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與航空貨運承攬業的許可證:籌設許可、資本額、保證金或責任保險、合一許可證與報關業的分界
貨運承攬是特許型行業:海運承攬運送業依《航業法》第39條先取得籌設許可、六個月內完成公司登記並取得許可證方得開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還要繳保證金三百萬元或改投保承攬運送責任保險;航空貨運承攬業依《民用航空法》第66條走籌設許可、登記、核准、許可證四步,資本額五百萬元但沒有保證金制度。兩證可合一,報關業則是海關管的另一張證。本文把三張證的門檻、順序與罰則排成對照。
「開一家貨運承攬公司」在法律上至少是三種業的其中一種: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而受報酬的海運承攬運送業,依《航業法》第3條第4款定義;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使民用航空運輸業運送航空貨物及非通信性質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報酬的航空貨運承攬業,依《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13款定義;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的報關業,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定義。三種業的主管機關分別是交通部與航港局、交通部與民用航空局、財政部關務署與各關區,門檻與程序各不相同。
共同點是它們都是特許型:不是登記完就能營業,而是先許可、再登記、再領證。《航業法》第51條對未經許可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民用航空法》第112條第3項對未經許可從事航空貨運承攬業者處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要求在申辦公司或商業登記前先報請關區審查許可。順序倒了,不只是退件,是直接進入罰則。
本文依三張證分別整理:海運承攬運送業的籌設許可、資本額、保證金與責任保險、營運義務;航空貨運承攬業的四步程序、資本額與無保證金的特點;合一許可證的用法;報關業的設置門檻與證照校正;最後是變更、結束營業與罰則的對照表。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全台各縣市受理貿易與承攬運送業許可統包,承攬業案件的第一個動作是確認你要做海運、空運還是報關。
海運承攬運送業:籌設許可、六個月內登記領證、七百五十萬元資本額
《航業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應備文件經航政機關轉報主管機關取得籌設許可,第2項規定籌設許可後六個月內完成公司登記並取得許可證方得開業,第3項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時應繳交一定金額保證金或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承攬運送責任保險,第4項規定保險到期應續保;第43條第2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最低資本額、籌設申請、許可證核發與換發、保險金額、保證金及證照費等規則,也就是《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規則第3條列出本國業者籌設許可申請文件:申請書、營業計畫書、新設公司的章程草案及股東或發起人身分證明,既有公司增加營業項目者附章程修正草案、公司登記證明、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第2條規定公司中英文名稱不得與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及其他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第5條規定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一百五十萬元,外國籍業者分公司的境內營運資金同為七百五十萬元、每增一分公司一百五十萬元。第6條規定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並申請許可證,申請時附經理人名冊及身分證明,逾期籌設許可廢止,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海運承攬運送業公會;規則沒有規定專任人員或經理人的資格條件,第10條第2項只要求經理人變更後三十日內報航政機關備查。第7條規定設立分公司三十日內報備文件及保證金,不得以其他名義設分支機構。受理機關是交通部航港局,依主事務所位置由北部(基隆)、中部(臺中梧棲)、南部(高雄)、東部(花蓮)航務中心受理,線上入口為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第40條規定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非依法設立分公司或委託我國海運承攬運送業代為處理業務不得在境內營業,第41條規定海運承攬運送業除船舶運送業兼營者外不得光船承租船舶運送其所承攬貨物。
保證金或責任保險:三百萬元、六十萬元與退還條件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11條把《航業法》第39條第3項具體化。第1項規定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繳三十萬元。第2項提供替代方案:投保承攬運送責任保險,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總額不得低於五百萬元者,得申請保證金減為六十萬元、每一分公司減為六萬元。第3項提供退場方案:經營滿三年、近三年無運務糾紛,且投保每一意外事故不低於五百萬元、保險期間內總額不低於一千萬元的責任保險者,得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保險期間應在一年以上且營業期間不得中斷投保,屆期前續保並將新保單報備。第12條規定船舶運送業兼營者船舶船體保險金額總額在新臺幣四千五百萬元以上得免繳保證金,保險不得中斷。第14條規定保證金被執行後三十日內補足,結束營業或被廢止許可者經航政機關網頁公告三個月且無未完成業務方得申請發還。設計資本結構時要把三個數字放在一起看:七百五十萬元實收資本額、三百萬元保證金或改投保後的六十萬元、以及責任保險的年度保費,多數新設業者選擇投保並減繳保證金,但保險中斷是第57條第1項第一款的處罰事由,續保日要進行事曆。營運義務同樣在規則裡:第15條規定簽發的提單或收貨憑證樣本應送航政機關備查、變更亦同,提單須印公司全名、地址及許可證字號,船名與裝船日期應於貨物裝船後始得登載並簽發;第16條規定集運費率、手續費、服務費須報備,變更亦同;第13條規定受外國籍業者委託代為處理業務須先向航政機關登記,代簽提單者與委託人負連帶責任。許可證本身沒有效期,規則沒有定期換證的條文,換發只在組織、名稱變更或補換證時,網路上「許可證每幾年換發」的說法與規則不符。
航空貨運承攬業:四步程序、五百萬元資本額、沒有保證金
《民用航空法》第66條規定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應先向民航局申請、由其轉報交通部許可籌設,於核定期限內辦妥登記後再申請核准,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營業;自民航局發給許可證之日起逾六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停業逾六個月者,民航局報請交通部廢止許可、註銷證照並通知相關機關廢止登記,有正當理由並獲准延展者除外,延展最長六個月且以一次為限;結束營業應先報請備查並於三十日內交回許可證,逾期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第66條之1規定航空貨運承攬業應為公司組織。第67條規定外籍業者在我國設分公司的程序為許可籌設、分公司登記、核准、核發分公司許可證,未設分公司者應委託境內航空貨運承攬業代為執行。第69條規定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設備與業務,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有缺失者限期改善;第70條規定不得聘用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或曾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受撤銷許可未滿五年者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準用。《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4條列出籌設申請文件:新設公司附申請書、公司章程草案、營業計畫、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身分證明影本、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既存公司增加營業項目者另附股東會紀錄與股東名冊;第5條規定審核基準為市場需求與政府政策;第6條規定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第7條規定六個月的核定籌設期間,有正當理由得於屆滿前三十日申請延展,延展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領證後逾六個月未開業或停業逾六個月者報請廢止許可,此類延展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與海運最大的差別是保證金:規則現行條文沒有保證金與責任保險規定,原第14條、第20條、第23條、第30條均已刪除,把海運的保證金制度套到空運是常見錯誤。第3條規定英文公司名稱不得與其他航空貨運承攬業相同;第8條規定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換補證費二千一百元;第12條規定許可證應在營業處所公開懸掛;第15條至第19條規定分提單應記載名稱、地址、許可證字號並依序編號、如實填發、禁止出借,分提單與收費帳冊原始資料保存二年;第21條要求派員參加民航局或公會辦理的訓練;第22條規定快遞貨物須符合通關辦法並貼識別條碡。受理機關是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依單位職掌為空運管理組。
合一許可證:海空兩證一次辦,證照費與換證怎麼算
同時做海運與空運承攬的業者不必養兩張證。《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兼營航空貨運承攬業者得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可證」,第9條規定合一許可證業者結束部分營業項目者廢止部分許可並換證,結束全部者繳銷許可證、廢止許可並通知民航局;《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11條之1與第11條之2規定合一許可證事項得委任或委託航政機關辦理,已分別持證者可申請合一證。證照費依《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18條: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分公司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海運承攬運送業與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可證費六萬九千九百元,既有業者申請合一許可證三萬六千元,補、換證費二千一百元;第1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將籌設、許可、變更、處罰等事項委任航政機關辦理。合一的前提是兩邊的門檻都要過:資本額以較高的七百五十萬元為準並依分公司數加計,保證金或責任保險依海運規則辦理,公司組織符合《民用航空法》第66條之1,經理人不得有第70條的消極事由。變更依兩套規則分別處理:海運依《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10條組織、名稱變更應先經許可,於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連同換證費換發許可證,代表人、經理人、資本額變更及停復業報備;空運依《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9條英文名稱變更應先報請民航局核准,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地址、停復業及分公司設立或結束應於辦妥登記後三十日內報請備查,許可證登載事項變更附換證費申請換發。兩張證合一之後,任何一邊的變更都要同時檢查另一邊的報備義務。
報關業:海關管的另一張證,五百萬元、專責報關人員、五年校正
承攬運送與報關常被同一家公司兼營,但報關業是財政部關務署體系下的另一張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條依關稅法第22條第3項訂定,第2條定義報關業為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業務的營利事業,報關業員工包括負責人。第3條規定申請設置報關業應於申辦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前報請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審查許可,已成立的公司或商號申請增加報關業營業項目者亦同;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離島業者一百萬元以上,條文用的是資本額而非實收資本額;員工應有一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資格,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設有授權經理人者由經理人具備即可;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處理報關業務。第16條規定專責報關人員須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舊制海關測驗合格領有證書者得繼續執業。第4條與第9條規定檢具申請書、合夥人或股東名冊、專責報關人員證書、公會會員證等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證照應每五年向海關辦理校正一次;第5條規定營業處所在每一縣市內以一處為限,得視需要報經海關核准後增設。辦法全文沒有保證金規定,費用只有第41條的規費,報關業無保證金制度,不能與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混寫。第11條規定負責人、組織或合夥人、地址、資本額、名稱五項變更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海關許可後再向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自完成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證照;第10條規定廢止證照者自廢止後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設置;第34條至第36條規定違規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報關業務或廢止證照。兼營報關的承攬業者要注意順序:報關業的關區許可要在公司登記或增加營業項目之前,與海運空運的籌設許可一樣都是先許可後登記。
變更、結束營業與罰則對照:三張證的時鐘
三張證的變更與結束期限不同,放在一張表上才不會漏。海運承攬運送業:組織、名稱變更先經許可,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換證;設立分公司三十日內報備並繳保證金;提單樣本與費率變更報備;結束營業繳銷許可證,保證金經公告三個月且無未完成業務後發還。航空貨運承攬業:英文名稱變更先核准,其他登記事項辦妥登記後三十日內備查;領證後逾六個月未開業或停業逾六個月報請廢止;結束營業先報備並於三十日內交回許可證,逾期公告註銷。報關業:五項變更先經海關許可再登記,完成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換證;證照每五年校正;廢止後五年內不得同名再申請。罰則對照:未經許可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依《航業法》第51條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並限期改善、按次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海運承攬運送業未繳保證金、未投保或金額不足、到期未續保或無故退保、外國籍業者未設分公司亦未委託即營業、未換領許可證或完成變更登記與分公司登記後三十日內未報備、廣告漏載公司名稱航行港口或許可證字號、載貨憑證樣本未先報備、未依要求提供營運財務文件,依第57條第1項處一萬二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連續處罰並得命六個月內全部或部分停業,再不改善、不遵守停業處分或二年內同一款違規達三次者廢止許可、註銷許可證。未經許可從事航空貨運承攬業依《民用航空法》第112條第3項處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屆期未改善依同條第1項、第2項處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得停止部分或全部營業或廢止許可;託運、存儲、裝載或運送危險物品違反第43條第2項依第112條之2第2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一年內達三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並得報請停業或廢止許可,由航空警察局處罰。報關業違規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4條至第36條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三次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停業六個月以下或廢止證照。三張證最貴的錯誤都一樣:先登記或先接單、再申請許可,直接落入未經許可經營的罰則。
自我檢查清單
- 已確定業別:海運承攬運送業依《航業法》第3條第4款、航空貨運承攬業依《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13款、報關業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主管機關分別為航港局、民用航空局與所在地關區。
- 海運承攬運送業已備妥申請書、營業計畫書、章程草案與股東身分證明申請籌設許可,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並申請許可證,逾期前三十日申請展延,開業後一個月內入公會。
- 保證金三百萬元或改投保每一意外事故二百萬元、總額五百萬元的承攬運送責任保險以減為六十萬元,保險期間一年以上且不中斷,續保日已排入行事曆。
- 航空貨運承攬業以公司組織申請,實收資本額不低於五百萬元,六個月籌設期內辦妥登記並取得許可證,領證後六個月內開業,許可證公開懸掛,分提單編號並保存二年。
- 兼營海空者已評估合一許可證,證照費依《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18條編列,兩邊的變更報備義務分開追蹤。
- 兼營報關者已在公司登記或增加營業項目前向關區申請許可,資本額五百萬元以上,置一名以上專責報關人員,負責人或授權經理人具三年以上報關經驗,證照每五年校正。
- 變更與結束營業的期限已對照:海運三十日換證、空運三十日備查與三十日交回許可證、報關三十日換證與五年校正。
常見錯誤
- 先登記公司再申請許可——《航業法》第39條與《民用航空法》第66條都是先籌設許可、再登記、再領證,未經許可經營依《航業法》第51條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依《民用航空法》第112條第3項處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 把海運的保證金制度套到空運——《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現行條文沒有保證金與責任保險規定,海運依《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11條繳三百萬元或改投保減為六十萬元。
- 保險到期忘了續保——《航業法》第39條第4項要求保險到期應續保,未續保或無故退保依第57條第1項第一款處一萬二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並限期改善,屆期連續處罰並得命停業。
- 以為許可證要定期換發——《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與《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都沒有許可證效期與定期換證條文,換發只在變更登載事項或補換證時;報關業務證照則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每五年校正。
- 報關業當成登記就能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要求在公司或商業登記前先報請關區許可,資本額五百萬元、專責報關人員一人以上、負責人三年以上經驗缺一不可。
- 分公司只登記不報備——海運依《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7條設立分公司三十日內報備並增繳保證金三十萬元、增資一百五十萬元,未報備依《航業法》第57條第1項第三款處罰。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開 海運 承攬 公司 要 多少 資本額 要 先 辦 什麼
依《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5條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增資一百五十萬元。順序依《航業法》第39條:先備申請書、營業計畫書、章程草案與股東身分證明經航政機關轉報取得籌設許可,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並向航港局申請許可證,申請時繳保證金三百萬元或投保承攬運送責任保險(每一意外事故二百萬元、總額五百萬元)以減為六十萬元,領證後方得開業,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公會。逾期未申請許可證籌設許可廢止,有正當理由得於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六個月,以二次為限。
航空 貨運 承攬 也 要 繳 保證金 嗎
不用。《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現行條文沒有保證金與責任保險的規定,原相關條文均已刪除,這是與海運承攬運送業最大的差別。航空貨運承攬業依《民用航空法》第66條先向民航局申請轉報交通部許可籌設,六個月核定籌設期內辦妥登記再申請核准、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營業,第66條之1要求公司組織,規則第6條要求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第8條許可證費三萬六千元;領證後逾六個月未開業或停業逾六個月者報請廢止許可,結束營業三十日內交回許可證。
承攬 運送 公司 可以 一起 做 報關 嗎
可以,但報關業是另一張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要求在申辦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前、或已成立公司增加報關業營業項目前,先報請所在地關區或分關審查許可;資本額五百萬元以上(離島一百萬元),員工一人以上具專責報關人員資格且須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負責人或授權經理人具三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並設置電腦連線設備;第9條規定報關業務證照每五年校正一次,第5條規定營業處所每一縣市一處為限。報關業沒有保證金制度。海運與空運承攬則可依《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8條申請合一許可證,證照費六萬九千九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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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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