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檳榔之前,先把兩筆地號的角色分好
轉作獎勵看基期年,資材室看地號上有沒有農舍,發酵室看建照時鐘。三件事各有一條線,先分地號再排順序,容許、轉作、補助才會同時到位。
案件背景
屏東這處檳榔園有兩筆相鄰的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合計一公頃餘,其中一筆早年已興建農舍。第二代返鄉接手後決定砍除檳榔全園轉作可可,並打算在可可結果前先蓋好發酵室、日曬場與資材室,同時趕上農糧產業調整與轉型計畫的轉作申報。卡點有三:家人以為砍了檳榔就有轉作獎勵,不知道獎勵綁的是民國 83 至 92 年的基期年資格;資材室原本規劃緊鄰農舍,但附表一明定已興建農舍的農地不得申請農業資材室;三間設施打算先蓋再補件,卻沒算到容許使用與建築執照是兩條線,設施補助又要求施工前會勘。順序一旦排錯,申報過期、設施違規、補助落空會同時發生。
難題
- 轉作獎勵資格卡在基期年:農糧產業調整與轉型計畫的轉(契)作,以民國 83 至 92 年間任一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的農田為對象,兩筆地號只有一筆查得紀錄,另一筆照原構想申報必遭退件。
- 資材室選址踩到明文紅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一規定坐落農地已興建農舍者不得申請農業資材室,而農舍所在那筆正是家人原本要蓋資材室的位置;農舍面積還要依第7條一併納入農業設施總面積百分之四十的計算。
- 程序互為前提且時鐘不同:容許使用同意書是建照的前提,須建照的設施要在同意書核發後 6 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免建照的設施則要在 1 年內完工並報完工檢查;三間設施若先蓋再補件,等於同時觸犯農業與建管兩條線。
- 審查端會質疑必要性:可可苗剛定植、尚無果實,發酵室對號的農糧產品加工室要求農糧原料連結自產事實,審查機關可依第6條第1項第2款以「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當」不予同意。
- 轉作申報窗口不等人:全國統一申報期間短,耕作措施起始日限各月 1、11、16 或 21 日且須連續 4 個月以上;若先鋪曬場再申報,設施占用範圍會與田區申報面積互相衝突。
偉騰怎麼做
- 啟動「基期年先驗」:調取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向公所與農會逐筆查調民國 83 至 92 年間的種稻或契約蔗作紀錄,先把轉(契)作獎勵與農地對地給付(先行版)兩種資格拆開,再決定哪一筆申報哪一項。
- 執行「地號分工配置」:有農舍且有基期年的那筆全數作可可田區申報轉(契)作;無農舍的那筆承載發酵室、曬場、資材室,其餘田區申報農地對地給付(先行版),並把農舍面積納入第7條百分之四十的總量試算,確認遠低於上限。
- 完成「細目對號」:發酵室對到農產運銷加工設施的農糧產品加工室,日曬場對到曬場(最大興建面積 330 平方公尺),資材室對到農業資材室(坐落農地每 0.1 公頃得興建 20 平方公尺),三項寫進同一份涵蓋第12條十事項的經營計畫;土地登記在父母名下,依第4條加附土地使用同意書,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五百分之一。
- 站在審查端預答第6條第1項第2款:用轉作申報核定文件、定植紀錄與分年生產計畫串成「原料自證鏈」,證明加工室原料連結自產事實,並把發酵室規模壓到與初期產量相稱,避免被認定必要性顯不相當。
- 設定「雙時鐘分流」:發酵室超過免建照門檻,同意書核發後 6 個月內送建照(得展延一次不超過 6 個月),使用執照階段預留農業主管機關會審;曬場為鋪面不設建物,資材室壓在《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的 45 平方公尺以下且一層樓,兩者依第32條第1項在 1 年內完工並報完工檢查。
- 排定補助與貸款時序:容許同意書到手後才依農糧作物生產設施與設備計畫補助原則提出設施補助計畫,先辦施工前會勘、留施工前中後照片,設備限計畫期間購置新品,完工後驗收前取得驗證或溯源條碼;同時對照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列出申貸資格清單(18 歲以上 45 歲以下且符合農業訓練達 80 小時等條件之一,資本支出最長 15 年)。
結果
- 第 4 個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發酵室、曬場、資材室三項一次核准,經營計畫僅補正一次。
- 有基期年那筆在全國統一申報期間完成轉(契)作申報並經勘查核定;無基期年那筆改申報農地對地給付(先行版),沒有任何一筆因資格誤判被退件。
- 發酵室在同意書核發後 6 個月內送出建照申請;曬場與資材室在 1 年內完工並通過原核定機關完工檢查。
- 設施補助依計畫申請、資料查核、施工前會勘、驗收、請款的順序走完,設備全為計畫期間購置新品,驗收前取得溯源條碼,未因先行施工被剔除。
- 交付容許後使用守則:依第33條僅得依原核定計畫使用,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列管抽查與限期改善(至多三個月、得展延一次不超過三個月)的節點全部寫明。
關鍵數字
- 3 項 農業設施併案一次取得容許(發酵室、曬場、資材室對號三個附表一細目,一份經營計畫送件)
- 第 4 個月 容許使用同意書核發(經營計畫僅補正一次,審查端必要性質疑事先化解)
- 2 筆 地號分工,轉作與設施各走各的(有基期年那筆申報轉(契)作,無農舍那筆承載設施並申報農地對地給付(先行版))
處理時間軸
- 第1–2週:地籍與資格盤點——調兩筆地號謄本與地籍圖,確認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農舍位置與基期年紀錄,完成第7條百分之四十總量試算與附表一細目對號。
- 第1個月:砍除檳榔、定植與轉作申報——整地定植可可苗;在全國統一申報期間擇定同一公所或農會,一筆申報轉(契)作、一筆申報農地對地給付(先行版),耕作起始日對齊各月 1、11、16 或 21 日,非所有權人另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 第2–3個月:經營計畫與容許送件——撰寫第12條十事項經營計畫,以轉作核定與定植紀錄建立原料自證鏈,附設施配置圖與文件各三份,向縣政府或其委辦的公所窗口送件。
- 第4個月: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三項設施一次核准,同步啟動兩個時鐘:發酵室 6 個月內申請建照,曬場與資材室 1 年內完工並報完工檢查。
- 第5–6個月:補助送件與施工前會勘——向農會或公所提出設施補助計畫,經分署與縣政府資料查核後辦施工前會勘、拍施工前照片;發酵室建照同步送建築主管機關。
- 第7–12個月:施工、完工檢查與請款——曬場與資材室完工報請完工檢查;發酵室使用執照階段由農業主管機關會審是否依原核定經營計畫興建;驗收前取得溯源條碼,備齊施工中後照片完成請款。
本案啟示
「砍了檳榔就有獎勵、蓋好設施再補件」不成立;基期年先驗、地號分工配置與雙時鐘分流,讓轉作、容許、補助三條線同時到位才是解。
常見問題
檳榔砍掉改種可可,一定拿得到轉作獎勵嗎?
不一定。115 年起的農糧產業調整與轉型計畫,轉(契)作以民國 83 至 92 年基期年內任一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的農田為對象;長年種檳榔且查無紀錄的地號,只能看不受基期年限制的農地對地給付(先行版),前提是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全國統一申報期間為 1 月 2 日至 2 月 6 日,屏東補申報期為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一年只能在同一公所或農會辦理。
發酵室、曬場想趕在採收前蓋好,可以先蓋再補申請容許嗎?
不行,而且會連補助一起賠掉。設施要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須建照者再於 6 個月內申請建照,免建照者於 1 年內完工並報完工檢查;先蓋等於未經容許使用農地。農糧署設施補助另要求設備為計畫期間購置的新品,請款要附施工前會勘表與施工前、中、後照片,完工後驗收前還要取得驗證或溯源條碼,先動工就補不回來。
我的農地上已經有農舍,資材室還能一起申請嗎?
同一筆已興建農舍的農地不能申請農業資材室與管理室,這是附表一的明文限制,不是承辦人刁難。解法是把資材室放到沒有農舍的地號,面積依坐落農地每 0.1 公頃 20 平方公尺計算,最大 200 平方公尺;壓在 45 平方公尺以下且一層樓還能免建照。另外農舍面積要一併算進《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的百分之四十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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