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土地開露營場:分區、直轄市法源與建築物界線
都市計畫土地要開露營場,先問分區、再問法源、最後問設施。《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只有保護區一款寫到「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農業區與風景區條文沒有露營二字;臺北、新北、臺中、高雄四個直轄市還得改查自己的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
都市計畫區裡的露營場,合法與否不是先問觀光單位,而是先問地政與都計單位。順序有三步:查出這筆土地是《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4條哪一種使用區,確認所在縣市適用臺灣省施行細則還是直轄市自己的法規,再把預定放在營位上的每一樣東西拿《建築法》第4條過濾一遍。三步都過,露營場登記才有土地基礎。
常見的直覺是把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那套露營設施經驗直接套進都市計畫農業區,或看到風景區三個字就認定露營必然合法。翻開條文結果剛好相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的農業區與風景區條文都沒有露營二字,整部細則明文寫出露營容許的只有保護區那一款,而且前面掛著「臨時性」三個字,後面還要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
本文依分區判讀、直轄市與縣市的法源差別、公有營地與私人營地、露營設施與建築物的界線、登記動線與常見誤判幾個段落展開。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領軍,同時處理都市計畫容許、建管消防與觀光登記三條線,接案先做書面初判,把這塊地能不能走、走哪一條路講清楚,再談後面的程序。
三問定路線:分區、法源、設施性質
都市計畫土地上的露營場,判斷順序固定是三問。第一問分區:先取得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對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4條的十一種使用區與特定專用區,確認這塊地是保護區、農業區、風景區,還是都市計畫書自行劃設的露營區;細則裡沒有名為遊憩區的法定分區,那是計畫書自訂的名稱。第二問法源:《都市計畫法》第85條規定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在省由內政部訂定,臺灣省施行細則只適用於各縣(市)。第三問設施性質:營位上要放的東西,用《建築法》第4條的定著、頂蓋樑柱牆壁、供人使用三要件過濾,決定哪些要申請建築執照。三問答完,才有資格談露營場登記。
保護區的唯一明文: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3款容許保護區在不妨礙劃定目的的前提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設置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目的不受妨礙、設施具臨時性、取得審查核准,三個關卡缺一不可。同條第2項再授權縣(市)政府對使用面積、使用條件與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規定,送件前要先查該縣市的規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8條列出保護區禁止行為,砍伐竹木、改變地貌、採取土石等,只有在屬保護區各款容許設施所必需且同樣經審查核准時才解禁,名勝古蹟史蹟的破壞沒有例外。保護區建蔽率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2條第1項第8款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農業區與風景區:條文裡找不到露營,只剩側門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把農業區限定為僅得申請六類: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露營不在其中。露營設施唯一可能的入口是休閒農業設施,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另依同細則規定,縣(市)政府審查核准的其他設施清單同樣沒有露營,但縣(市)政府得於都市計畫書增列其他必要設施,須逐案翻計畫書。風景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5條採正面列舉、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十二款裡沒有露營,最接近的是遊樂設施與旅館;建築物造型色彩位置須無礙景觀,核准前應會同有關單位審查。以遊樂設施名義做露營,條文未明文。
直轄市另一套法源:臺北新北臺中高雄不能引臺灣省細則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的審查主體寫的是縣(市)政府,這是適用範圍的界線。《都市計畫法》第85條把施行細則的訂定權分成兩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省的部分由內政部訂定。六個直轄市因此各有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保護區、農業區、風景區的容許項目與建蔽率都可能不同。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的案子若引用臺灣省細則的保護區條文送件,審查端會指出法源不對。正確作法是翻該直轄市自治法規找對應條文,並查該地區都市計畫書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沒有更嚴格的規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也明示較嚴者從其規定。
公有營地與私人營地:劃設露營區與借用容許入口的差別
公有營地多由機關在公有土地上設置,法規面常見作法是都市計畫書直接劃設名為露營區的分區,或以其他使用區、特定專用區承載,收費另訂規範;全國法規資料庫以露營檢索,查到的六堆客家文化園區露營區收費標準就是這類規範。《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2條第1項第16款的露營區建蔽率百分之五,就是為這種已劃設露營區的分區而設。私人營地沒有這條路,土地維持原分區,只能在保護區的臨時性遊憩及露營設施、農業區的休閒農業設施或都市計畫書增列項目裡找容許入口,每一項都要經審查核准。承租公有土地經營露營場也一樣,土地身分仍看分區,公有不等於容許,承租人同樣要走容許使用與登記程序。
露營設施與建築物的界線:定著、頂蓋、樑柱牆壁三要件
《建築法》第4條定義建築物三要件: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可拆卸帳篷通常不定著,不落入;固定衛浴、加了頂蓋與立柱的固定平台三要件齊備,就是建築物。《建築法》第7條的雜項工作物清單裡,圍牆、游泳池、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工程與污物處理設施,同樣依《建築法》第25條要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保護區的臨時性與建築法的定著是一體兩面:設施一旦定著且有頂蓋,就同時碰到臨時性與執照兩個問題。消防面依《消防法》第6條由場所管理權人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未明列露營場,由消防機關依用途認定。
登記動線與失敗代價:土地、建管消防、觀光登記三線不能倒
露營場登記依交通部觀光署《露營場管理要點》向縣市觀光局處辦理,但登記端會要土地容許與建管消防文件,順序不能倒。第一線是土地:分區證明、容許使用審查核准,保護區找縣(市)政府,農業區的休閒農業設施找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第二線是建管與消防:依《建築法》第4條與第7條列出要執照的項目,取得執照與消防合格。第三線才是觀光登記。坐落山坡地時,《水土保持法》程序要並行。代價很具體:擅自建造或使用,依《建築法》第86條處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或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必要時強制拆除;拆後違規重建另有刑事責任規定。容許使用不成立,登記隨之停擺,前期整地與設施投入全部懸空。
自我檢查清單
- 分區證明已到手,分區名稱對得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4條的使用區,或是都市計畫書自訂的露營區、特定專用區。
- 土地所在已確認是縣(市)還是直轄市;臺北、新北、臺中、高雄案件改查該市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不引臺灣省細則條號。
- 保護區案已備妥臨時性設施說明,並取得該縣市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訂定的使用面積、使用條件與管理維護規定。
- 農業區案已向農業主管機關確認休閒農業設施認定入口,並翻過該都市計畫書有無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第4項增列露營設施。
- 預定設施逐項對照《建築法》第4條三要件與第7條雜項工作物清單,標出要申請執照的項目。
- 都市計畫書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的建蔽率已比對,沒有比《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2條更嚴的規定被漏看。
- 登記動線排定為土地容許、建管消防、觀光登記三線先後,山坡地另排《水土保持法》程序。
常見錯誤
- 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的露營場面積小於一公頃、細目合計不超過百分之十且六百六十平方公尺那組條件套進都市計畫農業區——《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沒有露營,這組數字不適用,送件以分區不符退回。
- 保護區漏看臨時性三個字,蓋固定衛浴與木造小屋——設施成為《建築法》第4條的建築物,無執照使用即依《建築法》第86條處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必要時強制拆除。
- 直轄市案件引用臺灣省施行細則的保護區條文送件——直轄市不適用該細則,審查端以法源錯誤退件,整輪重跑。
- 以為露營區建蔽率百分之五是所有露營場的上限——那只適用都市計畫書已劃設名為露營區的分區,保護區看百分之十、風景區看百分之二十,配置圖算錯全部重畫。
- 看到風景區就認定觀光設施全開放——《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5條是正面列舉、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露營不在十二款內,硬以遊樂設施名義送件會被要求補說明依據。
- 先付租金整地、再回頭查分區——保護區整地屬《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8條的改變地貌,未經審查核准就是禁止行為,投入全數懸空。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都市計畫農業區可以做露營場嗎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列的六類裡沒有露營,農業區不能直接以露營名義申請。只剩兩條路:一是以休閒農業設施申請,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建蔽率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二是查該都市計畫書有沒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第4項增列露營設施。都不通就要評估分區變更或換地。直轄市的農業區另查該市自治法規。
台北新北的保護區可以做露營場嗎 臨時性是什麼意思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3款寫的是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重點是設施不能定著成永久建築物,且要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並遵守該縣市對面積與使用條件的規定。臺北市與新北市是直轄市,不適用這部細則,要查各該市自己的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裡保護區容許項目怎麼寫,不能直接套用臺灣省的條文。
露營場的帳篷木平台固定衛浴要不要建照
用《建築法》第4條三要件判斷:定著於土地、具頂蓋樑柱或牆壁、供人使用。可拆卸帳篷通常不定著,不算建築物;固定衛浴、有頂蓋立柱的固定平台三要件齊備,就要依《建築法》第25條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執照。圍牆、駁崁、游泳池另屬《建築法》第7條雜項工作物,同樣要執照。無照使用,《建築法》第86條的罰鍰是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並勒令停止使用。
先判分區再談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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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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