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制交接前,先把土地身分登記下來
國土計畫上路日不是法定期限那一天,而是各縣公告功能分區圖那一天。偉騰以制度分流判讀確認唯一路徑,以停用日倒數排程壓縮節點,讓變更編定與登記趕在公告前完成。
案件背景
客戶是旅宿投資團隊,持有東部一筆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面積逾 1 公頃、未達 2 公頃,非山坡地,打算興建一般旅館與農事體驗設施。縣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這筆土地被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劃入農業發展地區。團隊先後拿到兩種相反的建議:一說國土計畫已上路,只能等新制使用許可;另一說功能分區圖公告延到 120 年 4 月 30 日,時間充裕不必急。兩種說法讓案子停擺近一年。真正的卡點是:所在縣已把功能分區圖草案提送內政部,實際公告日由內政部指定,公告日起《區域計畫法》即停止適用,而新制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還停在草案,等待等於把案子交給一套還沒有內容的規則。
難題
- 分區身分正在轉換:土地現行依《區域計畫法》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管制,功能分區圖草案卻劃入農業發展地區;依《國土計畫法》第21條,該分區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第二類也只供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使用,旅宿用途在公告後幾乎沒有落點。
- 期限是浮動的:《國土計畫法》第45條的 120 年 4 月 30 日只是最後期限,實際公告日由內政部指定,縣市收到核定函之日起 30 日內就要公告;所在縣草案已提送內政部審議,窗口隨時可能收窄,而公告日起《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沒有緩衝期。
- 兩個核准、兩個機關、一個有效期:興辦事業計畫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報縣府觀光主管機關核准,核准前又要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審查作業要點載明核准函發文日起 1 年內未申請土地使用變更即失效,變更編定還得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向地政單位送件。
- 農業端同意的隱形門檻: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對隔離綠帶、灌排系統輸水能力、夾雜農地與農路通行都列有不同意情形,配置圖踩到任何一項就退回;回饋金須在異動登記前繳納,是否屬免繳的偏遠地區還得逐鄉鎮查對農業部公告清單。
- 新制沒有可依賴的內容: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仍是內政部 113 年 4 月 26 日預告的草案,使用許可的一定規模認定標準也尚未發布;把草案的容許項目與強度當投資前提,等於在沒有規則的桌上下注。
偉騰怎麼做
- 執行制度分流判讀:把土地現況(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非山坡地、局部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與功能分區圖草案疊圖比對,確認新制下《國土計畫法》第24條的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與分類,旅宿用途只剩現行變更編定一條路徑;面積未達 2 公頃也不觸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的分區變更,並以書面向團隊逐點說明兩派建議各錯在哪。
- 改寫期程為停用日倒數排程:不以 120 年 4 月 30 日為終點,改用「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核定、核定函送達後 30 日內公告」當最壞情境倒數,把興辦事業計畫核准、變更編定核准、異動登記三個節點全部前壓,並把異動登記鎖點設為全案唯一終點,所有工序服從這個終點。
- 啟動會辦意見前置:送件前先帶配置草圖與農業主管機關對表,逐項對照《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的不同意情形,退縫留設隔離綠帶、沿既有農路配置動線、把夾雜農地劃出申請範圍;同步逐鄉鎮查對免繳回饋金的偏遠地區清單,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3就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提出防範措施、徵詢主管機關意見。
- 用審查員的閱讀順序重排興辦事業計畫:觀光產業分析、計畫構想、經營管理計畫、財務計畫四章依審查作業要點的應備文件順序排列,首頁附上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徵詢進度表,讓縣府觀光主管機關承辦一翻開就看到會辦已走完,補正只剩書面細節。
- 採草案零依賴原則做投資假設:建蔽率、容積率與容許項目一律以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與核准的興辦事業計畫為準,管制規則草案的數字只放進風險欄、不進財務模型;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在計畫書載明變更後土地不得逕依附表一另作其他容許使用。
- 架設公告監看機制:同步追蹤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會議通知與縣國土計畫審議會會議紀錄,把「核定函發出」設為紅色警戒;建照文件在變更編定核准當月即備妥,警戒一旦觸發就向建築主管機關送件,讓第三條線提前佈好。
結果
- 第 5 個月取得縣府觀光主管機關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併附,僅經一輪書面補正、未動用展延。
- 第 7 個月變更編定核准,回饋金於異動登記前繳清,登記機關完成農牧用地變更為遊憩用地的異動登記,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登錄土地參考資訊檔。
- 全案登記完成日早於所在縣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日,土地以遊憩用地身分進入新制,不必等待尚未發布的管制規則與一定規模認定標準。
- 建照申請於第 8 個月送建築主管機關,配置與核准的興辦事業計畫完全一致,未逕依附表一另作其他容許使用。
- 交付過渡期風險備忘一份,載明公告日以內政部指定為準、管制規則尚未發布、既有合法建築物若與日後管制不符依《國土計畫法》第32條准修繕不得增建或改建,擴建規模須在第一期就定案。
關鍵數字
- 1 條路徑 制度分流判讀結論(新制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功能分區與分類,旅宿用途只剩現行變更編定可走)
- 第 7 個月 異動登記鎖點達成(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後接續變更編定與登記,完成日早於功能分區圖公告日)
- 1 輪 補正次數(會辦意見前置讓農業端與環境敏感地區意見在送件前消化,僅一輪書面補正)
處理時間軸
- 第1–2週:制度分流判讀——調閱土地登記與使用分區資料,疊合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與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判定現行變更編定為唯一路徑,出具書面初判並逐點回應兩派建議。
- 第3–6週:會辦意見前置——帶配置草圖與農業主管機關對表,調整隔離綠帶、農路動線與申請範圍線;逐鄉鎮查對免繳回饋金清單;就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徵詢主管機關意見。
- 第2–3個月:興辦事業計畫送件——依審查作業要點備齊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土地使用權利證明與四章節計畫書,向縣府觀光主管機關送件,一輪書面補正後進入核准程序。
- 第5個月:取得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核准函併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當週即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備妥變更編定申請書、同意書與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送地政單位。
- 第6–7個月:變更編定核准與異動登記鎖點——變更編定核准後於異動登記前繳納回饋金,登記機關完成農牧用地變更為遊憩用地的異動登記,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登錄土地參考資訊檔,全案終點達成。
- 第8個月起:建照送件與公告監看——向建築主管機關送出建照申請;持續追蹤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與縣國土計畫審議會進度,交付過渡期風險備忘,說明公告後既有合法使用的界線。
本案啟示
「國土計畫延期了,所以還有時間」不成立;以停用日倒數排程壓節點、把異動登記當終點的制度分流判讀,才是過渡期開發案的解。
常見問題
國土計畫不是延到 120 年才上路嗎?我現在辦變更編定會不會白做工?
延的是國土功能分區圖的公告期限。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各縣市依內政部指定日期公告功能分區圖,公告日起《區域計畫法》才停止適用;所在縣草案一送進內政部,公告就可能提前。公告前完成變更編定與異動登記,土地以新的使用地身分進入新制;等下去反而是以農牧用地身分被劃進農業發展地區,再受《國土計畫法》第21條使用原則限制。
等國土計畫上路後改走使用許可,會不會比現在辦變更編定更省事?
不會。《國土計畫法》第24條的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與分類,土地一旦劃入農業發展地區,旅宿用途連申請資格都成問題。依《國土計畫法》第25條要公開展覽 30 日並舉行公聽會,依《國土計畫法》第28條要繳國土保育費與影響費,程序只會更長。而且管制規則與一定規模認定標準都還沒發布,沒有可依賴的內容。
查詢系統上我的地被草案劃成農業發展地區,是不是已經定案改不了?
還沒定案。國土管理署的功能分區圖展示資訊查詢系統已聲明,各縣市圖資都是公開展覽草案,不能當法定證明文件。草案公開展覽期間可以書面陳述意見,之後還要經縣與內政部兩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核定,縣市收到核定函 30 日內公告。但別把時間押在改劃上,先把現行制度能完成的變更編定與登記做完,這才是自己能控制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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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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