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公告線,切出兩種農地用法
地號一半在公告範圍內、一半不在,整筆送件只會被退。界內界外分治加上一圖三送,讓容許、備案、備查用同一張配置圖走完,六個月期限不失手。
案件背景
這戶臺南務農家庭在地層下陷區持有三筆相鄰農牧用地,合計未達 2 公頃,種植硬質玉米等雜糧。區位經縣市研提、中央審議公告為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後,光電業者上門洽談,提議整塊送變更編定或整塊申請容許。地主到區公所詢問才知道,三筆地只有兩筆完全落在公告範圍內,第三筆僅一部分在界內。變更編定因面積未達二公頃,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點之一不予同意;整塊送容許則因界外部分不符《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的區位限制,勢必退件。加上容許核發後六個月內要申請同意備案,業者併聯時程沒排這條線,地主帶著草圖找上偉騰。
難題
- 公告線與地籍不對齊:第三筆地只有部分坐落在不利農業經營公告範圍內,業者草圖卻把整筆畫進光電區,一送件就不符《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的區位限制。
- 變更編定路不通:三筆合計未達二公頃,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點之一不同意變更使用,業者原先的整塊變更方案沒有受理基礎。
- 程序互為前提:容許使用同意書核發後,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須於六個月內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逾期又未展延,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業者的併聯時程卻從施工日往後排,沒把這條期限放進去。
- 七成上限要有算法:《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坐落農業用地面積七成,但第三筆只有部分在界內,分母該用整筆還是界內面積,區公所與臺南市政府農業局需要一張算得清的配置圖。
- 稅務與農用身分連動:地面型且未與農業設施結合的綠能設施,依縣市政府公開問答口徑,該部分面積要改課地價稅並影響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界線切不乾淨,界外持續耕作的部分也可能被連帶看待。
偉騰怎麼做
- 套繪不利農業經營公告範圍與地籍圖,逐筆地號標出界內、界外面積,產出界內界外分治表,先定哪些地能申請、哪些地維持耕作,再談配置。
- 改走容許路徑:放棄變更編定,改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申請免結合農業經營之綠能設施容許,並用同辦法第27條的基樁點狀施作、不改變地形地貌、維持適當日照穿透、不影響鄰地四項要件回頭修正業者草圖。
- 執行七成上限校核:以界內坐落農業用地面積為基礎試算設施總面積比例,先向臺南市政府農業局確認部分坐落地號的計算基準,再把配置壓在上限之下留餘裕。
- 模擬審查端核卷順序:區公所承辦人先看地號是否在公告範圍、再看面積比例、再看配置圖與鄰地影響,我們照這個順序預整卷,文件一式三份送土地所在區公所。
- 啟動一圖三送:同一張綠能設施配置圖同時用於容許申請、能源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署)同意備案,以及免請領雜項執照的建管備查,避免三線圖說不一致被要求補正。
- 建立備案倒數排程:以同意書核發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同意備案、設置前檢附同意備案文件與建築師或技師簽證表送建管機關備查、一年內完成興建並報請完工檢查,三個期限逐一掛上業者的併聯時程。
結果
- 界內兩筆整筆與第三筆界內部分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自送件起第4個月核發,配置圖併同副知能源主管機關。
- 第三筆界外部分未納入申請範圍,繼續種植雜糧,未被計入非農業使用面積。
- 設施總面積控制在坐落農業用地面積 70% 上限之下,審查未就面積比例要求補正。
- 同意書核發後第2個月即向能源主管機關提出同意備案,未動用展延;免請領雜項執照的備查文件同步送建管機關。
- 業者併聯時程重排,改以容許同意書的期限為主軸,三條線未發生退件或廢止。
關鍵數字
- 第4個月 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自送件起算;兩筆整筆與第三筆界內部分一併核發)
- 六個月內 同意備案期限守住(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本案核發後第2個月送件,未動用展延)
- 70% 以下 設施總面積占坐落農地比例(第30條上限;配置壓在上限之下,審查未就比例補正)
處理時間軸
- 第1–2週:套繪公告範圍與地籍——調取三筆地號謄本與地籍圖,套繪不利農業經營公告範圍,標出兩筆整筆在內、第三筆界內與界外面積,完成界內界外分治表。
- 第3–4週:配置圖定稿與七成上限校核——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7條四項要件與第30條七成上限修正業者草圖,向臺南市政府農業局確認部分坐落地號的面積計算基準,定稿一張可供三線使用的配置圖。
- 第2個月:送件土地所在區公所——備妥申請書、配置圖與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一式三份,向土地所在區公所送件;就土地使用同意文件補正一次即完成收件。
- 第4個月: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區公所受理審查後核發同意書,並併同綠能設施配置圖副知能源主管機關;同日啟動備案倒數排程,六個月期限寫進業者合約里程碑。
- 第5–6個月:同意備案與建管備查——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取得後檢附同意備案文件與建築師或技師簽證表送建管機關備查;設置高度控制在地面 4.5 公尺以下,符合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 第6個月起:施工、併聯與完工檢查——基樁點狀施作、不改變地形地貌;完成設備登記與台電併聯後,於一年內報請原核定機關完工檢查,界外部分同期照常耕作。
本案啟示
「整塊地一起送最省事」不成立;先用公告線把地切成界內界外,只讓界內走免結合農業經營的容許、界外續耕,再把六個月備案期限排進併聯時程,才是解。
常見問題
農地不到兩公頃,聽說已經不給種電了,不利耕作區還能申請嗎?
不受理的是「變更使用」: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點之一,未達二公頃不同意變更。但坐落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可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申請免結合農業經營的綠能容許,前提是地號在公告範圍內、設施總面積不超過坐落農業用地面積七成。
一筆地只有一半在公告範圍內,另一半怎麼處理?
只就界內部分申請,配置圖把公告線畫清楚,界外部分維持耕作,不要整筆送件。七成上限的分母怎麼算,部分坐落地號要先向農業主管機關確認計算基準,算錯就要補正。地面型且未與農業設施結合的綠能設施,依縣市政府公開問答口徑,該部分面積會改課地價稅,界外續耕的部分要能在圖上被清楚區分,稅務與農用認定才分得開。
拿到容許同意書之後,多久要去申請備案?來不及會怎樣?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取得容許的綠能設施應於六個月內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來不及可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展延不得超過六個月。屆期未申請備案也未申請展延,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免建照者另須一年內完成興建並報請完工檢查,所以併聯時程要從同意書核發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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