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平面圖,把一家廠分成兩家
分家分的不只是股權,還有主管機關眼中的「廠」。作業區界線畫在平面圖上、用電責任切在電表上、使用權源各自成立,兩家公司才能在同一門牌下各領一張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案件背景
同一棟廠房、同一個門牌,兩家公司各開各的生產線。高雄這個金屬製品家族企業分家後的日常,在主管機關眼中卻是一家登記廠加一家未登記廠。原公司持有工廠登記多年,第二代兩房各自成立公司,其中一家沿用廠房後段生產,卻沒有任何登記;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未經核准登記不得從事製造加工,一旦被檢舉或在校正調查中曝光,面臨令停工與高額按次裁罰風險。卡點有三:原登記的面積與主要產品涵蓋整棟廠房,新公司無從切出自己的範圍;兩家共用一只電表,電力容量歸屬說不清;廠房所有權在原公司名下,新公司拿不出使用權源文件。
難題
- 同一屋頂在登記制度裡不是一家: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6條與《工廠管理輔導法》第7條,工廠隸屬的事業主體各自獨立、廠名須用各自的事業名稱,兩家公司無法共用一張登記,新公司的製造行為在取得登記前就是未登記製造。
- 面積與電力必須先切、才能登記:《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3條的登記事項包含廠房面積與電力容量,原登記涵蓋整棟廠房,新公司要登記的面積正是原公司必須先變更減少的面積,變更登記與設立登記互為前提,順序反了兩件都會退。
- 門檻各自計算:依《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3條,一般工廠以廠房面積 150 平方公尺或電力 75 千瓦認定,切分後兩廠須各自檢視是否達標;達標者必須登記,未達者亦得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申請登記,決策點不同。
- 使用權源缺一份:廠房所有權在原公司名下,新公司只有口頭同意,主管機關要看的是能證明「這一段廠房歸誰使用」的分租契約或分割使用同意書。
- 一只電表撐不起兩張登記:電力容量歸屬是審查必問,共用電表讓兩廠的電力容量無法各自舉證,也讓校正調查時的用電資料對不上任何一家。
偉騰怎麼做
- 圖電定界:繪製分區平面圖,以實體隔間與動線畫出兩個作業區,並向台電申請電表分裝,讓每一區的面積與電力容量都有自己的圖與表可對,這是主管機關判斷一廠或兩廠的第一手證據。
- 門檻各算:以切分後的面積與電力分別對照《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3條的 150 平方公尺或 75 千瓦,兩廠皆達標,確認兩件都是應辦登記而非選擇性登記。
- 權源切分:由原公司與新公司簽訂分租契約,載明使用範圍、面積與期間,附分區平面圖為附件,補齊新公司的使用權源文件。
- 先變後設:先為原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減少廠房面積並調整主要產品,讓登記面積退回自己的作業區;再以變更後的登記資料為基準送新公司的設立登記,兩案附同一張平面圖避免範圍重疊。
- 審查端視角先答:承辦看一址兩廠會問三件事,兩區有沒有實體隔離、電力容量怎麼各自舉證、新公司廠名如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7條以自己的事業名稱標示;我們把隔間照片、分表證明與廠名方案寫進申請書,把補正題變成送件附件。
- 建立雙廠年度義務表:兩張登記各自面對每年一次的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以場所為單位分別填報,避免其中一家漏報而觸發《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8條的申報義務追究。
結果
- 原公司完成面積與主要產品變更登記,登記範圍與分區平面圖一致。
- 新公司取得工廠設立登記,兩張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在同一門牌下並存。
- 分區平面圖與兩只獨立電表一次過審,未收到範圍或電力歸屬的補正通知。
- 分租契約與分區平面圖成為新公司的使用權源文件,日後續約與變更登記有據可循。
- 兩廠各自進入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名冊,年度申報義務分別成立。
關鍵數字
- 2 張登記證明文件同一門牌並存(原廠變更登記、新公司設立登記)
- 各自計算 面積與電力門檻分別認定(一般工廠 150 平方公尺或 75 千瓦)
- 1 圖 2 表 作業區切分方案一次過審(一張分區平面圖、兩只獨立電表)
處理時間軸
- 第 1–2 週:現況盤點——實測兩區面積、清點各區設備電力,比對原登記事項與實際使用範圍的落差。
- 第 3–4 週:圖電定界——分區平面圖定稿、向台電申請電表分裝、簽訂分租契約並附圖為附件。
- 第 2 個月:原公司變更登記——送面積減少與主要產品調整的變更登記,附分區平面圖與分表證明。
- 第 3 個月:新公司設立登記——以變更後資料為基準送設立登記,廠名依事業名稱、使用權源附分租契約。
- 第 4 個月:雙證並存與義務表——兩張登記證明文件到手,建立兩廠各自的校正調查與變更登記年度義務表。
本案啟示
「在同一個屋頂下就算同一家廠」在審查端站不住;用平面圖與電表把作業區切乾淨、使用權源各自成立、變更先行設立跟進,兩張登記才各自立得住。
常見問題
我們兩家公司是同一個老闆,還需要分成兩張登記嗎?
需要。《工廠管理輔導法》第6條與《工廠管理輔導法》第7條看的是事業主體,不是老闆是誰;兩家公司是兩個事業主體,各自從事製造加工就各自要登記,廠名也須用各自的事業名稱。若真的只想要一張登記,就要讓製造行為回到同一家公司名下,另一家只做買賣或服務,這是公司架構的選擇,不是登記技巧。
廠房沒辦法做實體隔間,只用地面畫線分區,主管機關會接受嗎?
實務上,承辦判斷一址兩廠的核心是面積與電力能否各自舉證,實體隔間不是唯一形式,但畫線分區的說服力明顯較弱,多數情形會被要求補充動線、設備歸屬與電表分裝證明。建議至少做到設備各歸各區、電表分裝、平面圖標示明確;若現場勘查時兩家人員與設備混用,就會回到一廠的認定。
分家後新公司先開工、登記慢慢補,風險有多大?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核准登記後才能製造加工;未登記製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0條會被令停工並限期登記,屆期仍製造加工會面臨按次裁罰直到停工。一址兩廠特別容易在校正調查或鄰廠檢舉時曝光,因為登記資料與現場明顯對不上。取得登記前,先以原公司名義生產或暫停新公司產線,才不會留下未登記製造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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