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因子錯用,是異味裁處最常見的破口
環保局把三級防制區加重套在異味案上,卻漏掉首次違反與配合稽查的減輕。偉騰用裁量因子覆核逐項對照附表,在陳述意見與訴願兩段把額度拉回法定計算。
案件背景
這座桃園的瀝青拌合廠供應道路鋪面工程,配合公路夜間施工,拌合與裝車經常集中在深夜。廠區周邊近年陸續蓋起住宅社區,秋季某個深夜連續多起異味陳情湧入,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到場稽查,在周界執行異味官能測定,測值超過排放標準,隨後寄達陳述意見通知,載明擬處罰鍰、限期改善與環境講習。業主翻開通知書,只看到違規事實與法規依據,摸不清罰鍰額度會如何計算、減輕事項要由誰主張,也擔心稽查若再挑出骨材堆置區的粒狀物問題,會被分別處罰。更棘手的是,通知書載明的陳述期限所剩不多,而鋪路工程合約要求持續出料,停產改善並非選項。廠方在通知送達後第三天委託偉騰接手。
難題
- 陳述期限由環保局通知書載明,不是法定日數;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期限內不提出陳述書即視為放棄陳述機會,廠方接手時距截止只剩數日。
- 桃園的細懸浮微粒與臭氧屬三級防制區,環保局慣性套用三級防制區加重;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明定該項加重不適用於異味污染物,不主張就不會有人替你拿掉。
- 違規時點落在夜間,又在每年九月至翌年五月的加重期間,兩項加重於法有據無從否認,額度只能從減輕事項與污染程度因子拉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即按次處罰;《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又允許改善期間再遭陳情時縮短期限,而鋪路合約不容許停產,改善必須在出料不中斷下一次到位。
- 環境講習、罰鍰繳納與訴願各有獨立期限,提起訴願不會讓繳納與講習自動暫停,三條時鐘同時走,漏掉任何一條都會衍生新的處分。
偉騰怎麼做
- 啟動事證先行封存:接案當天調出稽查當夜的拌合機操作紀錄、瀝青儲槽溫度紀錄、出料磅單與氣象風向資料,要求廠方停止任何事後補記,確保陳述書所附證據能與環保局稽查紀錄互相勾稽。
- 執行裁量因子覆核: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的公式,把污染程度、污染物項目、累積次數、影響程度與加重減輕事項逐項做成對照表,標出三級防制區加重不適用於異味污染物、首次違反減輕與稽查配合度良好減輕未被列入等三個爭點。
- 在通知書載明期限內遞交陳述書:除主張三個爭點,並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就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與資力提出具體說明,附上稽查當日全程配合的錄影與簽收紀錄,寫成環保局承辦可直接引用的版本。
- 以稽查端視角預演複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明定同一污染源排放多種污染物應分別處罰,因此循《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與第6條自查骨材堆置區圍封高度、廠內路面色差與出口洗車設備,在複查前補齊,避免限期改善期間被開出第二張裁處書。
- 推動異味源頭分解:把異味拆成瀝青儲槽呼吸排氣、拌合鼓卸料、成品裝車三段,分別導入廢氣回收燃燒、卸料區圍封集氣與裝車區抑味噴霧,改善計畫連同防制設備操作紀錄一併送環保局,操作紀錄並依《桃園市固定污染源及防制設備即時監控管理自治條例》對監控連線設施的定義整理成可查驗格式。
- 安排兩段式救濟:裁處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14條向桃園市政府提起訴願,只打未被採納的加重與減輕爭點;同時分別提出罰鍰分期繳納申請並完成環境講習報名,讓救濟、繳納與講習三條時程各自準時、互不牽制。
結果
- 陳述意見階段主張的減輕事項獲部分採納:裁處書列入違規日前三年內首次違反的減輕,並確認同一稽查未就粒狀污染物另開罰單。
- 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關於罰鍰額度計算的部分,命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重新裁處刪除三級防制區加重,並列入稽查配合度良好的減輕。
- 限期改善於期限內完成,環保局複查異味官能測定合格,改善期限未遭縮短,也未按次處罰,改善期間夜間出料未中斷。
- 罰鍰分期繳納申請獲准,環境講習於處分書載明期限內完成,訴願、繳納、講習三條時鐘沒有任何一條逾期。
- 骨材堆置區圍封、廠內路面與出口洗車設備同步補齊,複查時稽查人員未另行開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缺失。
關鍵數字
- 3 項 裁量因子爭點(三級防制區加重不適用、首次違反減輕、稽查配合度減輕,經陳述意見與訴願兩段全數成立)
- 0 次 按次處罰(限期改善期限內複查合格,改善期限未遭縮短,出料未中斷)
- 30 日內 訴願提起(依《訴願法》第14條自裁處書送達次日起計算,向桃園市政府提起)
處理時間軸
- 第1週:事證封存與爭點盤點——接案當天封存稽查當夜的操作紀錄、磅單與氣象資料,完成裁量因子覆核對照表,鎖定三級防制區加重、首次違反減輕、稽查配合度減輕三個爭點。
- 第2週:陳述書遞件——於通知書載明期限內向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遞交陳述書,附稽查配合錄影與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整理的責難程度、影響與資力說明。
- 第1–2個月:裁處書送達,三線並進——裁處書列入首次違反減輕,但保留三級防制區加重且未列稽查配合度減輕;送達次日起30日內向桃園市政府提起訴願,同時遞交改善計畫、分期繳納申請與環境講習報名。
- 第2–4個月:異味源頭分解工程——儲槽呼吸排氣回收燃燒、卸料區圍封集氣、裝車區抑味噴霧分段完工,同步補齊骨材堆置區圍封與出口洗車設備,夜間出料全程未停。
- 第4個月:複查合格——環保局複查異味官能測定合格,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設施無新缺失,改善期限未遭縮短、未按次處罰。
- 第6個月:訴願決定與重新裁處——訴願決定撤銷額度計算部分,原處分機關重新裁處,刪除三級防制區加重並列入稽查配合度良好減輕;分期繳納依新額度接續執行,環境講習已於期限內完成。
本案啟示
「裁處書怎麼寫就怎麼繳」的直覺不成立;把裁罰公式逐項拆開,在陳述意見與訴願兩段各打各的爭點,才是把額度拉回法定計算的解。
常見問題
環保局的陳述意見通知期限很短,來不及準備可以先繳罰款再說嗎?
不建議。《行政程序法》第105條寫得很直接,期限內不提出陳述書就視為放棄陳述機會,之後拿到裁處書才主張減輕,環保局未必受理。期限是通知書載明的日數,不是法定日數,接到當天就要先封存稽查當夜的操作紀錄與磅單,先遞一份有事證的陳述書,再補充理由,比等裁處後訴願省力得多。
我的廠在桃園,裁處書寫三級防制區加重,異味案真的可以拉掉嗎?
可以主張。桃園的細懸浮微粒與臭氧確實屬三級防制區,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把三級防制區加重限定在指標污染物及其前驅物,並明寫異味污染物不適用。裁處書若套用了,先在陳述意見提出,未被採納再於30日內訴願;粒狀物、氮氧化物案則不在此列,要分開判斷。
訴願還沒有結果,罰鍰、環境講習跟限期改善要不要先做?
三件事都要照處分書的期限走,訴願不會自動讓它們暫停。罰鍰若一次繳納吃緊,可向環保局另案申請分期;環境講習在處分書載明期限內完成;限期改善更不能拖,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改善期間若再遭陳情且影響鄰近空氣品質,環保局得縮短改善期限,屆期未完成還會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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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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