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學會、促進會怎麼成立:發起人三十人、許可、籌備、成立大會、立案到法人登記的完整路徑
成立一個協會不是「送一份申請書」,而是四個階段的接力:三十位成年發起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六個月內完成籌備會與成立大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報請立案取得立案證書,之後才「得」向地方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立案不等於法人,全國性團體與地方性團體的主管機關不同,理監事名額、任期、會議頻率都有法定上限,本文把每一階段的條文、文件與期限排成一條路。
《人民團體法》第4條把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與政治團體,第39條定義社會團體為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的團體;協會、學會、促進會、協進會、聯誼會多半落在這一類。主管機關依第3條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目的事業另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指導監督,是雙軌管理。
最常見的誤解有三個。第一,以為立案就是法人:《民法》第30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只取得團體資格,要成為社團法人必須依《人民團體法》第11條另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而且是「得」不是「應」。第二,以為同一縣市同類團體只能有一個:第7條明文在同一組織區域內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團體,「一會」限制是舊制。第三,以為發起人要年滿二十歲:第8條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後改為「成年」。
本文依內政部官方分階段名稱走一遍:申請階段、籌組階段、成立階段、立案後,再接上法人登記與立案後的會務義務。依內政部統計,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底全國性人民團體有二萬六千零四十七個,其中社會團體二萬五千五百八十四個,這條路每年有數千個團體走過,但走錯順序的也不少。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全台各縣市受理協會、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設立統包。
起點:分清主管機關、團體類別與全國性門檻
第一個決定是向誰申請。《人民團體法》第3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與縣(市)多由社會局處承辦;第5條規定組織區域以行政區域為原則並得分級組織,第6條規定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報經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一點把全國性門檻寫清楚:發起人戶籍或工作地分布於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者,得向內政部申請籌組全國性社會團體,否則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地方性團體。第二個決定是類別。第三點把社會團體分為十二類:學術文化、醫療衛生、宗教、體育運動、社會服務及慈善、國際、經濟、環保、宗親會、同鄉會、同學校友會與其他公益團體;類別決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誰,也決定章程任務怎麼寫。第三個決定是名稱。第7條規定名稱不得與已許可團體相同、不得易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或營利團體有關、不得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文字;作業規定第六點把名稱、宗旨、任務顯不相稱與章程任務列有其他機關或團體的法定專屬任務都列為不予許可事由。全國性團體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該司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正式成立,前身是內政部社會司的社會團體科、職業團體科等單位,線上申辦入口為人民團體數位櫃檯;內政部也公告未委託任何單位代為辦理團體會務服務,並提醒政府立案不等於合法經營。
申請階段:三十位成年發起人、三份文件與八款不予許可事由
《人民團體法》第8條規定人民團體的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發起人須為成年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四種消極資格: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受緩刑宣告者除外)、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二點要求發起人在名冊親自簽名或蓋章並具結無消極資格情事、自負法律責任,發起人應設籍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個人附戶籍或工作地證明影本,以團體為發起人者附合法立案證明影本。章程草案依第12條應載明十三項:名稱、宗旨、組織區域、會址、任務、組織、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會員權利義務、會員代表及理監事的名額職權任期與選任解任、會議、經費及會計、章程修改程序、其他依法令應載明事項。第六點列出八款不予許可事由:非人民團體法所稱社會團體、非以公益為目的、名稱宗旨任務顯不相稱、名稱與已許可團體相同或有歧視仇恨文字、名稱易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或營利團體有關、章程任務違反法令或列有其他機關團體的法定專屬任務(得協辦者列為協辦不在此限)、文件不完備、其他違反法令情事;屬章程草案內容得修正者,主管機關得先行許可設立並載明應修正內容或於籌備會及成立大會審議後再核備。第八點規定不予許可者附理由通知,得補正者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檢還申請資料。申請階段最常卡住的三件事:發起人湊到三十人但有人設籍在區域外、章程任務抄了公會或政府機關的法定職掌、名稱與既有團體只差一個字。
籌組與成立階段:六個月內走完發起人會議、籌備會、成立大會
《人民團體法》第9條規定經許可設立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籌備會會議及成立大會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時鐘從許可那天開始:第55條規定經許可設立後逾六個月未成立者廢止其許可,報經核准得延長,期間以三個月為限;作業規定第八點同旨,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籌備成立。成立大會要完成三件事:通過章程、選出理監事、確認會員名冊。理監事的名額依第17條有上限:縣(市)以下團體的理事不得逾十五人、省(市)團體不得逾二十五人、中央直轄團體不得逾三十五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監事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三分之一;理監事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名額不超過各總額三分之一,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互選,常務監事三人以上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第20條規定理監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第21條規定理監事均為無給職。章程的通過依第27條屬特別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會員大會召集依第26條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並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成立大會的會議紀錄、簽到、選票與章程通過版本,都是下一階段立案的附件,開會當天就要按立案所需格式整理。
立案階段:三十日內報請核准立案、立案證書、圖記與異動核備
《人民團體法》第10條規定人民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圖記由團體自行製用,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規格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三公分以上,不適用印信條例;主管機關得以網路供大眾查詢立案資訊。立案證書是團體資格的證明,全國性團體可在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線上辦理與查進度。立案後的義務同步啟動:第54條規定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有異動者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第33條列出經費來源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與其他收入,前四款的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第34條要求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內政部官方表單頁把這一段分成申請階段、籌組階段、成立階段與立案後四組文件,包含全國性社會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的程序及應注意事項、核准立案後應注意事項與法規注意事項。立案階段最常見的錯是把三十日算成從送件日起算,法條是自成立大會後起算,大會拖到期限邊緣開,立案文件就會來不及。
法人登記:向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繳驗財產證明才拿登記證書
立案後要不要成為社團法人,看團體是否需要以自己名義取得財產、開立帳戶與承接補助。《人民團體法》第11條規定經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完成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民法》第46條規定以公益為目的的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許可,立案文件就是這份許可;第48條列出社團設立登記九項事項: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董事姓名住所(設有監察人者亦同)、財產總額、許可年月日、出資方法、代表法人的董事、存立時期,登記由董事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的主管機關辦理並附章程備案。管轄依《非訟事件法》第82條由法人事務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不是向內政部或縣市政府;第84條規定應附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文件、董事(監察人)資格證明文件、社員名簿或財產目錄及以法人籌備處名義的財產證明文件、法人及其董事的簽名式或印鑑。《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1條規定設立登記由全體董事聲請,實務上即全體理事;第16條要求登記的名稱標明社團法人,不得以理事會等內部組織名義登記;第3條規定登記處於收案後三日內登記完畢,須調查者七日內調查完竣再三日內登記;第5條規定可補正者酌定期間補正,逾期駁回,駁回處分送達後十日內得聲明異議。《非訟事件法》第86條的兩段式要記住:登記處登記後先發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登記的登記簿謄本,限期命聲請人繳驗法人已取得財產目錄所載財產的證明文件,逾期撤銷設立登記並通知主管機關;繳驗後才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並通知主管機關及稅捐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聲請費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法院辦理的社團法人登記以公益社團法人為限。登記證書依登記規則第28條應懸掛於主事務所顯明處所,變更登記後換發。
立案後的會務義務與罰則:會議頻率、決議門檻、監督處分
團體成立後的義務比成立本身更長。會員大會依《人民團體法》第25條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時召開,章程得訂明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第26條規定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緊急臨時會議於開會前一日送達即可,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第27條規定普通決議為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章程訂定與變更、會員除名、理監事罷免、財產處分、團體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重大事項須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28條規定會員超過三百人者得劃分地區選出代表合開代表大會,地區劃分與名額分配報主管機關核備。理監事會依第29條每三個月至少一次,社會團體依第43條放寬為每六個月至少一次;第30條規定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由主管機關解除職務另行改選;第31條規定理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遞補。監督面依第58條: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者主管機關得警告、撤銷決議、停止業務一部或全部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得撤免職員、限期整理、廢止許可或解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警告等先行處分;第59條列出解散事由為廢止許可、破產、合併或分立、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罰則在第60條與第61條:未經許可或備案成立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屆期不解散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經廢止許可或解散通知限期解散屆期不解散者亦同;仍以團體名義活動經制止不遵從者,首謀者另有刑事責任規定。成立前先把年度會議、核備與異動申報排進行事曆,理事長換屆時把三十日核備一起交接,是團體長久存續最便宜的方法。
自我檢查清單
- 已依《人民團體法》第3條與《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一點確定主管機關:發起人分布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向內政部申請全國性團體,否則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縣市政府。
- 發起人三十人以上、均為成年且無第8條四種消極資格,已在名冊親自簽名具結並附設籍或工作地證明;名稱已避開與既有團體相同及易誤認文字。
- 章程草案已載明第12條十三項,任務未列入其他機關或團體的法定專屬任務,得協辦者已標明協辦。
- 許可後六個月內完成發起人會議、籌備會與成立大會,籌備會與成立大會均已通知主管機關;需延長者已於期限內申請,以三個月為限。
- 理監事名額、監事與候補不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任期不超過四年、理事長連任一次的規定已寫進章程並於成立大會依三分之二特別決議通過。
- 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已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立案,圖記印模已送備查;需法人資格者已由全體理事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並備妥《非訟事件法》第84條四類文件。
- 立案後行事曆已排入:會員大會每年一次並十五日前通知、理監事會每六個月一次、預決算與經費繳納數額報核備、章程與負責人異動三十日內核備、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三十日內送備查。
常見錯誤
- 以為立案就是法人——《民法》第30條規定法人非經登記不得成立,《人民團體法》第11條的法院法人登記是立案後另一個程序,且是「得」辦而非「應」辦。
- 以為同一縣市同類協會只能有一個——《人民團體法》第7條明文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團體,只有名稱不得相同或易誤認。
- 發起人年齡寫成年滿二十歲——第8條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後改為「成年」,且發起人須設籍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
- 許可後拖過六個月才開成立大會——第55條規定逾六個月未成立者廢止許可,延長須報經核准且以三個月為限。
- 立案的三十日從送件日起算——第10條是自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報請立案,大會日期就是倒數的起點。
- 法人登記拿到登記簿謄本就以為完成——《非訟事件法》第86條要求限期繳驗籌備處名義財產已移轉的證明,逾期撤銷設立登記,繳驗後才發法人登記證書。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成立 協會 要 幾個 人 要 多久
依《人民團體法》第8條發起人須成年且三十人以上,無四種消極資格,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發起人分布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者可向內政部申請全國性團體,否則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後依第55條要在六個月內完成籌備會與成立大會,得延長一次以三個月為限;成立大會後依第10條三十日內報請立案。從送件到立案證書,順利的案子以數個月計,卡在名稱、章程任務或發起人設籍的案子會更久。
協會 立案 之後 是不是 就 是 社團法人
不是。立案只取得人民團體資格,《民法》第30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要成為社團法人必須依《人民團體法》第11條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法人登記,這是「得」辦不是「應」辦。聲請由全體理事提出,依《非訟事件法》第84條附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文件、理監事資格證明、會員名冊或財產目錄與籌備處名義的財產證明、簽名式或印鑑;登記處先發專用謄本,繳驗財產已移轉的證明後才發法人登記證書,完成後三十日內將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協會 成立 後 每年 一定 要 做 什麼
會員大會依《人民團體法》第25條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第26條要求十五日前通知並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理監事會社會團體依第43條每六個月至少一次,理事長無正當理由不召開超過二個會次依第30條由主管機關解除職務;第34條要求每年編造預算與決算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決算先送監事會審核;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異動依第54條三十日內報核備;理監事任期依第20條不超過四年,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換屆改選也要在期限內完成並報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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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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