刨除料回摻之前,先把三本帳對成一本
稽查員不聽口頭說明,只看廢清書登載量、申報數字、進場磅單與廠內庫存能不能互相咬合。用來源別歸戶分清兩套再利用辦法,再以進出存勾稽把四份紀錄對成同一組數字。
案件背景
這家瀝青拌合廠位於臺南,供應在地道路工程熱拌瀝青混凝土多年。近兩年工程端刨下的瀝青刨除料越來越多,廠方在廠內劃出堆置區,破碎篩分後回摻進拌合製程。廠方一直把刨除料當成一般原料進貨,沒分清它是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既有廢清書只寫廠內自行產生的廢棄物,沒登載收受外來刨除料的種類與數量;進場只有磅單,沒有來源工程與契約;再生產品從未做品質檢測;操作許可證的原料清單也找不到刨除料。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時,以廢清書、申報紀錄與現場堆置量三方對照,數字對不上,開出限期改善通知並要求陳述意見。廠方不只面臨高額罰鍰風險,還可能被認定未經核准收受事業廢棄物。
難題
- 「公告再利用」一詞出自《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而瀝青廠自身廢棄物適用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走的是附表逕行再利用;兩套辦法的管理方式與紀錄要求不同,廠方卻用同一本帳混記。
- 廠方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公告事業,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須先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准廢清書才能再利用;既有廢清書未載外來刨除料,等於收受在先、核准在後,程序順序倒置。
- 刨除料進場只有磅單,缺來源工程、契約與清除方式紀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要求事業、清除機構與再利用機構簽約並保存3年,缺件就是稽查端第一個追的洞。
- 再生瀝青混凝土從未做品質檢測,也沒有每月10日前連線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營運紀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與第20條至第22條要求的紀錄鏈斷成好幾截。
- 刨除料納入原料後,操作許可證原料清單未同步,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4條變更或第27條異動的判斷;環保局稽查空污與廢棄物常是同一趟,任何一張證對不上都會連帶被記。
偉騰怎麼做
- 盤點近三個月進場磅單、廠內堆置量、廢清書登載量與申報系統紀錄,用「進出存勾稽」在陳述意見期限前算出差額成因,把口頭解釋換成環保局可逐筆核對的數字表。
- 拆解每一批刨除料的來源事業與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來源別歸戶」判定各批適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的公告再利用,還是《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的附表逕行再利用,兩本帳分開記。
- 補齊各來源工程與清除機構的契約及清除許可證影本,並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逐批核對清除方式是自行清除或委託許可清除機構,契約建檔保存3年。
- 向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廢清書變更,把外來刨除料的種類、收受量、貯存區位置、再利用產品與剩餘廢棄物清理方式一次載明,並以「單一品名表」讓廢清書、操作許可證與現場標示使用同一套品名。
- 評估刨除料摻配是否觸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4條變更門檻,確認未增加排放種類與排放量後,依第27條辦理操作許可證原料異動,讓空污與廢棄物兩張證同步。
- 站在稽查端做一次「稽查對帳預演」:拿廢清書核准量、每月10日前申報的營運紀錄、磅單與庫存四項互相勾稽,並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建立每年至少1次的產品品質檢測與3年紀錄保存制度,同時確認再生產品是否屬公告應流向追蹤之再生粒料。
結果
- 廢清書變更於第4個月獲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准,外來刨除料的種類、收受量、貯存區與再利用產品全部入帳。
- 操作許可證原料清單以異動方式納入刨除料,空污與廢棄物兩張證使用同一套原料品名。
- 建立每月10日前連線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的月結流程,進場、產出、庫存三帳與申報數字每月對平。
- 再生瀝青混凝土完成首次產品品質檢測並建檔,契約、紀錄與檢測報告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9條保存3年。
- 第6個月環保局複查對帳通過,限期改善案結案,兩條再利用法規路徑各有一本可回溯的帳。
關鍵數字
- 6個月 從稽查到複查結案(第1個月完成對帳與陳述意見,第4個月廢清書變更核准,第6個月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複查通過)
- 每月10日 再利用營運紀錄申報節點(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0條至第22條,連線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前月產品營運紀錄)
- 3年 契約、紀錄與檢測報告保存年限(《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契約與第19條紀錄、憑證、檢測報告皆須保存3年,稽查端可回溯核對)
處理時間軸
- 第1–2週:稽查後全帳盤點——調出進場磅單、廠內堆置量、廢清書登載量與申報紀錄四份資料互相勾稽,找出差額成因,於期限內向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
- 第3–4週:來源別歸戶與契約補齊——逐批判定刨除料來源事業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出兩套再利用辦法的帳;補簽來源工程與清除機構契約,核對清除方式。
- 第2個月:廢清書變更與許可證異動送件——向環保局送出廢清書變更,載明外來刨除料的種類、收受量、貯存區與再利用產品;同步評估變更門檻,依異動程序補正操作許可證原料清單。
- 第3個月:檢測與申報制度上線——完成再生瀝青混凝土首次產品品質檢測,建立每月10日前連線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的月結流程與紀錄保存清冊。
- 第4個月:廢清書變更核准——廢清書變更獲核准,現場貯存區依核准圖說分區標示,廢清書、操作許可證與現場標示的品名完全一致。
- 第6個月:複查對帳通過——環保局複查以核准量、申報數字、磅單與庫存四項對帳,全數對平,限期改善案結案,月結勾稽表交由廠方自主運作。
本案啟示
「刨除料是原料,進貨就好」不成立;先做來源別歸戶分清兩套再利用辦法,再以進出存勾稽讓廢清書、申報、磅單與庫存對成同一組數字,才是解。
常見問題
瀝青廠收工程刨除料回摻,算再利用還是算收廢棄物?要先辦什麼?
兩者是同一件事:刨除料在法規上是事業廢棄物,回摻就是再利用。廠方若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公告事業,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要先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准廢清書才能再利用;廢清書沒寫外來刨除料的,先辦變更再收料。另外要看來源事業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判斷每一批走哪一套再利用辦法。
環保局稽查瀝青廠的刨除料,是怎麼對帳的?我要準備哪些紀錄?
稽查端把廢清書核准量、申報系統的營運紀錄、進場磅單與現場堆置量四樣擺在一起互相勾稽,量對不上就往契約與流向追。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再利用機構要記錄日期、種類、數量、用途、來源事業與剩餘廢棄物處置,產品銷售流向也要建營運紀錄,紀錄、憑證與檢測報告保存3年。建議每月自己先對一次帳。
刨除料加進拌合製程,原本的空污操作許可證要不要跟著改?
要。刨除料是新增的原(物)料,先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4條檢視是否增加排放種類或排放量達到變更門檻;未達門檻者屬第27條的異動,製程或操作條件異動應於異動前申請。實務上環保局稽查空污與廢棄物常是同一趟,操作許可證原料清單沒有刨除料,就算廢清書寫了也會被記一筆,兩張證要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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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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