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怎麼設立:財團法人法許可、法院登記與門檻一次看懂
設立基金會是兩段式程序: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設立許可,再於收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請登記,登記完成才是法人。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由各部會依《財團法人法》第9條另行公告,並非法律本文統一規定。
基金會的法律身分是財團法人,設立成敗取決於三件事:捐助財產有沒有達到主管機關公告的最低總額、捐助章程與董事會是否符合《財團法人法》的人數與比例規定、許可與法院登記兩段程序有沒有在法定日數內接上。三件事各對應不同審查者,任何一件掉鏈,法人資格就拿不到。
發起人最常見的誤判,是把基金會當成「有錢版的協會」。協會靠人組成,會員大會是權力來源;基金會靠財產組成,沒有社員,權力全在董事會,捐助財產移轉後歸法人所有。第二個誤判是拿到許可就當作完成,但依《財團法人法》第13條,未登記前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募款或辦理業務。
全文分七節:判斷全國性或地方性與主管機關、核對各部會公告的捐助財產門檻、設計章程與董事會、走完許可與法院登記的日數、看懂審查端挑什麼、盤點設立後每年的申報與公開義務、算清失敗代價。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領軍,送件前就把章程與財產證明整理到位。
先分流:基金會還是協會、全國性還是地方性
第一個判斷是組織型態。事業若靠一筆財產長期運作、不需要會員,就是財團法人,走《財團法人法》;若靠一群人集結、由會員大會作主,就是人民團體,向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籌組並核准立案,立案後想成為社團法人才另向法院登記。第二個判斷是層級。《財團法人法》第2條以捐助章程所定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來區分:地方性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許可,全國性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第三個判斷是部會。依《財團法人法》第3條,許可與監督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與清算歸法院;業務跨數個部會時,以主要業務的部會為主管機關。
捐助財產門檻:法律不定統一金額,各部會各自公告
《財團法人法》第9條只寫原則:最低總額由主管機關依所掌業務性質訂定,地方性不得高於全國性;財產除現金外可用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充抵,現金比率也由主管機關訂定。各部會公告: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最低總額新臺幣三千萬元、現金比率六分之一;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三千萬元、現金比率百分之九十;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與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各為三千萬元、現金比率百分之百;環境保護財團法人依《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3條為一千五百萬元,現金搭配不動產或有價證券設立時現金須達百分之八十。現金比率從六分之一到百分之百差距極大,用不動產充抵前先對照所屬部會的公告。
捐助章程八項與董事會的人數、親屬、專長比例
章程是審查的骨架。《財團法人法》第8條列出八項應記載事項: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捐助財產的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業務項目;董事及監察人的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與選解任;董事會的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存立期間;合併事項;訂定年月日。董事會受《財團法人法》第39條至第41條約束: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且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監察人得設,名額不逾董事三分之一;每屆任期不逾四年,連任者不逾改選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不逾總人數三分之一,五分之一以上須具設立目的相關專長。家族基金會最常卡在親屬比例。
程序時間軸:許可六十日、法院登記十五日、備查十五日
程序分兩段三個窗口。第一段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依《財團法人法》第10條檢具申請書、捐助章程、捐助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董事與監察人名冊及願任同意書、印信、財產移轉承諾書、工作計畫等十項文件;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第12條應於受理後六十日內准駁,必要時得延長不逾三十日。第二段是法院登記:收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由董事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設立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84條附具許可文件、董事資格證明、財產目錄與以法人籌備處名義的財產證明、印鑑;登記處先發專用謄本供財產過戶,繳驗後才發登記證書。第三個窗口是登記證書核發後十五日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審查端在看什麼:不予許可七款事由、名稱與財產證明
主管機關的審查對照表是《財團法人法》第11條的七款不予許可事由:非以公益為目的;章程規定解散時賸餘財產歸自然人或營利法人;捐助財產未達公告最低總額;財產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未將全部捐助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涉及資恐;違反其他許可條件。賸餘財產歸屬與財產移轉承諾書最容易被退,因為發起人常把基金會財產當成還是自己的。名稱依《財團法人法》第5條須冠「財團法人」,地方性並冠所屬地方自治團體名稱,不得與既有財團法人相同或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有關。法院登記處則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4條核對證明文件是否完備、財產目錄與證明是否相符,可補正者於收案後三日內定期命補正,逾期駁回。
設立後義務:年度申報、會計師簽證門檻與資訊公開
登記完成是年度循環的起點。《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要求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把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主管機關備查;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把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備查,設有監察人者還要附監察報告書。備查後一個月內須主動公開這些資料,並公開前一年度接受補助、捐贈與支付獎助、捐贈的名單清冊。會計面依《財團法人法》第24條採權責發生制與曆年制,會計制度報備查;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達主管機關公告金額者,要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獎助或捐贈依《財團法人法》第21條限於章程業務項目,對個別對象原則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失敗代價:未登記就募款、財產挪用與廢止許可
代價分三層。第一層是程序空窗:依《財團法人法》第13條,未經設立登記就以財團法人名義募集財物或辦理業務,行為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募得財物須返還捐贈人。第二層是財產紀律:依《財團法人法》第19條,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給董事、監察人、個人或非金融機構,違者處寄託或借貸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動用捐助財產致低於最低總額且屆期未補足,廢止許可。第三層是年度義務:漏送備查或未公開,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達二年,依《財團法人法》第66條得廢止許可。
自我檢查清單
- 已確認捐助章程所定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並據此鎖定中央部會或地方政府作為許可機關。
- 已查到所屬部會依《財團法人法》第9條公告的最低捐助財產總額與現金比率,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的估價文件也備齊。
- 捐助章程八項記載事項齊備,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條款沒有寫到自然人或營利法人。
- 董事名單五至二十五人且為單數,三親等內親屬不超過三分之一、具相關專長者達五分之一以上,監察人與董事間無親屬關係。
- 《財團法人法》第10條十項文件備齊,包括每位捐助人簽署的財產移轉承諾書與願任董事同意書。
- 已排定收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登記、登記證書核發後十五日內送備查的兩個時程。
- 已規劃登記後以法人名義開立帳戶保管財產,並排定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的申報日程。
常見錯誤
- 引用已廢止的各部會「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或「審查要點」當設立依據——主管機關要求改依《財團法人法》與現行公告門檻重擬章程與文件,時程整段重跑。
- 捐助章程寫「解散時賸餘財產歸還捐助人」——觸及《財團法人法》第11條不予許可事由,設立許可申請被駁回。
- 拿到許可文件就先印名片、開募款頁——未經設立登記以財團法人名義募集財物,依《財團法人法》第13條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募得財物須返還。
- 董事全由家族成員擔任——三親等內親屬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違反《財團法人法》第41條,董事名冊被退件重排。
- 捐助財產以不動產為主卻沒核對所屬部會的現金比率——例如教育類要求現金達百分之九十,不動產再多也達不到門檻,被認定捐助財產未達最低總額。
- 以為財務報表只要董事會通過就好——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未送主管機關備查或備查後一個月內未公開,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成立基金會 要 多少錢
沒有統一數字。《財團法人法》第9條把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交給各主管機關依業務性質公告:全國性內政、教育、衛生、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多定為新臺幣三千萬元,環境保護財團法人為一千五百萬元;差別更大的是現金比率,內政類六分之一、教育類百分之九十、衛生與社會福利類百分之百。地方性基金會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不會高於全國性門檻。
基金會 跟 協會 差在哪 哪個比較好成立
差在組成基礎與治理。協會是人民團體,靠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作主,向內政部或縣市政府申請籌組並核准立案即可運作,想成為社團法人才另向法院登記;基金會是財團法人,靠捐助財產運作,沒有會員,權力在董事會,必須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再向法院登記才成立,並湊足公告門檻。有一筆財產想長期做公益選基金會,靠人力推動選協會。
基金會 許可 下來 後 多久 要 去 法院 登記
十五日。《財團法人法》第12條規定,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由董事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登記;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再於十五日內把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網路上常見的「三十日內登記」是舊準則時代的期限,已不適用。登記前要備妥許可文件、董事資格證明、財產目錄與以法人籌備處名義的財產證明及印鑑。
基金會設立免費初判
請把預定的公益目的、捐助財產種類與金額、董事人選名單先整理成一頁,加 LINE 傳給我們,我們依主管機關公告門檻與《財團法人法》比例規定做免費書面初判,回覆該找哪個部會、章程要補哪幾項;急件可撥 0965-855-538。
全台各縣市受理|專業團隊承接辦理|親臨現場指導|統籌包辦到好
聯絡偉騰開發興業
統一編號:90801410|地址:臺東縣臺東市強國街 210 號|電話:0965-855-538(亦寫作 0965855538、0965 855 538;謝清泉 總經理)|LINE:加入好友|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取得案件初步判讀|服務總覽|案例解析|法規知識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