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項目代碼怎麼選:細類七碼、許可業務標示、預查規則與登記後的證照地圖
公司與行號登記的所營事業不是自由填寫,而是依經濟部公告的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選填七碼細類。每一個細類都標示是否為登記前須經許可的業務、由哪個機關受理許可、是否限專業經營或限公司組織。看懂代碼表,就等於拿到開業證照的第一張地圖,但它只回答「登記前要不要先許可」,登記後的登錄、申報與備查另有一層。
《公司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已設立且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的公司,於變更所營事業時應依代碼表辦理;《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1條與《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2條進一步要求,公司與行號的所營事業都應依經濟部公告的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且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這一項。
代碼表的價值不只是填表。每一個細類都有「是否為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前須經許可之業務」欄位,屬許可業務者另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登記前應先經許可的登記項目、相關法令依據、備註與有無專業經營限制。這幾個欄位合起來,就是《公司法》第17條與《商業登記法》第6條「先許可、後登記」規則的操作手冊。
本文依使用順序整理:代碼表的法源與檢索系統、四層代碼結構、許可業務標示怎麼讀、預查的填寫規則與名稱限制、如何把代碼表轉成開業證照地圖、最常見的六個錯誤。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全台各縣市受理公司行號設立與特許登記統包,選對細類是我們每一案的第一個動作。
法源與檢索系統:代碼表由誰公告、去哪查
代碼表的主管機關現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原商業司,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改制),公告以經濟部名義發布。查詢入口是「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功能分為訊息公告、營業代碼檢索(可依關鍵字、定義內容、代碼、中英文名稱查詢)、大類列表、許可業務目的主管機關分類、資料下載與歷次修正資料檢索;「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許可業務暨項目總表」可在資料下載頁取得,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亦連結至此。版本上,系統公告載明第八版代碼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適用,第七版為歷史資料,資料下載頁另提供新舊版對照表、營業項目代碼與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的對照表、「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限公司組織型態經營或須標明專業名稱一覽表」與「許可業務相關法令一覽表」。實務上要養成兩個習慣:第一,用「定義內容」搜尋而不是只用行業俗名,因為代碼表的業務別名稱與市場慣用語常不一致;第二,每次登記或變更前看一眼訊息公告,細類會新增、修正或停用,停用的細類不能再登記。
四層結構:大類一碼、中類二碼、小類四碼、細類七碼
代碼分四層。大類一碼英文字母,共十一個:A農林漁牧業、B礦業及土石採取業、C製造業、D水電燃氣業、E營造及工程業、F批發零售及餐飲業、G運輸倉儲及通信業、H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I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J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Z其他未分類業。中類在大類碼後加一碼,例如農業、批發業、資訊服務業;小類四碼,例如農藝及園藝業、食品什貨菸酒飲料批發業、資訊服務業;細類七碼,由小類四碼加三碼組成,例如食品什貨批發業、網路廣告平臺業、特定電力供應業、種苗業。登記與預查一律填「細類代碼加業務別名稱」,每一細類附定義內容、英文名稱與行業統計分類對照。細類是七碼不是六碼,網路舊文常寫錯。所營事業可以複選多個細類,數量沒有上限,但《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8條規定公司名稱至多標明二種業務種類,名稱中標明的許可業務必須登記為所營事業,未登記或該許可經撤銷廢止者要辦名稱變更。選細類的原則是「現在做的加上一年內確定會做的」,多選的細類若屬許可業務會反過來卡住登記,多選非許可細類則沒有成本。
許可業務標示怎麼讀:先許可後登記的操作手冊
每一個細類都有「是否為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前須經許可之業務」欄位。標示為許可業務者另附「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業務說明」,欄位包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相關法令依據、備註、有無專業經營之限制。以特定電力供應業為例,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為經濟部能源署,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的登記項目為「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與「停、歇業(解散)」,備註載明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相關法令依據列出電業法與電業登記規則的條文;種苗業的定義為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從事繁殖、輸出入、銷售種苗之事業者,同樣標示為許可業務。系統另提供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類查詢,清單有二十餘個機關,例如內政部移民署、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能源署、農業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各機關的總表另有各自的更新日期。法律效果在《公司法》第17條與《商業登記法》第6條: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登記;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由該機關通知登記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公司還要依《公司法》第18條第2項把許可業務載明於章程。讀許可標示時要看「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欄,有的細類只在設立或新增時要先許可,有的連停歇業都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同意。
預查規則:不得只填概括項、專營與組織型態限制、名稱禁用字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2條規定公司名稱及業務於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向經濟部申請預查,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每次申請不得填列超過五個公司名稱,申請人資格在設立登記時限於將來的發起人或股東、變更登記時限於現任代表人;第3條規定預查核准後保留期間六個月,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未於保留期間內申請登記者核准失效;第4條規定保留期限內不得更換申請人。所營事業的填寫規則有三條紅線:第11條規定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的細類,這一項可以加填但不能單獨存在;第12條規定政府依法實施專營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的業務不得預查;組織型態限制依「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限公司組織型態經營或須標明專業名稱一覽表」與各細類備註,例如特定電力供應業限以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名稱規則另有一套:第6條規定公司名稱由特取名稱及組織種類組成,得標明地區名、業務種類與堂、記、行、號、社、企業、實業等文字,外國公司應於名稱前標明國籍並加商字;第9條列出不得使用的文字,包括管理處、服務中心、協會、基金會、合作社、事務所、學院、慈善、志工等易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的名稱,有限合夥字樣,關係企業、集團、聯盟、連鎖等表明企業結合的文字,易使人誤認與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有關的文字,以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文字;第13條規定名稱依填列順序審核,以核准一個為限。行號依《商業登記法》第28條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與已登記商業相同且不得使用公司字樣,公司依《公司法》第18條第1項全國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相同,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把代碼表變成證照地圖:許可只是第一層
代碼表的許可標示回答的是「登記前要不要先拿到許可文件」,這是第一層,也是密度最高的一層。把選定的細類逐一對照許可標示,就能畫出登記前的關鍵路徑:哪些細類要先向哪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許可的登記項目包含哪些、組織型態有無限制、專業經營有無限制。第二層是登記後的義務,代碼表不會告訴你:非許可的細類登記即可,但開業後仍可能有登錄、申報、備查或設置人員的義務,餐飲業的食品業者登錄、營業場所的消防檢修申報、招牌的審查許可、僱用員工的勞健保投保單位,都不會出現在代碼表的欄位裡。第三層是變動管理:訊息公告顯示代碼表持續修正,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八日增列特定電力供應業,同年一月七日新增甲式自製獵槍維修業細類、修正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製造業細類並修正景觀室內設計業的小類名稱、細類名稱與定義內容,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增列網路廣告平臺業並修正無動力飛行運動業;細類有停用註記,登記時要以現行有效者為準,歷次修正資料以公告文件按年份列示。實務作法是做一張三欄表:細類名稱、登記前許可(機關與法令)、登記後義務(登錄、申報、備查、人員),再把時程排上去。變更所營事業時期限也要記住:《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商業登記法》第15條規定商業登記事項變更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新增許可細類則要回到先許可後登記的順序。
最常見的六個錯誤與罰則性質
第一,只填概括項:以「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單獨登記會被退件,準則第11條與第12條都明文禁止,實務上它只能是附加項。第二,名稱標明了許可業務卻沒有登記該業務:《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8條第2項要求名稱中的許可業務必須登記為所營事業,否則要辦名稱變更。第三,用舊版或六碼代碼:現行第八版細類為七碼,文字敘述所營事業的舊公司依《公司法》第18條第3項於變更時改用代碼。第四,許可業務未載明章程:《公司法》第18條第2項要求許可業務載明於章程,其餘所營事業不受限制。第五,把代碼表當成全部證照:代碼表只標示登記前的許可,登記後的登錄、申報與備查另有一層,最常被漏掉的是食品業者登錄與消防檢修申報。第六,漏掉組織型態與專業經營限制:一覽表與各細類備註決定某些業務只能以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或須標明專業名稱,行號根本不能登記。罰則的性質要分清:登記申請有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公司法》第38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令改正,未改正合法前不予登記,這是補正通知的依據;《商業登記法》第32條對應登記而不登記者處商業負責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第33條對逾期申請登記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第30條對登記事項虛偽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營業依第31條先命限期辦妥、屆期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以公司名義營業則依《公司法》第19條另有刑事責任規定。代碼表選對,後面每一張證照才有正確的座標。
自我檢查清單
- 已在檢索系統以定義內容與關鍵字查出每一項業務對應的七碼細類,並確認為現行有效、未停用。
- 每一個選定細類的許可標示已逐一核對: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相關法令依據與備註。
- 組織型態與專業經營限制已對照一覽表與細類備註,行號不能登記的業務已改以公司型態或剔除。
- 所營事業未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專營與法令另有規定的業務未列入預查。
- 公司名稱至多標明二種業務種類,名稱中的許可業務已登記為所營事業並載明章程;名稱未使用《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9條禁用文字。
- 預查保留六個月、延展一個月一次的期限已對齊登記時程,每次預查不超過五個名稱。
- 已另做登記後義務清單:登錄、申報、備查與人員設置,與代碼表的許可標示分開管理;變更所營事業的十五日期限已排入行事曆。
常見錯誤
- 只填概括項——《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1條與《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2條都禁止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名稱標明許可業務卻未登記該業務——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8條第2項要辦公司名稱變更。
- 用六碼或舊版代碼——現行第八版細類為七碼,文字敘述的舊公司依《公司法》第18條第3項於變更時改用代碼。
- 許可業務沒寫進章程——《公司法》第18條第2項要求許可業務載明於章程。
- 把代碼表的許可標示當成全部證照——它只回答登記前要不要先許可,食品業者登錄、消防檢修申報、招牌審查許可與勞健保投保單位都在代碼表之外。
- 行號登記限公司組織的業務——一覽表與細類備註限以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的業務,行號無法登記,要先改組織型態。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公司 登記 的 營業項目 可以 只 填 除許可業務外 那一項 嗎
不可以。《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1條規定公司所營事業應依經濟部公告的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但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行號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2條同旨。這一項可以附加在其他細類之後,讓公司能經營非許可且法令未禁止的業務,但至少要有一個具體的七碼細類。
怎麼 知道 我 要 登記 的 營業項目 是不是 許可業務
在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的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查該細類,每一個細類都有「是否為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前須經許可之業務」欄位;屬許可業務者另附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相關法令依據、備註與有無專業經營限制,也可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類查詢或下載總表。依《公司法》第17條與《商業登記法》第6條,許可業務要先領得許可文件才能申請登記,公司並應依第18條第2項把許可業務載明於章程。
營業項目 預查 核准 後 可以 保留 多久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3條,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保留六個月,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未在保留期間內申請公司登記者核准失效;業務依法令須有較長籌備期間或登記前尚須踐行其他程序者,保留期間由經濟部公告。第4條規定保留期限內不得更換申請人,第2條規定每次申請不得填列超過五個公司名稱,第13條規定依填列順序審核、以核准一個名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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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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