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農業設施容許申請實務:窗口、審查與建照連動地圖
嘉義縣市農地要蓋資材室、集貨場或畜舍,先分清有沒有固定基礎:有固定基礎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先向農業主管機關取得容許使用,再向建管機關辦建照。窗口確認、審查重點、退件原因與建照水保連動,下文排成嘉義版地圖。
先給結論:嘉義縣市農地上任何有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都要走「農業機關核容許、建管機關發建照」的兩段式程序,少了容許使用同意書,建照這一段不會開始。無固定基礎的臨時性生產設施雖免建照,但《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授權縣市政府訂審查規範,並非放任。
多數申請人把容許使用想成「填表蓋章」,實際上審查端看的是農業部訂定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2條要敘明十件事的經營計畫,以及設施面積是否撐得起農業經營的必要性。資材室面積跟著農地面積走,農機具室則按自有農機投影面積換算。
下文依序處理五個問題:怎麼判定路線、嘉義縣市的窗口與動線怎麼確認、審查端拿什麼標準看件、哪九種情形會被不予同意、拿到容許後建照與水土保持怎麼接。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習慣先站在審查桌那一側把件看一遍,再替申請人補齊。
路線判定:固定基礎、設施類別與土地屬性三個問句
先問有沒有固定基礎。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無固定基礎的臨時性生產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但縣市政府得自訂審查規範,嘉義縣市有無另訂要先問農業主管機關。再問設施類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條分農作產銷、林業、自然保育、水產養殖、畜牧、休閒農業、綠能七類,資材室、溫網室、集貨場都歸農作產銷設施。最後問土地屬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條把非都市土地的農牧、林業、養殖、國土保安用地,與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內土地都列為農業用地,都市土地申請時另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嘉義在地條件對申請人的意義:兩個主管機關、兩種土地環境
嘉義縣政府與嘉義市政府是兩個獨立的縣(市)主管機關,同一位申請人若農地分別坐落兩地,就要面對兩套受理動線,以及各自可能訂定的審查作業規定。嘉義縣市農地可能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也可能是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前者要多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後者要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用地別容許項目逐條核對,這是《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退件的常見原因。山坡地範圍內的農地,容許使用之外還會被要求依《水土保持法》體系另辦程序。在地審查要點與查處重點會更新,送件前向受理窗口索取最新版審查作業規定與委辦公告,比任何二手經驗可靠。
在地窗口與申請動線:公所還是縣市政府,先查委辦公告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申請書與文件各備三份,向土地所在地的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5條允許縣市政府委辦公所受理並公告,多數縣市實務上由公所收件。嘉義縣市有無委辦以該縣市公告為準,送件前先確認第一線窗口是公所還是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核心文件: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經營計畫、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比例尺不小於五百分之一的設施配置圖(畜牧設施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土地非單獨所有時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審查合格後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審查期限辦法未定。
審查端在看什麼:經營計畫十事項、必要性相當與配置圖
審查端先讀計畫,再對圖。《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2條要求經營計畫敘明設施名稱、設置目的、生產計畫、地號與興建面積、現耕經營概況、農機具、建造方式、用水與廢污水處理、周邊環境影響、廢棄物再利用共十項;審查端會拿生產計畫對照現耕規模,規模撐不起設施,就落入「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當」的不予同意事由。對圖時看兩件事:設施配置圖比例尺是否達五百分之一(畜牧設施一千二百分之一),以及設施有沒有壓到農路或灌排系統,妨礙道路通行與妨礙農田灌排都是明文的不予同意款。用地別是否容許則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核對,附表一並要求儘量避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面積怎麼算才不會被砍:資材室、農機具室、集貨場與四成上限
面積有兩層天花板。上層是總量:《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規定全部農業設施面積不得超過坐落農地面積的百分之四十,溫網室等農業生產設施與依《畜牧法》申請的畜牧設施不計入,農舍面積則要一併納入。下層是各細目上限,見同辦法附表一:農業資材室在坐落農地達 0.1 公頃以上時每 0.1 公頃得蓋樓地板 20 平方公尺,最大 200 平方公尺;農機具室沒有固定上限,以自有農機具垂直投影面積 2.5 倍計算;集貨運銷處理室樓地板最大 990 平方公尺。實務上常見把 0.25 公頃農地的資材室寫成 200 平方公尺,正確上限只有 50 平方公尺,多寫的部分會被削掉。
九款不予同意與失敗代價:退件只是最輕的結果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的九款不予同意事由,退件多出自此:補正屆期不補、經營計畫顯不合理或必要性顯不相當、不符用地別容許項目、面積或內容不符辦法、名下其他農地或設施閒置違規、妨礙道路通行、妨礙農田灌排、養殖用水不合法、養殖土方外運或屬採取土石後遺留坑洞、違反其他土地管制法令。退件只是最輕的結果。未經容許先動工,農業端視為未作農業使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與相關稅賦優惠連帶受影響;未領建照就蓋,建管端依《建築法》第25條處理擅自建造。收到不予同意或處分,救濟只到陳述意見與訴願,結果依事實與證據而定。
容許之後才開始:建照、雜項執照與水土保持的接力
容許使用同意書只是建照的入場券。《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有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先取得容許使用,再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只有面積 45 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者免建照,兩個要件缺一不可。有頂蓋、樑柱或牆壁的溫室、農機具室、集貨場屬《建築法》第4條的建築物,新建要請領建造執照;圍牆、水塔、駁崁、擋土牆屬《建築法》第7條的雜項工作物,要請領雜項執照;非都市土地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送件。農地在山坡地範圍者,另依《水土保持法》體系辦水土保持程序,水保設施面積會回頭算進容許使用的四成總量。
自我檢查清單
- 已確認設施有無固定基礎,並向嘉義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問過無固定基礎臨時性設施的審查規範。
- 已查清嘉義縣市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5條的委辦公告,知道第一線窗口是公所還是縣市政府。
- 經營計畫十項全部填實,生產計畫與現耕面積、農機具數量彼此對得上。
- 資材室面積已按每 0.1 公頃 20 平方公尺換算,農機具室已備妥農機使用證並以投影面積 2.5 倍計算。
- 設施配置圖比例尺達五百分之一(畜牧設施一千二百分之一),設施位置避開農路與灌排系統。
- 名下其他農地與既有農業設施全部盤點過,沒有閒置或違規使用。
- 已規劃容許後的建照或雜項執照路線,並確認農地是否在山坡地範圍需另辦水土保持程序。
常見錯誤
- 以為無固定基礎就完全不用申請——嘉義縣市若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訂有審查規範,仍會被要求依規範辦理,甚至被認定為違規使用。
- 拿到容許使用同意書就直接動工——有固定基礎且超過 45 平方公尺或非一層樓的設施仍須建照,未領建照即屬《建築法》第25條的擅自建造。
- 0.25 公頃農地的資材室直接填 200 平方公尺——附表一的上限是每 0.1 公頃 20 平方公尺,實際只有 50 平方公尺,超額部分被削減或整件退回。
- 農地上已有農舍還申請資材室或管理室——附表一明文排除,直接不予同意。
- 把民國 92 年 1 月 13 日前既存設施的 250 平方公尺免建照規定套到新建案——該規定只適用修正施行前已興建的設施,新建案不能援用,仍須辦建照。
- 忽略名下另一筆農地的舊設施違規——落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其他農地或農業設施閒置或未符規定使用」的不予同意事由,新案連帶被拒。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嘉義 農業設施容許 要去公所還是縣政府
看嘉義縣或嘉義市有沒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5條把權限委辦給鄉(鎮、市、區)公所並公告。多數縣市實務上由土地所在地的公所受理,但委辦範圍與項目各縣市不同,送件前先向農業主管機關或公所確認,避免文件在兩個層級之間來回。
嘉義農地蓋資材室 可以蓋多大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一,農業資材室的樓地板面積跟著農地面積走:坐落農地達 0.1 公頃以上者,每 0.1 公頃可蓋 20 平方公尺,最大 200 平方公尺,所以要有 1 公頃農地才蓋得到上限,0.25 公頃只有 50 平方公尺。農地上已經有農舍的,資材室與管理室一律不得申請。
農地先蓋鐵皮屋再補容許 嘉義會怎樣
風險在兩端。農業端會把未經容許的固定基礎設施視為未作農業使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拿不到,相關稅賦優惠連帶受影響,而且日後名下任何一筆農地再申請容許,都可能因「其他農業設施未符規定使用」被不予同意。建管端則依《建築法》第25條認定擅自建造,主管建築機關得派員進入土地勘查。順序永遠是先容許、再建照、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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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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