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不能升格,但可以把館舍交給新的基金會
勝負手在兩件事:先確認文史基金會在苗栗由縣府許可、文化觀光局執行,再讓協會以特別決議捐助而非改組。雙法人各走各的法,許可與登記期限一個都沒漏。
案件背景
這家協會在苗栗從事地方文史調查十餘年,已依《人民團體法》向苗栗縣政府立案,並向法院完成社團法人登記,長年累積田野影像與文物。轉折來自兩筆捐助:一位企業主願提供長期基金,一位會員家族願將祖傳老屋捐作館舍。捐助人擔心協會理監事會改選頻繁,資產可能隨人事變動被處分,希望改由基金會永續保管。協會先向熟悉的社會處人民團體窗口詢問,被告知財團法人不屬人民團體業務;理監事又聽說「協會可以直接改組為基金會」,還把「基金會」字樣印上募款文宣。加上協會資產以老屋與文物為主、現金不足門檻,捐助章程草案更寫著解散後財產返還捐助人,整案在型態、機關、財產與章程四處同時卡住。
難題
- 型態誤判:協會已是社團法人,理監事以為可以「改組」為基金會。事實上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2條須由捐助人捐助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是另一個新法人;協會若把館舍與基金投入,依《人民團體法》第27條屬財產處分,必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是理監事會能拍板。
- 主管機關認錯門:協會熟悉的社會處社會培力發展科只承辦人民團體與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文史基金會依《苗栗縣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條由苗栗縣政府許可、文化觀光局執行。捐助章程草案又把受益範圍寫成跨縣市,依《財團法人法》第2條會變成全國性財團法人,改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窗口與門檻全部改變。
- 捐助財產結構失衡:協會資產以老屋與文物為主,現金遠低於《苗栗縣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4條所定最低總額的現金門檻;每筆財產還要有《財團法人法》第10條的清冊、證明文件與捐助人移轉承諾書,任何一筆未移轉即觸及第11條撤銷或廢止許可的事由。
- 章程與董事會設計相衝:草案沿用協會章程的會員選舉理監事邏輯,但財團法人沒有會員;《財團法人法》第8條要求捐助章程載明董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與董事會決議方法,草案還寫著解散後賸餘財產返還捐助人,正是第11條明定應不予許可的情形。
- 期限鏈與名義風險:《財團法人法》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六十日內准駁、得延長三十日,取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須向法院聲請登記,登記證書再十五日內送備查;協會卻已印製「基金會」募款文宣,第13條明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對外募集財物,違者面臨高額罰鍰。
偉騰怎麼做
- 啟動「目的事業歸戶」:以協會章程宗旨與典藏業務為據,判定本案屬文化事務財團法人,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執行機關為文化觀光局;並把捐助章程的主要業務與受益範圍鎖定在苗栗縣,依《財團法人法》第2條維持地方性財團法人身分,避開改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的變數。
- 畫出「雙法人分工圖」:協會續存,保留會員、會務與田野活動;新設基金會承接館舍、典藏與基金保管。協會依《人民團體法》第26條於十五日前通知會員大會並報請社會處派員列席,以第27條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特別決議通過捐助案,會後依第54條把章程與職員異動在三十日內報核備。
- 重組「捐助財產三分法」:把捐助財產分為現金、不動產、動產三欄,現金由企業捐助人補足《苗栗縣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4條的現金門檻,老屋與文物列為超過部分,依《財團法人法》第9條以不動產與動產代之,每筆附證明文件與第10條要求的捐助人移轉承諾書。
- 製作「章程對映表」:把協會章程依《人民團體法》第12條的十三項與捐助章程依《財團法人法》第8條的八項逐項對照,改寫目的、業務項目、董事名額與產生方式、任期、董事會決議方法;賸餘財產歸屬避開自然人與營利法人,名稱依第5條冠「財團法人」並標示苗栗縣,且不與既有財團法人相同。
- 進行「審查桌預讀」:站在文化觀光局承辦人的核對順序自審《財團法人法》第10條全部應備文件與縣府另指定文件,確認捐助財產清冊、證明文件、移轉承諾書三方數額一致,工作計畫項目與捐助章程業務項目一一對應,把可能被通知補正的缺口壓到零。
- 架設「十五日鏈」:以收受許可文件日為起點,排定十五日內向法院聲請登記、取得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送縣府備查,同步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扣繳單位設立登記;登記完成前全面停用「基金會」名義文宣,守住《財團法人法》第13條。
結果
- 苗栗縣政府在《財團法人法》第12條的六十日法定期限內核發設立許可文件,全卷一次送件、零補正通知。
- 收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向法院聲請登記,第5個月取得登記證書,並於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送縣府備查。
- 老屋、文物與基金全數以基金會名義完成移轉與保管,符合《財團法人法》第19條以法人名義保管運用的要求。
- 協會續存,章程與職員異動於三十日內依《人民團體法》第54條報社會處核備,會務與典藏業務由兩個法人分工承接。
- 扣繳單位設立登記完成,「基金會」名義文宣在登記後才啟用,過渡期零裁罰。
關鍵數字
- 8 項 捐助章程法定應載事項全數到位(依《財團法人法》第8條逐項對映協會章程原十三項改寫,設立許可一次送件通過)
- 15 日 許可後法院登記期限如期達成(《財團法人法》第12條收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聲請登記,本案第5個月取得登記證書)
- 2 個法人 協會與基金會分工並行(社團法人續辦會務與會員活動,財團法人承接館舍、典藏與基金保管)
處理時間軸
- 第1–2週:目的事業歸戶與路線判定——確認文史基金會屬文化事務,由苗栗縣政府許可、文化觀光局執行;受益範圍鎖定苗栗縣以維持地方性;定案為協會續存加新設基金會的雙法人分工。
- 第3–4週:協會會員大會特別決議——依《人民團體法》第26條於十五日前寄發通知並報請社會處派員列席,以第27條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捐助館舍與基金的財產處分案。
- 第2個月:捐助章程與全卷成冊——完成章程對映表、捐助財產三分法清冊、捐助人移轉承諾書、董事名冊與願任同意書、工作計畫,依《財團法人法》第10條逐項裝卷並完成審查桌預讀。
- 第3–4個月:送件與審查期應對——向苗栗縣政府提出設立許可申請,在《財團法人法》第12條的六十日審查期內回覆文化觀光局詢問,取得設立許可文件。
- 第5個月:十五日鏈:法院登記與備查——收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請登記,取得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送縣府備查,同步辦理扣繳單位設立登記與捐助財產移轉。
- 第6個月:雙法人年曆交接——協會異動依《人民團體法》第54條三十日內報核備;基金會建立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與業務報告的申報日曆,館藏點交完成。
本案啟示
「協會升格成基金會」的直覺不成立;社團法人續存、財團法人新設的雙法人分工,配上目的事業歸戶,才是解。
常見問題
我們協會已經是社團法人,可以直接改登記成基金會嗎?
不能。協會是依《人民團體法》第11條向法院登記的社團法人;基金會則依《財團法人法》第2條,由捐助人捐助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再向法院登記,是另一個新法人,沒有「改組」程序。可行路線是協會續存並新設基金會;協會若要把館舍或基金捐出,屬《人民團體法》第27條的財產處分,須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文史類基金會在苗栗要找社會處還是文化觀光局?
看目的事業。依《苗栗縣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條,文化事務財團法人由苗栗縣政府許可、文化觀光局執行;社會處社會培力發展科承辦的是人民團體與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另要注意捐助章程的受益範圍,若不只苗栗縣,依《財團法人法》第2條會成為全國性財團法人,改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基金會的錢可以用老屋和文物湊嗎?一定要現金?
不能全用。《財團法人法》第9條規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由主管機關依業務性質訂定,除現金外得以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但主管機關可以訂現金比率。《苗栗縣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4條就定有最低總額並要求現金須達門檻,超過門檻的部分才能用老屋、文物等代替,所以現金缺口要先由捐助人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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