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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增量抵換完整指南:適用判定、抵換來源、送審流程與十年執行一次看懂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是環評開發案在營運日前必須完成的法定配套,每年抵換增量的百分之十、連續十年。本文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拆解適用判定、抵換來源、送審流程、十年執行報告與未達成時的回應方式,一次掌握全貌。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台北市、苗栗縣、桃園市(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的開發行為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與自願減量專案統包,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再決定是否委託。

服務項目
開發行為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與自願減量專案統包:開發行為適用判定、變更案增量百分之十判定、增量推估與環評對帳、抵換來源盤點、十年配置規劃、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減量效益成果報告、減量效益帳戶開立
承辦公司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服務範圍
台北市、苗栗縣、桃園市(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
官方參考
氣候變遷因應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搜尋)、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搜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溫室氣體排放管理
法規依據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至第27條(增量抵換、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用途)、《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2條、第57條(未依規定抵換之處罰與改善期限)、《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適用開發行為、比率年限、抵換來源、申請時點、審查與執行報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減量額度取得)、《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主管機關分工準用)
應備文件
環評審查結論與說明書或評估書溫室氣體章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文件、開發內容、期程與分期規劃、原(物)料、燃料、外購電力或蒸汽用量資料、預定營運日(首張操作許可證或使用執照時程)
常見退件與誤判
以為園區、電廠機組與高樓建築也有二點五萬公噸門檻,漏掉自己其實適用的開發案;等操作許可證或使用執照核發後才想到送抵換計畫,錯過營運日前的申請時點;抵換計畫的基準數自行重算,與環評書件不一致而被退回重來
諮詢方式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也可填寫官網線上表單,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是《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為新設或變更達一定規模的開發行為設下的環評配套義務:開發單位要把營運後增加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依核定的抵換計畫每年抵換增量的百分之十、連續十年,抵換確有困難者得經核可改繳代金。它不是買碳權的商業行為,而是綁著環評審查結論、在營運日前就必須送審的法定程序。

這篇完整指南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的架構,從哪些開發行為一定要辦、法規與機關怎麼分工、抵換來源怎麼組合,一路走到增量估算、抵換計畫送審、核定後逐年執行與申報查核,並說明未達成時如何回應,讓讀者對照自己的案子落在哪一步。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承辦全台各縣市溫室氣體增量抵換的適用判定、增量對帳、來源盤點、計畫送審與十年執行報告追蹤,並以主管機關的審查邏輯帶開發單位檢視自己的計畫。文中條號與期限依現行辦法整理,個案仍以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在管什麼:四類開發行為與環評的關係

先看開發行為落不落在《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2條的四類,再看它是否應實施環評且會增加排放量,兩個條件同時成立才進入抵換。四類分別是工廠設立、園區興建或擴建、火力發電廠或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高樓建築開發;其中只有工廠新設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這一款設有年排放量門檻,園區興建增量抵換、電廠機組與高樓建築增量抵換都沒有噸數門檻,天然氣機組或每部機組二點五萬瓩以下者則排除。第二條路是變更案:通過環評後的變更若須重新環評且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同樣要辦;辦法施行前已通過環評的舊案,後續變更達到規模也不例外。業界常說的環評增量抵換,點出的正是這層關係:抵換義務是環評審查結論的延伸,環評通過只是起點,營運前還有這一關。

法規依據與主管機關分工:從《氣候變遷因應法》到抵換管理辦法

母法是《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至第27條:第24條要求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的事業依增量的一定比率抵換,抵換確有困難者得申請經核可後繳納代金;第25條至第27條處理自願減量專案與減量額度的用途,第26條允許額度用於增量抵換或扣除碳費計算的排放量,但同一批不能重複使用。細節全在《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適用範圍、比率年限、來源、申請時點、審查與執行報告都由它規定;減量額度的取得則走《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處罰則回到《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2條與第57條。中央主管機關是環境部,業務由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主政;中央與地方的分工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原則上與審查該環評案的機關一致,送件前先確認要送環境部還是各縣市政府主管局處。

抵換來源有哪些:自願減量專案額度與開發範圍外的減量效益

來源盤點要先分主力與備援,再談取得。《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5條認可四類來源:自願減量專案額度、抵換專案額度、九十九年九月十日以後的先期專案額度,以及在開發範圍外執行減量措施所產生的減量效益。前三類額度透過《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的機制取得,供給有限且要與其他用途競爭,單靠它撐十年風險高。第四類是開發單位自己能掌握的:汰換老舊汽機車為電動車、高效率空調與照明、發光二極體集魚燈、電動農機、高效率增氧設備等,依附錄一至附錄六計算減量效益;程序上要先送減量效益取得計畫,審查通過後才能執行,完成後六十日內送成果報告,經核發存入帳戶才算可用來源。汰換老舊汽機車減量效益因為量體可規劃、進度可控,常被排為主力,額度則作為調節備援。

增量怎麼估:與環評書件對帳的基準數

基準數是整份計畫的地基,審查端第一個核對的也是它。排放增量以開發範圍內每年的原(物)料、燃料、外購電力或蒸汽用量推估,方法限於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或其他經環境部認可的方法,而且推估結果要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載明的溫室氣體內容一致。實務上最常見的落差來自三處:環評階段用的是最大產能,抵換計畫卻用第一年實際排程;環評未把外購蒸汽或租戶用電納入,抵換計畫又漏了同一塊;環評變更後數字改了,抵換計畫仍沿用舊版。我們建議在動筆前先做一張增量對帳表,逐項列出環評書件的排放源、用量、係數與年排放量,右欄放抵換計畫採用的數字,差異處註明理由或回頭修正,讓審查委員一眼看到兩邊對得起來,也讓十年配置有一個不會被推翻的分母。

增量抵換計畫送審流程逐步拆解:從時程倒推到核定

流程要從營運日往回推。第一步是適用判定:對照四類開發行為與變更百分之十的條件,並確認營運日落在哪一天,因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6條要求在環評審查通過後、營運日前提出申請,營運日以開發範圍內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生效日或建築物使用執照發給日認定。第二步是增量對帳,把基準數與環評書件對齊。第三步是來源盤點與十年配置,若要用開發範圍外減量效益,先送減量效益取得計畫並等審查通過。第四步才是編製增量抵換計畫,連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與環評書件的溫室氣體內容一併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九十日內完成形式與實質審查,必要時聘專家協助,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第五步是核定後進入逐年執行,每年提報執行報告接受查核,開發內容變動時先辦計畫修正。

應備文件清單與取得方式:三層文件缺一不可

送件文件分成三層,缺一層就補正。第一層是身分與許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的文件,證明開發行為本身已取得核准;環評審查結論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的溫室氣體章節,證明抵換的基準數有出處。第二層是營運事實:開發內容、期程與分期規劃,原(物)料、燃料、外購電力或蒸汽的預估用量,以及預定營運日,即首張操作許可證或使用執照的時程。第三層是計畫本體:增量抵換計畫要載明開發內容與期程、排放源與用量、增量推估、抵換比率與期程、每年完成日與抵換來源;若採開發範圍外減量效益,附上已審查通過的減量效益取得計畫與帳戶資料。取得方式上,環評文件向原審查機關或公司環評檔案調閱,核准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用量資料由製程或機電單位提供,送件前所有數字要與對帳表一致。

審查重點與常見退件原因:審查委員的三個問題

審查委員拿到計畫,按三個問題往下看。第一問基準數對不對:排放源、用量、係數是否與環評書件一致,方法是否為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或經認可的方法;對不上直接退回重算,這是補正最大宗。第二問來源確不確定:自願減量專案額度有沒有取得依據,開發範圍外減量效益是否已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11條通過取得計畫、有無與其他用途重複計算,十年配置有沒有備援。第三問期程可不可行:每年完成日與營運日、分期進度是否銜接,抵換比率是否符合每年百分之十的下限。常見退件原因還包括:把尚未核發的額度寫成已取得、汽機車汰換量與附錄計算方式不符、變更案沒有說明增量百分之十的計算基礎、計畫期程與環評承諾的分期互相矛盾。送件前用審查者的三問自我檢核一次,補正次數會明顯減少。

時程規劃:從營運日倒推,哪些事可以並行

時程表的錨點只有一個:營運日。從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預定生效日或使用執照預定發給日往前推,至少要留出主管機關九十日的審查期與最多三十日的補正期,抵換計畫才有機會在營運日前核定;若要以開發範圍外減量效益當主力,前面還要再加上減量效益取得計畫的審查時間,以及措施完成後六十日內提出成果報告、核發存入帳戶的時間,準備期必須提早很多。可以並行的事不少: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與使用執照的申辦本身就在走,抵換計畫可與它們同步推進;汽機車汰換或設備更新在減量效益取得計畫審查通過後就能執行;額度的洽購與帳戶開立也能提早啟動。最容易拖延的是增量對帳與來源確認這兩段,建議環評審查通過當月就啟動;營運日已在三個月內的案子,屬於必須立刻壓縮所有前置作業的急件。

核定後的義務:增量抵換十年執行、年度執行報告與計畫修正

核定不是終點,而是十年義務的起跑線。《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4條把增量抵換每年百分之十、連續十年的節拍定死,某一年超過百分之十的,整體期程可以提前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8條要求自營運日起,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增量抵換執行報告,內容要能證明當年抵換數量達到增量的百分之十,附上各款來源的類型、帳戶核撥狀況與抵換數量佐證,來源類型還必須與核定計畫一致。開發內容不會十年不變:租戶進駐、產能調整、製程更換都會改變排放源與用量,此時先檢具修正內容送主管機關核准,再照修正後的計畫執行,不能先做再補。母法另外留了一條出口:抵換確有困難者得申請經核可後改繳增量抵換代金,但代金是經核可的例外,是否申請要看來源市場與成本結構綜合評估。

被認定未抵換、限期補正時怎麼回應

收到主管機關認定未依核定計畫完成抵換的公文,先看它引用的是哪一種情形。《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14條列有視為未抵換的情形,一旦成立就回到《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2條: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未補正或申報者按次處罰;《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7條規定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最長九十日,因天災或不可抗力致無法如期者,可申請重新核定期限。回應順序建議三步:第一,在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說明帳戶核撥延遲、來源交付時程或計算差異的具體事實與佐證;第二,同步補齊當年抵換數量或提出修正計畫,把補正動作做在期限前;第三,對處分內容仍有不同意見時,依法定期間提起訴願。過程中每年的執行報告仍要照常提報,缺一年就多一次按次處罰的風險。

常見情境判斷:五種開發單位最常遇到的處境

情境一:環評通過快兩年,最近才聽說營運前要送抵換計畫。先確認營運日還剩多久,若操作許可證或使用執照即將核發,立刻啟動適用判定與增量對帳,其他前置全部壓縮並行。情境二:顧問建議直接買碳權。自願減量專案額度只是四類來源之一,供給有限,要問的是十年配置裡有沒有汰換老舊汽機車或設備更新這類自己能掌握的主力。情境三:園區開發,以為只有大工廠才要辦。園區興建或擴建沒有噸數門檻,只要應實施環評且增加排放量就適用,最常被漏掉。情境四:既有工廠環評變更。核對是否須重新環評且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達到就要辦,與原案在辦法施行前通過無關。情境五:第一年執行報告要交了,不知從何下手。回到核定計畫,逐款列出當年來源類型、帳戶核撥狀況與抵換數量佐證,對照當年增量的百分之十,缺口先啟動修正申請。

對申請人的意義與下一步:分工建議與現在該做的事

對申請人來說,溫室氣體增量抵換的意義是:環評通過不等於可以安心營運,營運日前有一份必須核定的計畫,之後還有十年的年度申報。做對的關鍵不在文件多漂亮,而在基準數與環評對得起來、來源有主力有備援、時程從營運日倒推。分工上,開發單位提供三樣東西:環評書件與目的事業核准文件、製程與用量的真實資料、公司對汰換措施與額度取得的決策;代辦方負責適用判定、增量對帳、來源盤點與增量抵換十年配置、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抵換計畫送審與每年執行報告追蹤。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承辦全台各縣市開發行為增量抵換的完整流程。下一步很簡單:把環評審查結論、溫室氣體章節、開發分期與預定營運日整理好,加 LINE「偉騰開發」傳資料或填官網線上表單,先取得免費書面初判,再約時間細談十年配置。

自我檢查清單

  • 對照四類開發行為與應實施環評、增加排放量兩個條件,確認本案是否適用;變更案另核對增量是否達百分之十
  • 查出營運日: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預定生效日或使用執照預定發給日,並倒推九十日審查與三十日補正期
  • 增量對帳表完成,抵換計畫的排放源、用量、係數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一致
  • 來源分主力與備援:自願減量專案額度有取得依據,開發範圍外減量效益的取得計畫已審查通過
  • 減量效益措施完成後六十日內提出成果報告,帳戶已開立並確認核撥狀況
  • 抵換計畫載明開發內容與期程、排放源與用量、增量推估、抵換比率與期程、每年完成日與抵換來源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與環評審查結論齊備,送件對象確認為環境部或各縣市政府主管局處
  • 十年配置表逐年列出抵換數量與來源,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的執行報告已排入公司行事曆
  • 開發內容、租戶或產能變動時,先申請計畫修正核准再執行
  • 同步確認是否觸及盤查登錄與碳費,減量額度的用途不重複

常見錯誤

  • 以為園區、電廠機組與高樓建築也有二點五萬公噸門檻,漏掉自己其實適用的開發案
  • 等操作許可證或使用執照核發後才想到送抵換計畫,錯過營運日前的申請時點
  • 抵換計畫的基準數自行重算,與環評書件不一致而被退回重來
  • 十年來源全押自願減量專案額度,執行年買不到量才回頭規劃汰換措施
  • 開發範圍外的汰換措施先做了才送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效益無法核發入帳
  • 租戶進駐或產能調整後照舊計畫執行,沒有先申請修正核准
  • 第一年抵換達標後鬆懈,忘了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都要提報執行報告
  • 拿不實盤查登錄或規避檢查的罰則額度評估抵換風險,回應公文時引錯條文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是什麼?哪些開發案一定要辦?

不是所有開發案都要辦,關鍵在四類開發行為加環評兩個條件。工廠設立且年排放量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園區興建或擴建、火力發電廠或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高樓建築開發,只要應實施環評且會增加排放量,就要在營運日前提出抵換計畫;通過環評後的變更若須重新環評且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也一樣適用。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什麼時候要送?來不及會怎樣?

要在環評審查通過後、營運日前送,營運日一到就算逾時。營運日以開發範圍內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生效日或建築物使用執照發給日認定,主管機關審查期九十日、補正總日數最多三十日,這段時間一定要留在營運日前面,來源確認的時間還要另外加上。營運後才送件,就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未依核定計畫完成抵換,連動到罰鍰與限期補正。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要做多久?每年要抵多少?

每年抵換增量的百分之十、連續十年,這是《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4條的基本節拍。某一年抵換超過百分之十的,整體期程可以少於十年;每年百分之十是逐年要達到的量,不是十年總量攤平。自營運日起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要提報執行報告,附來源類型、帳戶核撥狀況與抵換數量佐證,因此增量抵換十年期間每年都有一次合規檢查。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沒做罰多少?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沒遵守會怎樣?

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2條,未依核定計畫抵換溫室氣體增量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未補正或申報者按次處罰。網路上常見的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是明知不實盤查登錄與規避檢查的罰則,不是抵換的條文;收到公文先核對引用條號,再在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與補正。

增量抵換計畫被退件怎麼補?最常見的補正原因是什麼?

先找出退件理由屬於基準數、來源或期程哪一類,再對症補正。基準數不一致最常見,回頭做增量對帳表,把排放源、用量、係數逐項對回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來源不確定則補上額度取得依據、已通過的減量效益取得計畫與帳戶資料,並說明未重複計算;期程問題要重排每年完成日與營運日、分期的銜接。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一次補齊比分批補穩。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找誰辦?開發單位自己要準備什麼?

找有環評對帳與十年追蹤能力的增量抵換代辦。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承辦全台各縣市溫室氣體增量抵換,從適用判定、來源盤點到送審與年度執行報告全程接手。開發單位要準備的是環評審查結論與溫室氣體章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開發分期與用量資料、預定營運日;加 LINE「偉騰開發」傳資料,先收免費書面初判,再約時間細談。

增量抵換代金可以直接繳嗎?

不能想繳就繳,代金是抵換確有困難時經主管機關核可的例外。《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的原則是依增量比率實際抵換,只有抵換確有困難者才能申請改繳增量抵換代金,是否核可由主管機關認定。申請時要能說明四類來源為何都難以取得,尤其是開發範圍外的減量效益;因此代金應放在來源配置的最後一層評估,而不是規劃的起點。

增量抵換和碳費、盤查登錄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同一件事,是三條各自獨立的義務。增量抵換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針對新設或變更達規模的開發行為,是環評配套;盤查登錄針對環境部公告的排放源每年登錄查驗;碳費針對公告的直接與間接排放源徵收。減量額度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6條可用於抵換或扣除碳費計算的排放量,但同一批額度不能重複用,要一起規劃。

增量抵換免費書面初判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的適用判定與十年配置,交給偉騰開發興業。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我們先提供免費書面初判,說明是否適用、營運日倒推時程與來源盤點方向,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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