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水路兼作通路與農路使用同意:申請流程與限制
農地要出入、要拉水電管線、要把圳溝加蓋當通路,碰到的多半不是自己的地,而是農田水利署管理處的圳路或縣市管理的重劃區農路。圳路兼作橋涵、通路跨越、埋設管線要依《農田水利法》第12條許可,施設銜接構造物依第13條,非農田排水的搭排是另一條第14條的路;重劃區農路權屬在縣市,使用要向管理機關申請。本文把申請人、計畫書、效期、規費與違規後果一次排開。
《農田水利法》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後,農田水利會改制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所屬管理處,圳路的使用申請不再是「找水利會談」,而是有明確法條的許可程序。第12條規定農田水利設施不得兼作其他使用,但不妨礙原有功能運作及維護者得檢附計畫書申請許可;第13條規定設施範圍內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施設銜接的溝渠、箱涵、排水管線或其他構造物;第14條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排放非農田的排水,灌溉專用渠道原則禁止。三條各有自己的申請與罰則。
農民日常會碰到的使用型態幾乎都在《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9條的兼作項目清單裡:架設橋涵、建築通路跨越、埋設設施、架空纜線或管線、搭配水,以及配合政府重大政策或其他經許可的事項。要把圳溝加蓋當車道,是架設橋涵或通路跨越;要把電線水管穿過圳路,是埋設設施或架空纜管線;要接圳水灌溉自己的溫室,是搭配水或第16條的引取許可;要把農舍或設施的排水放進圳路,是第14條的搭排。分清型態才知道用哪一款申請、繳哪一種規費。
本文依辦事順序寫:先分清設施是農田水利署的圳路還是縣市的重劃區農路,再講兼作與銜接設施的申請人資格、計畫書內容、不予許可事由、效期與展延、規費怎麼算與誰免繳,接著講重劃區農路的權屬與使用申請,最後講搭排為什麼要另線處理,以及填塞圳路、擅自施設、擅自引水的罰鍰與恢復原狀。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過的案件裡最常見的不是申請被拒,而是先蓋了橋、先埋了管,被稽查後才發現要補許可、繳規費、甚至拆除。
先分清誰管:管理處的圳路還是縣市的重劃區農路
《農田水利法》第3條把農田水利設施定義為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所轄、施行後由主管機關新設的取水、汲水、輸水、蓄水、排水與其他構造物及附屬構造物,這些設施依《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2條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所屬管理處管理,公告的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冠以管理處名稱;辦法第25條規定各項申請得逕向設施所在地的管理處或農田水利署提出,管理處通常要求先送所屬工作站初審。農地重劃區的農路與水路則是另一套:《農地重劃條例》第37條規定重劃區農路及非農田水利署管理的水路,用地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所有,由縣市政府自行或指定機關、團體管理維護,農田水利署管理的水路及水利設施才登記為其所有並由其管理維護;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縣市於工程驗收後將農路水路資料列冊送交指定機關接管,第54條要求管理機構每年擬歲修計畫。所以圳溝上加蓋找管理處,重劃區農路挖埋管線找縣市或其指定的管理機關,先查清地籍上農水路用地的登記名義人,申請就不會送錯門。
兼作使用與銜接設施:誰可以申請、計畫書寫什麼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9條列出兼作使用的六類項目:架設橋涵、建築通路跨越、埋設設施、架空纜(管)線、搭配水、配合政府重大政策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的事項;第13條第2款規定申請兼作使用非屬第9條項目者不予許可,所以先對清單。申請文件依第10條四款:申請人身分證明或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政府機關與公法人免附)、計畫書、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申請土地屬申請人所有或由主管機關管理者免附)、其他指定文件。計畫書依第11條要寫七項:申請目的與依據、相關土地座落地點、影響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維護的應變措施、涉及工程者的工程設計圖說、涉及搭排者的排放水量與水質檢測報告及切結書、現場照片、其他指定事項。銜接設施走《農田水利法》第13條,文件與計畫書同樣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規定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補正通知要在期限內回應。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是第8條另一種申請,資格依辦法第8條限提高土地運用效益或增進公共利益的土地所有權人、公共建設興辦人、周遭農田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的土地所有權人。
審查端在看什麼:不予許可八款與許可效期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13條的八款不予許可事由就是審查清單:申請變更或拆除者不具第8條資格;申請兼作非屬第9條項目;銜接設施或搭排有危害人體健康、農業產業或生物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排放水質不符灌溉水質基準值或有影響之虞;妨礙農田水利設施的灌溉或排水功能或有妨礙之虞;造成管理維護成本增加或有增加之虞;妨礙灌溉制度、灌溉計畫、水源或區域水資源統籌調度或有妨礙之虞;未符合土地或建築管制法規。第五款與第六款是橋涵與加蓋案最常被退的原因:加蓋後清淤與巡查困難就是維護成本增加,斷面縮減就是妨礙排水功能,計畫書的應變措施要正面回應這兩點。許可效期依第14條分三級:不得超過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的期限;申請兼作使用、銜接設施,或一般家戶與農舍申請搭排者不超過二十年;申請變更拆除、引取,或前述以外申請人的搭排不超過五年。展延依第15條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六個月內提出,附現況說明書、土地使用同意證明與指定文件;許可內容變更依第17條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涉及施工、搭排或引取的時間地點水量或有妨礙灌排功能之虞者應事先申請。
規費怎麼算、誰免繳:農田水利申請許可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農業部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九日訂定的「農田水利申請許可案件規費收費標準」把各種許可的使用規費分開計算:申請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者繳新臺幣五千元;兼作橋涵、通路跨越、埋設設施、架空纜管線與重大政策事項依附件一,繳納基數是使用面積乘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百分之五乘許可有效期間,面積寬度未達十公分以十公分計,跨二筆以上土地以平均現值計,未編定現值者依毗鄰地平均現值;搭配水依附件二以每立方公尺零點二五元的係數乘渠道性質與長度基數、年最大搭配水量與年期計算,年搭配水量不足一千立方公尺以一千立方公尺計;銜接設施依附件三按開發面積或巡查圳路長度分級,開發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下且使用圳路長度十公里以下者每年二千元,超過零點五公頃至二公頃或超過十公里至二十公里者每年四千元,超過二公頃或二十公里者每年六千元;搭排依附件四以各管理處的維護係數計算;引取灌溉用水依附件五。第4條的免繳是農民最該記的:申請人為設施坐落土地所有權人者免繳兼作與搭配水規費;在灌溉或排水受益地為施設農業設施、農機通行或農舍使用目的架設橋涵,長度在六公尺以下者免繳兼作規費;政府機關與公立學校因公共設施需要免繳。這些是「使用規費」,與第30條的罰鍰是兩回事;標準施行前與原水利會訂約或經許可者,依第5條得依原約定至期滿。
重劃區農路:權屬在縣市,挖埋加蓋通路都要申請
農地重劃區的農路不是路邊農民的私產,也不是公所的。《農地重劃條例》第11條規定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以區內原公有及水利會所有的農水路土地抵充,不足者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面積比例分擔,也就是每一位地主都出了一點地換來農路;第37條規定這些農路與非農田水利署管理的水路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並由其管理維護,第38條規定管理機構每年檢查一次以上,重劃區內耕地使用人對鄰接的農路水路有維護義務,發現毀損應即通知管理機構。因此在重劃區農路上挖埋管線、加蓋水路作通路、開設農路出入口,申請對象是縣市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機關,程序依各縣市的農路管理規定與表件辦理,內容通常包括位置圖、工程圖說、復原計畫與保證;農田水利署管理的水路仍依《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向管理處申請。《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23條另規定道路主管機關在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開設道路應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道路的管理維護由道路主管機關負責,管理處只管圳路通水。買賣重劃區農地時,第36條規定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承受人承諾繳納者除外,這一筆與農路使用申請常在同一個案子裡出現。
搭排是另一條線:灌溉專用渠道原則禁止、水質三層、停排三十日與六十日
農舍、農業設施或加工場的排水要放進圳路,不能用兼作使用申請,要走《農田水利法》第14條的搭排許可: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排放非農田的排水,灌溉專用渠道原則禁止;有非農田排水需求者檢附計畫書申請許可,排放水質應符合公告的灌溉水質基準值。《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20條把水質分三層:經許可的搭排水質應符合附表一的管制項目限值;搭排於下游具引灌需求的渠道者不得超出附表二的品質項目限值;搭排於下游不具引灌需求的渠道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第19條規定主管機關每年至少檢驗一次灌溉水質並得稽查搭排水質,受稽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拒絕;第21條規定水質不符者立即通知停止排放及限期改善並副知環保機關,停止排放期間一般家戶及農舍不得超過三十日、其他搭排者不得超過六十日,不符放流水標準者函知環保機關依法處理。第18條列出八款廢止許可事由,包括搭排超過許可的時間地點或水量、一年內規避稽查達二次以上、一年內二次限期改善屆期水質仍不符、經通知停止排放未配合,情節輕微者得先限期改善,廢止許可者並令限期恢復原狀。管理處的搭排申請表單另有「放流水有無介入農田水利設施判定申請書」,不確定排水會不會進圳路的人可以先申請判定。
違規的代價:罰鍰、按次處罰、封閉拆除與恢復原狀
《農田水利法》第16條第1項列出設施範圍內的禁止行為:填塞圳路、毀損埤池圳路或附屬構造物、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棄置廢土或廢棄物、採取或堆置土石、其他妨礙設施安全或功能的行為;第2項禁止擅自引取灌溉用水,依灌溉制度或經許可者除外。第30條規定未經許可變更或拆除設施、未經許可兼作其他使用、未經許可施設擅設物、為第16條第1項禁止行為、擅自引取灌溉用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第31條讓情節輕微者先限期改善,改善完成者得減輕或免罰。搭排的罰則在第29條重得多:未經許可擅自排放非農田排水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許可但水質不符基準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行為人屬公告事業者處三千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有危害農業產業、生物安全或人體健康之虞者得加重罰鍰最高額至新臺幣二千萬元,並得限期改善、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廢止排放許可。第13條第3項另規定本法施行前未經許可的擅設物,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使用、予以封閉或令施設人拆除,有危害之虞者得立即拆除。第32條規定原水利會事業用地、撥用價購徵收的設施用地與公告設施範圍內的水利用地,要作農田水利事業以外使用者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重劃區農水路則有《農地重劃條例》第39條、第40條的刑事責任規定,堵塞毀損農路水路妨害灌溉排水或通行屬之。對罰鍰處分不服,得依法先陳述意見,再依法提起訴願。
自我檢查清單
- 查登記名義人:圳路屬農田水利署管理處者向管理處(先送工作站初審);重劃區農路與縣市管理的水路向縣市政府或其指定管理機關。
- 對兼作項目清單:架設橋涵、建築通路跨越、埋設設施、架空纜管線、搭配水、重大政策事項六類之一;排水放進圳路改走搭排許可。
- 備文件:申請書、身分或法人證明、計畫書(目的依據、地點、維護應變措施、工程圖說、搭排水量水質與切結、現場照片)、土地使用同意證明。
- 自我對照不予許可八款,尤其加蓋案的排水功能與維護成本兩款,計畫書要正面回應。
- 掌握效期:兼作、銜接設施、家戶農舍搭排不超過二十年,變更拆除、引取、其他搭排不超過五年;屆滿前二至六個月申請展延;內容變更一個月內申請。
- 算規費與免繳:土地所有權人免兼作與搭配水規費;受益地上農業設施、農機、農舍用途的橋涵六公尺以下免兼作規費;銜接設施依開發面積與圳路長度每年二千至六千元分級。
- 動工前確認許可已核發,避免第30條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按次處罰與拆除恢復原狀;搭排違規罰鍰更高。
常見錯誤
- 先加蓋再申請——未經許可兼作或施設擅設物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按次處罰,施行前既存擅設物還可能被封閉拆除。
- 以為找公所就好——農田水利會已改制,圳路使用向農田水利署管理處申請,重劃區農路權屬在縣市,找錯機關等於沒申請。
- 把排水當成兼作使用申請——非農田排水是第14條搭排,灌溉專用渠道原則禁止,水質要符合灌溉水質基準值,罰鍰三萬元起跳。
- 計畫書沒寫維護應變——妨礙排水功能或增加管理維護成本都是不予許可事由,加蓋斷面與清淤方式要寫清楚。
- 以為地主蓋橋一律免費——免繳的是土地所有權人的兼作與搭配水規費,或受益地上農業設施、農機、農舍用途且橋涵六公尺以下者,其餘依附件計費。
- 許可到期忘了展延——效期屆滿前二至六個月要提出展延,逾期視同未經許可使用。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圳溝 加蓋 當 車道 要 跟 誰 申請 要 錢 嗎
圳溝屬農田水利署管理處管理的農田水利設施,加蓋當車道是《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9條的架設橋涵或建築通路跨越,依《農田水利法》第12條向設施所在地管理處申請兼作使用許可,管理處通常要求先送工作站初審。文件依第10條為申請書、身分證明、計畫書與土地使用同意證明,計畫書要寫維護應變措施與工程圖說。規費依「農田水利申請許可案件規費收費標準」附件一以使用面積乘公告現值乘百分之五乘年期計算,但申請人為設施坐落土地所有權人者免繳,在受益地為農業設施、農機通行或農舍使用目的架設的橋涵長度六公尺以下也免繳。效期最長二十年。
重劃區 農路 挖 埋 水管 電線 要 申請 嗎 找 誰
要。《農地重劃條例》第37條規定重劃區農路及非農田水利署管理的水路,用地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並由縣市政府自行或指定機關、團體管理維護,所以在重劃區農路挖埋管線、開設出入口要向縣市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機關申請,依各縣市的農路管理規定與表件辦理,通常要附位置圖、工程圖說與復原計畫。若管線要穿越農田水利署管理的水路,另依《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9條的埋設設施或架空纜管線向管理處申請兼作使用。第38條規定重劃區耕地使用人對鄰接農路水路有維護義務,堵塞毀損農路水路妨害灌排或通行另有刑事責任規定。
農舍 排水 排進 圳路 要 申請 什麼 罰 多少
這不是兼作使用,是《農田水利法》第14條的搭排: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排放非農田排水,灌溉專用渠道原則禁止,有需求者檢附計畫書申請許可,水質要符合公告的灌溉水質基準值;依《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14條一般家戶或農舍搭排的許可效期不超過二十年,水質依第20條分管制項目、下游有引灌需求的品質項目與放流水標準三層,不符者依第21條通知停止排放,家戶農舍停排不超過三十日。未經許可擅自排放依第29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許可但水質不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有危害之虞者得加重至二千萬元,並得限期改善、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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