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展店的證照矩陣:直營與加盟的登記主體、分支機構、每店稅籍與目的事業證照的複製清單
開第二間店不是把第一間的證照影印一份。直營店是同一個法律主體的多個固定營業場所,要辦分支機構或分公司登記、每店各自的稅籍與目的事業證照;加盟店則是各自獨立的登記主體,總部連代辦都不能。食品業者登錄的餐飲業應登錄事項明列「連鎖店資料」,招牌規範各縣市不同,消防申報每一場所一套。本文把展店要複製的證照排成一張店數乘證照的矩陣。
展店最常見的錯覺是「總部有證照就好」。法律上沒有「總部證照」這種東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要求總機構與每一固定營業場所於開始營業前分別申請稅籍登記,《消防法》第6條把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的義務放在每一個場所的管理權人身上,《建築法》第97條之3要求每一面招牌設置前申請審查許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的登錄與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也是以場所為單位稽查。
直營與加盟的差別在登記主體。直營店是同一家公司或行號的分支機構,《商業登記法》第14條規定獨立設置帳簿的分支機構應自設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加盟店則是加盟主自己的公司或行號,登記、稅籍、登錄與投保單位都以加盟主為主體,總部提供的是品牌、供貨與圖說,不是法律身分。兩種模式的證照矩陣長得不一樣,但每一格都要有人負責。
本文依線整理展店要複製的項目:登記線的分支機構與分公司、稅籍線的每店登記、目的事業線的登錄、消防、招牌與使用類組、加盟特有的名稱與負責人問題,最後給出用店數乘證照的矩陣管理法。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全台各縣市受理連鎖與多店的證照組合管理,這張矩陣是我們替多店客戶維運的底稿。
直營與加盟:法律主體不同,矩陣的列就不同
直營模式下,所有門市都是同一個法律主體的固定營業場所。公司依《公司法》第6條為登記後成立的法人,各門市是它的分公司或營業場所;行號依《商業登記法》第3條是獨資或合夥的商業,各門市是它的分支機構。登記線只有一個主體,但稅籍與目的事業線以場所為單位:《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3項把分店、門市部、展售場所、服務站等對外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全部列為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申請稅籍登記的對象;《消防法》第6條與第9條的管理權人義務、《建築法》第97條之3的招牌審查許可、《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的類組對照,都是一店一套。加盟模式下,每一間店是加盟主自己的公司或行號,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或依《公司法》第6條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名稱依《商業登記法》第28條或《公司法》第18條各自預查,稅籍、食品業者登錄與勞健保投保單位都以加盟主為主體;總部與加盟主之間是契約關係,總部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替加盟店登記,加盟店也不能以總部的公司名義營業,《公司法》第19條對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者另有刑事責任規定。矩陣的第一步就是把每一間店的登記主體寫清楚:直營店一列共用一個統一編號、加盟店各列各有統一編號,後面每一格的義務人才會對。
登記線:分支機構十五日、跨縣市名稱附記、規費與一站式
行號的分支機構依《商業登記法》第14條第1項,獨立設置帳簿者應自設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登記分支機構名稱、所在地、經理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其他規定事項,受理機關是分支機構所在地而不是本商業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第2項規定分支機構終止營業時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第3項規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或廢止登記後以副本抄送本商業所在地的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名稱有一個展店專用的例外:第28條第1項規定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商業相同的名稱,但增設分支機構於他直轄市或縣(市)並附記足以表示其為分支機構的明確字樣者不在此限,所以行號跨縣市展店的門市名稱要附記分支機構字樣。規費依《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3條每一分支機構的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網路申請減徵二成,第5條規定每一分支機構的經理人登記每件五百元。公司的分公司依《公司法》與《公司登記辦法》辦理,第5條規定各類登記事項與應檢附文件詳附表,分公司登記的窗口依商業發展署的分工以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億元及是否位於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區分,共十五個登記窗口。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的設立登記可同時申請稅籍登記與成立勞健保投保單位,但系統說明載明目前辦理變更登記後尚無法併案送件至稅籍登記機關,展店時新設分支機構若走變更登記路徑,稅籍要另辦。
稅籍線:每一固定營業場所分別登記,網路訂購另有補辦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這是展店最沒有彈性的一條:每開一間店就是一個新的稅籍,主管稽徵機關是門市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第五款把設立分支機構列為應申請稅籍登記的情形,第3項把分店、門市部等對外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列為分別登記的對象;第2項的介接視為已申請只適用於公司、獨資、合夥組織依登記主管機關提供資料辦理的情形,分支機構的稅籍是否隨分支機構登記介接,要以稽徵機關的書面通知為準,第6項規定非依第2項辦理稅籍登記者稽徵機關並應副知建築管理、消防、衛生等相關單位,也就是新門市的稅籍登記會同步通知建管、消防與衛生機關。連鎖餐飲常見的線上訂購、外送平台與中央廚房配送,落在第3條第2項後段: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者,應自稽徵機關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第4條第1項第九款的網域名稱、網路位址與各平台會員帳號登記,第4條之1要求在銷售頁面明顯位置揭露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與名稱,多店經營者每一間門市的平台帳號都是登記事項。統一發票以每一稅籍為單位設定,收銀系統要對到正確的門市稅籍。罰則依第45條,未申請稅籍登記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辦得按次處罰;第46條對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或申報停復業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關店時依第30條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註銷該門市稅籍並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
目的事業線:登錄的連鎖店資料、每店消防申報與每面招牌的許可
食品業者登錄是連鎖餐飲最容易漏的一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公告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把餐飲業的應登錄事項列為填報人基本資料、食品業者基本資料、產品責任保險資料、工廠或餐飲場所基本資料、倉儲場所基本資料、連鎖店資料與其他有關餐飲行為的說明,「連鎖店資料」是法定登錄事項,直營展店要更新各餐飲場所與連鎖店資料,加盟店以各自的主體登錄;同一業者兼營餐飲與販售或製造(中央廚房)者應分別辦理登錄;第3條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憑證網路傳輸向衛生局申請並指定填報人。罰則分兩層:未辦理登錄依第48條第2款先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登錄資料不實依第47條第3款直接處罰,情節重大得廢止登錄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登錄,展店後沒更新連鎖店資料就是「不實」的來源。消防以場所為單位:《消防法》第6條第1項的管理權人是實際支配管理各場所的人,直營店雖同屬一家公司,每一店仍分別依第9條檢修申報,人員資格依高層地下建築物委託檢修專業機構、一定規模以上委託消防設備師或設備士、非系統式設備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三層區分;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依第13條每一場所遴用防火管理人並於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招牌是連鎖最想統一卻最難統一的一格:《建築法》第97條之3第2項要求每一面招牌設置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每件申請附設計圖說與設置處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第8條允許各直轄市、縣(市)在中央第3條與第4條的規模範圍內另定更嚴的規模、突出距離與形狀色彩字體的設置規範,所以同一套品牌招牌在不同縣市可能要改尺寸;第9條規定選用地方公告的標準圖樣可簡化審查;第10條要求許可證核准日期及字號標示於廣告物;第12條規定許可有效期限五年,展店越多到期日越分散;第13條規定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的餐廳、超級市場、量販店與百貨公司、觀光旅館的招牌除商標外應附加英語標示;第14條之1對連網電視牆招牌的資通安全防護不全者得命停用並斷電。未申請審查許可依《建築法》第95條之3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使用類組也是每店一查:餐飲以三百平方公尺、店舖以五百平方公尺分界,供酒與表演會改變組別。
加盟特有的三個問題:名稱、負責人變更與總部的界線
第一個問題是名稱。加盟店的招牌是總部的品牌,但登記名稱依《商業登記法》第28條由加盟主自己預查核准,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與已登記商業相同且不得使用公司字樣,公司則依《公司法》第18條全國比對;品牌名稱能不能出現在登記名稱裡,取決於預查與總部的授權,登記名稱、稅籍名稱、登錄名稱與投保單位名稱要一致,招牌上的品牌不影響這一致性。第二個問題是負責人變更。加盟主換人不是「頂讓」兩個字就結束:行號負責人變更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辦變更登記,公司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變更後十五日內,稅籍依《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第2項自辦妥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食品業者登錄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三十日內變更填報人與業者基本資料,防火管理人若隨店長異動依《消防法》第13條十五日內備查,投保單位負責人異動向勞保局與健保署辦理;若新加盟主另設新主體,舊主體要依《商業登記法》第18條十五日內歇業、稅籍依第30條十五日內註銷,新主體從登記重新開始。第三個問題是總部的界線。總部可以提供圖說、標準作業與訓練,但不能以總部名義替加盟店送件登記,不能讓加盟店以總部的公司名義開發票或簽約,也不能用總部的食品業者登錄涵蓋加盟店;反過來,總部若對加盟店有經營管理的實質支配,消防法上的管理權人認定會回到「實際支配管理」的事實,契約寫誰負責不等於法律上誰負責。加盟契約裡最值得寫清楚的不是違約金,而是每一格證照的義務人與期限。
矩陣管理法:店數乘證照,一格一個義務人與一個時鐘
把展店的證照做成一張矩陣:橫軸是證照,縱軸是店。橫軸至少七格:登記(分支機構或加盟主登記)、稅籍、食品業者登錄與連鎖店資料、使用類組、消防設備與檢修申報及防火管理人、招牌審查許可、勞健保投保單位;每一格填三件事:義務人(哪一個統一編號、哪一位管理權人)、依據與期限、下一個時鐘(招牌五年、防火管理人複訓、登錄每年申報確認、檢修申報頻率)。展店流程用矩陣倒推:簽約前查新址的使用類組與消防既有設備,把類組不符的店面在簽約前剔除;登記週辦分支機構或加盟主登記並取得稅籍,直營行號跨縣市展店的名稱附記分支機構字樣;裝修期並聯消防設備配置、招牌設計對照所在縣市的設置規範與標準圖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的動線;開幕前更新食品業者登錄的餐飲場所與連鎖店資料、完成檢修申報與防火管理人備查、招牌標示許可字號、投保單位到位。關店同樣走矩陣:分支機構依《商業登記法》第14條十五日內廢止登記,稅籍十五日內註銷,登錄的場所資料變更,消防依《消防法》第9條在整棟建築物無使用經報准前仍要申報,招牌拆除或依原許可處理。罰則按格計算但稽查按鏈進行:一間店的登錄資料不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直接處罰,主管機關看到連鎖店資料就會對照其他門市;一間店的消防申報漏了依《消防法》第38條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同一管理權人的其他場所會被一併列管。連鎖的優勢是流程可以複製,前提是矩陣的每一格都有人簽名。
自我檢查清單
- 每一間店的登記主體已寫清楚:直營店共用總部統一編號並辦分支機構或分公司登記,加盟店以加盟主自己的公司或行號登記。
- 行號分支機構已依《商業登記法》第14條於設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跨縣市者名稱依第28條附記分支機構字樣。
- 每一間門市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於開始營業前分別辦稅籍登記,線上訂購與外送平台帳號已在十五日內補辦,統一發票對到正確門市。
- 食品業者登錄已更新各餐飲場所與連鎖店資料,中央廚房或兼營販售者已分別登錄,加盟店以自己的主體登錄。
- 每一間店已分別完成消防檢修申報與防火管理人備查,新址使用類組已在簽約前查明。
- 每一面招牌已依所在縣市設置規範調整尺寸並取得審查許可,許可字號已標示,五年到期日已排入矩陣。
- 加盟主變更時登記、稅籍、登錄、防火管理人與投保單位的期限已同步;關店時分支機構廢止、稅籍註銷與登錄變更已在十五日內辦理。
常見錯誤
- 以為總部有證照分店就不用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每一固定營業場所分別登記,《消防法》第6條每一場所各有管理權人,《建築法》第97條之3每一面招牌各自許可。
- 總部替加盟店登記或讓加盟店用總部公司名義營業——加盟店是獨立主體,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依《公司法》第19條另有刑事責任規定。
- 展店後沒更新食品業者登錄的連鎖店資料——《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把連鎖店資料列為餐飲業應登錄事項,資料不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3款直接處罰。
- 一套招牌圖說全台通用——《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8條允許各縣市在中央規模範圍內另定更嚴的規範,尺寸與突出距離要逐縣市對。
- 分支機構向總部所在地登記——《商業登記法》第14條規定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核准後由該機關以副本抄送本商業所在地政府。
- 加盟主頂讓只換招牌不換登記——負責人變更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十五日、稅籍依《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十五日、登錄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三十日,另設新主體則舊主體要歇業與註銷。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開 第二間 店 要 重新 辦 哪些 證照
登記線:行號依《商業登記法》第14條於設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獨立設帳的分支機構,跨縣市者名稱附記分支機構字樣,公司則辦分公司登記。稅籍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每一固定營業場所於開始營業前分別登記。目的事業線:新址的使用類組重新對照,消防依《消防法》第6條與第9條由該場所管理權人設置設備並檢修申報,招牌依《建築法》第97條之3重新申請審查許可,食品業者登錄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更新餐飲場所與連鎖店資料。勞健保投保單位依登記主體處理。
加盟店 的 證照 可以 用 總部 的 嗎
不可以。加盟店是加盟主自己的公司或行號,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或《公司法》第6條以加盟主為主體,名稱依《商業登記法》第28條或《公司法》第18條自行預查,稅籍、食品業者登錄與勞健保投保單位都以加盟主為主體。總部提供品牌、供貨與圖說,不能以總部名義替加盟店登記,加盟店以總部的公司名義營業而未登記依《公司法》第19條另有刑事責任規定。加盟主換人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十五日內變更登記,稅籍與登錄跟著變。
連鎖 餐飲 的 食品業者 登錄 要 每 一間 店 都 登錄 嗎
看主體。直營店同屬一個食品業者,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餐飲業的應登錄事項包含工廠或餐飲場所基本資料與連鎖店資料,展店時要更新場所與連鎖店資料,兼營製造(中央廚房)或販售者應分別辦理登錄;加盟店是不同的食品業者,各自向所在地衛生局登錄並指定填報人。未辦理登錄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先限期改正,登錄資料不實依第47條第3款直接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展店後沒更新連鎖店資料就是不實的來源;完成登錄後依第7條每年申報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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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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