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設公司,順序排錯就會整鏈重來
投資審議司核准與資金審定走在公司設立登記之前,每一步的產出都是下一步的附件;把許可業務抽出後掛,設立不再被單一項目卡死。
案件背景
數名外籍工程師在新竹科技產業聚落承接技術服務,決定共同出資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已租下、首批合作也談妥。團隊沿用母國經驗,打算先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設立登記、再回頭補報外資,一位成員甚至已先匯入個人款項。擬定的營業項目夾著一項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的業務,也未比對行政院發布的僑外投資負面表列。卡點在於順序:投資審議司核准與資金審定走在設立登記之前,匯款性質未註明「310僑外股本投資」會讓審定文件對不上,許可業務依《公司法》第17條須領得許可文件才能申請登記。團隊在合作啟動前找到偉騰,要求不以公司名義先營業,並讓設立與許可業務在半年內到位。
難題
- 順序倒置:團隊打算先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設立登記再補報外資,但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布的新設流程是預查、投資申請、匯款、資金審定之後才辦設立登記,預查表影本更是投資申請的必備附件,順序一錯整鏈重來。
- 資金錯位:一位成員已先以個人名義匯入款項,匯款性質未註明「310僑外股本投資」,審定投資額所需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與籌備處存摺影本對不起來;《外國人投資條例》第9條又要求核准的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未到達部分期限屆滿即撤銷。
- 身分與名稱:外籍股東與負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授權書正本都是外文,依《公司登記辦法》第5條必要時須附正本或中譯本;團隊只想用英文公司名,但《公司法》第18條要求公司名稱使用我國文字。
- 許可業務卡整案:擬營業項目中一項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依《公司法》第17條須領得許可文件才能申請登記,若照原清單送件,整份設立登記會被這一項拖住;是否落入行政院發布的僑外投資負面表列限制類,也還沒比對。
- 變更兩道門:日後加掛許可業務,《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計畫變更也要向投資審議司申請,《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又要求變更後十五日內辦變更登記;團隊原以為只要改公司登記就好。
偉騰怎麼做
- 重排五步鎖鏈: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布的新設流程,把商業發展署名稱預查、投資審議司投資申請、匯入資金、資金審定、設立登記排成單向鏈,並製作「文件血緣表」,標明預查表影本、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籌備處存摺影本各自是哪一步的附件。
- 執行業別體檢:以行政院發布的現行《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對照營業項目代碼表,逐項判定一般、限制、許可三類,確認本案不屬限制類、無需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並把唯一的許可業務抽出。
- 預畫資金路徑:待核准後才由各股東從國外匯入投資事業籌備處帳戶,匯款性質一律註明「310僑外股本投資」,先前的個人款項不列入出資;再以「僑外「C-」僑外人審定投資額申請書」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與籌備處存摺影本,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9條申請審定投資額。
- 做審查員視角預審:以投資審議司「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逐項自檢投資申請書、投資計畫、身分證明文件與代理人授權書正本,外文文件依《公司登記辦法》第5條先備妥正本與中譯本,讓承辦人一次核完,不觸發《公司法》第388條的令改正程序。
- 採許可業務後掛:設立登記只列非許可業務,中文名稱依《公司法》第18條使用我國文字、外文名稱訂於章程;許可文件領得後啟動「雙窗同步變更」,向投資審議司送「僑外「E-」國內事業更名及變更營業項目申請書」,並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於十五日內向商業發展署辦變更登記。
- 串接後三條線:設立登記完成當週辦國稅局稅籍登記,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成立投保單位,並盯住《公司登記辦法》第3條設立後六個月內開業的期限,不需申請延展開業。
結果
- 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准投資,非限制類且文件齊備,在官方標示平均 2~4 日的作業區間內取得核准,未收到任何補正通知。
- 各股東出資全數於核定期限內到達籌備處帳戶並完成審定投資額,沒有任何出資因《外國人投資條例》第9條期限屆滿被撤銷。
- 第3個月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中文名稱與章程外文名稱並列,稅籍登記與勞健保投保單位同月成立。
- 第6個月領得許可文件後,僑外E 與變更登記同週送件,兩者皆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的十五日內完成。
- 設立登記前團隊未以公司名義對外營業,未觸及《公司法》第19條規定。
關鍵數字
- 5 步 投資設立法定步序一次走通(預查、投資核准、匯款、審定、登記,文件血緣零斷鏈)
- 2 道 許可業務加掛同步完成的程序(投資審議司僑外E 與商業發展署變更登記同週送件)
- 6 個月 設立到許可業務掛入的總時程(未動用《公司登記辦法》第3條的延展開業)
處理時間軸
- 第1–2週:業別體檢與名稱預查——逐項比對擬營業項目與行政院發布的僑外投資負面表列及營業項目代碼表,抽出一項許可業務改為後掛;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2條以網路傳輸向經濟部申請中文名稱預查,外文名稱留待章程訂定。
- 第3–4週:僑外投資申請送件——以預查表影本、投資申請書、投資計畫、各股東身分證明文件與代理人授權書正本,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請核准;案件非屬限制類且文件齊備,在官方標示平均 2~4 日的作業區間內取得核准。
- 第2個月:匯入資金與審定投資額——核准後各股東自國外匯入投資事業籌備處帳戶,匯款性質註明「310僑外股本投資」,先前個人款項不列入出資;備妥審定投資額申請書、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與籌備處存摺影本,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9條向投資審議司申請審定投資額。
- 第2–3個月:公司設立登記與稅籍、勞健保——章程訂立、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後,依《公司登記辦法》第2條於十五日內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設立登記,章程同時載明外文名稱;登記完成後接續辦理國稅局稅籍登記,並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成立投保單位。
- 第4–5個月:許可業務取得許可文件——公司成立後以公司名義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許可申請,期間只經營已登記的非許可業務,許可業務在領得許可文件前一律不承接,避免營業項目與登記內容脫節。
- 第6個月:許可業務雙窗同步變更——領得許可文件後,同步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送「僑外「E-」國內事業更名及變更營業項目申請書」,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辦理投資計畫變更;並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商業發展署辦變更登記,許可業務依《公司法》第18條載明於章程。
本案啟示
「先把公司登記下來再補外資」不成立;投資核准、資金審定走在設立登記之前的五步鎖鏈,加上許可業務後掛,才是解。
常見問題
外國人想在台灣開公司,是先申請外資核准還是先辦公司登記?
先核准、後登記。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布的新設流程是:先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拿預查表影本附在投資申請書送投資審議司核准,核准後匯入資金、申請審定投資額,最後才辦公司設立登記。反過來做,投資申請缺附件,登記也對不上出資來源,等於整鏈重跑。
外資匯款進來沒有註明 310 僑外股本投資,還能算出資嗎?
會卡在審定這一步。審定投資額要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與籌備處存摺影本,匯款性質沒註明就對不起來。《外國人投資條例》第9條還要求核准的出資在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未到達部分期限屆滿會被撤銷;若有正當理由,要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建議核准後再匯,且每筆都註明。
外資公司之後想加營業項目,只改公司登記就可以了嗎?
不行,是兩道程序。《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計畫變更也要向投資審議司申請,實務上用「僑外「E-」國內事業更名及變更營業項目申請書」;另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變更後十五日內要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變更登記。加的若是許可業務,還得先依《公司法》第17條領得許可文件並載明於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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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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