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20 問快答:資格、流程、文件、時程與稽查一次答完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最常被問的 20 個問題一次答完:哪四類開發行為要做、營運日前何時送件、增量數字怎麼對上環評書件、來源怎麼組合才撐得過十年、每年執行報告查什麼、沒做會被怎麼處理。讀完就知道自己的案子卡在哪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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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嘉義縣市、基隆市、台南市(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的開發行為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與自願減量專案統包,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再決定是否委託。
- 服務項目
- 開發行為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與自願減量專案統包:開發行為適用判定、變更案增量百分之十判定、增量推估與環評對帳、抵換來源盤點、十年配置規劃、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減量效益成果報告、減量效益帳戶開立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嘉義縣市、基隆市、台南市(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
- 官方參考
- 《氣候變遷因應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搜尋)、《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搜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溫室氣體排放管理
- 法規依據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至第27條(增量抵換、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用途)、《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2條、第57條(未依規定抵換之處罰與改善期限)、《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適用開發行為、比率年限、抵換來源、申請時點、審查與執行報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減量額度取得)、《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主管機關分工準用)
- 應備文件
- 環評審查結論與說明書或評估書溫室氣體章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文件、開發內容、期程與分期規劃、原(物)料、燃料、外購電力或蒸汽用量資料、預定營運日(首張操作許可證或使用執照時程)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把溫室氣體增量抵換當成買碳權:抵換是環評配套的法定義務,減量額度只是四類來源之一,開發範圍外的減量效益也能當主力;所有開發行為都拿二點五萬公噸門檻自我排除:噸數只綁工廠設立,園區興建擴建、火力或汽電共生機組與高樓建築沒有噸數門檻;等營運後才想到送增量抵換計畫:法定時點是環評審查通過後、營運日之前,營運日以首張操作許可證生效日或使用執照發給日認定
- 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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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是應實施環評且會增加溫室氣體排放的開發行為,在《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之下必須履行的環評配套義務:開發單位要在營運日前提出增量抵換計畫,並依增量的一定比率逐年抵換。它不是買一筆碳權就結案的交易,而是一套從送審到執行、橫跨十年的合規程序。
這篇用 20 問快答的方式整理開發單位最常提出的疑問,分成資格、流程、文件、時程、稽查、變更、委託與來源八類,每一題只給結論與依據,不鋪陳背景。想看完整申請步驟與送審時點的讀者,本站另有增量抵換申請實務指南可以對照閱讀。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承辦全台各縣市溫室氣體增量抵換的適用判定、增量對帳、來源盤點、計畫送審與十年執行追蹤。以下答案都以《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的條文為基準,條文未明定的細節,一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要不要做?資格與門檻三問
問:我的開發案要不要做溫室氣體增量抵換?答:先看《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2條,開發行為必須同時符合應實施環評與會增加排放量兩個條件,並落在工廠設立、園區興建或擴建、火力發電廠或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高樓建築開發四類之一。問:工廠新設二點五萬公噸的門檻,園區與高樓也適用嗎?答:不適用。噸數門檻只掛在工廠設立這一款,年排放量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才列入;園區興建增量抵換與高樓建築增量抵換沒有噸數門檻,火力或汽電共生機組則排除天然氣機組與每部二點五萬瓩以下的機組。問:辦法施行前就通過環評的舊案,之後變更要抵換嗎?答:要看變更是否須重新環評且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達到就進入抵換程序,舊案不因通過在先而免除。
增量抵換計畫送給誰、怎麼走?流程與機關三問
問:增量抵換計畫要向誰申請?答:向主管機關提出。中央主管機關是環境部,溫室氣體排放管理的資訊由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發布;主管機關分工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與環評審查的主管層級對應。問:開發行為增量抵換整套流程怎麼走?答:分六步:適用判定與時程倒推、增量對帳、來源盤點與配置、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抵換計畫送審核定、年度執行報告與修正。前三步要在送件前做完,後三步橫跨營運後的十年。問:審查機關會看什麼?答: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13條進行形式與實質審查,必要時聘請專家協助;實質重點是增量基準數是否與環評書件一致、抵換來源是否確定、十年期程是否可行、有沒有重複計算,四項有一項站不住就會被要求補正。
送審要附什麼?文件與計畫內容兩問
問:送件要準備哪些文件?答: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7條有三大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的文件,環評書件裡的溫室氣體內容,以及增量抵換計畫本體。實務上還要一併備齊環評審查結論、開發內容與分期規劃、原(物)料、燃料、外購電力或蒸汽的用量資料,以及預定營運日的佐證,即首張操作許可證或使用執照的預定時程。問:增量抵換計畫本體要寫到什麼程度?答:至少載明開發內容與期程、排放源與用量、增量推估、抵換比率與期程、每年完成日與抵換來源六項。增量推估以開發範圍內每年的原(物)料、燃料、外購電力或蒸汽用量計算,方法限於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或其他經環境部認可者,結果還要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所載的溫室氣體內容一致,這是審查端第一個核對的數字。
環評增量抵換什麼時候送、要做多久?時程與期限三問
問:環評增量抵換什麼時候送?答: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6條,於環評審查通過後、營運日前提出。營運日以開發範圍內第一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生效之日,或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認定,倒推起點就是這天。問:審查要多久、補正有幾天?答: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13條,主管機關九十日內完成審查,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三十日是累計額度,退兩次就得拆著用。問:增量抵換每年百分之十、增量抵換十年,可以提前結束嗎?答: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4條,每年抵換當年增量的百分之十、連續十年;某一年超過百分之十,整體期程就能少於十年。但只要還在執行期間,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8條,自營運日起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都要提報執行報告。
增量抵換沒做罰多少?稽查與裁罰三問
問:增量抵換沒做罰多少?答: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2條,未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第1項抵換增量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未補正或申報就按次處罰。常被誤寫的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是不實盤查登錄與規避檢查的罰則,與抵換無關。問:每年的增量抵換執行報告會被查什麼?答:三件事:抵換數量是否達當年增量的百分之十、來源類型是否與核定計畫一致、帳戶核撥與抵換數量的佐證是否齊全。《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14條列有視為未抵換的情形,一成立就回到前述處罰。問:收到限期補正公文怎麼辦?答: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7條,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最長九十日,遇天災或不可抗力可申請重新核定;對處分有意見,先在程序內陳述意見,必要時再提起訴願。
開發內容變了、來源落空、想改繳代金?變更與代金兩問
問:租戶進駐、產能變動或分期調整,核定的抵換計畫要跟著改嗎?答:要。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9條,開發內容或抵換安排變動時,先檢具修正內容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核准後再照修正版執行。原定來源買不到也是同一條路:先修正再換來源,不要先換再補報,否則執行報告上的來源類型會與核定計畫對不上。問:增量抵換代金是什麼?可以一開始就選繳代金嗎?答: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抵換確有困難者得提出申請,經核可後改繳納代金。它是例外,不是與抵換並列的選項,申請時要說明困難所在,費率與計算方式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我們通常在計畫階段就做代金申請評估,把它當第三層備援並與環評承諾一併銜接,而不是等到執行年卡住才想到。
增量抵換代辦做哪些事?委託辦理兩問
問:增量抵換代辦做哪些事,開發單位要負責什麼?答:分工建議:代辦端負責適用判定與時程倒推、增量對帳、來源盤點與十年配置、減量效益取得計畫與成果報告、增量抵換計畫編製送審、每年執行報告與修正、代金申請評估;開發單位負責提供環評書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用量資料與預定營運日,執行期間每年回報實際用量。交付物含適用判定書、時程倒推表、增量對帳表、來源配置表與計畫全冊。問:使照下個月就要核發,增量還沒算,來得及嗎?答:營運日在三個月內我們列為急件優先處理。法規要求的是營運日前提出申請,第一優先是把符合《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7條要件的計畫在使照核發前送出:先鎖定營運日、把基準數對上環評書件、以目前確定可取得的來源送件,開發範圍外的減量效益再依程序接續補位。
抵換來源只能買額度嗎?來源組合與跨縣市兩問
問:抵換來源只能買自願減量專案額度嗎?答: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5條有四類:自願減量專案額度、抵換專案額度、九十九年九月十日以後的先期專案額度,以及在開發範圍外汰換老舊汽機車為電動車、換裝高效率空調與照明、電動農機、高效率增氧設備等依附錄計算的減量效益。額度供給有限,只靠買額度的計畫常在執行年卡住,要有主力加備援。問:汰換老舊汽機車減量效益怎麼列計?公司與開發地不同縣市有差嗎?答: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11條,先送減量效益取得計畫,通過後才執行,完成後六十日內送成果報告,經核發存入帳戶,之後才能在增量抵換執行報告列為來源。跨縣市方面,義務跟著開發行為與其環評走,公司登記地不影響程序;偉騰全台各縣市受理。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判斷順序總整理
把 20 題收成一條判斷線,照順序走不會漏。第一步問適用:開發行為是否屬四類、是否應實施環評且會增加排放量,工廠設立另看年排放量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變更案看是否須重新環評且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第二步鎖營運日: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生效日或使用執照發給日,往前倒推送件日,再倒推來源盤點與減量效益取得計畫的時間。第三步對基準數:增量推估的排放源與用量逐項對回環評書件。第四步配來源:自願減量專案額度一層、開發範圍外減量效益一層、代金作為確有困難時的第三層。第五步送審:備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環評溫室氣體內容與計畫全冊,預留九十日審查與三十日補正額度。第六步進入十年執行: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執行報告,變動先修正再執行。完整操作另見本站增量抵換申請實務指南。
對開發單位與申請人的意義與下一步
對開發單位來說,這 20 題的共同答案只有一句: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是環評配套的十年義務,不是取得使照或操作許可證前的一張紙。它決定三件事:營運日前有沒有一份數字對得上環評書件的計畫、十年裡每年有沒有百分之十的來源可以列計、開發內容變動時有沒有先修正再執行。三件都到位,每年的執行報告就是例行申報;任一件有缺口,就會走到限期補正與按次處罰。下一步很具體:翻出環評審查結論與溫室氣體章節、找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文件、確認首張操作許可證或使用執照的預定時程,把這三樣加 LINE「偉騰開發」傳給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或填寫官網線上表單。我們先回覆免費書面初判與來源盤點方向,營運日在三個月內的案子優先處理,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自我檢查清單
- 確認開發行為落在工廠設立、園區興建或擴建、火力或汽電共生機組、高樓建築四類之一,且同時符合應實施環評與會增加排放量兩個條件
- 工廠設立才看年排放量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門檻,園區、電廠與高樓建築不套用噸數
- 變更案核對是否須重新環評且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辦法施行前通過環評的舊案也要算一次
- 以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生效日或建築物使用執照發給日鎖定營運日,再往前倒推送件期限
- 增量基準數逐項對回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的溫室氣體內容,方法限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或經環境部認可者
- 來源至少配置減量額度與開發範圍外減量效益兩層,減量效益要先送取得計畫、完成後六十日內送成果報告
-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執行報告,附來源類型、帳戶核撥狀況與抵換數量佐證
- 開發內容或來源變動前先報修正經核准再執行,代金只在抵換確有困難時提出申請
常見錯誤
- 把溫室氣體增量抵換當成買碳權:抵換是環評配套的法定義務,減量額度只是四類來源之一,開發範圍外的減量效益也能當主力
- 所有開發行為都拿二點五萬公噸門檻自我排除:噸數只綁工廠設立,園區興建擴建、火力或汽電共生機組與高樓建築沒有噸數門檻
- 等營運後才想到送增量抵換計畫:法定時點是環評審查通過後、營運日之前,營運日以首張操作許可證生效日或使用執照發給日認定
- 抵換計畫的增量與環評書件各算各的:基準數不一致是最常見的退回原因,補正總日數又只有三十日可用
- 第一年抵換完就以為結案:每年百分之十要連續十年,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都要提報執行報告
- 租戶進駐或產能變動後先自行換來源再補報:正確順序是先檢具修正內容經核准,再照修正版執行
- 把代金當成與抵換並列的選項:代金限抵換確有困難者提出申請並經核可,不是預設路徑
官方參考資料
- 《氣候變遷因應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搜尋)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搜尋)
-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溫室氣體排放管理
常見問題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的溫室氣體增量抵換,和碳費、盤查登錄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是三條互相獨立的線。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只針對新設或變更達一定規模的開發行為,屬環評配套;盤查登錄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針對環境部公告的排放源每年登錄查驗;碳費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對公告的直接與間接排放源徵收。一個開發案可能同時觸及兩條或三條線,我們在增量抵換服務中會同步標示出來。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被退回重算,通常是哪裡出錯?
最常見是增量基準數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載明的溫室氣體內容對不上,例如原(物)料、燃料或外購電力用量取了不同年度或不同分期;其次是來源不確定,額度尚未取得、開發範圍外減量效益沒有先送取得計畫;再來是重複計算。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所以送件前先做一次增量對帳,把每個數字的出處標回環評書件頁次。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第一次諮詢要傳哪些資料?
四樣就能啟動初判:環評審查結論、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的溫室氣體章節、開發內容與分期規劃,以及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或使用執照的預定時程。加 LINE「偉騰開發」傳過來或填寫官網線上表單,我們先判定是否適用、試算十年抵換需求量,回覆免費書面初判與來源盤點方向;營運日在三個月內的急件優先處理,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園區興建增量抵換沒有噸數門檻,廠商進駐後產能變動怎麼處理?
園區興建或擴建只要應實施環評且會增加排放量就要抵換,適用對象是興建或擴建園區的開發單位。核定後租戶進駐、產能變動,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9條先檢具修正內容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再依修正版執行;執行報告中的來源類型與抵換數量也要跟著調整,才不會被認定與核定計畫不符。
高樓建築增量抵換和工廠新設二點五萬公噸的案子差在哪裡?
差在兩個地方。門檻:工廠設立要年排放量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才列入,高樓建築開發只要應實施環評且會增加排放量就適用,沒有噸數門檻。營運日:工廠類多以開發範圍內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生效日認定,高樓建築以建築物使用執照發給日認定,倒推送件期限的起點不同。抵換節奏兩者相同,都是每年百分之十、連續十年。
自願減量專案額度買不到,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會直接被當成沒抵換嗎?
不會自動如此,但要主動處理。《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5條的來源不只自願減量專案額度,還有抵換專案額度、九十九年九月十日以後的先期專案額度與開發範圍外的減量效益;來源要改,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9條先修正經核准。確有困難者可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申請經核可後改繳代金。放著不處理,才會落入視為未抵換的情形。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用過的減量額度,還能拿去扣碳費嗎?
不能重複使用。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6條,減量額度可以用於增量抵換,也可以用來扣除碳費計算的排放量,但同一批額度只能選一個用途。實務上要在來源配置時就分開標記哪些額度給抵換、哪些給碳費,帳戶核撥紀錄與執行報告的佐證也要對得上,否則在執行報告審查時會被視為重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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