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與共有農地申請農業設施:土地使用同意書與權責指南
租地與共有農地都能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關鍵不在誰是地主,而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的土地使用同意書能否簽對人、寫對範圍。本文拆解同意書寫法、共有人簽章、租約與設施期程,以及雙方的風險分擔。
租地或共有農地能否申請農業設施,看兩件事:土地是否屬《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條的農業用地,以及拿不拿得出同辦法第4條第5款的土地使用同意書。該辦法不限定申請人是農民或所有權人,法人也能申請;只有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時才免附同意書。
簽了租約不等於有同意書,審查端要的是寫明地號、面積、設施名稱與使用期間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共有農地更常卡關:簽章人與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所有權人對不上,就得補正。地主也別以為事不關己,設施被查到未依核定計畫使用時,機關會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稅賦優惠也可能受累。
下文依序處理五個節點:租地與共有地各自的門檻、同意書該寫哪些欄位、受理與核定機關怎麼分工、審查端會用哪幾款不予同意理由退件,以及租約到期或換人經營時設施如何收尾。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長期處理地主與承租人各執一詞的容許使用案件。
先分流:單獨所有、租地、共有地三種狀態的同意書門檻
先把土地的持有狀態分三種,門檻就清楚了。第一種是申請人單獨所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第5款免附土地使用同意書。第二種是租地,申請人不是所有權人,同意書是必附文件;該辦法沒有規定申請人必須是農民或地主,自然人與法人都能提出。第三種是共有農地,即使申請人自己就是共有人之一,土地仍不算單獨所有,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書照樣要附;租來的共有農地,同意書要由出租方的所有權人出具,審查端會拿簽章人逐一比對土地登記謄本。有兩類設施例外: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起造人須為坐落土地所有權人,租地蓋農舍走不通;審查辦法附表二的林業資材室限自有土地,承租人申請不了。
土地使用同意書六欄位:地號、面積、細目名稱到共有人簽章
同意書沒有全國統一格式,但欄位邏輯一致,寫齊六項就少一輪補正。一是出具人與日期:所有權人全名加簽章,法人另蓋登記印鑑。二是地號:逐筆列出,與最近一個月內的土地登記謄本一致。三是同意使用的面積與位置:要對得上比例尺不小於五百分之一的設施配置圖。四是設施名稱:直接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的細目名稱,別寫「倉庫」「工作間」。五是同意期間:至少涵蓋興建期程與經營計畫年期。六是用途限制:寫明僅供核定的農業設施使用。共有農地的同意書,審查端會逐一比對簽章人與謄本所有權人欄;能否只由部分共有人出具,該辦法未明定,各縣市實務不一,送件前先向受理公所確認。
送件動線:公所受理、縣市政府核定、五類必附文件
農業線的第一站多半是公所。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多數縣市已依同辦法第35條把受理權限委辦給鄉鎮市區公所,件先進公所的農業課室,再由縣市政府農業局處或受委辦的公所核定。文件包括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敘明十項內容的經營計畫、最近一個月內的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比例尺不小於五百分之一的設施配置圖,以及土地使用同意書;都市土地另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審查通過後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該辦法未明定審查天數。
租約年期怎麼配:1 年完工、6 個月建照與四條必寫條款
租約年期要用設施時程倒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面積 45 平方公尺以下且一層樓的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但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仍須在取得容許後 1 年內完工並報原核定機關完工檢查;須建照的設施則要在 6 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得展延一次且不超過 6 個月,逾期同意書失其效力。再加上審查、施工與經營計畫年期,租約和同意書的有效期間都不能短於這條時間軸。租約至少載明四件事:允許興建的設施名稱、面積、位置與經營計畫一致;地主配合完工檢查與日後抽查;同意書在租約期間不得撤回;到期後設施歸屬與拆除費用由誰負擔。
審查端的四本帳:謄本比對、申請人紀錄、四成額度、附表限制
審查端看租地或共有地案會多翻四本帳。一是同意書與謄本:簽章人是否就是土地登記謄本上的所有權人、同意面積是否和設施配置圖一致,對不上就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即不予同意。二是申請人自己的紀錄:同條規定申請人經營的其他農業用地或設施若有閒置或未依規定使用,這件也會被否決。三是面積額度:同辦法第7條規定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農業用地面積 40%,農舍面積計入、溫室網室等農業生產設施不計,地主已蓋農舍或申請過設施,承租人只能用剩下的額度。四是附表一的個別限制:農地上已有農舍者不得申請農業資材室與管理室;農機具室依自有農機具垂直投影面積 2.5 倍計算,要附申請人名下的農機使用證。
違規的代價:限期改善 3 個月、廢止容許、地主稅賦連坐
設施違規時,承租人與地主會一起被點名。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設施應依原核定計畫使用;縣市政府造冊列管並抽查,查到先通知限期改善,至多 3 個月、得展延一次不超過 3 個月,屆期未改善即廢止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4條則要求機關發現未依核定計畫使用時,函請縣市聯合取締小組處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稅務也會連坐:地主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的農地,持有期間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依限恢復,再移轉時要課徵。收到通知可先陳述意見,不服可提訴願,結果依事實與證據而定。
換人經營與租約到期:同意書不會自動跟著設施走
容許使用同意書核給的是特定申請人在特定土地上的特定經營計畫,不會自動跟著設施移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對變更使用人沒有專門條文,實務上換承租人或地主收回自用時,多由新使用人備妥新的經營計畫與土地使用同意書,向原核定機關重新申請或申請變更,各縣市作法不一,換手前先向受理公所確認。用途一旦改變,就是同辦法第33條所稱未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必須重新申請容許。新使用人若要在同一筆地加蓋相同項目設施,依同辦法第11條要把原有面積與新增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項設施的上限。租約到期有三種收尾:拆除恢復農用、地主承接並辦變更、新承租人重新申請,哪一種都要事先寫進租約,並約定拆除費用與同意書銜接。
自我檢查清單
- 最近一個月內的土地登記謄本已調出,所有權人欄與土地使用同意書簽章人、租約出租人三方姓名核對一致
- 同意書已載明地號、面積、位置、《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的設施細目名稱、同意期間與用途限制
- 共有農地的同意人數與出具方式已向受理公所問清楚,未簽章的共有人已列成清冊
- 租約年期已倒推涵蓋審查期間、1 年完工或 6 個月申請建照的期限,以及經營計畫年期
- 租約已寫入同意書不得中途撤回、地主配合完工檢查與抽查、到期後設施歸屬與拆除費用
- 已查明該筆農地是否有農舍或既有容許設施,農業設施總面積 40% 額度與農業資材室、管理室的申請資格已重算
- 申請人名下其他農地與設施沒有閒置或未依規定使用的紀錄,不會被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否決
常見錯誤
- 拿租約影本代替土地使用同意書送件——被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不予同意
- 共有農地只找持分最大的一位共有人簽同意書——簽章人與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人欄對不上被退回補正,其他共有人日後異議時設施處境尷尬
- 租約只簽到當年年底就送容許使用——1 年完工或 6 個月申請建照的期限還沒走完租約就到期,設施蓋好即面臨收回
- 在地主已蓋農舍的農地上申請農業資材室——附表一明定已興建農舍的農地不得申請農業資材室與管理室,直接不予同意
- 承租人把核定的集貨運銷處理室改做非農業倉儲出租——屬未依原核定計畫使用,限期改善至多 3 個月後廢止容許並通知地主,地主若當年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該農地,再移轉時可能被課徵
- 新承租人沿用前手的容許使用同意書繼續使用設施——同意書核給的是前手的經營計畫,未向原核定機關重新申請或辦理變更,抽查時難以證明依核定計畫使用,日後增建或申請建照也卡在名義不符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租的農地 可以申請 農業設施 嗎
可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只要求非單獨所有者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未限定申請人須為農民或所有權人,法人也能申請。但農舍不行,《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要求起造人須為坐落土地所有權人;審查辦法附表二的林業資材室也限自有土地。同意書的期間與用途要跟租約和經營計畫對得上。
共有農地 蓋設施 要全部共有人同意嗎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只規定土地非申請人單獨所有時要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沒有明定共有人的同意比例。審查端會拿簽章人比對土地登記謄本的所有權人欄;能否只由部分共有人出具,各縣市審查實務不一,送件前先向受理公所確認。多數情形把全部共有人簽齊最穩,有人失聯或拒簽時先整理持分清冊,再決定送件時點。
農地租人蓋設施 地主會被罰嗎
地主一定會被通知。承租人的設施未依核定計畫使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先限期改善至多 3 個月,屆期未改善即廢止容許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處,機關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地主若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免遺產稅或贈與稅承受該農地,5 年內被查獲未農用且未依限恢復會追繳稅賦。租約寫清用途限制與終止權才能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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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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