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區裡的露營場,先問對誰再遞件
同一塊地,觀光處要看管理處意見,管理處要看縣府容許。偉騰把水保、容許、登記三道程序與三類機關排成一張序位圖,讓每一份同意都在該出現的位置出現。
案件背景
客戶是南投一戶兩代經營的家庭農場,果園旁一筆農牧用地位在國家風景區範圍內,也在山坡地範圍。近年他們在果園邊小規模收費露營,沒有登記。交通部觀光署公開全國違規露營場名單並定期清查敏感區後,客戶想補辦,卻遞不出第一份文件:縣府觀光處說要先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的意見,管理處說要先取得縣府的土地容許,地政處又說露營設施容許要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三方各說各話半年,沒有一件正式收件。更麻煩的是兩筆相鄰地號合計超過1公頃,有人告訴客戶必須辦變更編定與環評。卡點不在法規嚴苛,而在沒有人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有關機關三個角色與面積門檻一次講清楚。
難題
- 三個機關互推序位:觀光處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政處是使用地主管機關、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是有關機關,三方對誰先出文沒有共識,客戶半年沒有一份正式收件。
- 面積門檻有兩套:兩筆地號合計逾1公頃,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不能走露營相關設施容許使用,須循《區域計畫法》辦變更編定;又落入《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2條「位於山坡地之露營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的環評門檻。
- 水保順序倒置:南投全縣約95%土地屬山坡地,本場亦在範圍內,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核發許可;客戶原打算先送登記再補水保。
- 環境敏感區疑慮:場址緊鄰山溝,交通部觀光署清查顯示南投縣有3處既有露營場位於環境敏感地區,縣府早年清冊亦列16處露營區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若落在第二級災害敏感類型,附表一直接禁設。
- 縣無自訂規範、也無表單:南投縣未訂露營場管理規定,登記全依交通部觀光署《露營場管理要點》第9點與第10點辦理,文件清單、會勘召集與保險文件都得自己搭出流程。
偉騰怎麼做
- 繪製機關序位圖: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的三個角色逐一對號,觀光處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政處是使用地主管機關、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與農業處是有關機關;再把《水土保持法》第12條的水保先行放在最前、登記放在最後,帶著這張圖分別向三個機關做事前諮詢,取得序位共識。
- 執行一公頃雙鎖:以地籍套繪與現況測繪重新界定露營場全區,只納入一筆農牧用地並確認未滿1公頃,同時守住附表一「露營場面積應小於一公頃」的容許前提與環評認定標準第42條的一公頃門檻;相鄰地號從未開發、不納入營區,現況紀錄入卷,預先回答累積開發面積的質疑。
- 先驗套疊敏感區:以官方圖資將19項環境敏感區逐項套疊場址,重點核對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特定水土保持區、國有林事業區與保安林,逐項出具不在範圍的比對紀錄,作為《露營場管理要點》第6點附件三申請書的前置附件。
- 前置送件簡易水保: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與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適用規模,把營位、衛生設施、管理室與聯絡通道的開挖整地面積與挖填方壓在門檻內,向縣府農業處山坡地管理科送件,並利用水土保持服務團每週三上午駐點時段預審。
- 逐格對答審查表(審查端視角):以《露營場管理要點》第6點附件四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審查表為底稿,逐格預填審查者一定會問的項目:細目合計面積不超過全區百分之十且不超過660平方公尺、衛生設施與管理室合計不超過細目面積百分之三十、設施高度不超過4公尺、點狀配置、聯絡通道不超過全區百分之五,讓審查者不必自己重算。
- 一次到位聯合會勘:依《露營場管理要點》第10點,協調觀光處召集農業、水保、地政、都計、建設、消防、環保、水利八個單位現場勘查時,一併邀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到場表示意見;同場依縣訂免辦建築執照處理原則確認設施免辦建照,並核對消防與第16點責任保險文件。
結果
- 露營場全區界定為單一農牧用地且未滿1公頃,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1容許使用程序,免辦變更編定,也未觸及環評門檻。
-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於第3個月獲縣府農業處核定,符合《水土保持法》第12條先水保、後許可的順序。
- 19項環境敏感區逐項比對全數不在範圍,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有關機關身分在聯合會勘表示無反對意見。
- 第6個月完成露營場登記,列入交通部觀光署露營場資訊平台合法露營場查詢;營位、衛生設施、管理室的面積與高度全在附表一附帶條件內。
- 申請期間依建議暫停收費營業,未被以《區域計畫法》第21條裁處,也不再是違規露營場名單的候選對象。
關鍵數字
- 未滿1公頃 露營場全區面積(同時守住附表一容許前提與環評認定標準第42條的一公頃門檻)
- 19項 環境敏感區逐項比對(含土石流潛勢溪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全數不在範圍)
- 第6個月 完成露營場登記(從初判到列入交通部觀光署合法露營場查詢的案件時程)
處理時間軸
- 第1–2週:現勘與一公頃雙鎖——現況測繪、地籍套繪,確定露營場全區為單一農牧用地且未滿1公頃;同步完成19項環境敏感區先驗套疊。
- 第3–4週:機關序位圖與事前諮詢——帶序位圖分別拜會觀光處、地政處與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取得三方對水保、容許、登記順序的共識並做成會談紀錄。
- 第2–3個月: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向縣府農業處山坡地管理科送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經水土保持服務團預審後於第3個月核定。
- 第4個月:容許使用送件——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1備齊申請書、使用計畫、謄本與配置圖,連同附件三、附件四向觀光處送件,會辦地政處與有關機關。
- 第5個月:聯合會勘一次到位——八個單位加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同日現勘,設施配置、免辦建照認定、消防與責任保險文件同場核對完畢。
- 第6個月:露營場登記完成——依《露營場管理要點》第9點附件六送登記文件,取得登記並列入交通部觀光署合法露營場查詢。
本案啟示
『先拿到風景區管理處點頭就能登記』不成立;把水保、容許、登記排成機關序位圖,讓每個機關在自己的格子裡出文,才是解。
常見問題
我的地在國家風景區裡面,露營場登記到底找觀光署的管理處還是找縣政府?
分兩種。場址若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經營管理的據點,依《露營場管理要點》第3點回歸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若只是位在風景區範圍內的私有農牧用地,登記窗口仍是縣政府觀光處,管理處是容許使用程序裡的有關機關,會勘時到場表示意見。南投縣沒有自訂露營場規定,整套依交通部觀光署要點辦理。先分清屬哪一種,第一份文件才送得對。
兩塊相鄰的地加起來超過一公頃,山坡地露營場是不是一定要做環評?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2條規定,位於山坡地之露營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也要求露營場面積小於一公頃才能走容許使用。關鍵在全區如何界定、相鄰地是否曾開發。達一公頃以上就得循《區域計畫法》辦變更編定,先做面積定錨,路線才清楚。
南投幾乎整個縣都是山坡地,露營場的水保可以邊營業邊補件嗎?
要先辦。《水土保持法》第12條明定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核發開發或利用的許可;規模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者,可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向縣府農業處山坡地管理科送件,每週三上午有水土保持服務團駐點預審。邊營業邊補,會同時面對《水土保持法》第33條與《區域計畫法》第21條的高額罰鍰與限期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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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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