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商店與零售店開業證照:登記、菸酒販賣、食品業者登錄、五百平方公尺類組與加盟證照歸屬
零售店的證照結構比餐飲單純,但誤解最多:賣菸酒不需要「菸酒零售許可」,現行《菸酒管理法》的許可制只及於製造與進口業者;便利商店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明列於G類第三組,門檻是五百平方公尺;加盟店的登記、稅籍、登錄與投保單位都以各店為單位,不是掛在總部名下。本文把零售業的四條線與常見卡點一次排清。
開一間便利商店或零售店,第一個決定是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走《商業登記法》,在商業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登記;公司走《公司法》,依第6條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中央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兩條路的名稱規則、罰則性質與後續變更義務都不同,加盟主常在這一步就選錯。
第二個常見誤解是菸酒。《菸酒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把經營菸酒批發或零售的業者定義為菸酒販賣業者,但全法對批發、零售業者並沒有設立許可、執照或登記的規定,許可制只及於菸酒製造業者與菸酒進口業者;早年公賣制度下的菸酒零售商許可證已隨制度廢止而不存在。零售菸酒真正要守的是第35條的警示圖文、第46條對私菸私酒的處罰與菸害防制法的販賣規範。
本文依開店順序整理:組織型態與登記、菸酒販賣的真實義務、食品業者登錄、稅籍與網路銷售、店面的使用類組與消防招牌、加盟店的證照歸屬。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全台各縣市受理零售業開業證照統包。
組織型態決定登記機關:行號在縣市、公司在經濟部
《商業登記法》第3條定義商業為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的事業,第4條規定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登記機關是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的經濟發展或建設局處;第9條要求開業前登記名稱、組織、所營業務、資本額、所在地、負責人資料等八款事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第28條規定商業名稱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與已登記的商業相同,不得使用公司字樣,登記前應先申請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規定預查每件新臺幣三百元、網路申請一百五十元,第3條規定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一千元、網路申請減徵二成。公司則依《公司法》第6條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第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經濟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實際受理分工以經濟部公告為準;第18條規定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全國範圍比對,所營事業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兩條路的罰則性質完全不同:《商業登記法》第31條對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營業者,先命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公司法》第19條對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者另有刑事責任規定並自負民事責任,兩人以上連帶負責,主管機關並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零售店在招牌與名片上冒用「公司」字樣,不是小事。
菸酒販賣:不需要許可,但三句警示圖文與私菸私酒是紅線
《菸酒管理法》第2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5條第1項第3款定義菸酒販賣業者為經營菸酒批發或零售之業者。全法的許可制只有兩種對象:菸酒製造業者依第10條先取得設立許可、再申領許可執照後始得產製及營業;菸酒進口業者依第16條先許可後執照始得營業。對批發與零售業者,法律沒有設立許可、執照或登記的規定,網路上「賣菸酒要先向國稅局申請菸酒零售許可」的說法沒有現行法依據,早年公賣制度下的菸酒零售商許可證已隨制度廢止。零售菸酒真正的義務有三層:第一,商業登記與稅籍登記照一般規定辦理,所營業務要涵蓋菸酒零售;第二,第35條要求酒販賣業者在零售酒場所的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三句警示圖文,缺一即違反並依第55條處罰;第三,第46條第1項對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查獲物現值超過五十萬元者按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處罰、上限六百萬元,零售店把來源不明的菸酒擺上架就是「陳列」。菸品販賣另受《菸害防制法》的販賣方式與展示規範拘束,稽查頻率高於一般商品。
食品業者登錄:販售也是食品業者,鮮食與現煮咖啡更是調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7款把從事食品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的業者全部定義為食品業者,便利商店販賣包裝食品屬於販賣,現煮咖啡、關東煮與微波鮮食則同時涉及調配與貯存。第8條第1項要求所有食品業者的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品保制度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不分規模;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受理機關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3條為直轄市、縣(市)衛生局,該辦法最近修正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五日,附表三規定販售產品應登錄的資訊。第11條的衛生管理人員與第12條的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只對公告類別及規模的業者課予義務。三個要點:登錄是始得營業的要件而不是許可或執照,沒有審查核准程序;是否屬於應登錄的類別及規模要對照公告,連鎖便利商店通常在範圍內;登錄的業者名稱與統一編號要和商業或公司登記一致,加盟店以各店登記的主體登錄,不是用總部的登錄。冷藏鮮食的溫度紀錄、過期品下架與人員健康管理是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稽查的常見項目。
稅籍與統一發票:一站式視為已申請,網路銷售十五日內補辦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零售店的總店與每一個固定營業場所都要在開始營業前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也就是財政部各區國稅局所屬的分局或稽徵所,開第二家店就是第二次稅籍登記。《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公司、獨資、合夥組織的稅籍登記由稽徵機關依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的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申請,稽徵機關依第6項書面通知營業人;兼營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者,應自稽徵機關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第4條第1項第九款的網域名稱、網路位址與各平台會員帳號登記,第4條之1要求在網路銷售頁面明顯位置揭露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與名稱。第3條第3項規定分店、門市部等固定營業場所對外營業者要在開始營業前分別申請稅籍登記,多店經營的加盟主每一間門市都是一個稅籍。統一發票的使用由稽徵機關依規模核定,零售業多在使用統一發票的體系內,收銀系統與電子發票的設定要在開幕前完成。第8條規定稅籍登記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公司或行號自辦妥變更登記之日起算;第30條規定變更、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罰則在第45條與第46條:未申請稅籍登記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或申報停復業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辦均得按次處罰。
店面:便利商店明列於G類第三組,五百平方公尺是店舖的分界
類組怎麼認定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各類別與組別的定義列在附表一,哪些使用項目歸哪一組的舉例列在附表二;老店面的使用執照常常沒有登載類組,這種情形由主管建築機關在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確認並加註,店東也可以在開店前先主動申請加註,避免簽約後才發現類組不符。附表一把B類第二組定義為「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G類第三組定義為「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附表二的零售舉例很明確:百貨公司、超級市場、零售市場、量販店、批發場所不分面積都是B類第二組;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店舖、當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屬B類第二組;未達五百平方公尺的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與便利商店屬G類第三組。便利商店只在G類第三組的舉例中明列,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便利商店附表二未明列,個案要向主管建築機關確認,不能自行斷言。多數街邊便利商店與零售店在門檻之下,可以進駐一般店舖,但把兩間店面打通合併或改動法定停車位,即使類組不變也可能落入變更使用執照的範圍。消防義務依《消防法》第6條落在實際支配管理場所的管理權人,第9條的檢修申報依場所層級分為委託檢修專業機構、委託消防設備師或設備士、或只設非系統式設備者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三層,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遴用防火管理人並於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備查。招牌依《建築法》第97條之3第2項一律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3條列出免雜項執照的規模,第12條規定許可有效期限五年,屆滿要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未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依《建築法》第95條之3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加盟店的證照歸屬與後續變更義務
加盟體系的品牌、招牌樣式與商品由總部提供,但法律上的義務主體是各店的加盟主。商業或公司登記以加盟主為負責人或公司登記,登記名稱依《商業登記法》第28條以預查核准者為準,招牌上的品牌名稱不等於登記名稱;稅籍以各門市分別登記;食品業者登錄以各店登記的主體辦理;勞健保投保單位以各店為單位成立。同一加盟主開第二間店,若屬獨資行號並獨立設置帳簿,依第14條要在設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分支機構,終止營業時十五日內廢止登記;若以公司經營,分公司依《公司法》及公司登記辦法辦理。後續變更義務要記清:第15條規定登記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因繼承所致者六個月內;第17條規定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登記、復業前申請復業登記,已依營業稅法申報者免再申請,停業最長一年;第18條規定終止營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第33條對逾期申請登記處商業負責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第32條對應登記而不登記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第30條對登記事項虛偽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公司的登記申請若有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依《公司法》第388條主管機關應令改正,未改正合法前不予登記,這是補正通知的依據。審查端與稽查端比對的是同一組資料:登記名稱、統一編號、所營業務、登錄業別、使用類組與消防申報的場所用途是否一致,加盟主換人而登記沒有跟著變更,是最常見的裂縫。
自我檢查清單
- 組織型態已確定:行號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在商業所在地縣市登記,公司依《公司法》第6條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名稱預查依各自規則辦理。
- 菸酒販賣已確認不需另申請許可,但零售酒場所出入口已依《菸酒管理法》第35條標示三句警示圖文,進貨來源可追溯。
- 已對照公告確認是否屬應登錄的食品業者,登錄主體與登記名稱、統一編號一致,冷藏鮮食與現煮飲品的衛生管理已納入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的要求。
- 每一間門市都已確認稅籍登記,網路或平台銷售者已在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網域與會員帳號登記,統一發票與收銀系統在開幕前設定完成。
- 店面使用執照類組已查明:未達五百平方公尺的便利商店與零售店屬G類第三組,打通合併或改動停車位前已評估變更使用執照。
- 消防檢修申報層級、防火管理人備查與招牌審查許可(五年有效期限)已排入開幕前時程。
- 加盟主、負責人或地址變更時,商業登記、稅籍、登錄與投保單位在十五日內同步變更。
常見錯誤
- 以為賣菸酒要先申請零售許可——《菸酒管理法》的許可制只及於製造與進口業者,零售真正的義務是第35條警示圖文與第46條私菸私酒的處罰。
- 行號在招牌或名片使用「公司」字樣——《商業登記法》第28條禁止行號使用公司字樣,未經設立登記以公司名義營業依《公司法》第19條另有刑事責任規定。
- 便利商店賣鮮食卻不遵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不分規模適用,登錄義務另依公告類別及規模認定。
- 把兩間店面打通當成單純裝修——即使使用類組不變,動到分戶牆、外牆或法定停車位仍可能要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加盟店的登記、稅籍、登錄與投保單位掛在總部名下——法律上的義務主體是各店的加盟主,資料不一致會在稽查時同時暴露。
- 加盟主換人後沒有在十五日內辦變更——《商業登記法》第15條與《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都是十五日,逾期依《商業登記法》第33條處商業負責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開 便利商店 賣 菸酒 要 先 申請 許可 嗎
不用。《菸酒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把經營菸酒批發或零售的業者定義為菸酒販賣業者,但全法的許可制只及於菸酒製造業者與菸酒進口業者,對零售業者沒有設立許可、執照或登記的規定,早年的菸酒零售商許可證已隨公賣制度廢止。零售菸酒要做的是把菸酒零售納入所營業務、依第35條在零售酒場所出入口標示三句警示圖文,並確保進貨來源合法,陳列私菸私酒依第46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便利商店 的 店面 使用類組 要 哪一組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把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的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與便利商店列為G類第三組,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店舖與一般零售場所列為B類第二組,超級市場與量販店不分面積都是B類第二組。便利商店只在G類第三組的舉例中明列,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便利商店附表二沒有明列,要向主管建築機關個案確認。使用執照未載類組的老建築可以由所有權人申請加註。
加盟店 的 登記 稅籍 和 登錄 可以 用 總部 的 嗎
不可以。法律上的義務主體是各店的加盟主:商業或公司登記以加盟主為主體,名稱依《商業登記法》第28條以預查核准者為準;稅籍依《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3項每一間對外營業的門市分別登記;食品業者登錄以各店登記的主體辦理;勞健保投保單位以各店成立。加盟主開第二間獨立設帳的行號門市,依第14條要在設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登記分支機構。負責人或地址變更依第15條十五日內辦變更,逾期依第33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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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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