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防制區,不等於要買抵換量
勝負手在第一週的判讀:雲林的PM10、PM2.5、臭氧屬三級防制區,卻不是總量管制區。該走的是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加容許增量模擬,不是1.2比1的抵換採購。
案件背景
客戶是一家砂石碎解洗選業者,看準中南部公共工程與廠房投資帶動的預拌需求,決定往下游整合,在雲林一處已完成工業用途編定的廠址新設預拌混凝土廠,配置拌合樓、水泥筒倉、骨材料倉與自有預拌車隊。設備商配合的顧問直接沿用高屏總量管制區的申請範本,計畫書寫明要先向削減量差額管理平臺取得新增排放量1.2倍的抵換量,再送操作許可證。問題是平臺上的差額全部屬於高屏總量管制區,雲林一筆也用不上,設置許可申請因此空轉,拌合設備的到廠日卻已排定。卡點的根源,是把「三級防制區」誤讀成「總量管制區」,又把環評開發行為才適用的增量抵換處理原則套進非環評案。
難題
- 防制區等級被誤讀成總量管制區:環境部現行「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公告附表中,雲林的PM10、PM2.5、臭氧為三級防制區,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為二級,但雲林不在任何總量管制區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的法定抵換義務根本不及於本案。
- 抵換來源不存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第16條要求差額來自同一總量管制區,削減量差額管理平臺登載的全是高屏差額,雲林新廠不可能取得合格來源,原計畫等於把許可綁在一個永遠不會到來的前提上。
- 真正的法定門檻被漏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條第3項要求三級防制區新增固定源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以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容許增量限值,原計畫書裡沒有模擬、沒有控制技術對照,送件必被退補。
- 審查端對粒狀物格外敏感:雲林代表測站PM2.5年平均判定值達20.4微克/立方公尺,在全國代表測站中名列前段,預拌廠的骨材堆置、輸送與車行揚塵正好都是粒狀物逸散源,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審查時必然緊盯。
- 時程互為前提:《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取得設置許可證後才能安裝設備,設備到廠日已排定,若照原計畫等抵換量,設備只能露天堆置;《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對未取得許可即設置的工商廠場定有高額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偉騰怎麼做
- 啟動「防制區三欄判讀」:逐欄核對環境部現行「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公告附表,確認雲林六項污染物中PM10、PM2.5、臭氧三項為三級、其餘三項為二級,再對照公告備註的三級定義,把本案定位為「三級防制區、非總量管制區」的新設固定源。
- 執行「抵換三問」切開適用法條:一問是否位於總量管制區,二問是否為環境部辦理環評審查的開發行為,三問是否為三級防制區新增源。前兩問皆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與「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都不適用;第三問為是,義務回到《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條第3項的控制技術與模式模擬。
- 先降源強再模擬:對照環境部公告的「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把骨材料倉改封閉式、輸送帶全程加蓋、水泥筒倉與拌合樓設袋式集塵、出入口設洗車台並全區鋪面灑水,再依「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跑模擬,證明粒狀物增量落在「空氣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之內。
- 以審查人員視角預審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模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承辦人的補正清單,逐項對表排放源清冊、防制設施效率佐證、模擬情境與受體點選取,讓申請資料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1條的7日公開期與實質審查一次過關,把第45條的3次補正額度留作保險而非常態。
- 採「一案雙證送件」:確認拌合設備模組化安裝能在3個月內完成,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2條同時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省掉一輪形式審查與繳費等待;同時嚴守第17條,設備到廠後只進場待料,取得設置許可證當天才動工安裝。
- 布置「七日公開預案」:針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的網站公開程序,事先備妥周邊居民與農戶看得懂的防制設施說明,並提出自願配套:預拌車隊全數採低污染新車、認養廠區周邊道路灑掃,把公開期可能出現的陳情轉成審查紀錄裡的正面事證。
結果
- 第4個月取得設置許可證,審查期程完整走完7日網站公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與模式模擬延長期,補正僅1次,未動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45條的3次上限。
- 設備到廠後零違規安裝:拌合樓、筒倉與集塵系統在設置許可證核發後3個月內完成安裝,符合同辦法第22條一案雙證送件的前提,全程沒有先裝後補的空窗。
- 試車在100日核准期限內完成,屆滿前15日提送排放檢測報告,粒狀物檢測值符合許可條件,第9個月取得操作許可證,效期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為5年。
- 抵換採購項目整筆刪除:原計畫預留的1.2倍抵換量採購與等待期全部取消,客戶不必再追一個雲林根本不存在的來源,時程從空轉轉為倒數。
- 7日公開期間零陳情:周邊居民與農戶的疑問在公開前就以說明會化解,預拌車隊低污染新車與周邊道路認養的自願配套寫入申請文件,成為審查紀錄裡的正面事證。
關鍵數字
- 3項 雲林列為三級防制區的污染物(PM10、PM2.5、臭氧為三級;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為二級,且全縣不在任何總量管制區內)
- 1.2比1 被誤套的抵換比例(僅適用總量管制區內不同法人間的差額抵換,本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條第3項改走控制技術與增量模擬)
- 第9個月 取得操作許可證(第4個月取得設置許可證,安裝於3個月內完成,試車在100日內完成並提送檢測報告)
處理時間軸
- 第1–2週:防制區三欄判讀與抵換三問——核對環境部公告附表與備註,確認雲林為三級防制區而非總量管制區;逐一排除抵換辦法與環評增量抵換處理原則的適用,鎖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條第3項為唯一法定門檻,通知客戶停止追抵換量。
- 第1–2個月:先降源強再模擬——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重設料倉、輸送、集塵、洗車台與鋪面設計,對照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公告,完成模式模擬並確認粒狀物增量在容許增量限值內。
- 第2–3個月:一案雙證送件與七日公開——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2條同時送設置與操作許可申請,通過形式審查繳費後進入7日網站公開,同步辦理周邊說明會並提交自願配套。
- 第4個月:取得設置許可證——實質審查含模式模擬延長期程走完,1次補正後核發設置許可證,待料中的拌合設備當天進場安裝。
- 第4–6個月:安裝完工並取得試車核准——拌合樓、筒倉與集塵系統在3個月內安裝完成,提送試車計畫書並取得試車核准,核准期限控制在100日內。
- 第7–9個月:試車、檢測與操作許可證——試車期滿前15日提送排放檢測報告,審查通過後第9個月核發操作許可證,效期5年;隨即啟動工廠登記送件,並設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展延前3至6個月的提醒。
本案啟示
「三級防制區就得買抵換量」不成立;先做防制區三欄判讀、把總量管制區與環評抵換切出去,再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加增量模擬過門檻,才是解。
常見問題
我的廠在雲林、彰化這種三級防制區,到底要不要先買抵換量才能申請許可?
三級防制區是空氣品質未達標準的縣市,雲林、彰化都在列;總量管制區是環境部另行公告的區域,目前只有高屏一區。法定抵換義務只綁總量管制區,三級防制區新設固定源的義務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條第3項的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加模式模擬。除非您的案子是環境部辦理環評審查的開發行為,否則在雲林既不必、也無法買到合格的抵換量。
如果預拌廠規模大到要做環評,抵換來源可以從哪裡找?比例怎麼算?
須由環境部辦理環評審查時,適用「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第五點六類來源:固定源保留差額、交易或拍賣取得量、固定源具體防制措施削減量、移動源減量、逸散源減量與低污染技術,固定源增量優先採第一類。雲嘉南空品區沒有總量管制區,前兩類難以取得,多改採後四類並提交合作協議,比例由審查結論決定。
設備已經買了、快到廠,可以先安裝再補設置許可嗎?
不行。《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取得設置許可證後才能安裝或建造,先裝後補就是未經許可設置,《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對工商廠場定有高額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可能被令停工。做法是設備到廠只待料不組裝,並依同辦法第22條在預計3個月內完工的前提下同時申請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等待期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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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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