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檻算的是廢水量,不是用水量
食品製造業的水污門檻以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計,跨過每日二十立方公尺就是事業。我們用廢水量落點判定先算清楚許可種類,再用油脂前處理與生物處理把放流水壓進附表八限值,許可、廢清書與再利用一次排好。
案件背景
業者在屏東經營農產加工廠,以在地水果製成果乾、果汁與果醬,原本規模小、清洗與殺菁廢水量不大,多年來只做簡易沉澱後排入排水路。訂單成長後增設一條清洗與蒸煮線,設計最大日廢水產生量預估會跨過每日二十立方公尺,依環境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的食品製造業自此成為《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的事業。業者原以為門檻算的是用水量、自己用水不多沒事,直到通路稽核要求提出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才知道未取得許可排放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會面臨重罰並應令停工或停業。新產線已訂機,交貨期不能延。
難題
- 食品製造業門檻以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計,保護區外每日二十立方公尺以上即為事業,業者一直用用水量在算,落點判斷從根本錯誤
- 擴產後廢水量跨過每日二十立方公尺但未達每日一百立方公尺,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附表二屬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的對象,也不屬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的公告事業,程序走法與大型工廠不同,業者查到的資料多半是大廠版本
- 果汁與果醬製程廢水的生化需氧量與油脂偏高,放流水依《放流水標準》附表八食品製造業列須符合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限值與共同適用的油脂限值,簡易沉澱池遠遠不夠
- 擴產後果皮、果核等下腳料量倍增,廢棄物去化與再利用管道要同步規劃,才不會在水污許可取得後又卡在廢棄物端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另公告有流域加嚴放流水標準,廠址是否落在加嚴流域範圍要先確認,否則設計標準會抓錯
偉騰怎麼做
- 先做「廢水量落點判定」:以新產線設計值推估最大日廢水產生量,確認跨過每日二十立方公尺門檻成為事業、未達每日一百立方公尺而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並確認不屬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的公告對象,依審查管理辦法第5條走營運前階段直接申請許可文件
- 查對廠址放流口是否位於屏東縣公告的流域加嚴放流水標準範圍與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確認適用《放流水標準》附表八食品製造業列與共同適用欄,把設計目標值定下來
- 以「油脂先攔、生物再降」設計處理流程:前段油脂截留與調勻,後段生物處理與沉澱,針對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與油脂設計去除率,放流口依規定設採樣平台、累計型水量計與告示牌
- 依審查管理辦法於營運前階段檢具申請書向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水污染防治科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設施完工後於申請核發期間執行試車,以檢測數據佐證符合附表八限值
- 同步處理廢棄物端:依環境部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判定食品製造業是否達廢清書條件,果皮果核等下腳料依農業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列有果菜殘渣的管道規劃再利用並保留流向證明
- 從審查端視角預備三件事:水量計與採樣點是否能對應核准的每日最大產生量、試車檢測是否達核准量的六成以上、專責人員設置是否依規模到位,送件前逐項自檢並依第22條規劃每半年檢測申報
結果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核發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未收到補正通知,新產線於交貨期前合法運轉,許可有效期間五年
- 試車檢測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與油脂均符合《放流水標準》附表八食品製造業列與共同適用欄限值
- 果皮果核下腳料依再利用管道去化,流向證明完整,廢棄物端未成為第二個卡點
- 半年檢測申報依期完成,通路稽核要求的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順利提供
- 業者建立擴產前先算廢水量落點的流程,第二期擴產在訂機前就完成許可變更評估
關鍵數字
- 20 立方公尺/日 事業門檻(保護區外食品製造業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
- 5 年 許可有效期間(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效期,期滿前六個月至一個月內展延)
- 0 次 補正通知(審查端三件事送件前自檢)
處理時間軸
- 第1–2週:廢水量落點判定——推估新產線設計最大日廢水產生量,確認事業身分、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路徑與是否位於加嚴流域
- 第1個月:處理流程設計——油脂截留、調勻、生物處理與沉澱設計,放流口採樣平台、水量計與告示牌規劃
- 第2個月:送件與廢棄物同步——營運前階段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判定廢清書條件並規劃下腳料再利用管道
- 第3–4個月:設施施工與試車——處理設施完工,試車檢測達附表八限值,專責人員依規模設置
- 第5個月:許可核發與申報上線——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核發,建立每半年檢測申報與紀錄保存行事曆
本案啟示
「用水不多就沒事」不成立;廢水量落點判定加上油脂先攔生物再降,在訂機前就把許可種類、放流水目標值與廢棄物去化定下來,才是食品廠擴產跨門檻的解。
常見問題
食品工廠多大才要辦水污染排放許可?
依環境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食品製造業以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為門檻,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每日十立方公尺以上、區外每日二十立方公尺以上即為《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的事業,須依第14條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才能排放;門檻算的是廢水量不是用水量,飲料製造屬食品製造業第六目,酒類則屬醱酵業。
未達門檻的小食品廠就完全不受水污法管嗎?
不是。環境部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公告的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把未達公告事業管制規模但從事食品製造、發酵、屠宰製程,且經主管機關認定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影響水體品質者列為禁止行為,違反依第52條處罰並限期改善;未達門檻只是不用辦許可,排放仍不能影響水體。
食品廠放流水要符合哪些數值?
食品製造業適用《放流水標準》附表八:業別列為生化需氧量三十、化學需氧量一百、懸浮固體三十毫克每公升,具動物屍體化製製程者另有大腸桿菌群限值;共同適用欄另有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油脂十毫克每公升與重金屬等項目。屠宰業、醱酵業的數值不同,兼有多種製程混合排放時依第8條要同時符合並取較嚴限值;縣市另有加嚴標準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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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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