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台開公司:投資許可、資金審定與公司登記的先後順序
外國人或華僑要在台灣新設公司,不是先跑公司登記,而是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取得投資許可、匯入資金並審定投資額,最後才辦公司設立登記;順序顛倒,資金匯不進來也結不了新臺幣。
外資開公司的第一個判斷不是資本額而是身分: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3條,外國人包括外國法人,外國法人依其設立所據的法律定國籍;華僑則走《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兩部條例結構幾乎平行,主管機關都是經濟部,實際承辦單位是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也就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改制前的投資審議委員會。
多數人以為投資許可只是形式,其實它決定資金能不能合法進場。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4條,持有台灣公司股份或出資額、在台設立分公司或獨資合夥事業、對被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三種都是投資;沒有核准函,銀行不會讓你把匯入款結售成新臺幣股本,公司登記也接不上去。
本文依審查端的順序拆解:先分流誰要申請、誰可以不用,再走預查、投資申請、匯款、審定、登記五個步驤,說明負面表列與限制類的許可前置,最後整理核准後的義務與常見失誤。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把投資審議司、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三條線排成一張時程表。
先分流:哪些外資案要進投資審議司,哪些走別條路
投資審議司官方說明寫得很清楚:外國人投資未上市、未上櫃、未興櫃的公司或商號,無論金額大小,新設、認購現金增資或受讓既有股東股權,都要先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請核准,核准後投資款才能匯入結售為新臺幣。三種情形不走這條線:外資法人來台設立分公司,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認許即可;投資上市、上櫃、興櫃公司,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投資事業登記地址在科學園區或經濟部產業園區內,逕洽各管理局。另一個容易誤判的是資金來源:第三地公司若有大陸地區投資人直接或間接持股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公司具控制能力,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屬陸資投資人,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
五步順序:預查、投資申請、匯款、審定、登記
投資審議司公告的新設公司流程分五步。第一步先取得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表,公司型態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商號向各縣市政府申請;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3條,預查核准保留六個月,期滿前可延展一個月一次。第二步填具僑外投資申請書向投資審議司申請,附預查表影本、投資人身分證明與代理人授權書正本。第三步依核准函匯入資金,匯款性質註明「310僑外股本投資」。第四步向投資審議司申請審定投資額,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與籌備處存摺影本;官方說明要求在核准函核定的實行期限內匯入,通常為一年或六個月,並於匯入後二個月內申請審定。第五步持投資核准函與審定函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依《公司登記辦法》第2條,有限公司在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股份有限公司在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後十五日內申請。
負面表列與限制類:許可前置在投資申請之前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把事業分成禁止與限制兩級: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的事業與法律禁止投資的事業不得投資;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投資的事業,要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或同意。業別清單由行政院訂定並定期檢討,現行版本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60040804號令修正發布的「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發布機關是行政院,投資審議司只是承辦與刊載。表列以行業標準分類編號排列,例如公共汽車與計程車客運業、郵政業、無線廣播電視業列為禁止,農牧、漁業、電業、自來水、航空運輸、衛星廣播電視、第一類電信與地政士事務服務業列為限制並各有持股或國籍條件。非負面表列項目沒有外資持股比率限制,可以百分之百持有;公司法也已取消最低資本額,但營業項目屬許可業務時,仍依《公司法》第17條先領許可文件再登記。
審查端在看什麼:身分文件、代理人授權與出資種類
投資審議司來臺投資審核科看件的第一組文件是身分:外國自然人附國籍證明書、有效護照影本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華僑附僑務委員會核發的華僑身分證明書正本或加簽僑居身分的護照影本;外國法人附當地政府核發的法人資格證明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與外資資格聲明書。第二組是代理人:投資人為法人者必須委託代理人,代理人限在台灣有居所的自然人,不得委託法人;授權書正本須經公證、認證或驗證,送件時以一年內為有效,並附中譯本;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的自然人與已在台設有分公司的外國法人,得免委託代理人。第三組是出資種類,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6條包括現金、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財產,非現金出資另有審定文件。文件齊備是審查時程起算的前提,補件期間不計入。
時程真相:法定一個月與官方平均二至四日的差別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給主管機關的法定期限是申請手續完備後一個月內核定,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者為二個月。投資審議司公布的每案平均時程比法定期限短得多:非限制類且投資或增資額未逾新臺幣五億元者二至四日,未逾新臺幣十五億元者三至五日,限制類、逾十五億元或併購案十至二十日,跨國併購或特殊案件二十至三十日;文件不齊者不在此限。兩個數字要分開用:對客戶說明用平均時程排程,對機關主張權利用法定期限。時程的另一端在登記機關: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的公司設立登記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受理,未逾五億元者由商業發展署南投辦公區或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六個市政府受理,登記前要把預查保留期間、投資核准函效期與實行期限三個時鐘對齊。
核准之後的義務:出資到達、審定、變更與撤銷的雙軌申報
核准不是終點。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9條,投資人應將核准的出資在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報請查核,未實行的部分在期限屆滿時撤銷,有正當理由要在屆滿前申請延展;實行出資後應申請審定投資額。第10條規定,已實行的出資要轉投資其他非禁止事業,須申請撤銷原投資並核准新投資;轉讓投資要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會同申請核准。實務上最常漏辦的是雙軌:僑外資公司更名、變更營業項目、股權轉讓或解散清算,除了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公司變更登記,還要向投資審議司另案申請,兩道程序不互相取代。違反條例或不履行核准事項的後果在第18條:取消一定期間所得盈餘或孳息的結匯權利,或撤銷投資案並取消條例規定的權利。
港澳居民與居留連動:同一套程序,多一個居留門檻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台灣的投資,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1條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規定,申請程序與外國人相同,但另有兩個外掛。一是身分表單:投資審議司要求港澳居民填具「港澳居民不申請居留切結書」,或規劃以投資事由在台居留、定居者填具投資計畫表。二是居留門檻: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在台灣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得申請居留,居留細節由內政部移民署主管。想用投資換居留的人,投資額、實行期限與審定時點都要和移民署的申請時程互相咬合,投資審議司的核准函只是其中一張文件。
自我檢查清單
- 投資人身分已判定:外國自然人、外國法人、華僑或港澳居民,並確認第三地公司沒有大陸地區投資人持股逾百分之三十或控制能力。
- 投資型態已對照《外國人投資條例》第4條:新設公司、認購增資、受讓股權或一年期以上貸款,並排除分公司認許與上市櫃投資兩條不走投資審議司的路線。
- 營業項目已逐項對照僑外投資負面表列,限制類已排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的前置時程。
- 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表已取得,六個月保留期與延展一個月的期限已寫進時程表。
- 身分證明文件、經公證認證或驗證且一年內有效的代理人授權書正本與中譯本、代理人證明文件備齊,代理人為在台有居所的自然人。
- 匯款性質「310僑外股本投資」、實行期限與匯入後二個月內申請審定投資額已交代往來銀行與投資人。
- 公司設立登記的十五日期限與受理機關(新臺幣五億元以上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未逾五億元由南投辦公區或六都市政府)已確認。
常見錯誤
- 先辦公司登記再想投資許可——沒有核准函,匯入款無法結售為新臺幣股本,登記程序卡在資金證明;順序只能是許可、匯款、審定、登記。
- 投資款先匿在個人帳戶再轉入公司——結售新臺幣帳戶限投資人、代理人、投資事業籌備處或國內轉讓股東帳戶,帳戶不符會被要求補件重匯。
- 把官方平均時程二至四日當成法定期限——法定期限是《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的一個月或二個月,且以文件齊備為起算點,補件期間不計入。
- 核准後遲遲不匯款也不申請延展——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9條,核定期限內未實行的出資在期限屆滿時撤銷,重來一次要重新申請。
- 僑外資公司改名、改營業項目或轉讓股權只辦公司變更登記——投資審議司另案申請漏辦,屬不履行核准事項,依第18條可取消結匯權利或撤銷投資案。
- 委託設在海外的法人當代理人——代理人限在台灣有居所的自然人,授權書未經公證認證或驗證、逾一年送件,都會被退回。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外國人 在台灣 開公司 要先 申請 什麼
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請投資許可。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填具投資申請書並檢附投資計畫與有關證件申請核准,主管機關在手續完備後一個月內核定,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二個月。核准後才匯入資金、申請審定投資額,最後依《公司登記辦法》第2條在十五日內辦公司設立登記。順序反了,銀行不會讓匯入款結售為股本。
外資 開公司 有 最低資本額 嗎 可以 100% 持股 嗎
投資審議司的常見問答寫明:公司法已取消最低資本額,外國投資人的投資金額沒有最低限額;營業項目屬特許行業時,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看有無資本額門檻。持股方面,除了負面表列的限制投資業別依主管機關規定有持股比例限制外,其餘可以持股百分之百。出資種類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6條包括現金、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智慧財產權與其他經認可的財產。
僑外投資 審查 要多久 二至四日 是真的嗎
那是投資審議司公布的每案平均作業時程,前提是文件齊備:非限制類且投資額未逾新臺幣五億元二至四日,未逾十五億元三至五日,限制類、逾十五億元或併購案十至二十日,跨國併購或特殊案件二十至三十日。法定期限則是《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的一個月或二個月,而且自申請手續完備後起算,補件期間不算在內。排程用平均時程,主張權利用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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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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