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 90 萬罰單只剩 3 天,如何把裁罰減半並避免停工
臺東市某食品加工廠因放流水超標被環保局採樣稽查,裁處罰鍰新臺幣 90 萬元並要求停工改善。業主收到裁罰書時距陳述意見截止只剩 3 天,經朋友介紹委任本所緊急介入。經完整事實答辯、採樣方法質疑、改善承諾整合,最終裁罰減半至 45 萬,且未實際停工。
案件背景
業主經營臺東市某食品加工廠 12 年,主要生產調理食品供應飯店與便當業者。2023 年某次例行稽查,環保局於放流口採樣後,檢驗報告顯示生化需氧量(BOD)、化學需氧量(COD)、懸浮固體(SS)三項超標。環保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裁處 90 萬元罰鍰,並依第 73 條要求停工改善至符合排放標準。業主收到裁罰書當天為週五,陳述意見期限為 7 日後的下週四——扣除週末,實際工作日只剩 3 天。週一上午經朋友介紹聯繫本所,週一下午即委任進場。
3 天內必須完成的 4 項任務
- 案件事實確認:採樣當日廠內製程運作狀況?是否為突發異常?採樣方法與時序是否合規?
- 陳述意見書撰擬:在 3 天內完成法律答辯 + 事實整理 + 改善承諾
- 改善方案規劃:同步徵集環保工程廠商評估,提出可執行的改善時程
- 停工風險評估:若停工執行,12 名員工生計與下游訂單供應如何處理
處理策略|3 天衝刺 + 後續救濟
- Day 1 上午(週一):緊急現場勘查 + 採樣紀錄調閱 + 製程運作日誌核對。發現採樣日當天為清洗作業日,放流水有異於平日的清洗廢液混入
- Day 1 下午:諮詢環保技師,確認本案可主張採樣方法之代表性疑慮,並評估改善設備規格與時程
- Day 2:撰擬陳述意見書 32 頁,涵蓋:(1) 採樣當日異常作業之事實答辯;(2) 主張採樣未涵蓋日常作業樣本之代表性質疑;(3) 提出 60 日改善方案;(4) 引用《行政罰法》第 18 條從輕酌定考量
- Day 3:陳述意見書由業主簽收後送環保局收文
- 後續 30 天:配合環保局二次採樣,確認改善成效;檢附改善前後比對數據
- 後續 60 天:環保局開立減半裁罰處分書(45 萬),並認可改善後之放流水質符合排放標準,免除停工
成果
- 裁罰由 90 萬減半至 45 萬,直接節省 45 萬罰鍰
- 未實際停工,12 名員工繼續就業,下游訂單未中斷
- 改善設備投入相對有限,卻避免了停工期間的營業額累計損失
- 建立完整放流水自主監測系統,後續 2 年再無稽查問題
- 業主後續委任本所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許可,正式取得排放許可證
關鍵數字
- 90→45 萬裁罰減半(直接節省 45 萬罰鍰)
- 3 天內介入(距陳述意見截止僅剩 3 天)
- 0 停工處分(12 名員工續任、訂單未中斷)
- 32 頁陳述意見書(事實答辯 + 改善承諾)
本案啟示
本案的核心啟示是:環保案件的成敗,有時就在「能否在時限內做出對的回應」。陳述意見書若只是寫「會改善」,通常不被採信;若能精準針對採樣方法、製程當日狀況、《行政罰法》從輕酌定要件提出具體答辯,結果可能完全不同。本所創辦人謝清泉曾任環保局局長,熟知何種答辯會被採信、何種會被駁回——這是其他代辦難以複製的審查端視角。如您剛收到環保公文,請立即拍照傳給本所,24 小時內提供書面判讀與下一步建議。
常見問題
收到環保罰單,期限只剩幾天還能救嗎?
能,但要把握陳述意見期限。本案距截止僅剩 3 天才介入,仍在期限內完成現勘、技師諮詢與 32 頁陳述意見書。越早介入,越能完整蒐證、主張事實,爭取從輕。
罰單金額可以談嗎?依據是什麼?
可以爭取酌減。本案主張採樣當日為清洗作業日、樣本代表性有疑慮,並提出 60 日改善方案,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從輕酌定,最終由 90 萬減半至 45 萬。
被裁罰後一定會停工嗎?
不一定。本案在陳述意見階段即提出改善承諾並如期完成,環保局認可改善後水質符合標準,免除停工。改善設備投入相對有限,相較停工期間的營業額損失,明顯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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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跨縣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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