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預拌、瀝青哪些要辦水措許可?事業分類與門檻一次看懂
砂石碎解洗選場、預拌混凝土廠、瀝青拌合廠在水污染防治法下各屬哪個事業分類、有無規模門檻、放流水限值多少、許可幾年要展延、逕流廢水與洗車水怎麼管、稽查員到場怎麼採樣,本文以法條與公告逐項拆解。
同一條產業鏈上的三種廠,水污染防治法看待的方式並不相同。河川疏濬砂石運進碎解洗選場,洗選後的砂石再送進預拌混凝土廠或瀝青拌合廠,每一站都用水、都產生含泥廢水,但各站在事業分類公告裡的歸類、適用的放流水附表與許可路徑,得逐一對號才不會辦錯。
本文依環境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放流水標準》與《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現行條文,拆解三類廠的分類歸屬、規模門檻、放流水限值、許可有效期限與展延窗口、逕流廢水與洗車水的管理,以及稽查人員到場後怎麼採樣。
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看過的砂石場與預拌廠稽查案件,多數不是廠方故意違規,而是分類判錯、放流口設錯位置或展延送晚了。這篇把稽查端的視角寫進來,讓業者在送件前就知道審查與稽查會看哪裡。
先對號入座:三類廠在事業分類公告裡各屬哪一業別
環境部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公告的「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把三類廠分別放進不同業別。預拌混凝土廠落在水泥業定義的第2目,把水泥、混凝土粒料與摻料以水拌合後運到工地澆鑄的事業;砂石碎解洗選場以砂、礫石為原料加工,屬土石加工業;瀝青拌合廠因定義明文寫入「含瀝青拌合」,也歸土石加工業;河川砂石採取則是土石採取業。四者的適用條件欄位都空白,代表不設規模門檻,符合定義就是事業。土方暫置場則有門檻:堆置總體積達500立方公尺以上或總面積達250平方公尺以上,即為土石方堆(棄)置場。同時符合兩類定義的場區,須分別遵守各該業別的義務。
程序怎麼走:水措計畫、排放許可證與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的先後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要求事業在設立或變更前,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哪些種類與規模的事業必須先送計畫,由環境部公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認定,業者應先向所在縣市環保局確認是否落入公告範圍,勿憑同業經驗判斷。廢水要排入地面水體者,依第14條第1項向縣市環保局申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核發後依登記事項運作才能排放;登記事項要改,必須在變更前申請核准。環保線與工廠登記、土石採取許可、河川區域許可使用是各自獨立的線,經濟與水利主管機關的核准不能取代環保局的許可。
放流水標準看哪張表:附表八對三類廠的限值與混合廢水規則
《放流水標準》民國113年12月18日修正後,三類廠都適用附表八。土石加工業的化學需氧量限值為每公升100毫克、懸浮固體每公升50毫克;加工原料僅為疏濬砂石且不涉及土石採取者,懸浮固體放寬到每公升150毫克,違反繞流稀釋禁令者除外。水泥業與土石採取業同樣是化學需氧量100、懸浮固體50。土石方堆(棄)置場另有生化需氧量30、化學需氧量100、懸浮固體30,僅管制未採行必要措施者。兩種業別廢水合併處理時,依第8條同一項目從嚴;某業別水量達總量百分之75以上且設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才可申請依該業別標準管制。縣市依母法第7條第2項還能加嚴。
日曆上要釘的時點:許可五年一到、申報半年一次
《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排放許可證與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的有效期間為5年,期滿仍要繼續排放者,必須在期滿前6個月起算的5個月內向縣市環保局申請展延,即期滿前6個月起至期滿前1個月止,每次展延不得超過5年。這個窗口常被誤解成「到期前隨時可辦」,多張證照同時在手的業者最容易漏掉。展延送晚而許可到期仍排放,就觸犯第14條第1項並依第45條處罰。日常申報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6條,一般事業每6個月1次,應設專責單位或甲級專責人員且排放地面水體者每3個月1次;第93條定半年報截止在每年1月底與7月底前,新核准者以核准日起算。
逕流廢水與洗車水:露天堆料場最常失守的兩個出口
砂石與預拌廠區多為露天堆料,雨水沖刷料堆形成的逕流廢水,由《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二章第7條至第11條管理;業者要設擋雨、導雨設施與沉砂池,並依第9條把清理維護紀錄保存3年。逕流廢水放流口依第53條可免設累計型水量計,第90條也讓其水質水量檢測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但前提是逕流廢水確實與製程廢水分流。載運車輛出場前的洗車水屬作業環境產生的廢水,必須納入核准登記的收集與處理流程,再由核准的放流口排出。洗車台的水若從側溝直接出廠,就是《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禁止的繞流排放;用清水沖淡再放,則觸犯第2項的稀釋禁令。
稽查端怎麼採樣:放流口、採樣平台與告示牌的硬規格
《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1項授權主管機關派員持證入場,檢查廢水處理與排放情形、索取資料、採樣、測流量與攝影;第3項明定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依第50條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放流口須設在作業環境外、進入承受水體前的地面上,旁有可通行道路與1平方公尺以上採樣平台,並設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與標示座標的告示牌;告示牌準用第28條第4項,長32公分以上、寬15公分以上、白底黑字、字體1.5公分見方以上,設於距地面50公分至2公尺處。稽查員到場先找放流口,找不到或無法直接採樣,整套許可內容都會被追問。
失敗代價與互卡:罰鍰、停工、自動監測與救濟時點
未取得許可就排放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處罰;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依第46條處1萬元至600萬元;繞流、稀釋或處理設施功能不足依第46條之1處6萬元至2,000萬元;未經許可貯留或稀釋廢水依第48條第1項處3萬元至300萬元,且主管機關應令全部停工或停業。被查獲繞流者依辦法第56條須自接獲裁處書起180日內裝設自動監測設施並連線環保局,逾期未設期間不得排放。對砂石與預拌業者更痛的是連動:停工處分期間,土石採取、河川疏濬與供料合約的排程全部停擺,工廠登記與其他環保許可也會被一併檢視。收到處分書先在期限內陳述意見,不服再提訴願。
自我檢查清單
- 對照「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確認廠區屬水泥業第2目、土石加工業或土石採取業;兩類都符合,兩套義務都要備齊。
- 向縣市環保局確認是否落入「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公告,再決定先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直接申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 排放許可證到期日往前推6個月與1個月各設一個提醒,展延只能在這5個月窗口內送件。
- 放流口移到作業環境外,設1平方公尺以上採樣平台、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與白底黑字告示牌,並標示座標。
- 逕流廢水與洗車水分流:料堆設擋雨導雨設施與沉砂池,洗車台的水接進核准的處理單元,清理維護紀錄保存3年。
- 水量計每日抄表、依廠牌頻率校正且每年至少1次,準確度維持正負百分之5以內,讀數與校正紀錄保存5年。
- 半年報在每年1月底與7月底前送出,檢測當日水量要達核准每日最大廢水產生量的百分之60以上。
常見錯誤
- 把瀝青拌合廠當成一般工廠、不對照事業分類公告——分類錯誤導致引用錯的放流水限值與申報項目,稽查時整套許可內容被質疑。
- 以為許可到期前隨時可以申請展延——錯過期滿前6個月至1個月的法定窗口,許可失效期間仍排放即觸犯第14條第1項,依第45條處罰。
- 下雨天把料堆逕流與洗車水從側門排水溝直接放掉——構成第18條之1的繞流排放,依第46條之1處6萬元至2,000萬元罰鍰,還可能被要求裝設自動監測設施。
- 放流口設在廠區圍牆內、沒有採樣平台與告示牌——稽查員無法直接採樣即屬設置不符,依第46條處罰,拒絕配合採樣另依第50條處3萬元至300萬元。
- 用清水混進放流水把懸浮固體壓到限值以下——屬第18條之1第2項禁止的稀釋行為,依第46條之1處罰,原本可適用的疏濬砂石懸浮固體放寬值也一併失去。
- 檢測日故意減產、抄表紀錄事後補填——檢測水量未達核准量百分之60即不採認,申報與現場紀錄不符視為申報不完全,屆期未補正按次處分,以詐術造假者另有刑事責任規定。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砂石場 預拌廠 要辦水污許可嗎
要看你的廠符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的定義。預拌混凝土廠屬水泥業第2目,砂石碎解洗選場與瀝青拌合廠屬土石加工業,兩者都不設規模門檻。廢水排到地面水體,就得依第14條第1項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要不要先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依環境部另一份公告認定,先向縣市環保局確認最穩。
砂石場 放流水 懸浮固體 標準多少
依《放流水標準》附表八,土石加工業的懸浮固體限值為每公升50毫克、化學需氧量每公升100毫克;加工原料僅為疏濬砂石且不涉及土石採取者,懸浮固體可放寬到每公升150毫克,有繞流或稀釋違規者不適用。超標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處罰,縣市政府依第7條第2項還可加嚴,送件前要查所在縣市有沒有另訂。
排放許可證 展延 什麼時候辦
排放許可證與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的有效期間是5年。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要在期滿前6個月起算的5個月內申請展延,也就是期滿前6個月開始、期滿前1個月截止,每次展延不超過5年。錯過窗口導致許可到期仍在排放,就是無許可排放,依第45條處罰。把到期日往前推6個月設提醒,並先備妥最近的檢測申報與放流口現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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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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