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場要不要環評:山坡地一公頃門檻與累積面積怎麼算
山坡地露營區只要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達一公頃,就落入《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2條的環評範圍。門檻算的是累積面積,切成幾塊分開送件不會讓面積歸零,還會把水保與容許使用兩條線一起拖進審查。
先講結論:《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直接點名露營區的只有第42條第5款,位於山坡地之露營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就應實施環評。判斷只要三步:土地是否在公告山坡地範圍、開發行為是否屬露營區、歷次申請面積加總有沒有到一公頃。
「這次申請沒到一公頃就沒事」是常見誤判,錯在漏掉「累積」兩個字:擴建是就原已取得許可的開發行為擴增基地面積,前後期要加總。另一個誤判是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露營場面積應小於一公頃」當成環評護身符,那只是容許使用線的上限,想做大就得換土地路徑,環評門檻同時啟動。
本文依序拆解門檻三要件、累積面積的算法、容許使用與環評兩把尺的對接、敏感區位在哪一條線加嚴、環評與水土保持計畫的並聯時序,最後把切割規避與擅自整地的代價攤開。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領軍,環評與水保兩條線都在同一張時程表上替業主排好,避免許可空窗。
門檻三要件:公告山坡地、露營區、累積一公頃
露營場的環評判斷掛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2條第5款:位於山坡地之露營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山坡地」不憑坡度感覺,同標準第2條明定採《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與《水土保持法》的定義;《水土保持法》第3條把山坡地界定為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以及經行政院核定公告、標高一百公尺以上或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平均坡度百分之五以上的公私有土地,所以要查公告範圍圖而不是看地形。「露營區」看開發行為的實質,換個休閒農場名義不會改變性質。「面積」看的是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就達標,剛好一公頃也算在內。第42條在民國115年2月5日修正,引用時要對版本。
累積開發面積怎麼算:興建與擴建的定義決定加總方式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2條第5款寫的是「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兩個詞要分開讀。「申請開發面積」是這一次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的基地面積;「累積開發面積」則把同一開發行為歷次核准的面積與這次擴增的部分加總。同標準第2條的定義是關鍵:興建,指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開發行為許可;擴建(含擴大),指原已取得許可之開發行為,申請擴增其開發基地面積。所以第一期核准後再送第二期,門檻看的是兩期總和,不是第二期本身。實務上要準備的不是一個數字,而是歷次許可面積對照表:把每一次容許使用許可、露營場登記與水土保持書件所載的基地範圍逐筆列出並套繪在同一張地籍圖上,才能向審查端證明加總後未達一公頃,或者接受已達門檻而提早啟動環評。
兩把尺的對接:容許使用的「小於一公頃」與環評的「一公頃以上」
農牧用地與林業用地上的露營場,法源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的附表一「(二十一)露營相關設施」,附帶條件要求露營場面積應小於一公頃,許可使用細目合計不得超過露營場面積百分之十並以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且限採點狀配置。把這把尺與環評的一公頃以上並排,兩者剛好無縫銜接:走附表一容許使用的露營場,面積被壓在一公頃以下,不會踩到《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2條第5款;反過來說,山坡地上一公頃以上的露營區不可能靠附表一取得容許使用,勢必改走其他土地路徑,例如變更編定,或選用《露營場管理要點》第五點同樣列名的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而這條路徑正是環評門檻等著的地方。「要不要環評」的答案,往往在選土地路徑的那一刻就決定了。
敏感區位的加嚴在哪一條線:環評條文之外的三道閘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對工廠在國家公園、水庫集水區等區位設有不分面積的環評規定,但第42條第5款對露營區只寫山坡地與一公頃,沒有另列敏感區位。這不代表敏感區位的露營場比較輕鬆,加嚴只是換了條文。第一道閘在容許使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附帶條件明定露營相關設施不得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的災害、生態、資源利用敏感類型(水庫蓄水範圍、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林地區、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優良農地等),以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災害敏感類型的土石流潛勢溪流與海堤堤身範圍,落在裡面就是不能設。第二道閘在林地:《森林法》第6條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使用,例外須徵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第三道閘在國家公園:《水土保持法》第14條要求園區內的水土保持計畫由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核定。任何一道閘卡住,環評門檻根本輪不到討論。
並聯時序:環評結果、水土保持計畫、容許使用許可誰先誰後
《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遊憩用地或其他開挖整地,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實施環評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同條第2項再上一道鎖:水土保持計畫未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兩項疊起來,一公頃以上山坡地露營區的順序就是:先完成環評審查,再把審查結果附進水土保持計畫送水保主管機關核定,最後才由觀光單位與使用地主管機關核發容許使用許可、受理露營場登記。同條第3項另有並行道:須先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的案件,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且規劃書得與環評平行審查。時序排錯的代價是書件過期:《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2條要求水土保持計畫核定後三年內,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申領施工許可證並申報開工,展延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容許使用若拖過這個窗口,水保就得重來。
審查端在看什麼:面積基準、範圍界定與切割痕跡
環評門檻不是業者自己宣告,而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件時對照《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逐項核對,環評主管機關也會在後端把關。審查端第一個看的是面積基準:同標準第2條講的是「開發基地面積」,也就是整個露營區基地,不是營位鋪面或設施面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那個六百六十平方公尺是許可使用細目合計面積的上限,兩者不能混用,拿設施面積去主張未達一公頃會被退回。第二個看的是範圍界定:基地套繪在公告山坡地範圍圖上的位置、地籍謄本上的地號清冊,以及水土保持書件所載基地範圍是否與容許使用申請書一致,面積對不起來是典型的補正原因。第三個看的是切割痕跡:相鄰地號、同一出入口與共用衛生設施、同一經營主體或關係人分次送件,審查端有充分理由把這些併入同一開發行為,依擴建定義用累積開發面積判斷。與其在對照表上動手腳,不如一開始就把總量算清楚,決定走環評還是把規模控制在門檻之下。
規避切割與擅自整地的代價:兩年凍結、按次處罰與公開紀錄
把一塊山坡地切成幾個「小於一公頃」的場分次送件,短期看似避開環評,長期是三條線同時失守。環評線上,未完成環評就開發的後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處理,本文不補數字。水保線最痛:《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而擅自開發者,除依同法第33條按次處罰外,應令停工,得沒入設施及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工作物,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並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同法第33條罰鍰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不改正者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土地線上,未經許可在農牧、林業用地設露營設施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依同法第21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變更、停止使用或拆除恢復原狀,不遵從者按次處罰並得停水停電、封閉、強制拆除。《水土保持法》第33條與《區域計畫法》第22條另有刑事責任規定。切割出來的每個小場各自曝險,交通部觀光署的違規露營場名單會逐一公開,把一個問題變成好幾筆紀錄。
自我檢查清單
- 已向水保主管機關或公告山坡地範圍圖查明基地每一筆地號是否落在《水土保持法》第3條定義的山坡地範圍,而不是憑坡度目測。
- 已製作歷次許可面積對照表,把每一期容許使用許可、露營場登記與水土保持書件所載的開發基地面積加總,對照《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2條第5款的一公頃門檻。
- 已確認面積計算基準是開發基地面積,沒有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的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許可使用細目上限誤當成環評面積。
- 已比對容許使用申請書、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地籍圖謄本三份文件的基地範圍與面積完全一致。
- 已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排定時序:環評審查結果先出,附入水土保持計畫送核,再申請容許使用與露營場登記。
- 已抓住《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2條水土保持計畫核定後三年內申報開工的期限,並把展延二次、每次六個月的空間留在排程裡。
- 已核對基地不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附帶條件列出的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與第二級災害敏感類型(土石流潛勢溪流、海堤堤身範圍)之內。
常見錯誤
- 只算這一期申請面積、漏掉前期已核准面積——累積開發面積達一公頃卻未環評,水土保持計畫因缺環評審查結果無法核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2項不得核發許可,整個案子卡在起點。
- 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許可使用細目合計不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主張露營場很小不必環評——審查端看的是開發基地面積,主張被退回還暴露對法規的誤讀。
- 把一公頃以上基地切成多個小於一公頃的場分次送件——《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條的擴建定義把前後期加總,切割不成立,每個小場又各自在《區域計畫法》第21條與《水土保持法》第33條的處罰範圍內曝險。
- 認為環評與水保可以各走各的、先整地再補件——依《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2項,擅自開發者除按次處罰外還會被令停工、沒入機具、強制拆除,並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開發申請。
- 以為認定標準沒對露營區列敏感區位就代表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土石流潛勢溪流都能設——《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附帶條件把這些列為禁區,容許使用直接不過,環評根本輪不到談。
- 水土保持計畫核定後才慢慢處理容許使用與露營場登記——《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2條要求核定後三年內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申領施工許可證並申報開工,展延只有二次、每次六個月,逾期未申報開工,已核定的計畫就接不上施工,時間與成本重來。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露營場 環評 一公頃 怎麼算 是營位面積還是整塊地
算整塊開發基地面積。《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條講的是開發基地面積,第42條第5款的一公頃看的就是這個數字,不是營位鋪面,也不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那個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的許可使用細目上限。基地位於公告山坡地、歷次申請面積加總達一公頃,就要環評。先拿地號查山坡地範圍圖,再把每一期許可面積加總,答案就出來了。
山坡地 露營區 分成兩塊各不到一公頃 可以避開環評嗎
不建議這樣算。《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2條第5款寫的是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同標準第2條又把擴建(含擴大)定義為原已取得許可之開發行為申請擴增其開發基地面積,前後期會被加總。相鄰地號、同一出入口、同一經營主體分次送件,審查端有充分理由當成同一開發行為。切割後每個小場還是各自受《區域計畫法》第21條與《水土保持法》第33條管轄,整地前先做一份累積面積對照表,比事後補救省事得多。
露營場 環評 水保 哪個先辦 可以同時送嗎
環評先,水保再,容許使用與露營場登記最後。《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要求應環評者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附進水土保持計畫一併送核,同條第2項規定水土保持計畫未核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許可。可以同時進行的只有同條第3項那條路:須先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的案件,先擬水土保持規劃書,規劃書得與環評平行審查。核定後記得《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2條的三年內申報開工期限。
免費初判環評門檻
把地號、公告山坡地查詢結果與歷次申請面積傳給我們,偉騰開發興業免費做環評門檻與水保書件種類的書面初判,判斷是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還是水土保持計畫、要不要先走環評。電話 0965-855-538,或加 LINE 傳資料,全台各縣市受理。
全台各縣市受理|專業團隊承接辦理|親臨現場指導|統籌包辦到好
聯絡偉騰開發興業
統一編號:90801410|地址:臺東縣臺東市強國街 210 號|電話:0965-855-538(亦寫作 0965855538、0965 855 538;謝清泉 總經理)|LINE:加入好友|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取得案件初步判讀|服務總覽|案例解析|法規知識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