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水也是廢水,只是很多人不知道
旅宿業者常以為只有工廠才要辦水污許可。溫泉退水、泡湯池換水與客房生活污水一旦排入溪流,就進入《水污染防治法》的世界。
案件背景
東部一家擁有數十間客房與多座泡湯池的溫泉旅宿,多年來將泡湯池換水、溫泉退水與客房生活污水以同一條管線排入鄰近溪流。溪流下游居民陳情水色與水溫異常,環保局到場查核,發現該旅宿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的事業卻未取得排放許可,放流口未經核准登記,且無任何檢測申報紀錄。環保局通知限期補正並要求說明,旅宿經營者才第一次聽到「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排放許可證」。旅宿在收到公文後透過在地同業介紹找上偉騰開發興業,希望在觀光旺季前把許可補齊、不要被命停業。
難題
- 旅宿不清楚自己是否為《水污染防治法》的事業,也不知道溫泉退水、泡湯池換水與生活污水在法規上都是應管制的廢(污)水。
- 現況為三種水混排一條管,且放流口未經核准登記,直接觸及第14條未取得許可即排放與第18條之1繞流排放兩項高額裁罰風險。
- 溫泉水溫、成分與生活污水的處理需求完全不同,混排後放流水的水溫與部分項目難以穩定符合放流水標準。
- 旅宿位於溪流上游、鄰近取水設施,放流去向的選擇受水體與保護區限制,選錯去向文件會被退。
- 觀光旺季在前,任何停業或停止排放的處分都會直接衝擊營收,時程必須壓在限期補正內。
偉騰怎麼做
- 先做「水系盤點」:逐一量測與登錄溫泉進水、泡湯池換水、溫泉退水、客房與餐飲生活污水的水量、水溫與主要水質項目,確認事業身分與應管制的水流。
- 設計「雙流分流」方案:溫泉退水與泡湯池換水獨立收集、降溫與沉澱後排放,生活污水另設處理設施處理達放流水標準,兩股水各自設核准登記的放流口,杜絕混排與繞流。
- 評估放流去向與水體條件:確認溪流水體分類、是否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水污染管制區範圔,據此決定放流水標準適用值與放流口位置。
-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編製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送環保局審查,計畫載明兩股水的收集處理單元、流程與放流口,並同步依第14條申請排放許可文件,補正一次到位。
- 在限期補正期間先以臨時措施停止混排、降低水溫與懸浮固體,向環保局說明改善進度,避免進入停業處分。
- 建立「旅宿廢水例行制度」:依第22條規定的格式頻率辦理定期檢測申報、設置專責人員或依規模配置、維護放流口標示與操作紀錄,並把換水排程與檢測排程綁在一起。
結果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排放許可文件於限期補正期間內核准,兩股水各有核准登記的放流口,混排與繞流狀態解除。
- 放流水水溫與水質項目穩定符合放流水標準,下游陳情自改善後未再發生。
- 旅宿未受停業或停止排放處分,觀光旺季正常營運。
- 定期檢測申報制度上線,首個申報期即依規定格式頻率完成。
- 換水排程與檢測排程綁定,泡湯池維護成本因分流降溫回收而降低。
關鍵數字
- 1→2 放流口(由未登記的混排單口改為兩股水各自核准登記)
- 1次補正 許可審查(水措計畫與排放許可於限期補正期間內核准)
- 0天停業 營運(觀光旺季正常營運,未受停業或停止排放處分)
處理時間軸
- 第1週:公文判讀與水系盤點——確認事業身分與限期補正期限,逐一量測登錄各股水的水量、水溫與水質。
- 第2–3週:雙流分流設計與去向評估——溫泉退水與生活污水分別設計處理與放流口,確認水體分類與保護區限制。
- 第4–8週:分流工程與臨時措施——施作分流管線、降溫沉澱與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期間停止混排並向環保局回報進度。
- 第6–10週:水措計畫與排放許可送審——依第13條、第14條送件,補正一次後核准,兩放流口完成登記。
- 第3個月:檢測申報制度上線——依第22條格式頻率完成首期定期檢測申報,放流口標示與操作紀錄建立。
- 第4個月起:例行維護——換水排程與檢測排程綁定,年度行事曆代管。
本案啟示
「旅宿只要顧好衛生與消防」不成立;水系盤點加雙流分流才是溫泉業者面對《水污染防治法》的解——溫泉退水與生活污水各走各的路、各有各的放流口。
常見問題
溫泉旅館 要辦 水污染防治許可嗎?
要先確認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的事業與環境部公告的事業分類範圍;旅宿一旦被列管,溫泉退水、泡湯池換水與客房生活污水排入地面水體都是應管制的廢(污)水,依第13條要先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依第14條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並由核准登記的放流口排放,依第7條符合放流水標準。本案旅宿即因混排且無許可被查核。
溫泉水 和 生活污水 可以一起排嗎?
法規上要求廢(污)水經核准登記的收集、處理單元與流程,由核准登記的放流口排放,不得繞流;兩股水若混排且未在水措計畫中登記,就是未依登記事項運作或繞流。技術上溫泉水溫與成分和生活污水處理需求不同,混排後水溫與部分項目難以穩定達標。本案採雙流分流,溫泉退水降溫沉澱後排放、生活污水另設處理設施,各設放流口。
旅宿 被環保局查到 沒許可排放 會停業嗎?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未取得排放許可即排放廢(污)水,除罰鍰外主管機關並應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這不是裁量而是法定效果,所以收到公文後的重點是在限期補正期間內完成分流、送審並取得許可,同時以臨時措施停止違規排放並向環保局回報進度。本案在旺季前完成許可,未受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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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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