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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市土資場設置實務:土石方流向、選址檢核與環保水保配套

嘉義縣僅新港、鹿草兩座合法土資場,嘉義市掛零,餘土去化缺口大。本文拆解嘉義縣水利處初審複審與嘉義市設置營運雙許可的門檻、退距、保證金、流向申報與稽查補正,讓設場與地主先做書面判斷。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嘉義縣市、雲林縣、台南市(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的土資場設置與土方資源管理,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再決定是否委託。

服務項目
土資場設置與土方資源管理:土資場設置許可、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申請、收容處理計畫書、土資場擴充變更、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申報、土資場水保計畫、土資場環保設施、暫置場合法化
承辦公司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服務範圍
嘉義縣市、雲林縣、台南市(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
官方參考
嘉義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嘉義縣政府法規系統)、嘉義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嘉義市政府法規系統)、嘉義縣政府水利處土資場設置審查說明
法規依據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各縣市土石方自治法規、《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法》(達門檻之開發行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用地相容與變更)、空污、水污、廢清等環保法規(營運期義務)
應備文件
土地謄本、地籍圖與使用分區資料、預定收容規模與土方來源構想、聯外道路與運輸動線現況、既有許可與查核紀錄(既有場)
常見退件與誤判
把嘉義市的場套用嘉義縣門檻送件;引用已廢止的嘉義縣設置管理要點或舊條例名稱;基地離五戶以上住家或學校不足一百五十公尺才發現
諮詢方式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電話 0965-855-538。

嘉義縣目前只有新港與鹿草兩座合法土資場,嘉義市則一座都沒有,而鐵路高架化、南科嘉義園區與中埔、馬稠後產業園區同時出土,每一車餘土都在找去處。想在嘉義設場、把暫置場轉正或擴充既有場的人,第一個問題是縣與市根本是兩套規則。

嘉義縣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剛把自治條例改名並修正為四十六條,設置審查由水利處水利行政科分初審、複審受理,保證金每公頃十萬元;嘉義市則沿用一百一十三年修正的市自治條例,設置與營運雙許可,保證金每公頃一百萬元。門檻、退距、期限與罰則都不一樣,本文逐項拆開。

偉騰開發興業的團隊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領,長年處理土石方流向、非法棄置與土資場設置的行政程序,熟悉環保端與工務端各自盯什麼。以下用嘉義縣市的公開法規與稽查紀錄,整理窗口、案型、動線、加嚴規定、稽查補正與證照順序,供地主與業者先做書面判斷。

嘉義縣走水利處、嘉義市走都發處:先認清窗口

嘉義縣與嘉義市的土資場窗口分屬不同體系。嘉義縣依《嘉義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以縣政府為主管機關,土資場設置審查由縣府水利處水利行政科受理,分初審與複審兩階段;工程餘土處理計畫與運送證明,則依工程性質分由工程主辦機關、縣府建築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依同條例第19條,平地土資場面積五公頃以下、容量十萬立方公尺以下,且不涉環評、水保與變更編定者,設置許可得委由鄉鎮市公所核發,新港、鹿草一帶的小型平地案第一站可能是公所。嘉義市另有《嘉義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市府設營建剩餘土石方違規堆置聯合稽查小組,由秘書長召集,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每日下午三時前彙整檢舉,違反自治條例者由建管科裁處。

兩座合法土資場對上滿地工地:嘉義的去化缺口與案型

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的場所查詢,嘉義縣現有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僅兩場,皆為私人團體設置:新港鄉場屬填埋兼轉運型,年核准處理量七十三萬立方公尺,收受全部類別餘土,剩餘填埋量已不多;鹿草鄉場為純轉運型,年核准處理量三十五萬六千四百立方公尺,營運期限到民國一百一十六年八月底。嘉義市三類收容處理場所掛零,每年超過八百處施工中工地的餘土全得外運。鐵路高架化、南科嘉義園區、中埔與馬稠後產業園區陸續施工,周邊建案跟著增多;第五河川分署的朴子溪、八掌溪疏濬土方持續標售並設無償媒合平台。這種工程出土多、合法去處少的結構,使嘉義的案型集中在三類:新設轉運或填埋型土資場、既有暫置場合法化與擴充變更、公共工程餘土交換。

送件動線:嘉義縣初審複審兩階段、嘉義市設置營運雙許可

嘉義縣的土資場設置採初審、複審兩階段。依《嘉義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向水利處水利行政科送初審後,機關於兩個月內提出意見;初審通過後須在六個月內申請複審,複審於三個月內彙整各單位意見,環評與水保的審查時間另計。核准後依同條例第23條按核准面積每公頃繳納十萬元保證金。文件以水利處檔案區公布的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修訂版條例為準,已廢止的設置管理要點格式再送就是退件。嘉義市則是設置與營運雙許可:依《嘉義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19條,取得設置許可後一年內建成並申請營運許可,僅得展延三個月;第21條保證金為每公頃一百萬元,第23條營運許可最長五年、每次展期不逾三年,第38條另收審查與許可規費。

選址加嚴:嘉義縣一百五十公尺退距、嘉義市都市計畫分區限制

嘉義縣的選址門檻直接寫在自治條例。依《嘉義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平地土資場基地至少一公頃、容量一萬立方公尺以上,山坡地則要十公頃、容量十萬立方公尺以上,出入道路寬達八公尺,與鄉村區、五戶以上住家、住宅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及文教設施退距一百五十公尺以上;第18條排除地質不良或有崩塌之虞處、重要水庫集水區與河川區域、水源保護區及取水體一千公尺內土地。朴子溪、八掌溪等中央管河川的河川區域直接出局,山區又碰上十公頃門檻,可選平地不多。嘉義市依《嘉義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須符合都市計畫,限農業區、保護區、乙種工業區或其專用區,面積至少一公頃,第27條另要求期滿覆土五十公分以上並植生綠化。

稽查與補正:嘉義縣環保局流向認定與一年內變更展延大限

嘉義縣稽查主力是環保局。一百一十四年一至八月,縣環保局受理非法填土陳情一百一十七件,六十二車次因未攜帶隨車證明文件依《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裁罰三百七十二萬元,並明示不明來源土方未經土資場即屬廢棄物,查獲點遍及大林、中埔、竹崎等鄉鎮。土資場本身受《嘉義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34條、第35條拘束,未簽發憑證申報或未依核准內容營運,處二萬元至十萬元,得暫停營運一至三個月,嚴重者廢止許可。更要緊的是第41條: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的場,設施、核准項目或期限不符者,須於施行日起一年內申請變更或展延。嘉義市聯合稽查小組則在稽查後七日內查明法條轉請裁處;接到處分先在期限內陳述意見並補正憑證,不服再提訴願。

流向申報與月報:嘉義縣運土車追蹤、月報核對與農地填土審查

嘉義縣的出土端規則寫得很細。依《嘉義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開工前須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申報餘土與需土資料;第8條與第16條要求運土車輛裝設GPS;第9條出土期間每月底前依運送證明上網申報月報表、次月五日前核對。收容端同樣有量的管制:第24條限制既有目的事業處理場所每日收受餘土不得逾一千五百立方公尺。嘉義市依《嘉義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與第14條,裝設具逐車追蹤流向功能設備的工程得免抽查,未申報月報則依第30條處一萬元至五萬元。填入農地的土方另受嘉義縣農業處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公告的農業用地填土應注意事項拘束,來自收容處理場所者須先取得農業單位審查意見。

在地事實對申請人、地主與業者的意義:先分縣市,再排順序

把在地事實收攏,嘉義土資場案的判斷可以很具體。先分縣市:嘉義縣走水利處水利行政科的初審複審,嘉義市走設置加營運雙許可,市區保證金每公頃一百萬元是縣的十倍,資金結構第一天就要算清。再看順序:非都市土地先確認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山坡地先算水土保持計畫、達門檻者先辦環評,這些時間決定開場日;不涉環評水保與變更編定的小型平地案,嘉義縣還有公所核發許可的捷徑。對地主而言,嘉義縣環保局已把未經土資場的不明土方一律視為廢棄物,出借農地回填的風險落在土地所有權人身上,農業處的填土審查意見是保命符。既有場在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修法後只有一年補辦變更或展延,新港場填埋量見底、鹿草場一百一十六年到期,全縣年處理量的缺口正是新設場的市場。

自我檢查清單

  • 確認基地在嘉義縣或嘉義市,分別套用《嘉義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或《嘉義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的門檻與保證金
  • 嘉義縣案先核對第17條的面積、容量、八公尺出入道路與一百五十公尺退距,再對第18條排除區逐項自查
  • 嘉義市案先確認都市計畫分區是否為農業區、保護區、乙種工業區或其專用區,且面積至少一公頃
  • 山坡地案預排水土保持計畫、達門檻者預排環評,兩者時間不計入複審三個月,據此回推開場日
  • 設置文件採水利處檔案區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修訂版條例的格式,不再引用已廢止的設置管理要點
  • 營運前建好逐車紀錄、運送證明與月報流程,月底上網申報、次月五日前核對,收受量對照每日管制
  • 既有場盤點設施、核准項目與期限是否符合新制,於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內申請變更或展延

常見錯誤

  • 把嘉義市的場套用嘉義縣門檻送件——保證金、營運許可與都市計畫分區全部對不上,退件重跑
  • 引用已廢止的嘉義縣設置管理要點或舊條例名稱——文件版本不符,水利處初審直接退回補正
  • 基地離五戶以上住家或學校不足一百五十公尺才發現——嘉義縣第17條退距不符,整筆土地作廢
  • 先簽地再算水保與環評時程——複審三個月之外的審查空窗拉長,開場日一延再延
  • 收土不簽發憑證、月報遲交——嘉義縣第34條罰鍰加暫停營運,嚴重者廢止許可
  • 既有場忽略一百一十五年修法的一年補辦期——設施或期限不符新制,展延時被要求重新變更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嘉義 土資場 申請 要 找 水利處 還是 環保局?

嘉義縣的土資場設置許可由縣政府水利處水利行政科受理初審與複審,依據是《嘉義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環保局管的是空污、水污與土方流向稽查,不核發設置許可。嘉義市則依市自治條例辦設置與營運許可,違規堆置由市府聯合稽查小組處理。

嘉義市 想 設 土資場 要 多少 保證金 多久 要 蓋好?

依《嘉義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保證金按核准面積每公頃一百萬元;第19條要求取得設置許可後一年內建成並申請營運許可,只能展延三個月;第23條營運許可最長五年,每次展期不超過三年。嘉義縣同類保證金為每公頃十萬元,差距很大,選址前先確認在縣或市。

嘉義 農地 回填 土方 被 環保局 查 怎麼 辦?

嘉義縣環保局的認定原則是未經土資場的不明來源土方一律視為廢棄物,運送車輛未攜帶隨車證明文件會依《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裁罰,提供土地者另有刑事責任規定。接到通知先在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補齊土方來源憑證與農業處填土審查意見;對處分不服可提訴願。日後填土前先取得農業單位審查意見最保險。

嘉義土資場初判

手上有嘉義縣或嘉義市的土地想設土資場、暫置場要轉正,或既有場面臨一年內變更展延,先把地號、分區與現況照片透過 LINE 傳給偉騰,我們依縣市自治條例做書面初判;電話 0965-85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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