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一寸全案入審,改線形讓三條線各歸其位
遊艇碼頭勝負手不在工程,而在海岸許可、漁港計畫與土地管制的先後順序。偉騰把突堤改成漁港水域浮動碼頭,讓內政部海岸許可先行,再接興辦事業計畫、變更編定與建照。
案件背景
高雄沿海遊艇出租與水域遊憩業者,船隊以非自用遊艇為主,長年借泊他人碼頭,客源成長後決定在一處第二類漁港旁自建遊艇碼頭,並在鄰接的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設服務中心、器材倉儲與拖吊升降區。原規劃由海事顧問主導,畫了一段填海突堤與硬鋪面泊區,並打算直接與漁會簽約使用岸線。送件前盤點發現三個卡點:陸域基地落在內政部公告的海岸地區特定區位,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須先取得許可;該漁港計畫未劃設遊艇遊憩專用區域,私約無法取代《漁港法》第14條投資程序;填海造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不論面積都要辦分區變更。原方案等於同時撞上海岸許可、開發許可與漁港計畫三道門。
難題
- 順序先錯:陸域基地落在內政部公告的海岸地區特定區位,《海岸管理法》第25條明定未經內政部許可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工程行為之許可;原團隊卻準備先送興辦事業計畫,等於送件即退。
- 填海一寸即入審:原方案的填海突堤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不受規模限制一律辦理分區變更,全案會被推進高雄市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專責審議小組的開發許可審議,多出開發影響費負擔並拉長審議時程。
- 漁港計畫沒有位子:該漁港的漁港計畫未依《漁港法施行細則》第5條劃設遊艇遊憩專用區域,也沒有《漁港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其他專用區域碼頭;業者打算與漁會簽的私約不是《漁港法》第14條的投資建設程序,一旦動工即屬擅自占用漁港區域。
- 船與活動兩套義務被混談:業者以為要向觀光署領水域遊憩營業許可,卻漏掉《船舶法》第71條遊艇責任保險、《漁港法》第16條非漁船進出漁港核准,以及《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營利性質業者的責任保險與活動區域公告。
- 環評與環境敏感區未盤點:基地鄰近海岸防護區,且涉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項目,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3提出防範補救措施並徵詢主管機關意見;環評門檻也未依認定標準逐項比對,審查端第一輪必問。
偉騰怎麼做
- 疊合三張公告圖定位:以「三圖疊合定位」把內政部海岸地區公告範圍圖、漁港區域公告與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暨使用編定查詢結果套在同一張圖上,確認陸域基地屬海岸地區特定區位、不在一級海岸保護區、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據此把《海岸管理法》第25條許可鎖定為全案第一道門。
- 改線形消滅填海:採「零填海線形」,把填海突堤改成全部落在漁港水域內的浮動碼頭,拖吊升降區借用既有岸壁,陸域只留服務中心與器材倉儲,面積壓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遊憩設施 5 公頃門檻之下,讓全案留在原分區辦變更編定,不進開發許可審議。
- 拆開港內港外兩條線:以「港內港外分治」讓漁港區域內的碼頭走《漁港法》第14條投資建設程序,先由漁會表態、漁會無法辦理再由漁港主管機關公開招標;同時向漁港主管機關陳請依漁港計畫劃設遊艇遊憩專用區域與其他專用區域碼頭,引《船舶法》第71條轄管機關應設置遊艇停泊區域的法定義務作為說理,並依《漁港法施行細則》第5條會商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港外陸域基地則走興辦事業計畫與變更編定。
- 先寫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以「海岸許可前置鎖」把《海岸管理法》第26條五項許可條件當作章節骨架,逐條回應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海岸保護計畫與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公共通行保障、生態衝擊避免減輕與最小需用自然海岸,依《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格式送內政部,許可到手前不讓任何目的事業許可先送。
- 站在審查端預答環評與敏感區:以「環評細目逐項比對」對照《環境影響評估法》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就港灣、遊憩設施與填海造地各細目寫明零填海後不適用的理由,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免實施環評的認定;同時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3補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防範補救措施,先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再送件。
- 補齊船與活動兩套義務:向高雄市政府觀光局確認本水域非風景特定區或國家公園範圍,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由高雄市政府公告適用並協調活動種類、範圍與時間;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3條把水上摩托車活動範圍設在離岸 200 公尺至 1 公里水域;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與《船舶法》第71條分別投保營業與遊艇責任保險,依《漁港法》第16條取得遊艇進出漁港核准。
結果
- 內政部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許可於第6個月核發,先於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取得,守住《海岸管理法》第25條的前置順序,後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無程序瑕疵可退。
- 零填海線形讓全案未觸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分區變更,陸域基地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核准在原分區內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免進開發許可審議與開發影響費。
- 漁港主管機關依漁港計畫劃設遊艇遊憩專用區域並劃定其他專用區域碼頭;漁會表態不投資後依《漁港法》第14條公開招標,業者以投資計畫取得碼頭建設與經營權。
-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核准水域遊憩基地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徵得高雄市政府農業局農地變更同意,環評免實施認定同步取得;漁港主管機關依《漁港法》第9條出具同意後,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於第12個月核發服務中心與碼頭附屬設施建照。
- 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完成公告,營業與遊艇兩張責任保險、遊艇進出漁港核准同步到位,碼頭啟用當天即可合法帶客出航。
關鍵數字
- 零填海 碼頭線形調整結果(突堤改為漁港水域浮動碼頭,陸域壓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遊憩設施 5 公頃門檻下,免辦分區變更)
- 第6個月 內政部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許可(先於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取得,守住《海岸管理法》第25條前置順序)
- 第12個月 服務中心與碼頭附屬設施建照(漁港主管機關依《漁港法》第9條同意在先,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核發建照在後)
處理時間軸
- 第1–2週:三圖疊合定位——調出內政部海岸地區公告範圍圖、漁港區域公告與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分區用地查詢結果套圖,確認海岸地區特定區位、非一級海岸保護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並查明第一級與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項目。
- 第1個月:零填海線形定案——與海事顧問改設計,填海突堤改為漁港水域浮動碼頭、拖吊升降區借用既有岸壁,陸域壓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 5 公頃遊憩門檻下;同步完成環評細目逐項比對說明。
- 第2–3個月:漁港計畫嵌入與投資程序——陳請漁港主管機關依漁港計畫劃設遊艇遊憩專用區域及其他專用區域碼頭並會商農業部;漁會表態不投資,主管機關依《漁港法》第14條公開招標,業者投資計畫得標,建設同意保留至海岸許可之後。
- 第4–6個月: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許可——依《海岸管理法》第26條五項條件撰寫說明書送內政部,補正一次後於第6個月取得許可,全案第一道門開啟。
- 第7–9個月:興辦事業計畫核准與變更編定——高雄市政府觀光局受理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前徵得高雄市政府農業局農地變更同意(處理時限 60 個工作天)與有關機關意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核准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並登錄土地參考資訊檔。
- 第10–12個月:建照與啟航配套——漁港主管機關依《漁港法》第9條出具同意,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核發建照;高雄市政府公告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兩張責任保險與遊艇進出漁港核准同步完成。
本案啟示
「碼頭是海事工程,土地程序事後再補」不成立;海岸許可前置鎖加零填海線形,讓核准、編定、建照三條線依序各歸其位,才是遊艇碼頭落地的解。
常見問題
碼頭在漁港區域裡面,還要另外跑海岸管理法的許可嗎?
要分開看兩張公告圖:漁港區域依《漁港法》第5條劃定,海岸地區由內政部依《海岸管理法》第2條公告,兩者互不取代。碼頭若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的特定區位且達一定規模或性質特殊,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須先取得內政部許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才能核發開發與工程許可;港區內建築另依《漁港法》第9條先經漁港主管機關同意。
想做水上摩托車、立式划槳出租,是不是要先去觀光署拿營業許可?
不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管的是活動,不核發業者許可。要做的是:本區非風景特定區,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4條由高雄市政府管理並須公告適用,活動種類、範圍與時間也要公告;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投保責任保險,救生員配置依管理機關訂定的注意事項。陸域基地的碼頭、售票與倉儲,另依土地使用管制辦理。
遊艇碼頭一定要做環評嗎?怎麼判斷有沒有超過門檻?
不一定,要逐項比對。門檻由《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就開發細目、區位與規模認定,遊艇碼頭同時碰到港灣、遊憩設施與填海造地細目,落在海岸地區或保護區等敏感區位時適用門檻通常更嚴。本案先做環評細目逐項比對,把填海拿掉、陸域壓低,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免實施環評;若確實達門檻,環評就要排在興辦事業計畫核准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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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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