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區、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露營場:疊加管制與同意順序
露營場落在國家風景區、國家公園或森林遊樂區內,等於在土地管制之上再疊一層區位法與一個管理機關。順序只有一種:管理機關同意與水保計畫核定在前,縣市露營場登記在後;國有林地依《森林法》第8條只有四種用途能出租,露營不在其中。
一塊地同時落在山坡地、國有林事業區與國家風景區內,開露營場要過幾關?答案是三層:土地本身的使用管制是第一層,區位法與它的管理機關是第二層,整地行為觸發的水土保持與環境影響評估是第三層。三層都通,縣市的露營場登記才有東西可收。
直覺常常反過來。業者看到「風景區」,以為政府鼓勵觀光,露營場申請會更順;實際上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與森林遊樂區都是先設限再談利用的區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2項明講:其他法律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規定時,依其規定。附表一寫可以,區位法說不行,結果就是不行。
下文依序處理三件事:三套區位法各管什麼、管理機關同意與水保核定為何排在縣市登記之前、林班地與國有林地為何幾乎走不通,最後攤開環評門檻與常見卡點。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這類疊加管制的案子,我們習慣先用地號逐層比對法規,再決定值不值得送件。
先分三層:土地管制、區位法、行為管制,再問地是誰的
第一步不是找窗口,而是把基地拆成三層看。第一層是土地使用管制:非都市土地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的使用地類別與露營細目,都市計畫範圍內則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的分區。第二層是區位法:基地落在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的哪一種,就對應《國家公園法》《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其中一套,各有自己的管理機關。第三層是行為管制:只要動土,《水土保持法》第12條與環境影響評估的門檻就啟動。三層之外還有一個前提:地是私有地、公有地,還是國有林事業區的林班地。所有權決定能不能取得使用權,前三層決定取得後能不能這樣用,缺任何一項都走不到登記。
三套區位法各管什麼:國家公園法、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國家公園法》把園區分區管理,國家公園署另訂有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等規範,露營設施能不能出現、出現在哪一個分區,先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依分區判斷;園區內的水土保持計畫也不是水保主管機關單獨核定,《水土保持法》第14條要求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核定並共同監督。《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管的是國家風景區,由交通部觀光署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主管,區內的設施與經營行為受其管理。《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管森林遊樂區,區內土地多為國有林地,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其地區分署管理。三套都是區位法,優先於附表一的容許使用,但管理機關與同意文件的形式各異,送件前先確認基地屬於哪一套。
同意順序只有一種:管理機關同意、水保核定、許可使用,最後才是縣市登記
先後不能亂。第一線是區位管理機關的同意: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或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地區分署,先對分區與設施表態。第二線是水土保持:基地屬山坡地或森林區時,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水保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2項明定計畫未核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的許可,應環評者還要把環評審查結果一併送核。第三線是土地許可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1備齊書件,用《露營場管理要點》第6點的附件三申請書與附件四審查表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第四線才是交通部觀光署與縣市觀光局處的露營場登記,建築與消防另線並行。任一線搶跑,下一線都收不了件。
林班地與國有林地:《森林法》第8條的四種用途裡沒有露營
《森林法》第8條是第一道牆:國有或公有林地只有四種情形能出租、讓與或撥用,露營不在列舉之中,唯一沾得上邊的是「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內經核准用地所必要者」,核准在前、出租在後,違反指定用途則應收回。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的租用國有林地申辦頁另載:應實施環評或應提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的案子,先經該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才進入出租程序。附表一再從土地管制那一層鎖一次: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林地區被列為露營相關設施的禁區。林業用地那一列雖未標「森林區除外」,森林區的林業用地不因分區被排除,但同時受上述禁令與《森林法》第6條第2項的核准程序拘束,也就是先徵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
環評與水保門檻:山坡地一公頃環評線,與簡易申報書的二千立方公尺線
門檻分兩組。環評組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2條:位於山坡地的露營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累積」二字讓分期擴大照樣累計,其他區位是否另有更嚴認定,本文不推論,要逐款比對現行條文。水保組在《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民國114年9月9日修正版):挖填方加計總和與堆積土石方分別未滿二千立方公尺,且開發建築用地合計未滿五百平方公尺、其他開挖整地未滿一千平方公尺,才能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任一項踩線就得提完整水土保持計畫。兩組都以「山坡地」為前提,而《水土保持法》第3條把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一律列為山坡地,森林遊樂區內的基地幾乎沒有例外。
審查端在看什麼:分區同意函、挖填方數字、附表一的一公頃與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三個審查端各盯一件事。區位管理機關看分區與行為清單:基地落在哪個分區、設施是否屬該區位法禁止或限制的項目,同意函會載明可設置的內容與範圍。水保主管機關看數字:挖填方、堆積土石方與整地面積是否踩到《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的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用《露營場管理要點》第6點的附件四審查表核對附表一:露營場面積小於一公頃,許可使用細目合計不超過百分之十且以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限點狀配置;農牧用地的衛生設施與管理室合計不超過細目面積百分之三十、高度不超過四公尺;林業用地不得設管理室,衛生設施不超過細目面積百分之十、高度不超過三公尺。三張表任何一張對不上,後面那一關就不會收件。
搶跑的代價:區域計畫法罰鍰、水保兩年空窗、森林法收回與刑責
三套罰則疊著來。土地層:未經許可在農牧或林業用地設露營設施,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的管制,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限期不改則按次處罰並得停水、停電、封閉或強制拆除;《區域計畫法》第22條另有刑事責任規定。水保層:沒有核定計畫就整地,《水土保持法》第33條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且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2項再令停工、沒入設施與機具、強制拆除,並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的開發申請。林地層:在他人林地擅自墾殖或占用,《森林法》第51條另有刑事責任規定;租用林地違反指定用途,依《森林法》第8條應收回。交通部觀光署的違規露營場名單公開可查,上榜後登記與後續程序都會受影響。
自我檢查清單
- 地籍圖已套疊:基地是否落在國家公園分區、風景特定區範圍或森林遊樂區,對應的區位管理機關已找出。
- 權屬已釐清:若為國有林事業區或出租造林地,已對照《森林法》第8條的四種用途,確認出租資格存在再做規劃。
- 山坡地已判定:依《水土保持法》第3條確認基地是否屬行政院核定公告範圍,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直接視為山坡地。
- 挖填方已試算:挖填方加計總和與堆積土石方是否分別未滿二千立方公尺,場內道路路基寬度是否未滿四公尺且路基總面積未滿二千平方公尺,決定走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還是完整計畫。
- 環評面積已累計:申請開發加上既有累積開發面積是否達一公頃,達線即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2條實施環評。
- 開工期限已排程: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2條,水土保持計畫核定後三年內、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可函核定後一年內申報開工,展延以二次為限且每次不超過六個月。
- 登記順位已確認:管理機關同意函、水保核定函、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核准函三份齊備,才向交通部觀光署與縣市觀光局處送露營場登記。
常見錯誤
- 把「風景區」當成觀光鼓勵區,先整地再問管理機關——區位法優先於附表一,整地同時觸發《水土保持法》第33條罰鍰與《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2項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暫停開發申請。
- 租到國有林出租造林地就搭營位——《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經管國有林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第5點只准報准設置防火線、苗圃、工寮與其他林業經營施業必要設施,轉作露營屬違反指定用途,依《森林法》第8條林地應收回。
- 把國家公園內的水保計畫當一般案件送——《水土保持法》第14條要求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核定,少了會同程序,核定不成立,後端許可全部卡住。
- 分期開發想躲環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2條寫的是「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前後期合計達一公頃仍要實施環評,躲不掉,只是把審查時程往後推並增加補件成本。
- 在林業用地規劃管理室——附表一林業用地的露營相關設施只有營位設施與衛生設施兩項,管理室不在細目內,配置圖在附件四審查表核對階段就得重畫。
- 在森林內先開路再補件——《森林法》第9條要求森林內興修道路或其他工程先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並依指定施工界限施工,未經同意的墾殖或占用另落入《森林法》第51條的刑事責任規定。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國家公園裡面可以開露營場嗎 要先問誰
先問國家公園管理機關,不是先問縣市觀光局處。露營設施能不能設、設在哪個分區,由《國家公園法》的分區與國家公園署的禁止事項規範決定;園區內若要整地,水土保持計畫依《水土保持法》第14條由水保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核定。管理機關同意與水保核定都到手,再走土地許可使用與露營場登記。
國有林地 林班地 租來開露營場 可以嗎
原則走不通。《森林法》第8條只允許四種用途出租、讓與或撥用國有或公有林地,露營不在其中;最接近的一款是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內「經核准用地所必要者」,前提是區位管理機關先核准用地。附表一也把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林地區列為露營相關設施的禁區。已租的造林地轉作露營屬違反指定用途,林地應收回。
風景區露營場 環評 水保 哪個先辦 多大要環評
位於山坡地的露營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要環評,依據是《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2條。順序上,《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要求應環評者把環評審查結果與水土保持計畫一併送核,水土保持規劃書階段可與環評平行審查;水保未核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核發開發或利用的許可,登記排在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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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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