執照。
- 監督現場復耕:破除水泥曬場並回填耕作土、清運廢棄資材與水泥塊,復耕後逐筆拍照建檔並保留清運單據,作為勘查當天與五年列管期的雙重佐證。
- 排定六個月效期排程:以證明書核發日為起點,鎖定贈與契約簽訂、國稅局贈與稅申報、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地政機關移轉登記四個節點,全程壓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4條的六個月效期內。
- 建立列管耕作履歷:為受贈子女設計五年列管期的耕作紀錄制度,與代耕親戚簽訂書面代耕約定,每季更新照片與收成紀錄,並約定接獲限期恢復農用通知時立即處理、不容再犯。
結果
- 農用證明一次勘查即核發,四個單位會勘現場零缺陷,未進入補正程序。
- 數筆耕地的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經國稅局核定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
- 同一張證明同步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第 5 個月完成地政機關贈與移轉登記,全程落在證明書六個月有效期限內,未重跑申請。
- 資材室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五年列管耕作履歷手冊與代耕約定交付受贈子女,列管到期日書面確認。
關鍵數字
- 1 次 實地勘查一次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0條勘查以一次為限,現場先整備到零缺陷再送件)
- 全數 土地與地上農作物價值不計入贈與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受贈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受贈之日起五年列管)
- 第 5 個月 完成贈與移轉登記(贈與稅申報、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與登記全程落在證明書六個月效期內)
處理時間軸
- 第1–2週:淨地體檢與文件盤點——調取謄本與地籍圖,現勘逐筆對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至第6條,列出必除項、可保留項與待補件項,並確認受贈人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
- 第1個月:復耕整地與容許使用送件——破除水泥曬場、清運廢棄資材並回填耕作土;同時為資材室向縣府農業單位送件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 第3個月: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送農用證明申請——容許使用同意書核發後,備齊最近一個月內謄本、身分證件影本與許可文件,向縣府提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
- 第4個月:一次勘查核發證明——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說明,農業、地政、建設(工務)、環境保護四個單位會勘零缺陷,證明書核發,六個月效期起算。
- 第4–5個月:兩稅一證同步申報——簽訂贈與契約,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第5個月:移轉登記與列管起算——地政機關完成贈與移轉登記;交付五年耕作履歷手冊與代耕約定,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列管期正式進入紀律管理。
本案啟示
「農地給小孩天生免稅」不成立;把現場整備到審查小組挑不出缺陷,再以一張效期內的農用證明串起兩稅與登記,才是解。
常見問題
農地要過給小孩,是不是不用申報贈與稅?
要申報,但可不計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者,其價值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其他人不適用。申報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而證明書有效期限只有六個月。
田裡有一塊水泥地和堆放的雜物,農用證明還能過嗎?
實務上過不了,而且是整筆不能認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把柏油、水泥、砂石、廢棄物列為不得認定事由,不是扣掉那一角面積後照發;能扣除的只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列舉的六款,例如十平方公尺以下的土地公廟。實地勘查又以一次為限,正確順序是先破除復耕、拍照留證,再送件。
小孩在外地上班沒空種田,五年內會被追繳贈與稅嗎?
法條要的是「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不是受贈人親自下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農業使用看土地是否實際供農作使用,依規定休耕也視為農用;委託代耕多數情形不影響認定,重點是留下代耕約定、照片與收成紀錄。被查獲未農用,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仍可保住,但恢復後再犯即追繳;受贈人死亡、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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