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差與環評變更送件實務:備查、對照表、差異分析三軌與審查天數
環評通過後要改東西,先判斷走哪一軌:施行細則第36條第2項七款只要備查,第37條五款用變更內容對照表,其餘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第38條六款要重新環評;取得開發許可後逾三年才動工另提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三軌都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本文把三軌判斷、應附文件與收費、審查起算與資訊公開、承諾更新、與開發許可的並聯、第23條罰則寫成一條送件流程。
環差的概念與時機本站已有兩篇,這一篇專寫送件。《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已通過的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第2項把應重新辦理環評的認定交給施行細則;施行細則115年2月5日修正版的第36條至第38條把變更切成三軌加一條重新環評的紅線,第16條之1另設取得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的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
送件端的規則散在三處:施行細則第37條之1列了備查文件、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與變更內容對照表的應記載事項,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附表把備查三千元、對照表三萬四千元或五萬五千元、差異分析八萬四千元到三十四萬三千元依開發行為類別定價,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審查期限自備齊書件並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且扣除補正日數。罰則在母法第23條,違反第16條之1或第17條的承諾執行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處理過工廠與園區的產能調整、製程設備汰換、環保設施位置調整、監測計畫修正的三軌判斷與變更內容對照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撰寫送審,並協助開發單位準備審查會議答詢與承諾事項更新,全台各縣市受理。以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與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把三軌判斷、文件、收費、審查程序、承諾更新、並聯排程與罰則逐段講清楚。
先判三軌:第36條備查七款、第37條對照表五款與差異分析原則、第38條重新環評六款與同意例外、第16條之1環現差、第16條之2失效
判斷從什麼算變更開始。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把變更原申請內容定義為母法第6條第2項第1款開發單位名稱及營業所、第4款開發行為名稱及開發場所、第5款目的及內容、第8款環境保護對策與替代方案,或第11條第2項第1款、第4款、第5款、第8款及第10款至第12款的內容有變更;第36條第2項列七款只要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備查而非核准:開發基地內非環境保護設施局部調整位置、不立即改善有發生災害之虞或屬災害復原重建、其他法規容許誤差範圍內的變更、依環境保護法規修正執行公告的檢驗或監測方法、在原有開發基地範圍內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提升環境保護設施的處理等級或效率、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或對環境品質維護不生負面影響。第37條的原則是變更說明書、評估書內容或審查結論而無須重新環評者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五種情形得改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開發基地內環境保護設施調整位置或功能但不涉及改變承受水體或處理等級效率、既有設備改變製程汰舊換新或更換低能耗低污染排放量設備而產能不變或產能提升未達百分之十且污染總量未增加、環境監測計畫變更、因開發行為規模降低環境敏感區位劃定變更或法令修正致原開發行為未符合應實施環評而須變更原審查結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環境影響輕微。第38條第1項六款要就變更部分重新環評: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土地使用變更涉及原規劃的保護區綠帶緩衝區或其他易使環境嚴重變化的區域、降低環保設施處理等級或效率、對影響範圔內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對環境品質維護有不利影響、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第2項讓前兩款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除外;第3項寫明開發行為完成並取得營運許可後有規模擴增或擴建者仍依母法第5條實施環評。另一條時鐘是母法第16條之1:通過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者,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三年從開發許可算不是從環評通過算;第16條之2規定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開發許可者審查結論失效,修正前公告者也適用。第51條讓母法施行前已完成審查結論的案子申請變更準用第36條至第38條。
應附文件與收費:第37條之1差異分析報告八項與對照表六項、備查文件、第16條的雙核准鏈、收費辦法附表的四級費額與補正不另收費
文件內容在施行細則第37條之1。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要含本次及歷次申請變更內容與原通過內容之比較、變更內容無第38條第1項各款應重新環評適用情形之具體說明、變更後對環境影響之差異分析、環境保護對策之檢討及修正等八項,歷次比較這一項最常漏,第二次以後的變更要把前幾次一起排出來;變更內容對照表要含開發行為現況、變更後對環境影響之說明等六項;備查文件另有自己的記載事項。送件的路徑依母法第16條是雙核准:先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依施行細則第12條附表一分工,114年1月16日修正的附表一自114年7月1日施行,涉及不同主管機關或基地跨越二個直轄市縣市以上者由環境部審。收費依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111年6月30日修正版,第2條把備查文件、變更內容對照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因應對策都列為收費書件,附表依開發行為類別分四級:特大型含石化工業區園區五百公頃以上與核能電廠,備查三千元、對照表五萬五千元、差異分析等三十四萬三千元;大型含工廠設立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達五十公頃以上、高速公路、機場、掩埋場焚化廠、水力火力電廠等,備查三千元、對照表五萬五千元、差異分析等二十三萬元;中型為非屬特大大型小型者,備查三千元、對照表三萬四千元、差異分析等十一萬元;小型為申請開發面積未達一公頃或長度未達一公里者,備查三千元、對照表三萬四千元、差異分析等八萬四千元;備註寫明變更類書件依原說明書或評估書的開發行為及規模收費,一般中小型工廠多落在中型或小型。第2條後段寫明審查中補正資料不另收費,第4條規定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得停止審查並退還書件,第5條繳納後除依規費法得申請退還外不得要求退費。
審查程序與天數:第15條自備齊書件繳費起算與扣除、第13條資訊公開七日三十日七日、第13條之1補正駁回與展延撤回、第43條五種結論、審查會議與委員答詢準備
母法對變更案沒有另訂審查天數,程序準用說明書與評估書的規則。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審查期限自開發單位備齊書件並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不含開發單位補正日數、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釋示或與其他機關協商未逾六十日的日數、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的可扣除日數,所以繳費日就是時鐘起點,補正期間時鐘停。第13條的資訊公開:書件內容及開會資訊於會議舉行七日前公布於環境部指定網站,會議紀錄於會後三十日內公布,審查結論於公告後七日內公布。母法第13條之1把補正寫成硬規則:書件經受理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主管機關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未符規定者,主管機關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開發行為許可之申請並副知開發單位;開發單位於補正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展延或撤回審查案件,撤回重送是實務上避免留下駁回紀錄的做法。審查結論依施行細則第43條分五種: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有條件通過、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認定不應開發、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變更案多落在通過或有條件通過,附加的條件會變成新的承諾。審查會議由母法第3條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進行,委員任期二年、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其委員迴避表決。委員答詢的準備照三軌邏輯來:先證明本案不落在第38條六款,把產能增量、污染總量、承受水體、處理等級效率四個數字用變更前後對照表寫死;再說明差異分析的方法與資料來源,作業準則第10條要求環境品質現況調查優先引用政府機關公布的最新資料,不引用時現地調查並敘明理由;最後把環境保護對策的檢討與修正逐項對應到原承諾,委員問的多半是原承諾有沒有做到、變更後會不會做不到。
核准後的承諾更新與追蹤:第17條切實執行、差異分析報告的對策檢討修正、監測計畫、第18條追蹤監督與調查報告書、作業準則第39條施工前三十日告知、第4條承諾值
變更核准不是終點,它會改寫承諾。母法第17條要求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差異分析報告或對照表核准後,報告裡環境保護對策之檢討及修正的內容與審查結論的附帶條件一起成為新的執行基準,原承諾沒有被修正的部分繼續有效。作業準則第4條把承諾值講清楚:約定值指開發單位評估環境負荷後設定的排放值,或於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所作的承諾值,或主管機關審查時的設定值,開發單位因環境特性應採更嚴格的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技術、總量抵減措施或零排放,變更案若動到排放量,承諾值要同步改寫並反映到後續的許可證申請。監測計畫是最常被忽略的連動:環境監測計畫變更本身可以走對照表,但製程或設備變更後監測項目、頻率、地點若沒跟著改,執行時就對不上。追蹤與監督依母法第18條: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主管機關監督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的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就開發前與完成後的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預測結果比對,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命限期提出因應對策經核准後執行;施行細則第39條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核發許可時要求辦理的事項與開發單位執行內容,執行情形函送主管機關,第40條列調查報告書與因應對策的記載事項。施工時點另有一條:作業準則第39條要求開發單位於開發行為施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預定施工日期,分段分期開發以各段第一次施工為原則,變更後的分期若改了施工順序,告知也要跟著送。
與開發許可及興辦計畫變更的並聯:第16條雙核准、第14條未審不得許可、第38條第3項營運後擴增回第5條、第16條之1三年、第16條之2廢止失效、排程建議
環評變更幾乎都伴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那一側的變更,兩邊要對齊。母法第16條的核准鏈本身就是並聯:變更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再轉主管機關核准,所以興辦事業計畫、工廠登記、園區開發計畫的變更申請要跟環差同步準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轉送時依施行細則第11條之1釐清非環保法規的爭點並對開發政策提出說明。母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經許可者無效,變更案類推同一邏輯,環差沒核准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會核發變更後的許可。規模這條線要看兩個門檻: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產能規模擴增百分之十以上原則重新環評、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除外,第37條第2款產能提升未達百分之十且污染總量未增加才能走對照表,介於兩者間的走差異分析報告;第38條第3項提醒開發行為完成並取得營運許可後的規模擴增或擴建回到母法第5條的應實施環評判斷,也就是營運後的擴建不是環差而可能是新案。時間軸有兩個陷阱:母法第16條之1的三年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許可起算,取得許可後逾三年才動工要先過環現差審查才能施工;第16條之2讓開發許可被廢止時審查結論失效,興辦計畫展延沒辦好導致許可失效,環評也一起沒了。排程建議是把四張表放在同一張甘特圖:環差或對照表的撰寫與繳費起算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興辦計畫變更核准日、主管機關審查會議與結論公告日、變更後各項環保許可的申請日,並把第39條的施工前三十日告知與第18條可能被要求的調查報告書排在後面。
罰則與常見退補:第23條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與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停止開發、第23條之1查驗、第22條、第20條一句、退補清單與救濟
沒辦變更就改東西,或辦了不照做,都在母法第23條。第23條第1項對違反第7條第3項公開說明會、第16條之1環現差或第17條切實執行承諾,以及違反第18條第1項未提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第18條第3項未提因應對策或不依因應對策執行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第2項情節重大者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逕命停止,不遵行者處負責人刑責;第4項把情節重大定義為造成廣泛公害或嚴重自然資源破壞、未依審查結論或承諾執行致危害人體健康或農林漁牧資源、經按日連續處罰三十日仍未完成改善;第3項天災或不可抗力不能於期限內改善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書面申請核定賸餘期間起算日;第5項經命停止者於恢復前檢具改善計畫執行成果報請查驗,查驄不合格不得恢復;第6項停止期間不遵行復整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許可。第23條之1規定經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者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改善完成報告或證明文件報請查驗,未辦理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未經審查認可即逕行開發是第22條: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並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停止開發,這一條沒有按日連續處罰,按日連續只在第23條。依第7條、第11條、第13條或第18條提出的文書明知不實而記載者,第20條另有刑事責任規定。常見退補按頻率排:三軌判錯,把產能提升百分之十以上寫進對照表;差異分析報告漏掉歷次變更比較;變更後污染總量沒有用變更前後對照表證明未增加;承諾值沒更新,報告與後續許可證申請數字對不上;監測計畫沒跟著製程改;沒先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直接送主管機關;收費類別選錯或未繳費導致停止審查;補正期滿沒申請展延或撤回而被駁回。對環境部的處分先在期限內提陳述意見,不服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地方主管機關審的案子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自我檢查清單
- 先對施行細則第36條第2項七款:非環保設施局部調整、規模降低、提升處理效率等只要備查,備查文件三千元
- 再對第37條五款:環保設施調整不改承受水體與處理等級、產能提升未達百分之十且污染總量未增加、監測計畫變更等用變更內容對照表,其餘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 確認不落在第38條六款:產能規模擴增百分之十以上、涉保護區綠帶、降低處理等級效率、加重影響、不利環境品質,落到就要重新環評或取得雙機關同意
- 差異分析報告備齊八項,尤其本次及歷次變更與原通過內容的比較、無第38條適用的具體說明、環保對策檢討修正
- 先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再轉主管機關核准,依收費辦法附表繳費,審查期限自備齊書件繳費之日起算、補正日數不計入
- 核准後把新承諾值、修正後的環保對策與監測計畫寫進後續許可證申請,施工前三十日書面告知預定施工日期
- 取得開發許可後逾三年才動工先過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興辦計畫展延與許可效期同步顧好
常見錯誤
- 產能提升百分之十以上還用對照表——第37條第2款限產能不變或提升未達百分之十且污染總量未增加,百分之十以上原則依第38條重新環評
- 差異分析報告只寫本次變更——第37條之1要求本次及歷次申請變更內容與原通過內容之比較,漏歷次就補正
- 直接送主管機關——第16條要求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再轉送主管機關核准,只有第36條第2項七款才是備查
- 以為三年從環評通過算——第16條之1的三年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許可起算,逾三年動工先過環現差審查
- 變更核准後承諾值沒改——第17條要求依修正後內容與審查結論切實執行,違反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 補正期滿沒申請展延或撤回——第13條之1讓主管機關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開發許可申請,留下駁回紀錄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環評 通過後 要改 製程 產能 要辦 環差 還是 對照表?
看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只涉及第36條第2項七款,例如非環保設施局部調整位置、原基地內產能或規模降低、提升環保設施處理等級效率,只要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備查。落在第37條五款,例如既有設備改變製程、汰舊換新或更換低污染設備而產能不變或提升未達百分之十且污染總量未增加、環保設施調整位置功能不改承受水體與處理等級、監測計畫變更,可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其餘變更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產能規模擴增百分之十以上、涉保護區綠帶、降低處理等級效率、加重影響等第38條六款要就變更部分重新環評,前兩款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除外。對照表與差異分析都要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再轉主管機關核准。
環差 分析報告 要附什麼 審查費 多少 審查多久?
施行細則第37條之1要求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含本次及歷次申請變更內容與原通過內容之比較、變更內容無第38條第1項各款應重新環評適用情形之具體說明、變更後對環境影響之差異分析、環境保護對策之檢討及修正等八項;變更內容對照表含開發行為現況、變更後對環境影響之說明等六項。收費依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附表按原開發行為類別:備查文件三千元;對照表特大型與大型五萬五千元、中型與小型三萬四千元;差異分析報告特大型三十四萬三千元、大型二十三萬元、中型十一萬元、小型八萬四千元,補正不另收費,未繳費得停止審查。母法對變更案沒有另訂天數,依施行細則第15條審查期限自備齊書件並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補正日數與機關協商未逾六十日的日數不計入;會議資訊七日前公布、紀錄三十日內公布、結論公告後七日內公布。
沒辦 環評變更 就 動工 或 沒照 承諾 做 罰多少?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對違反第17條未依說明書、評估書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違反第16條之1未提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未依第18條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或因應對策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經按日連續處罰三十日仍未改善也算情節重大,停止後要檢具改善計畫執行成果報請查驗合格才能恢復。第23條之1要求限期改善屆滿前提出改善完成報告報請查驗,未辦視為未完成。未經審查認可即逕行開發依第22條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並命停止,這一條沒有按日連續處罰。文書明知不實而記載另有刑事責任規定。對環境部處分先提陳述意見再向行政院訴願,地方審的案子向縣市政府訴願。
環差三軌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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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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