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場露營設施怎麼設:附屬營位、面積上限與變更程序
休閒農場的露營不是獨立設施,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1條只能是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走籌設同意與容許使用兩段程序;它與農牧用地上小於一公頃、細目合計以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的一般露營場,是兩套規則。
想在休閒農場加露營,先確認身分:已取得或正在籌設休閒農場者,露營只能以《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1條第10款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出現,程序走籌設與容許使用;反過來,已是露營場場域的土地,依同辦法第17條不得再申請休閒農場。兩條路的主管機關與面積算法完全不同。
最常見的誤判是把一般露營場的數字搬進農場:農牧用地露營相關設施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拘束,面積應小於一公頃、細目合計以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休閒農場的附屬營位不用這組數字,而是受全場設施合計不得超過總面積百分之四十的天花板,與附表分類別規定拘束。
本文依序拆解四件事:兩套規則怎麼分、休閒農場的露營走哪些程序與哪個機關、住宿餐飲設施為何是另一道門檻、審查端翻開經營計畫書先看什麼,最後談自行變更的代價。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領軍,長期處理農場設施容許與觀光、農業兩線會辦的實務落差。
先分流:附屬營位與一般露營場是兩套規則
判斷起點是土地目前的法律身分。第一種,土地已取得或正在籌設休閒農場:露營在《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1條的二十二款設施裡不是獨立項目,只能掛在第10款農業體驗設施之下成為附屬營位,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日修正前已核准的露營設施,也要在申請登記證或變更經營計畫書時改列為附屬營位。第二種,土地是農牧或林業用地、沒有農場身分: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的露營相關設施,許可使用細目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審查工具是交通部觀光署《露營場管理要點》第六點的申請書與審查表。第三種要特別警覺:同辦法第17條明定露營場場域不得申請休閒農場,先把地做成露營場,等於關掉日後轉農場的門。
程序三段:籌設同意、經營計畫書、容許使用
休閒農場的露營設施沒有單獨申請入口,附在農場程序裡走。先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9條填具籌設申請書並附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申請面積未滿十公頃者,中央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籌設同意文件。經營計畫書依第20條要放最近三個月內的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非自有土地的使用同意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發展規劃要交代體驗服務規劃、收益分析與在地農業合作,附屬營位就寫在這裡。第三段是第25條的容許使用:第5款至第22款設施依附表辦理,得依第26條與籌設併送或取得同意後另送。籌設期限依第27條最長四年,屆滿前三個月內可申請展延,每次二年並以二次為限。
面積怎麼算:百分之四十天花板與附表分類別規定
休閒農場的附屬營位不套用一般露營場那組「小於一公頃、細目合計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的數字,改用兩層控制。第一層是《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4條第2項:場內非農業用地、農舍與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百分之四十,其餘農業用地必須維持農、林、水產、畜牧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逾二百平方公尺的農糧產品加工室,與未逾總面積百分之五的無障礙休閒步道,不計入合計。第二層是附表「休閒農業設施分類別規定」對各單項設施的個別規範,附屬營位的單項上限以附表現行版本為準,本文不代填數字。同條也規定設施高度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只有眺望設施及公共安全、環境保育設施提出安全證明報中央核准者例外。
住宿餐飲是另一道門:第23條面積門檻與興辦事業計畫
營位可以走容許使用,住宿與餐飲卻不行。《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1條第1款至第4款的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與展示解說中心四類設施,先要過第23條的農業用地面積門檻: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內者,非山坡地一公頃以上,山坡地則是都市土地一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十公頃以上;其他區域拉高為非山坡地二公頃以上,山坡地都市土地二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十公頃以上,同時含山坡地與非山坡地者依山坡地基準計算。過了門檻,依第25條要以農場範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並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變更總面積不得超過農場內農業用地百分之十五並以二公頃為限,變更編定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應辦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住宿設施要建照與旅館登記,民宿是另一條線
就算面積過關,住宿設施還有第二層身分要求。《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住宿設施供不特定人住宿者,須取得相關用途的建築執照,農場取證後還要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旅館業登記證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等於同時受建管與觀光兩線管理;只供特定人使用的部分僅限員工單身宿舍,不得超過住宿設施用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在農場裡開民宿則是另一條線:《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把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列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可設民宿的地區之一,而民宿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9款是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與農場的住宿設施不能互相替代。
審查端在看什麼:生產事實、土地條件與計畫書一致性
審查端先看這塊地夠不夠格當農場,再看營位。第一線是《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5條的農林漁牧生產事實與第17條的土地條件: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至少一條聯外道路直接連接鄉級以上道路、土地毗鄰完整不得夾雜袋地。第二線是經營計畫書的內在一致性:第20條要求的經營實績、體驗服務規劃、收益分析與在地農業合作,會被拿來對照營位數量與收入結構,露營收入遠大於農業體驗內容時,第35條的「計畫書顯不合理或設施必要性顯不相當」就是書面駁回理由;同條另列妨礙灌排或道路通行、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經其他機關審查不符法令等駁回事由,第41條的森林區、水庫集水區、地質敏感地區限制也會同步比對。
加營位要走第34條變更,自行開賣的連帶代價
已取證農場要加營位,屬於設施項目及面積異動,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34條須事前附變更前後對照表申請變更經營計畫書,經縣市初審、中央核准後,在最長二年的變更期限內完成並取得合法文件,再依第30條換發許可登記證。跳過這一步直接開賣,第37條要求地方主管機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罰則辦理並通知限期改正;二次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經營範圍與經營計畫書不符,或土地與設施合法使用權未能持續,屬情節重大,報中央廢止許可登記證,第38條並連帶廢止籌設同意文件、容許使用與興辦事業計畫書,並通知建築與區域計畫主管機關處理。對處分不服,可先陳述意見,再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自我檢查清單
- 確認土地目前不是露營場場域:《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7條禁止露營場場域申請休閒農場,送件順序錯了就沒有第二次機會。
- 農業用地面積是否占全場總面積百分之九十以上,且農業用地不小於一公頃;全場在休閒農業區內、離島或通過有機、友善耕作驗證者才能用零點五公頃。
- 經營計畫書是否把營位寫成第21條第10款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並附上體驗服務規劃、收益分析與在地農業合作說明。
- 全場設施合計面積是否守住第24條第2項總面積百分之四十的上限,並逐項核對附表「休閒農業設施分類別規定」。
- 非自有土地的使用同意文件是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是否為最近三個月內核發。
- 若規劃住宿或餐飲,是否先算過第23條一公頃、二公頃或十公頃的門檻,並準備興辦事業計畫與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 已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是否已依第22條排除於設施配置之外,第41條所列森林區、水庫集水區、地質敏感地區是否已比對。
常見錯誤
- 先把農地做成一般露營場,再想升級為休閒農場——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7條,露營場場域不得申請休閒農場,路徑直接被鎖死。
- 拿農牧用地露營場「小於一公頃、細目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的數字規劃農場營位——兩套規則不通用,農場要看第24條百分之四十的合計上限與附表分類別規定,套錯就是限期補正或書面駁回。
- 把帳篷、露營車當固定客房收房費,卻不辦建照與旅館業登記——第24條規定供不特定人住宿者須取得建築執照並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旅館業登記證,經營範圍與經營計畫書不符屬情節重大,可報中央廢止許可登記證。
- 取證後直接加營位、開餐飲,不申請變更經營計畫書——第37條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罰則辦理並限期改正,二次不改就廢證,第38條連帶廢止容許使用與興辦事業計畫書。
- 以為農地部分作露營仍算農業使用、農用證明照舊——交通部觀光署說明農業使用證明採整筆審認,部分作露營影響整筆認定,田賦要件不符即依《土地稅法》第14條改課地價稅。
- 以為露營收入像民宿一樣免辦商業登記——《商業登記法》第5條只把民宿經營者列為免登記業別,露營經營只有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才免登記,稅籍登記仍要辦。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休閒農場可以露營嗎 要另外申請露營場登記嗎
可以,但形式不是獨立露營場。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1條,營位只能是第10款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在籌設階段寫進經營計畫書,或取證後依第34條申請變更經營計畫書,再依第25條就該設施辦容許使用;主管機關是農業部,申請面積未滿十公頃者得委辦縣市政府,不是走交通部觀光署一般露營場那條路。
休閒農場 露營區 面積上限 多少
沒有單獨給營位的公頃數,要分兩層看。第一層是《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4條第2項:非農業用地、農舍與各項設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農場總面積百分之四十;第二層是附表「休閒農業設施分類別規定」的單項規範。至於「小於一公頃、細目六百六十平方公尺」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給農牧用地一般露營場的數字,不適用農場內營位。
農地變休閒農場露營 田賦地價稅會不會變
會動。交通部觀光署的問答指出,農業使用證明書採整筆審認,部分作露營就影響整筆認定;依《土地稅法》第22條課田賦的前提是作農業用地使用,不符時改依第14條課地價稅,基本稅率為第16條的千分之十起累進。農場內容許使用設施的用地是否仍認定為農業使用,以農業主管機關個案審認為準;管理室、衛生設施等固定於土地上供營業的建築物,另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按房屋現值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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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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