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銷班與合作社共用集貨加工設施:名義人與土地怎麼配
共用集貨場或加工室要能長期穩定運作,關鍵在名義人選對。產銷班沒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容許使用同意書只能落在自然人或農會、合作社等法人名下;要再辦初級加工場登記,農民團體也不含產銷班。名義人、土地、班公約送件前先定好。
三種主體,三套風險:班長個人出名,設施跟著人走;提供土地的班員出名,設施跟著地走;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出名,設施才真正屬於組織。共用集貨場與加工室的第一個決定不是要蓋幾坪,而是容許使用同意書要寫誰的名字,因為這個名字會一路綁到建照、初級加工場登記與稽核。
多數班員以為「班有登記、班有公約,設施當然是班的」。產銷班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向縣市主管機關登記,登記的是班組織,不是法人;土地謄本、容許使用同意書、使用執照上出現的是某個自然人或法人。班公約管得住班內權利義務,管不住地政與建管機關認定的權利人。
本文處理五件事:申請主體怎麼選、土地由誰提供、容許使用與初級加工場登記各自的名義人條件、補助與稽核怎麼接、班員變動時怎麼不讓設施變成違規物。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把農業、建管、地政三條線在送件前對齊,讓共用設施從第一張同意書就站得住。
名義人三選一:班長個人、提供土地的班員,還是農會或合作社
先問一句:這座設施是誰的資產?答案決定名義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的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法人要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產銷班拿不出這份文件,所以同意書只能落在三種人身上。第一種是班長以個人名義申請,優點是送件快,缺點是班長卸任或退班後,設施處置沒有自動承接機制。第二種是由提供土地的班員申請,土地與設施同一人,最不容易在謄本與同意書之間出現落差,但等於把班的共同投資放在一個人的名下。第三種是農會、農業合作社等具法人資格的輔導單位出面,設施真正屬於組織,代價是土地要由法人取得使用權,程序多一層。
土地由誰提供:容許使用只要同意書,初級加工場登記要自有
容許使用對土地相對寬鬆。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申請人不是土地單獨所有權人時,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即可;班員出地、班長出名蓋集貨場,走的就是這條路。初級加工場登記這條線嚴得多。《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第4條要求農民申請者的加工設施須為自有或配偶、直系血親所有,農民團體申請者的設施坐落土地須自有,且依《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第5條另附最近一個月內的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合作社想以團體名義拿初級加工場登記證,土地不能是向班員借的,必須登記在合作社名下。這件事要在決定蓋加工室之前攤開講,否則加工那一半永遠登記不了。
容許使用怎麼送:文件各三份、收件層級與建照六個月期限
容許使用由名義人備妥申請書、經營計畫、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比例尺不小於五百分之一的設施配置圖、土地使用同意書各三份,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5條,多數縣市委辦鄉(鎮、市、區)公所收件,送件前先確認收件層級。拿到同意書後換建管線。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須申請建築執照者應在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得展延一次,不超過六個月,逾期同意書失其效力;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免建照的小型設施,也要在一年內完工並報原核定機關完工檢查,否則得廢止許可。
加工那一半:初級加工場登記的申請人、二百平方公尺與訓練證書
集貨、包裝、冷藏有容許使用就能做,要做乾燥、碾製、焙炒等加工出貨,就要再辦初級加工場登記。《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第2條的申請人只有農民與農民團體兩類,農民團體指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條文未列產銷班;《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第3條要求加工設施須為已容許使用的農糧產品加工室或碾米機房,加工作業區樓地板面積上限二百平方公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第4條要求農民至少一人、農民團體至少二人持有最近三年四十小時加工技術及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格證書。班長以農民身分登記,設施須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血親所有;用組織名義,得先成立合作社並把土地放到合作社名下。
審查端在看什麼:集貨量換算面積、必要性與名下閒置設施
審查端先問:產量撐得起面積嗎?《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一把集貨運銷處理室的樓地板最大面積訂在九百九十平方公尺,集貨及包裝場所依每一公噸集貨量五十三平方公尺、冷藏(凍)庫依每一公噸儲存量五平方公尺換算,經營計畫裡的生產計畫與現耕概況就是用來核對這個換算。實務上共用設施可合併列計全體班員的耕作面積與集貨量,但每一筆都要對得上班員名冊與經營規模證明。第二個問題是必要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允許以設施與農業經營必要性顯不相當,或申請人其他農業用地、設施閒置未利用為由不予同意,名義人名下有閒置資材室,整件會被連坐。
補助與稽核同一條線:評鑑成績、列管抽查與每年查核
補助是稽核的起點。《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第15條把補助與低利貸款的優先權給評鑑成績合格者;評鑑自列冊登記滿六個月的次一年度起每二年辦理一次,總分一百二十分,連續二次未達六十分者由縣市主管機關註銷登記,班一旦被註銷,掛在補助計畫下的共用設施就失去計畫依據。設施本身則受《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約束:必須依原核定計畫使用,不得作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縣市造冊列管並抽查,違者限期改善至多三個月、得展延一次不超過三個月,屆期未改善得廢止許可。已登記的初級加工場另有《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第12條每年至少一次的定期查核。
班員變動時怎麼辦:一個月內變更登記、三分之二決議與名義人退班
班員進出是常態,名義人退班才是風險。《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第8條要求班員加入、退出、除名或幹部異動後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人數不符組班規模者一年內調整,屆期未調整就註銷登記;《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第11條把共同財產處分、共同投資列為重大事項,須全體班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班公約要預先寫明共用設施的產權歸屬、出資比例與退班結算方式。《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沒有變更使用人的專條,名義人退班後設施若由班續用,實務上要先向原核定機關確認辦變更或重新申請,否則可能被認定未依核定計畫使用。
自我檢查清單
- 名義人已在班長、提供土地的班員、農會或合作社三者中定案,且該名義人名下沒有閒置未利用的農業設施
- 土地非名義人單獨所有時,土地使用同意書已由全體所有權人簽妥,權利人與最近一個月內的土地登記謄本一致
- 經營計畫的集貨量與儲存量已依附表一每一公噸五十三平方公尺、五平方公尺換算,數字對得上班員名冊與經營規模證明
- 要辦初級加工場登記者,已確認申請人是農民或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設施所有權與土地自有條件符合《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第4條
- 班公約已寫入共用設施的產權歸屬、出資比例與退班結算方式,並經全體班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建照時程已排定:同意書核發後六個月內送建照,免建照者一年內完工並報原核定機關完工檢查
- 補助文件、評鑑資料、查核紀錄集中在同一卷宗,並記下下一次評鑑年度與初級加工場年度查核時間
常見錯誤
- 用產銷班名稱直接填容許使用申請書——產銷班拿不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不符《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的申請人要件,整件退回重定名義人
- 合作社向班員租地就想辦初級加工場登記——《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第4條要求農民團體的設施坐落土地須自有,租地案件不符登記條件,容許使用有了也走不到登記證
- 拿到同意書先蓋再說,沒在六個月內送建照——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同意書失其效力,已蓋的鐵皮成了沒有容許依據的構造物
- 集貨場完工後隔一間辦公室或住人——屬未依原核定計畫使用,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限期改善至多三個月,屆期未改善廢止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處理
- 提供土地的班員退班後撤回土地使用同意書,班卻照常使用——容許使用失去土地使用權基礎,一經檢舉就進入查處;初級加工場登記則依《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第13條因團體土地非自有或租賃關係消滅而廢止,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 合作社送初級加工場登記時訓練證書只有一張——農民團體須二人以上持有最近三年及格證書,不符登記條件;登記後人數不足未於六個月內補足,也依《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第13條廢止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產銷班 集貨場 可以用班的名字申請嗎
不行。產銷班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向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但沒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的申請人只能是自然人或法人。三種做法:班長以個人名義申請、提供土地的班員以所有權人名義申請,或由農會、農業合作社出面。選法看設施日後屬於誰、土地由誰提供、要不要辦初級加工場登記。
合作社 租農地 蓋加工室 能辦初級加工場登記嗎
租的不行。《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農民團體申請登記時,設施坐落土地必須自有;《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第5條還要附最近一個月內的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證明。租地蓋的加工室可以先取得容許使用,但走不到登記證那一步。想以合作社名義登記,土地要先移轉到合作社名下,或改由土地所有權人以農民身分申請。
產銷班 集貨運銷處理室 990平方公尺 不夠用怎麼辦
有兩條路。一是納入主管機關辦理或輔導的農業發展計畫,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9條由計畫核定面積與高度;二是具產製儲銷實績或配合政府政策者,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4條檢具經營計畫申請農業部專案核准,不受附表一限制,由縣市初審後轉陳中央複審,之後依專案列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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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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