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市農地稅務優惠申辦:土增稅、遺贈稅與地價稅
嘉義縣的農地稅務優惠從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開始(水上鄉公所 21 個工作天、效期六個月、第一筆 500 元每增一筆 300 元),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民雄稽徵所與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結束;中間有一套別縣少見的定期檢查:縣府每年 7 月底前調取未滿五年的免稅農地移轉案件,抽取 180 件實地查核,未農用者限期恢復、複查未恢復即追繳。嘉義市由區公所審理核發證明、期限二十一日,另有聯合取締小組把追繳稅賦與農用證明案件簿註記綁在一起。
嘉義的農地稅務優惠有一張看得見的抽查名單。「嘉義縣農業用地賦稅減免優惠案件定期檢查或抽查作業要點」民國 93 年訂定、109 年 12 月修正,規定縣府每年 7 月底前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民雄稽徵所、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及民雄分局調取未滿五年的免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農地移轉案件,抽取 180 件為檢查對象,會同有關機關人員實地查核,8 月至 12 月底完成;經實地查核者除必要外三年內免再抽查;未作農業使用者書面通知限期恢復並排定複查,複查仍未恢復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處理,稅捐機關應依法追繳遺產稅、贈與稅或地價稅。
另一條線是時點。《土地稅法》第39條之3規定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要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漏了只剩繳納期間屆滿前一小段補救;《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與第20條第1項第5款的五年列管,讓繼承與受贈農地在五年內不能停止農業使用;證明書本身效期六個月。嘉義市把稅務追繳寫進「嘉義市政府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聯合取締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違規確認後通知國稅分局或稅務局追繳,並在農用證明案件簿註記、日後移轉時由區公所註記。
本文按三種稅拆三條申辦線,再講農用證明審查端的認定標準、嘉義縣公所受理與嘉義市區公所委辦的差異、抽查要點與聯合取締對優惠的影響,最後把嘉義縣市的窗口排成一張表。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嘉義農地稅務案時一律先查前手免稅移轉是否在五年內,再排證明與申報時點。
先把三條線分開:移轉課的土增稅、繼承贈與課的遺贈稅、每年課的地價稅
三種稅的節奏不同:土地增值稅在移轉時向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或嘉義市財政稅務局)申請不課徵,遺產稅與贈與稅在繼承或贈與時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民雄稽徵所或嘉義市分局主張扣除或不計入,地價稅每年依土地現況課徵。共同的鑰匙是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用途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3條只有兩種: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申請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及依第38條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第39條規定申請時檢具證明書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地價稅能否改課田賦不靠這張證明,而是《土地稅法》第22條的要件認定,嘉義縣農業處的檔案下載備有「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使用申復書」,供地價稅查編時主張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土地使用。嘉義縣的證明依「嘉義縣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及核發處理規定」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的土地(農地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細部計畫未完成或應辦重劃、區段徵收尚未公告實施者)加附都市計畫分區證明向縣府申請,農業處另備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嘉義市依市訂作業要點委由區公所審理核發。
土地增值稅不課徵:申報時註明是關鍵、繳納期滿前還能補、再移轉會回溯課徵
法源是《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2項另讓耕地移轉給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與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經縣市政府同意也可申請。申請時點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權利人與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在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沒註明的可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無須申報移轉現值的案件由稽徵機關通知、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不課徵之後的責任在第39條之2第2項至第4項:承受人持有期間被查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或恢復後再犯,再移轉時應課徵;配偶間相互贈與的未作農業使用情事合併計算;再移轉依法應課徵時,以民國 89 年 1 月 6 日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嘉義縣的觸發點是抽查要點:未滿五年的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每年被調取、抽 180 件實地查核,勘查小組由經濟發展處或地政處、財政稅務局、地政事務所與鄉(鎮、市)公所組成;嘉義市的觸發點是聯合取締小組,成員含財政稅務局與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違規確認後直接通知追繳。網路上常被引用的《土地稅法》第55條之2罰鍰其實已在 89 年刪除,現行法沒有罰鍰,回溯課徵的金額卻往往更重。
遺產稅與贈與稅:全數扣除的門與五年列管的牆,嘉義的 180 件抽查怎麼運作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時,價值全數自遺產總額扣除;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的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其他人則沒有這項優惠。牆則是五年列管:承受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或恢復後再犯,應追繳應納稅賦,只有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種例外。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免徵田賦十年,數位繼承人協議由一人繼承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的,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嘉義縣把五年列管做成年度作業:每年 7 月底前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民雄稽徵所、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及民雄分局調取未滿五年的免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農地移轉案件,抽取 180 件為檢查對象會同有關機關實地查核,8 月至 12 月底完成,經實地查核者三年內免再抽查;未農用者書面通知限期恢復並排定複查,複查仍未恢復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處理並追繳。繼承的茶園、果園與魚塭要留下耕作、放養與出貨紀錄,五年內的休耕也要能證明是休耕而非荒廢;國稅局在申報實務上提醒,五年內繼承取得且持續作農業使用的農地,下一次申報遺產稅時仍要計入遺產總額再檢附農用證明主張扣除。
地價稅與田賦:非都市土地看編定、都市土地看五款,農業房屋免徵與農舍課稅是兩回事
《土地稅法》第22條讓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徵收田賦,都市土地須符合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等五款情形之一,第2款與第3款限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第27條之1授權行政院停徵田賦,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起停徵,符合要件的農地實際上田賦與地價稅都免繳。嘉義市的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農地不會自動課田賦,依市訂保護區農業區審查要點設置的設施本身有基地 3,000 平方公尺、退縮 5 公尺與坡度 30% 等要件,設施不合規或地上有車庫、水泥鋪面、營業使用就會改課地價稅;閒置農地經通知限期使用仍不使用,《土地稅法》第22條之1定有荒地稅。至於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免徵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等,以及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與堆肥舍,減免要在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逾期自次期適用;農舍屬建築物,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符合自住要件者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嘉義的阿里山茶區烘乾機房、沿海禽舍與平原溫室都在條文明列的免徵範圍,但要記得每期開徵四十日前向財政稅務局申報。
農用證明審查端在看什麼:三款認定、四款不得、六款例外、一次勘查、六個月效期,加上嘉義縣市的審查小組與費率
認定基準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的三款:土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休耕、休養、停養或不可抗力視同);地上有農業設施者附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免建照者免附建照;地上有農舍者附農舍建築執照。不得認定的四款在第5條:設施或農舍超過核准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多筆合併申請農舍後土地已移轉致不符原要件、現場阻斷排灌水系統、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的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第6條的六款部分面積例外是編定前既存墳墓、十平方公尺以下土地公廟、無償供公眾使用道路、編定前合法房屋、農村再生公共設施與共有地他共有人違規。第7條附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與身分證明,都市土地加分區證明;第10條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申請人到場指界、界址不明自行向地政機關鑑界;第12條可補正者限期補正否則駁回;第13條規費第一筆新臺幣五百元、每增一筆加收三百元;第14條證明書有效期限六個月。嘉義縣的處理規定讓受理機關組審查小組(農業、地政、建設、環保或民政清潔隊單位),應辦理實地會勘並填具會勘紀錄表,核發後登錄農地管理資訊系統並列冊;水上鄉公所自訂 21 個工作天,第二份起證明書每份 100 元,駁回不退費,縣府網站舊書表頁寫的第二筆起 200 元是 109 年修正前的舊費率。嘉義市的審查小組由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環境保護局、地政事務所及區公所人員兼任,核發期限二十一日,西區區公所的問答補充了尺度:整筆勘查、農舍須檢附使用執照、私設圍牆與水泥柏油路面須有雜項執照、土地公廟限 92 年 11 月 28 日前既存且十平方公尺以內、都市計畫農業區的建地目土地實際種植且符合農業用地定義者得核發。
在地事實對申請人的意義:山區茶咖啡、沿海養殖、平原雜糧、嘉義市的限制耕作農地與聯合取締
嘉義縣的農地分三塊。山區的茶與咖啡:竹崎、梅山、番路、阿里山是 115 年乾旱茶的救助地區,茶園繼承與分割案多,山坡地的整坡與擋土若沒有水利處水土保持科的核可,在農用認定時會被歸入第5條的障礙物與水泥。沿海的養殖:布袋、東石、義竹的文蛤、牡蠣與鰻魚(115 年鰻魚生產量約 1,000 公噸、占全國約 12.5%),魚塭作農業使用的認定要看放養與養殖登記,休養期要能證明。平原的雜糧蔬果與花卉:青割玉米、硬質玉米、蘆筍、落花生、西瓜、洋香瓜是 115 年豪雨救助品項,露天田區的休耕紀錄與災害救助申請本身就是農用的證據。對稅務優惠的意義有三。第一,每年 180 件的抽查讓「拿到證明就放著」在嘉義縣比別縣更危險,五年內的農用紀錄要成冊。第二,填土是常見的追稅起點,現行依「嘉義縣農業用地填土應注意事項」申請、切結並辦開工竣工申報,沒有紀錄的墊高既是第5條的障礙物也是《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的案件。第三,嘉義市多兩層:「嘉義市農作物污染防制自治條例」讓重金屬超標農地被公告為限制耕作農業用地,只能種非食用或推薦作物,違規種植經通知未改善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剷除銷燬;聯合取締小組把「已取得使用執照之農舍」也列入查處,違規確認後通知國稅分局或稅務局追繳並在農用證明案件簿註記,日後移轉時區公所會註記。
在地窗口與申辦動線:公所農經課或區公所、農村發展科、財政稅務局、南區國稅局分局
嘉義縣的動線排五站。第一站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農經課(例如水上鄉公所農經課,電話 05-2682406):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備妥申請書、審查表、切結書、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設施的容許使用同意書或使用執照、農舍使用執照,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另附分區證明,配合一次勘查到場指界,21 個工作天。第二站嘉義縣政府農業處農村發展科(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農業處總機 05-3620123,農村發展科 05-3620005):農地管理、第38條之1證明、填土注意事項的申請與竣工、賦稅減免抽查列管都在這一科,名下農地若有查處紀錄先處理再申請。第三站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土地增值稅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註明農業用地字樣並附證明書,地價稅改課田賦依《土地稅法》第22條提出認定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土地使用用申復書主張,農業房屋的房屋稅減免在每期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第四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或民雄稽徵所:遺產稅與贈與稅申報時檢附證明書主張扣除或不計入,並把五年列管與每年 180 件抽查記在行事曆。第五站嘉義縣水利處水土保持科(專線 05-3621057):坡地農地的水保紀錄先查清楚。嘉義市改走區公所:東區區公所社建課(專線 05-2289020)、西區區公所(05-2840850)審理核發證明、期限二十一日,建設處農林畜牧科(05-2290357)主政農地與限制耕作農地公告,稅務窗口是嘉義市財政稅務局與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先跑農業機關再跑稅務機關,證明書的六個月效期要蓋住稅務申報的時點。
自我檢查清單
- 已確認要辦的是土地增值稅不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扣除、還是地價稅改課田賦,並對到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或民雄稽徵所、嘉義市分局。
- 土地增值稅案已提醒代書在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未註明者在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
- 農地上的設施有容許使用同意書與建照或完工申報、農舍有使用執照,現場沒有未申請的填土、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情形。
- 農用證明已向土地所在地公所(嘉義市向區公所)申請,21 個工作天內核發,勘查當天到場指界,六個月效期涵蓋稅務申報時點,規費按第一筆 500 元每增一筆 300 元準備。
- 繼承或受贈農地已排好五年內的農業使用計畫並留下耕作、放養或出貨紀錄,知道縣府每年抽取 180 件實地查核。
- 山區坡地已向水利處水土保持科確認整坡與擋土有水保核可,嘉義市農地已確認未被公告為限制耕作農業用地。
- 茶葉烘乾機房、禽舍、溫室與農機具倉庫的房屋稅減免已在每期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農舍已設稅籍並依實際使用申報。
常見錯誤
- 拿到證明就停耕——嘉義縣每年 7 月底前調取未滿五年的免稅移轉案件、抽 180 件實地查核,未農用者限期恢復,複查未恢復即追繳遺產稅、贈與稅或地價稅。
-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沒註明農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只能在繳納期間屆滿前補申請,逾期就要繳土地增值稅。
- 把不課徵當免徵——承受人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依限恢復,再移轉時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課徵,原地價回溯到 89 年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現值。
- 按舊費率準備規費——縣府舊書表頁的第二筆起 200 元是 109 年 7 月修正前的數字,現行為第一筆 500 元、每增一筆 300 元,第二份證明每份 100 元。
- 嘉義市農舍沒有使用執照就送農用證明——區公所審查要求農舍須檢附使用執照,私設圍牆與水泥柏油路面須有雜項執照,否則整筆不認定。
- 拿一年前的農用證明去辦稅——證明書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4條有效期限六個月,逾期失其效力。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嘉義 農地 過戶 土增稅 不課徵 農用證明去公所辦嗎 要多久
是。嘉義縣依「嘉義縣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及核發處理規定」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的土地才向縣府申請;水上鄉公所農經課載明完成審核核發所需工作天 21 日,規費第一筆 500 元、每增一筆 300 元,第二份起每份 100 元,駁回不退費,證明效期六個月。嘉義市由區公所審理核發、期限二十一日。拿到證明後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檢具證明書向財政稅務局申請不課徵;漏註明只能在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
嘉義 繼承農地 免遺產稅 五年內會被查嗎 怎麼查
會。「嘉義縣農業用地賦稅減免優惠案件定期檢查或抽查作業要點」規定縣府每年 7 月底前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民雄稽徵所、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及民雄分局調取未滿五年的免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農地移轉案件,抽取 180 件會同有關機關實地查核、8 月至 12 月底完成,經實地查核者三年內免再抽查;未作農業使用者書面通知限期恢復並排定複查,複查仍未恢復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處理,稅捐機關追繳遺產稅、贈與稅或地價稅。繼承的茶園、果園或魚塭要留耕作、放養與出貨紀錄。
嘉義市 農地 被公告限制耕作 還能辦農用證明嗎
要先看實際使用。「嘉義市農作物污染防制自治條例」規定食用作物可食部分重金屬超標的農地由市府公告為限制耕作農業用地,實際耕作者得種植非食用作物植生復育或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推薦的食用作物,其他食用作物須經市府審查核定;違規種植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剷除銷燬。農用證明由區公所審查小組(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環保局、地政事務所、區公所)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認定,合規種植非食用作物仍屬農作使用,但要先向建設處農林畜牧科(05-2290357)確認公告內容與允許品項。
嘉義農地稅務初判
移轉、繼承或贈與嘉義農地之前,把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地上設施與農舍現況照片、前手取得方式與時間、預定時程傳給偉騰開發興業,我們先判斷是否落在五年抽查母體,再排公所農用證明與稅務申報的時點,指出會被追稅的風險。電話 0965-855-538,或加 LINE 傳資料,免費書面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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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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