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閉禽舍還沒動土,先把兩條線的時鐘對好
擴大飼養規模的改建不是「修修雞舍」,而是準用新登記的整套程序。偉騰把農業容許線與建管建照線並列對時,先過環保審查再送容許,讓縣政府會同環保勘查一次過關。
案件背景
雲林一處已持有畜牧場登記證書的蛋雞場,因開放式禽舍受野鳥侵擾,決定改建為密閉式水簾禽舍,並順勢把飼養規模加一個層級。改建契約已簽,承包商排定次月開挖基礎。業主的判斷是:場已登記、地是自己的,改建只是原地翻修,事後補登記即可。實際上,《畜牧法》第8條規定因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禽舍者,準用第6條新登記程序:先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並檢附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密閉式鋼筋混凝土禽舍還須向建築主管機關領建築執照。既有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代處理業者證明又是依舊規模核准,增養後量能對不上。三條線都沒動就要開工,這是本案的卡點。
難題
- 程序倒置:業主認定既有登記場改建無須再申請,改建契約已簽、承包商準備開挖。但《畜牧法》第8條規定因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禽舍者準用第6條,須先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並檢附經環保主管機關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先開工即落入第39條按次處罰,累計三次未改善還可能被廢止畜牧場登記。
- 兩個時鐘同時起跑:密閉式鋼筋混凝土禽舍依《畜牧法》第5條與《畜牧法施行細則》第5條須領有建築執照;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須建照者應於容許後 6 個月內申請建照,逾期同意書失其效力;《畜牧法》第6條又要求容許後 1 年內完成建場。另有《畜牧法》第23條農業部得公告暫停受理擴大飼養規模案件的風險,公告前已取得容許者才不受限,拖越久越不利。
- 規模與面積互相鎖定:附表五蛋雞禽舍每百隻興建面積 6 至 30 平方公尺、密閉式最小面積得減 20%、水簾式得減 40%,畜牧設施用地又不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 80%。業主原設計以「蓋滿」為目標,經營計畫的隻數與配置圖的面積對不起來,依該辦法第6條會被認定經營計畫顯不合理而不予同意。
- 廢污處理量能斷層:既有畜禽廢污處理設備與代處理業者同意證明都是依舊規模核准,增養後雞糞與沖洗水量上升。《畜牧法》第5條第3款與第6條要求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須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登記勘查又由縣政府會同環保主管機關辦理,計畫不重審就等於預約一次補正。
- 在地距離規範落點不明:雲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對新設置畜牧場定有距住宅(不含農舍)與學校周界的最短距離要求,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同此距離。本案增建是否落入「新設置」定義、場內雞糞暫貯區會不會被歸為資源化設施,送件前都須向縣政府確認,否則配置圖可能整張重畫。
偉騰怎麼做
- 叫停開挖、改為先證後工:接案當週請承包商停止基礎開挖,將施工契約的工期起算點改為容許使用同意書核發日;同步核對登記證書六項記載(《畜牧法》第7條),確認此次變更同時涉及主要畜牧設施與飼養規模兩項。
- 用容量回算法定稿配置:從目標飼養隻數回算密閉式禽舍面積,落在附表五蛋雞每百隻 6 至 30 平方公尺區間並套用密閉式最小面積減 20% 的規定,再把管理室、飼料倉儲、禽蛋洗選室一併計入畜牧設施用地,確認總和不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 80%;配置圖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以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重繪。
- 啟動廢污前置審:重估增養後雞糞與沖洗水量,修正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並更新代處理業者同意證明,先送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再以核准文件作為容許使用與變更登記申請的附件(《畜牧法》第6條、《畜牧法施行細則》第4條)。
- 拉出雙線對時表:把農業主管機關的容許線(容許後 1 年內建場、建場後 3 個月內報請勘查、收件後 1 個月內會勘)與建築主管機關的建照線(容許後 6 個月內申請建照、施工、使用執照階段會審)並列成一張時程表,鎖定各節點送件日與責任人,並以《畜牧法》第23條可能的產銷調節公告為最晚取得容許的底線。
- 以審查端視角預答:站在縣政府審件人的立場,對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九款不予同意事由逐款自檢,重點補強經營計畫合理性、農田灌溉排水不受妨礙、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項目三處;同時書面向縣政府確認本案增建在雲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下的落點與雞糞暫貯區的定性,把答覆寫進經營計畫。
- 辦會勘預演:建場完成後、報請勘查前,比照縣政府會同環保主管機關勘查的順序,逐項核對非開放式禽舍防鳥條件(《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第4條)、廢污處理設備運轉紀錄、建築執照影本與登記申請核准文件影本(《畜牧法施行細則》第5條),缺項補齊後才遞出報請勘查與變更登記。
結果
- 取得養禽設施的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經營計畫隻數與配置圖面積一次對齊,未經補正。
- 密閉式鋼筋混凝土禽舍於容許後 6 個月內完成建照申請並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審查階段農業主管機關會審與原核定經營計畫一致。
- 修正版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代處理業者同意證明同步更新,勘查當日廢污項目零缺失。
- 建場完成後 3 個月內報請勘查,縣政府會同環保主管機關勘查合格,核發載明新飼養規模與主要畜牧設施的畜牧場登記證書,全程 13 個月。
- 零裁罰、零限期改善;增建後畜牧設施用地仍在畜牧場土地總面積 80% 以內,保留日後再調整的餘裕。
關鍵數字
- 13 個月 停工到變更登記證書核發(容許後 1 年內建場、建場後 3 個月內報請勘查,兩道法定期限皆未動用延長)
- 0 件 裁罰與限期改善紀錄(開工前補齊容許、環保審查與建照,未落入《畜牧法》第39條按次處罰)
- 80% 畜牧設施用地上限守住(增建後畜牧設施使用土地仍在畜牧場土地總面積 80% 以內,附表五面積區間一次對齊)
處理時間軸
- 第1–2週:叫停開挖、盤點三條線——請承包商暫停基礎開挖,核對登記證書六項記載、地籍與共有地狀況、既有廢污處理量能,確認本案屬《畜牧法》第8條準用第6條的擴大飼養規模案。
- 第1個月:廢污前置審——重估增養後雞糞與沖洗水量,修正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更新代處理業者同意證明,送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 第2–3個月:容許送件與自治條例落點確認——以容量回算法定稿經營計畫與一千二百分之一配置圖,補齊共有地土地使用同意書;向縣政府申請養禽設施容許使用,同步書面確認自治條例的適用落點。
- 第4–5個月:容許核發、建照啟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後,依雙線對時表在 6 個月期限內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密閉式禽舍建築執照。
- 第6–11個月:施工與會勘預演——取得建照後施工;完工前依縣政府會同環保主管機關勘查的順序自檢非開放式禽舍防鳥條件、廢污設備運轉與文件影本,缺項先補。
- 第12–13個月:報請勘查與變更登記——建場完成後 3 個月內報請勘查並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縣政府會同環保主管機關勘查合格,核發載明新飼養規模與主要畜牧設施的畜牧場登記證書。
本案啟示
「已登記的場改建只是翻修」不成立;擴大飼養規模就是準用新登記,容許線、建照線與環保審查三線先對時、後動土才是解。
常見問題
雞場本來就有登記證,只是把開放式雞舍改成密閉式,還要重新申請嗎?
要看有沒有一併增養。單純設施變更,依《畜牧法》第8條應於變更事實發生後 1 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若同時增養而新建、增建或改建禽舍,就準用第6條的新登記程序,要先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附上經環保主管機關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建場後再報請勘查。密閉式鋼筋混凝土禽舍另須建築執照,先動工再補件會落入第39條按次處罰。
密閉水簾雞舍可以蓋比較小嗎?增養隻數和面積怎麼對?
可以,但要在區間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五定蛋雞禽舍每百隻 6 至 30 平方公尺,密閉式最小面積得減 20%、水簾式減 40%;畜牧設施用地又不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 80%,管理室與飼料倉儲都算在內。經營計畫的隻數與配置圖面積必須互相回算得通,否則會被認定經營計畫顯不合理而不予同意。
雞糞都交給業者載走,擴建後環保還要重新審一次嗎?
要。《畜牧法》第5條第3款允許以環保主管機關出具同意由代處理業者處理的證明,代替自設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但這份證明與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都是依原規模核准。飼養規模一變,計畫要重新送環保主管機關審查,代處理量能的證明也要更新;登記勘查由縣政府會同環保主管機關辦理,量能對不上就會被要求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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