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站不是電業,老加油站不必擴站
設備商說要先拿電業執照、站區要湊滿一千平方公尺,兩件事都不成立。偉騰以事業身分定錨拆解:老站免擴站轉快充,新地以敏感地區先篩定去留。
案件背景
臺南一家經營多座加油站的家族石油經銷商,省道沿線的一座老站油品銷量逐年下滑,業主決定把老站改成加油兼快充的複合站,並看中同一路段兩筆臨路農地想新設純充電站。充電設備商給的建議是:充電收費屬售電,須先向能源主管機關取得電業執照;老站要兼營停車場才能設充電車位,站區得湊滿一千平方公尺;農地則直接申請容許使用即可。三個說法卡了業主半年。老站基地當年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9條設站,整塊土地有面積上限,沒有擴站空間;農地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是否落在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沒人查過。業主找上偉騰,要一張同時回答要不要執照、用哪塊地、找哪個窗口的路線圖。
難題
- 事業身分錯置:設備商把充電收費當成售電,要業主先申請電業執照;但《電業法》第2條對電業採列舉定義,充電站經營者不屬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或特定電力供應業任一種,全法也無充電專條,業主卡在一張不存在的執照上。
- 面積門檻誤判:業主以為只能走《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第2項兼營停車場設充電車位,站區得達一千平方公尺;老站當年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9條設站,整塊土地有上限,擴站無門。
- 公路用地紅線:設備商配置圖把快充車位的迴轉空間畫進省道路肩。依《公路法》第30條,公路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省道公路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專設機構,貿然施工即面臨取締與限期回復原狀。
- 新地程序互為前提:農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不能直接容許使用;要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前須先徵得農業局同意,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1原則禁止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這道前置查核從未做過。
- 用電與安全門檻:快充須高壓受電,站區即成為《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所稱用電場所,須登記專任電氣技術人員,電氣工程並須依《電業法》第61條辦理設計監造;業主原本只把它當成裝幾支樁的採購案。
偉騰怎麼做
- 定錨事業身分:以《電業法》第2條的列舉定義與全法無充電專條為據,向業主與設備商拆解充電站不是電業,主管窗口不在電業執照,而在用電場所管理與基地本身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署的公共充換電設備指引屬行政指導,只用來對設備規格與電氣安全。
- 啟動雙路線用地體檢:同步調閱老站與兩筆農地的土地登記謄本、使用分區與用地別,套疊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老站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免動用地,第一筆農地落在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的優良農地範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1直接出局,改以第二筆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為新設候選。
- 改走附屬設施路徑:把老站充電從兼營停車場改定位為《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第1項第1款的電池充電附屬設施,依同條第4項但書不受一千平方公尺站區門檻限制,向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加油站申辦窗口辦理附屬設施增設,免變更編定、免擴站。
- 執行地界內收攏:重繪快充區配置,把車位、迴轉空間與設備全部退回地界內,只留標誌牌依《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15條第2款設於路肩外側邊緣,並依《公路法》第30條向交通部專設機構申請公路用地使用許可。
- 前置用電與安全清單:從審查端角度預判台灣電力公司用電申請、電機技師設計監造、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消防檢查、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五項的先後順序,把最長工期的用電申請排在配置定案當週送出,其餘四項跟著送電日回推排程。
- 為新地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以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附設充電設施為事業型態,依《停車場法》第27條之1與《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架構撰寫計畫書,先取得農業局農地管理工程科的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再送交通局審查,並依地政局作業流程備妥府內相關單位會同審查所需的配置圖與位置圖,為變更編定鋪路。
結果
- 零張電業執照:全案未申請任何電業許可,以用電場所身分完成台灣電力公司用電申請與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設備商原排的電業執照時程整段刪除。
- 老站免擴站:充電以《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附屬設施辦理,站區維持原面積,不受一千平方公尺門檻限制,也未辦變更編定。
- 第5個月快充區完工送電:配置全數收在地界內,僅標誌牌取得公路用地使用許可,省道段零取締紀錄。
- 新地一退一進:第一筆農地因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出局;第二筆農地的路外公共停車場附設充電興辦事業計畫於第6個月取得交通局核准函,變更編定案已以紙本送地政局地用科。
- 模板可複製:同一套附屬設施路徑與用電清單,業主已套用到旗下第二座省道老站。
關鍵數字
- 0 張 需申請的電業執照(充電站不在《電業法》第2條列舉的電業之列,以用電場所身分完成用電申請與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
- 免適用 一千平方公尺站區門檻(僅供電動汽機車電池充電的附屬設施,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第4項但書不受面積下限限制,老站免擴站)
- 第5個月 老站快充區完工送電(新地興辦事業計畫於第6個月取得交通局核准函,變更編定案接續送地政局地用科)
處理時間軸
- 第1–2週:雙路線用地體檢——調閱老站與兩筆農地的土地登記謄本、使用分區與用地別,套疊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第一筆農地落在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出局,老站確認免動用地。
- 第3–4週:事業身分定錨與配置重繪——出具法規定位意見書,確認充電站非電業;老站改走附屬設施路徑,快充區配置退回地界內,標誌牌位置依公路用地使用規則調整。
- 第2個月:老站四線送件——經濟發展局附屬設施增設申請、台灣電力公司用電申請、交通部專設機構公路用地使用許可、電機技師設計圖同週送出。
- 第3個月:新地興辦事業計畫送件——取得農業局農地管理工程科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路外公共停車場附設充電興辦事業計畫送交通局審查。
- 第5個月:老站快充區完工送電——完成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消防檢查與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快充區對外營運。
- 第6個月:新地核准與變更編定送件——交通局核發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變更編定申請書、配置圖與位置圖以紙本送地政局地用科,進入府內會同審查。
本案啟示
「充電站得先拿電業執照、農地能直接容許使用」的直覺不成立;先以《電業法》第2條定錨事業身分,再依基地是加油站附屬設施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找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用地路線,才是解。
常見問題
加油站不到一千平方公尺,想加快充樁一定要兼營停車場嗎?
不必。《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把汽機車電池充電及更換服務列為附屬設施,同條第4項的一千平方公尺面積門檻,明文排除僅提供電動汽機車充換電的設施。兼營停車場才是第2項兼營項目,受面積門檻與總面積比例約束。先向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加油站申辦窗口確認附屬設施增設方式即可。
省道旁的農地想新設充電站,可以直接申請容許使用嗎?
先看用地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若落在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1原則不能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再看附表一容許使用細目:查無對應項目就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以路外公共停車場附設充電為事業型態送交通局,核准前徵得農業局同意,再向地政局地用科辦變更編定。
充電站向車主收電費算賣電嗎?要不要先跟能源署申請執照?
《電業法》第2條採列舉定義,充電站經營者不是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或特定電力供應業,全法也無充電專條,不必申請電業執照。充電站是《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所稱用電場所,要辦的是用電申請與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以停車場型態收費者,收費基準另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電能計量設備須經度量衡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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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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