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變更登記的證照連鎖:改名、遷址、換負責人、增減營業項目後哪些證照要跟著動
公司或行號一個變更登記,會在四條線上連鎖:登記線十五日內辦變更,稅籍自辦妥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跟上,食品業者登錄三十日內變更,招牌變更要重新申請審查許可,防火管理人異動十五日內備查,勞健保投保單位資料同步異動。一站式系統目前辦變更登記後無法併案送稅籍,這一段要自己補。本文把改名、遷址、換負責人、增減營業項目與停歇業解散五種變更的連鎖清單排出來。
設立時的證照是一次排好的,變更時卻常常只改了登記那一張。《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商業登記法》第15條規定商業登記事項變更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但《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第2項另規定公司、獨資、合夥組織對稅籍應登記事項申請變更登記,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登錄內容變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錄。三個期限、三個機關、三種起算方式。
更容易被忽略的是設立時有介接、變更時卻沒有的環節。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的系統說明載明,目前於一站式系統辦理變更登記後尚無法併案送件至稅籍登記機關,也就是設立時稽徵機關依登記資料視為已申請的便利,在變更時不存在,稅籍變更要自己向稽徵機關辦理。同樣的道理,招牌上的名稱一改,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1條要重新申請審查許可;防火管理人換人,依《消防法》第13條第10項要在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備查。
本文依五種最常見的變更整理連鎖清單:改名、遷址、換負責人或股東、增減營業項目、停業歇業與解散,每一種列出四條線各自要動的證照、期限與罰則。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全台各縣市受理公司行號變更與證照組合管理,這張清單是我們接到「我們公司要改名」時的第一份工作表。
連鎖的邏輯:登記線先動,稅籍、目的事業與勞健保三線跟上
任何變更都從登記線開始。公司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除外;第2項規定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行號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因繼承所致者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登記申請若有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公司法》第38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令改正,未改正合法前不予登記。第二線是稅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稅籍登記事項變更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第2項讓公司與行號自辦妥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遷移地址者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僅變更網路銷售資料者依一般規定辦理;第30條第2項規定變更登記原則上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者例外。第三線是目的事業:食品業者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第1項三十日內變更登錄,招牌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1條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變更要重新申請審查許可,防火管理人異動依《消防法》第13條第10項十五日內備查,許可業務依各該目的事業法規辦理。第四線是勞健保:投保單位名稱、負責人或地址異動要向勞保局與健保署辦理資料變更,投保單位的主體一律以登記後的名稱與統一編號為準。連鎖的順序是固定的:登記核准文件到手,才有稅籍、登錄與投保單位變更的附件。
改名:預查、名稱規則、招牌重新許可與所有對外文件
公司改名先過預查。《公司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文字者視為不相同,第5項規定名稱於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2條規定變更登記的預查申請人以現任公司代表人為限,第8條第2項規定名稱中標明許可業務者其所營事業應登記該許可業務,未登記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者應辦名稱變更。行號依《商業登記法》第28條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與已登記商業相同、不得使用公司字樣,改名前同樣先預查。名稱變更登記核准後,連鎖開始:稅籍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第一款的營業人名稱屬應登記事項,自辦妥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食品業者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的食品業者基本資料含名稱,三十日內變更登錄;招牌上的名稱一改就是廣告物變更,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1條要重新申請審查許可,第10條要求把新許可證的核准日期及字號標示在廣告物上;勞保局與健保署的投保單位名稱同步異動;統一發票、收銀系統、合約、銀行帳戶與網路銷售頁面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之1揭露的名稱都要跟著換。改名最常見的失誤是只改了登記與招牌,稅籍與登錄的名稱還是舊的,稽查時三份文件對不起來。
遷址:遷入地稽徵機關、新址類組與消防、舊址的收尾
遷址是連鎖最長的變更,因為目的事業線幾乎全部重來。登記線:公司十五日內變更登記;行號跨縣市遷移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隨之改變,變更登記向新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三款規定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通知仍未辦理者得廢止登記,《稅籍登記規則》第11條也把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變更列為廢止稅籍登記事由。稅籍線:《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遷移地址者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第2項讓營業地址變更的變更登記免先繳清稅款。目的事業線是重點:新址的使用類組要重新對照附表二,餐飲以三百平方公尺、店舖以五百平方公尺分界,類組不符就要走變更使用;新址的消防安全設備依《消防法》第6條由管理權人設置維護,檢修申報依第9條向新的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的防火管理人與消防防護計畫依第13條重新報請備查;食品業者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的餐飲場所或倉儲場所基本資料變更,三十日內變更登錄;招牌在新址是新設置,依《建築法》第97條之3第2項重新申請審查許可,設置處所的使用權證明要用新租約。舊址的收尾也要排:舊招牌依原許可的效力處理並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4條避免遺留妨礙避難器具開口的廣告物,舊址若不再營業,消防依《消防法》第9條在整棟建築物無使用經報准前仍有申報義務,回復原狀與房東的點交要留下紀錄。勞健保投保單位地址同步異動。
換負責人或股東:登記、稅籍、登錄填報人、防火管理人與投保單位
負責人變更在四條線都有痕跡。登記線:公司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十五日內辦變更登記,股東死亡的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得於取得繼承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辦理;行號負責人變更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十五日內,繼承所致者六個月內,合夥人變更同時要更新第9條第1項第七款的合夥人資料與合夥契約副本。稅籍線:《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第二款的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屬應登記事項,第六款與第七款的合夥人資料亦同,自辦妥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目的事業線:食品業者登錄的填報人與業者基本資料變更三十日內辦理,填報人若是離職的負責人要一併換;防火管理人依《消防法》第13條第7項須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負責人或店長異動時遴用新人並於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備查,未依期限報備查依第40條第3項第五款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許可業務的負責人若有資格要件,變更前要先確認新負責人符合,否則會觸發《公司法》第17條第2項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第2項許可撤銷廢止後登記事項被撤銷廢止的連鎖。勞健保線:投保單位負責人異動向勞保局與健保署辦理,原負責人若為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而加保勞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3項與員工同一投保單位的身分也要處理。負責人變更的另一個盲點是罰鍰的歸屬:《商業登記法》第30條至第33條的罰鍰對象是商業負責人,《公司法》第387條第4項的罰鍰對象是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登記逾期的責任落在登記上的那個人,交接時要把期限一起交。
增減營業項目:先許可後登記、章程、代碼表與登錄的連動
新增營業項目的第一個問題是密度。依《公司法》第17條第1項與《商業登記法》第6條第1項,須經政府許可的業務要在領得許可文件後才能申請登記,所以新增許可業務的順序是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再辦變更登記,倒過來會被退件;《公司法》第18條第2項要求許可業務載明於章程,新增許可業務往往伴隨章程變更。第二個問題是代碼:第18條第3項規定所營事業依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的舊公司於變更所營事業時應依代碼表辦理,趁這次變更把全部項目改成細類代碼;《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8條第2項規定名稱中標明的許可業務必須登記,減少所營事業若刪掉名稱標明的業務就要連名稱一起改。第三個問題是稅籍:《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第五款的營業種類屬應登記事項,變更十五日內辦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第2項讓營業種類變更的變更登記免先繳清稅款。第四個問題是目的事業義務:新增餐飲或食品販售,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公告類別及規模者要先登錄才能營業,《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規定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者應分別辦理登錄;新增的業態要重新對照使用類組附表二,零售店加賣現煮餐飲可能從G類第三組跨到B類第三組;新增供酒或表演又會改變類組。反向的連鎖也要記: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依《公司法》第17條第2項與《商業登記法》第6條第2項由該機關通知登記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登記事項因此被動變更時,稅籍與登錄要跟著改。
停業、歇業與解散:四條線分開辦,六個月是關鍵期限
暫停營業與結束營業是最容易只辦一半的變更。行號停業依《商業登記法》第17條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於停業前申請停業登記、復業前申請復業登記,已依營業稅法向稽徵機關申報者免再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一年,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例外;歇業依第18條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第35條第2項規定停業、復業、歇業登記免繳登記費。公司停業依《公司登記辦法》第3條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停業登記,每次最長一年;解散依《公司法》第24條除合併、分割或破產外應行清算,第25條規定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第26條允許清算時期為了結現務暫時經營業務;不申請解散登記者依第397條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登記,廢止前應定三十日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第10條的命令解散是另一個時鐘: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未辦延展登記、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未辦停業登記,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延展登記與停業登記是避免的方法,「停業超過六個月自動解散」是誤解,須主管機關命令。稅籍線:停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於停業前申報核備,《稅籍登記規則》第9條規定已向登記機關辦妥停業或復業登記者視為已申報核備、每次最長一年;解散、廢止、轉讓依第30條與《稅籍登記規則》第10條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註銷登記,並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目的事業線:食品業者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8條申報由衛生局廢止登錄,未申報經查獲逕行廢止;消防依《消防法》第9條第1項歇業或停業場所仍要檢修申報。勞健保線:員工離職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當日列表通知退保,投保單位資料異動與註銷向勞保局與健保署辦理。罰則對照:行號依《商業登記法》第32條應登記而不登記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第33條逾期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公司依《公司法》第387條第4項逾期處代表公司負責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第5項不依期限辦理者限期改正並按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至改正為止;稅籍依第46條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
自我檢查清單
- 登記線變更已在十五日內辦妥:公司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行號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核准文件已取得作為後續附件。
- 稅籍變更已自辦妥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遷址者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一站式變更登記不會併案送稅籍,已另行處理。
- 食品業者登錄已在三十日內變更名稱、負責人、填報人或場所資料,兼營不同產業類別者分別登錄。
- 招牌名稱或位置變更已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1條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新許可字號已標示。
- 防火管理人異動已於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備查,遷址後的消防設備與檢修申報已向新的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
- 新增許可業務已先取得許可文件再登記並載明章程,所營事業已改用代碼表細類,名稱標明的許可業務已登記。
- 停業、歇業或解散已四線分開辦:登記停業或歇業、稅籍停業核備或註銷、登錄廢止申報、員工當日退保;六個月的延展開業與停業登記已排入。
常見錯誤
- 以為變更登記後稅籍會自動跟著改——一站式系統辦變更登記後無法併案送稅籍,依《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第2項要自辦妥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辦理。
- 改名只改登記與招牌——稅籍、食品業者登錄、投保單位與網路銷售頁面揭露的名稱都要跟著換,登錄變更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是三十日。
- 招牌換名字當成換塊板子——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1條變更要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未申請依《建築法》第95條之3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先登記再申請許可——新增許可業務依《公司法》第17條與《商業登記法》第6條要先領得許可文件才能辦變更登記,並依《公司法》第18條第2項載明章程。
- 停業超過六個月以為會自動解散——依《公司法》第10條須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適用;未辦停業登記才是風險。
- 歇業只辦了稅籍註銷——行號依《商業登記法》第18條十五日內歇業登記、食品業者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8條申報廢止登錄、消防在整棟建築物無使用經報准前仍要申報,四條線要分開辦。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公司 改名 之後 還有 哪些 證照 要 跟著 改
至少五項。稅籍依《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第2項自辦妥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辦名稱變更,一站式系統的變更登記不會併案送稽徵機關;食品業者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三十日內變更登錄的業者基本資料;招牌名稱變更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1條重新申請審查許可並標示新許可字號;勞保局與健保署的投保單位名稱同步異動;統一發票、合約、銀行帳戶與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之1在網路銷售頁面揭露的名稱一併更新。
公司 搬家 遷址 要 辦 哪些 變更
登記線公司十五日內變更登記,行號跨縣市遷移向新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變更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得廢止登記;稅籍依《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第1項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營業地址變更免先繳清稅款;新址要重新對照使用類組、由管理權人設置消防設備並向新的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檢修申報、防火管理人與消防防護計畫重新備查、食品業者登錄的場所資料三十日內變更、招牌在新址依《建築法》第97條之3重新申請審查許可;舊址的招牌與消防申報要收尾,投保單位地址同步異動。
公司 要 暫停 營業 或 結束 營業 要 分別 通知 誰
四條線分開辦。登記線:行號依《商業登記法》第17條停業前申請停業登記、第18條歇業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停業復業歇業登記免登記費;公司依《公司登記辦法》第3條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停業登記,解散依《公司法》第24條進入清算,不申請解散登記依第397條經三十日催告後廢止登記。稅籍線:停業前申報核備、註銷十五日內並先繳清稅款。目的事業線:食品業者申報廢止登錄,消防在整棟建築物無使用經報准前仍要檢修申報。勞健保線:員工離職當日退保並辦投保單位異動。
變更連鎖免費初判
把你打算變更的項目(改名、遷址、換負責人、增減營業項目或停歇業)與目前持有的證照傳到 LINE,偉騰開發興業先幫你列出四條線各自要動的證照、順序與期限;電話 0965-855-538,全台各縣市受理,書面初判不收費。
全台各縣市受理|專業團隊承接辦理|親臨現場指導|統籌包辦到好
聯絡偉騰開發興業
統一編號:90801410|地址:臺東縣臺東市強國街 210 號|電話:0965-855-538(亦寫作 0965855538、0965 855 538;謝清泉 總經理)|LINE:加入好友|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取得案件初步判讀|服務總覽|案例解析|法規知識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