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算一條運輸道路,就差一場環評
陸上土石採取的環評門檻不是看申請書上的面積,而是把區外道路與周邊申請中案件合併回推;偉騰先算對門檻,再讓環說書與土石採取計畫書同源成稿。
案件背景
花蓮砂石業以碎解洗選與東砂西運為主,料源長期仰賴河川疏濬與河川土石採取;河川及水域的土石採取許可最長 3 年且期滿不得展延,料源年年重談。一家在地業者為取得穩定料源,看上一處山坡地擬申請陸上土石採取區,委託測量單位做出面積未達 2 公頃的申請區域圖,準備以免環評方式送件。送件前找上偉騰複核,我們發現三個隱藏卡點:區外運輸道路面積沒算進去;同一業者在水平距離 500 公尺內另有一件申請中案件,依認定標準應合併計算;採掘面與最終殘壁又是照不須環評的附表布置原則設計。照原稿送件,不是被建設處水利科不受理,就是進了審查才被要求補做環評,整案重跑。
難題
- 環評門檻算錯:《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0條把區外道路設施面積與水平距離 500 公尺內的申請中案件都納入合併計算,原申請區域圖只算採掘範圍,帳面未達 2 公頃其實已跨門檻。
- 計畫書體例不合:《土石採取法》第11條要求的 9 項應載事項中,運輸計畫與公共設施維護計畫只有兩行文字,沒有路線圖、沒有道路維護承諾,等於留給審查會退回的把柄。
- 採掘面設計走錯軌:《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第4條規定,坡地採取區須環評者要符合陸上土石採取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不能再用不須環評的附表布置原則畫最終殘壁。
- 多機關分工在花蓮特別容易搞混:土石採取許可在縣政府建設處水利科,環評審查在環保局綜合計畫科,水土保持在農業處,非都市土地用地在地政處地用科,大貨車通行證在建設處交通科;業者原本要把件送到經濟發展單位,花蓮縣根本沒有這個處。
- 書件缺一即不受理:《土石採取法》第10條列 5 項書件,公有土地部分的管理機關同意文件尚未取得,計畫書圖也還沒有技師簽證,送件當天就會被退。
偉騰怎麼做
- 啟動「逐目門檻試算」: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0條第1款各目做成判定表,逐一核對國家公園、原住民保留地、水庫集水區、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等區位型門檻,再算山坡地的面積與土石方量門檻,每一格判定都附地號與圖層依據。
- 執行「合併面積回推」:依同條的合併計算規定,把區外運輸道路設施面積與水平距離 500 公尺內同一業者的申請中案件一併納入,確認總面積跨越 2 公頃門檻,當場推翻免環評的送件策略,改走環評路線。
- 重排「雙書同源」:環境影響說明書與土石採取計畫書共用同一套測量、地質、水保與運輸基礎資料,面積、採取量、採掘高程兩本書一字不差;採掘面與最終殘壁改依陸上土石採取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設計,對齊《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第4條。
- 補實運輸計畫與公共設施維護計畫:先向建設處交通科確認大貨車與聯結車通行證條件,畫出運輸路線圖與道路維護分攤方式,並把環保局要求的砂石車覆網下拉 15 公分、污水收集、車輛清洗三步驟寫進計畫,依據為《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以審查端視角預審:模擬建設處水利科的收件檢核,逐一核對《土石採取法》第10條 5 項書件,補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文件與規費繳納收據,並依《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5條安排採礦工程技師與水土保持技師各就執業範圍分別簽證。
- 整合水保與用地:水土保持計畫送農業處,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編定或容許使用路徑先向地政處地用科確認,並依《土石採取法》第14條檢核申請土地是否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提前補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程序缺口。
結果
- 逐目判定書面化:《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0條第1款各目逐一勾稽,確認本案僅因山坡地面積合併計算跨越 2 公頃門檻而須環評,區位型門檻皆未觸及,環說書範疇因此收得精準。
- 環境影響說明書與土石採取計畫書同源成稿,測量、地質、水保、運輸四組基礎資料只做一次、兩本書共用,面積、採取量、採掘高程在兩本書裡一字不差。
- 送件當天 5 項書件齊備、技師簽證到位,建設處水利科一次受理,沒有發生書件不齊被拒收。
- 運輸計畫寫成可稽查的版本:路線圖、道路維護分攤、砂石車覆網下拉 15 公分、污水收集與車輛清洗三步驟全部載入,環保局稽查時有據可對。
- 採取量與期限對齊:以陸上土石許可最長 10 年為框架設計分年採取量與整復維護,第一年採取量控制在該區當年度總量管制可審核通過的範圍內。
關鍵數字
- 2 公頃 山坡地環評門檻(《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0條,含區外道路設施面積並與 500 公尺內申請中案件合併計算)
- 9 項 計畫書圖法定應載事項全數齊備(《土石採取法》第11條;運輸計畫與公共設施維護計畫改寫為可稽查版本)
- 1 次 送件即受理(《土石採取法》第10條 5 項書件缺一不受理;技師簽證與公有土地同意文件送件前到位)
處理時間軸
- 第1–2週:逐目門檻試算——帶回原申請區域圖與周邊案件資料,逐目核對認定標準第10條,把區外道路與 500 公尺內申請中案件合併回推,確認本案須環評。
- 第1個月:送件策略重排——推翻免環評路線,改為環說書與計畫書同源成稿;分派採礦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與測量技師各自的簽證範圍。
- 第2–3個月:雙書同源成稿——完成 9 項應載事項、水土保持及環境維護措施、整復維護措施與運輸計畫;採掘面與最終殘壁依環評審議規範重畫。
- 第3個月:多窗口前置確認——分別向建設處水利科、環保局綜合計畫科、農業處與地政處地用科確認收件要件,交通科通行證條件納入運輸計畫。
- 第4個月:送件一次受理——5 項書件與公有土地同意文件齊備,建設處水利科收件受理;環境影響說明書同步送環保局進入審查。
- 第5個月起:審查與現勘陪同——陪同會勘與審查會議,針對運輸路線、殘壁布置與整復維護逐點答覆,補正一次到位。
本案啟示
「面積畫小一點就免環評」不成立;把區外道路與周邊案件合併回推、先算對門檻再排兩本書的寫法,才是解。
常見問題
我的採取區面積畫不到 2 公頃,是不是就不用做環評?
不一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0條的山坡地門檻是 2 公頃,但區外道路設施面積要算進去,邊界水平距離 500 公尺內的採取區也要合併計算,含申請中與註銷未滿一年的案件;申請土石方 40 萬立方公尺以上同樣觸發。原住民保留地、水庫集水區、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則不分規模都要環評。
土石採取計畫書要寫哪些東西?運輸路線要不要另外申請?
《土石採取法》第11條列 9 項:採取計畫、水土保持及環境維護措施、整復維護措施、運輸計畫、公共設施維護計畫,加上計畫圖、實測平面圖、位置交通圖等。運輸路線沒有專法,就寫在運輸計畫與公共設施維護計畫,審查時交通機關會勘;花蓮大貨車通行證歸建設處交通科,砂石車覆網下拉 15 公分、污水收集、車輛清洗三步驟也直接寫進去。
花蓮申請陸上土石採取要送到哪個單位?環評、水保是不是分開送?
土石採取許可由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水利科受理,不是經濟發展單位,花蓮縣沒有這個處,觀光處只管工廠登記與礦業。環境影響說明書送環保局綜合計畫科審查,水土保持計畫送農業處,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找地政處地用科,各自有收件要件。四條線分開送但資料要同源,面積、採取量、高程在每本書裡一致,否則任何一處被挑出矛盾,其他線都會跟著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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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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