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物質登錄實務:九十日前送件、三種登錄類別與五年展延
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要在九十日前向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申請登錄並取得核准才能動,既有化學物質年量達一百公斤者六個月內做第一階段登錄;登錄依年量分標準、簡易、少量三類,審查七到九十個工作日,核准後五年有效、每年四到九月申報。本文把免登錄判斷、類別選擇、平台送件、審查補正、登錄後義務、共同登錄與第56條三檔罰鍰寫成一條流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0條把化學物質登錄變成製造與輸入業者的前置義務: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達一定數量者在規定期限內登錄,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者在製造或輸入九十日前申請登錄,兩者都要取得核准後才能製造或輸入。登錄不是毒性化學物質的許可證或登記文件,也不是勞動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3條辦的新化學物質登記,它是所有在國內製造或輸入的化學物質除免登錄者外的一般性資料義務。
程序在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110年11月23日修正全文三十二條。第5條依預估年製造或輸入量把新化學物質分成一公噸以上的標準登錄、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一公噸的簡易登錄、未滿一百公斤的少量登錄;第15條要求既有化學物質年量達一百公斤者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第一階段登錄;第25條把審查期間排成七、十四、四十五、九十個工作日四檔。網路上把第7條寫成登錄條文、把登錄寫成登記、把罰鍰寫成一律三萬到三十萬的文章都不符現行條文。
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處理過半導體與光電材料輸入商、化學品貿易商、塗料與黏著劑製造廠的新化學物質少量與簡易登錄、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聚合物與低關注聚合物判斷、共同登錄協議與年度申報,全台各縣市受理。以下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與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公開說明,把對象、類別、送件、審查、登錄後義務與罰則逐段講清楚。
誰要登錄、誰免:第30條的新與既有、辦法第4條十款免登錄、十六款他法物品與原料仍要
判斷從三個問題開始。你製造或輸入的東西是不是化學物質:辦法第3條定義為自然狀態或經製造過程得到的化學元素或化合物,含維持產品穩定所需的添加劑與製程衍生的非預期成分,不含可分離且不影響穩定性的溶劑;混合物本身不登錄,但混合物中的個別成分要各自判斷;成品不登錄。它是新化學物質還是既有化學物質:列於既有化學物質清冊者為既有,清冊外為新,新化學物質依第30條在製造或輸入九十日前申請,既有化學物質依辦法第15條看年量。有沒有落在免登錄:辦法第4條第1項十款不適用本辦法,天然物質、伴隨試車的機械或設備化學物質、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反應且不可分離的中間產物、國家安全或國防需求、海關監管化學物質、製程排放或產生的廢棄化學物質、無商業用途的副產物或雜質、混合物、成品、已列清冊且適用百分之二規則的聚合物;第2項十六款把依其他法律管理的物品排除,農藥、飼料與飼料添加物、肥料、動物用藥品、藥物、管制藥品、化粧品、食品與食品添加物及容器包裝洗潔劑、菸品、菸酒、放射性物質、事業用爆炸物、管制性化學品、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環境用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但第3項寫明作為這些物品的原料而製造或輸入的化學物質仍適用本辦法,原料進口商不能因為下游是化粧品或農藥就跳過。聚合物有自己的定義:三個以上單體單元以共價鍵相連、總重量百分比大於百分之五十且分子量相同者的重量百分比小於百分之五十;單體或反應體重量百分比未滿百分之二者得不視為化學本體;低關注聚合物須經化學物質管理署審核並符合分子量與寡聚合物含量條件。雜質單一成分不超過重量百分之十、多重雜質總量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選對類別:新化學物質的一公噸與一百公斤兩條線、附表一的用途例外、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一百公斤六個月與分期標準登錄
新化學物質的類別看預估年製造或輸入量:辦法第5條第1項寫明標準登錄達一公噸以上、簡易登錄達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一公噸、少量登錄未滿一公噸中的一百公斤以下。第5條第2項把五種用途或性質交給附表一另判:年量未滿一公噸時科學研發用途無須登錄、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限定場址中間產物與聚合物少量登錄、經事前審定的低關注聚合物無須登錄;達一公噸以上未滿十公噸時前四類簡易登錄、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達十公噸以上前四類標準登錄、低關注聚合物仍少量登錄。附表一備註要留意:未滿一公噸的科學研發用途,學術單位無須報備查,事業廠場用於研究、分析、試樣或檢測者要先報化學物質管理署備查。第6條指定各類別的資料項目:標準登錄依附表二分級並登錄附表三登錄人及物質資訊與附表四危害及暴露評估資訊,簡易登錄依附表五,少量登錄依附表六;附表二的數量級距對其他化學物質是一至十公噸第一級、十至一百公噸第二級、一百至一千公噸第三級、一千公噸以上第四級,對致癌、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物質整體下修一級。第7條讓申請簡易或少量登錄的物質若屬致癌、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第一級者,化學物質管理署得要求改依標準登錄項目提供資料;第8條要求科學研發、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或奈米化學物質另交專用表單。既有化學物質分兩階段:第15條要求年製造或輸入量達一百公斤以上者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依附表七登錄,屆期未取得核准不得製造或輸入,核准後發第一階段登錄碼,未達一百公斤者可自願登錄;第16條授權化學物質管理署依第一階段登錄情形分期指定應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的名單、數量級距與期限,名單與期限在附表九、級距在附表八,列名者依附表三與附表四登錄,限定場址中間產物免辦;第18條在完成附表三後發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完成碼,取得後要主動或依指定期限補登附表四。
登錄平台申請步驤與審查期間:登錄人與代理人、九十日前送件、七十四四十五九十個工作日、補正三十個工作日二次、申覆一次
送件人依辦法第2條是負登錄義務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機關,檢具身分證明、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設立證明;可委任代理人,代理人限具中華民國國籍的自然人或依法設立登記的法人、機構、團體,並附經公證或認證的委任書,國外製造商透過國內代理登錄就是走這條。第31條要求依收費標準繳費、以化學物質管理署指定的網路傳輸系統提交、以中文填寫,非英文的外文資料附中文或英文譯本。時間點只有一個硬規定:新化學物質在製造或輸入九十日前申請,且取得核准後才能製造或輸入,不是先進口再補登錄。第25條的審查期間自收件日起以工作日計:新化學物質少量登錄、低關注聚合物事前審定、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登錄資料保密或展延七個工作日;新化學物質簡易登錄與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十四個工作日;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四十五個工作日;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九十個工作日;少量與簡易登錄若有第9條附款情事得延長為四十五個工作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登錄人。第26條的補正規則:文件欠缺、錯誤或不明確者命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補正,通知補正的次數以二次為限,補正後審查期間重新起算、補正期間不計入,逾期未補正或二次補正後仍未完成者駁回。第30條給一次申覆:對審查結果有疑義得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書面申覆,以一次為限。核准後依第11條發登錄碼,這個碼會跟著物質走到販賣與轉讓。
登錄後的義務:五年效期與屆滿前六到三個月的展延窗、每年四月一日到九月三十日申報、變更工作日、補充資料、販賣轉讓標誌與保密
辦法第12條把新化學物質核准登錄的有效期間定為五年,先後共同登錄者後申請者的效期與先取得核准者一致。第13條的展延窗口是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算的三個月內,也就是屆滿前六個月到三個月之間送件並附預估次年數量:如期申請而尚未准駁者得依原核准內容繼續製造或輸入到審查完成;沒在窗口內申請且尚未准駁者自屆滿翌日起暫停製造輸入;屆滿前完全未申請者自屆滿翌日起失效,須重新登錄;展延類別與原核准不符者也要重新登錄。第24條的年度申報從核准登錄的次年起,每年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依附表十申報前一年的製造及輸入數量,申報不完整者限期補正,逾期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依母法處分,申報與補正用指定網路系統。第27條的變更分三種時鐘:登錄資料變更主動申請或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登錄人基本資料變更於證明文件核發後三十個工作日內,負責人變更六十個工作日內;類別不符者重新登錄,重新登錄獲准或不再製造輸入者得申請廢止原核准並註銷登錄碼。第29條要求有新科學證據、新用途、新毒理或生態毒理、新危害或暴露評估資訊時主動或依指定期限補充。第23條要求販賣或轉讓新化學物質、既有化學物質時提供安全使用資訊與足資識別經核准登錄的標誌。資訊公開是原則:母法第69條第1項寫明依本法登錄的化學物質資料應予公開,辦法第19條列九項公開內容;第20條允許就登錄人資訊、化學物質辨識資訊、製造或輸入資訊、用途資訊四項申請工商機密保密,須符合非一般人所知、具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已採合理保密措施三要件,申請時點是新化學物質登錄、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與納入清冊時,未申請者新化學物質得於展延時、既有化學物質得於核准後補申請;第21條核准保密期間五年、得申請延長,累計新化學物質最長十五年、既有化學物質最長十年。辦法對文件保存年限沒有明文,別自行補數字。
附款、共同登錄與雙軌:第31條附款、第32條資料共用與費用平均分攤、納入清冊、勞動部登記與毒化物許可另一套
核准不一定乾淨。母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化學物質管理署評估新化學物質特性有符合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定義之虞者,核准登錄時附以附款,要求提供危害資訊、更新登錄報告或定期申報運作情形,必要時禁止或限制運作,核准後才發現者得修改或增加附款;辦法第9條把附款情形寫細:毒性有符合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定義之虞者附禁止或限制運作、定期申報、更新報告或提供危害資訊的附款,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限制運作並要求提報暴露及風險評估。第31條第2項是後門:經確認符合毒性化學物質分類定義者依第8條第1項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符合關注化學物質定義者依第24條第1項公告,屆時就進入許可、登記、核可那一套。共同登錄能省錢:母法第32條規定登錄及申報得自行或協議共同為之,同一化學物質的共同登錄人或先後登錄人得協議共用資料無須重複測試,費用分攤協議不成時化學物質管理署得依後登錄者請求酌定平均分攤,付費後同意使用;辦法第10條要求共同登錄合計各登錄人申請總量後登錄,化學物質管理署得依核准總量命依指定類別重新登錄或改採共同登錄,第17條讓既有化學物質同樣適用。第14條的納入清冊是新化學物質的終點:標準登錄滿五年、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滿五年或經公告為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者得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登錄人就標準登錄且已提交危害與暴露評估者或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者得申請納入,納入後依既有化學物質規定辦理。雙軌要分清:勞動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3條另有新化學物質登記,主管機關與平台都不同,用字是登記不是登錄;環境部這一側的登錄核准也不是《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的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母法第34條寫明已登錄的化學物質除經公告為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者依本法管理外,運作依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規辦理。
罰則與審查端視角:第56條三檔罰鍰、二次限期改善才停工、第64條三十日、常見退補與並聯排程
罰則集中在母法第56條,處罰對象是製造或輸入者,分三檔。第1項對未依第30條第1項取得登錄核准而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得按次處罰,經二次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令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第2項對未取得核准而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或未依第30條第3項申報者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限期改善、按次與停工停業退運的條件同第1項。第3項對違反第31條第1項附款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得廢止登錄核准,該化學物質、其化合物及成品由製造或輸入者回收銷毀,必要時主管機關代為執行並收費,這一項沒有按次與停工。第4項對違反辦法中登錄製造或輸入情形、登錄期限、共同登錄方式、登錄後申報或增補、文件保存方式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條件同第1項。第64條把限期改善、申報或改製的期間限在三十日內,除因事實需要經化學物質管理署核准外不得延長。母法第4條第10款把登錄的管理及督導列為中央事項,第5條第8款把登錄與申報事項的查核列為地方事項,所以查核可能由縣市環保局執行。審查端最常退件的點:把混合物當單一物質送件而沒拆成分;聚合物沒附單體與分子量分布佐證卻主張低關注;預估年量落在一百公斤或一公噸邊界卻沒有用量計算依據;致癌、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第一級物質申請少量或簡易;外文檢測報告沒附中文或英文譻本;代理人委任書沒公證認證;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超過六個月才發現。並聯排程上,新化學物質的九十日要排在第一批進口報關之前,登錄碼取得後再啟動工廠登記、毒化物許可或關注化學物質核可等其他程序,展延窗、年度申報窗與工廠端的空水廢申報排進同一張年曆。收到裁處書先在期限內提陳述意見,不服再向環境部提起訴願。
自我檢查清單
- 先判斷是不是化學物質、新還是既有、有沒有落在辦法第4條十款免登錄或十六款他法物品,原料進口一律要判
- 用預估年製造或輸入量選類別:一公噸以上標準、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一公噸簡易、未滿一百公斤少量,研發用途與聚合物對附表一
- 新化學物質在製造或輸入九十日前送件並取得核准,既有化學物質年量達一百公斤者六個月內做第一階段登錄
- 備妥設立證明、代理人公證委任書、成分與分子量佐證、外文資料的中文或英文譯本,以中文在指定網路系統提交並繳費
- 抓審查工作日:少量與第一階段七日、簡易十四日、新標準四十五日、既有標準九十日,補正三十個工作日內且二次為限
- 核准後把五年效期、屆滿前六到三個月的展延窗、每年四月一日到九月三十日的申報窗排進年曆
- 販賣轉讓時附安全使用資訊與登錄標誌,有新毒理或用途資訊主動補充,負責人變更六十個工作日內辦理
常見錯誤
- 先進口再補登錄——第30條要求新化學物質於製造或輸入九十日前申請並取得核准,違反依第56條第1項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 把混合物整瓶送件——混合物本身免登錄但個別成分要各自判斷,成分沒拆等於漏登
- 下游是化粧品或農藥就以為原料免登錄——辦法第4條第3項寫明作為他法物品原料而製造或輸入的化學物質仍適用
- 把登錄寫成登記、把毒管法第7條當登錄條文——登記是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3條用語,第7條是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登錄義務在第30條
- 以為罰鍰一律三萬到三十萬——新化學物質未登錄二十萬到二百萬、既有未登錄或未申報三萬到三十萬、違反附款十萬到五十萬
- 展延等到期滿——窗口是屆滿前六個月起算的三個月內,沒在窗口內申請就自屆滿翌日暫停,完全未申請則失效重新登錄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新化學物質 登錄 什麼時候要辦 多久核准?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0條規定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者應於製造或輸入九十日前向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申請登錄,取得核准後才能製造或輸入。類別依預估年量:一公噸以上標準登錄、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一公噸簡易登錄、未滿一百公斤少量登錄,研發用途、限定場址中間產物、聚合物與低關注聚合物另依附表一。審查依辦法第25條以工作日計:少量登錄七日、簡易登錄十四日、標準登錄四十五日,有附款情事的少量與簡易得延長為四十五日一次;補正三十個工作日內、二次為限且補正期間不計入。核准後發登錄碼,有效期間五年。未登錄依第56條第1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既有化學物質 也要登錄嗎 一百公斤 怎麼算?
要。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15條規定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一百公斤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依附表七申請第一階段登錄,屆期未取得核准不得製造或輸入,核准後發第一階段登錄碼;未達一百公斤者可自願登錄。第16條授權化學物質管理署依第一階段登錄情形分期指定應完成標準登錄的名單、級距與期限,列入附表九者依附表三與附表四登錄,限定場址中間產物免辦。年量以該既有化學物質的製造加輸入量計,混合物中的成分要拆開各自算,作為農藥、化粧品等他法物品原料的化學物質仍要算。未登錄或未依第30條第3項每年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申報者,依第56條第2項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化學物質登錄 和 勞動部 新化學物質登記 毒化物許可 一樣嗎?
三套不同制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的化學物質登錄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0條,是所有在國內製造或輸入的化學物質除免登錄者外的資料義務,用字是登錄。勞動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3條另有新化學物質登記,主管機關、平台與用字都不同,同一物質可能兩邊都要辦。毒性化學物質的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是母法第13條對已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的管制,登錄核准不等於這些文件;母法第34條寫明已登錄的化學物質除經公告為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外,運作依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規辦理。第31條的附款是橋:登錄審查認為有毒性或關注之虞者附款要求資料或限制運作,確認符合定義後公告列管,才進入許可登記核可那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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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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