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抵換申請實務:四類開發行為、每年一成連續十年與送審時點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要求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依溫室氣體增量的一定比率抵換;子法把對象定為要做環評的工廠設立、園區興建擴建、火力發電與汽電共生機組、高樓建築四類,比率每年百分之十連續十年,申請時點是環評通過後、營運日前。本文把適用判斷、增量推估、六類抵換來源、計畫書與執行報告、九十日審查與第52條後果寫成一份送審清單。
增量抵換不是碳權交易,也不是碳費。《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抵換確有困難者得向環境部申請經核可後改繳代金;第2項把一定規模、比率、期程、抵換來源與代金程序授權給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112年10月12日發布、全文十五條加六份附錄。母法條文用的是「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開發行為」是辦法第2條連結環評制度時的用語。
辦法把門檻綁在環評上:申請的開發行為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實施環評且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分工廠設立且年排放量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園區興建或擴建、火力發電廠與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高樓建築開發四款;變更則指通過環評後變更內容應重辦環評且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二點五萬公噸只管工廠那一款,其他三款沒有噸數門檻,這是最常被寫錯的地方。
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處理過工廠新設與園區擴建的溫室氣體增量推估、抵換計畫書送審、減量效益取得計畫、年度執行報告與環評書件溫室氣體章節的銜接,全台各縣市受理。以下依《氣候變遷因應法》、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與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公開說明,把適用判斷、比率年限、抵換來源、送審文件與時程、審查重點、後果與碳費盤查接口逐段講清楚。
哪些開發行為要抵換:辦法第2條四款、二點五萬公噸只管工廠、變更增量百分之十與過渡條款
判斷分三層。第一層是要不要做環評:辦法第2條第1項序文寫明,事業申請開發行為許可,其開發行為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者才進入本辦法,不用做環評的案子不在這裡。第二層是落在哪一款:第一款工廠之設立且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第二款園區之興建或擴建;第三款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工程,但以天然氣為燃料或新設每部機組二點五萬瓩以下者不在此限;第四款高樓建築之開發。噸數門檻只出現在第一款,園區、電廠與高樓三款以應實施環評為唯一前提,電廠另有天然氣與機組規模的排除。第三層是變更:第2條第2項規定前述開發行為通過環評後變更原申請內容或審查結論應重新辦理環評審查,且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也算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第2條第3項的過渡條款讓辦法施行前已通過環評的四款案件,其後續變更達此規模者同樣適用,舊案不是免疫。這套辦法的前身是109年3月27日訂定、112年1月19日修正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適用園區興建擴建達五十公頃以上、工廠設立不分噸數、火力與汽電共生電廠除天然氣者,由開發單位在環評書件承諾抵換;現行辦法改為法規命令,園區不設面積門檻、工廠設二點五萬公噸門檻、電廠加列每部機組二點五萬瓩以下除外、新增高樓建築,母法另設代金但書。手上有舊環評承諾的案子要對照兩套規則哪一套在管你。
抵換多少、抵換多久:第4條每年百分之十連續十年、增量的三種推估方法與提前完成
抵換數量的基礎是排放增量。辦法規定以開發範圔內每年原(物)料、燃料種類與用量、外購電力或蒸汽量推估,計算得採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或其他經環境部認可的方法,環評書件裡的溫室氣體章節通常就是這份推估的來源,兩邊數字要一致。第4條的比率與年限寫得很直白:抵換比率每年百分之十,連續執行十年;抵換比率每年超過百分之十者,執行期程得少於十年,至應抵換總量全數抵換完成。也就是應抵換總量等於增量乘以十年乘以百分之十,等於一倍增量,只是分十年每年繳一成,不是一次抵換增量的百分之十;每年多抵就能提前結束,氣候變遷署的說明頁也用每年抵換至少一成、持續十年、可加速提前完成來描述。增量推估要留意三件事:分期開發的案子按期程分年推估,抵換計畫要寫每年完成日;外購電力的間接排放要納入推估,用國家公告的電力排碳係數;推估方法一旦寫進核定計畫,之後改方法就是第9條的計畫修正,要經核准後才能執行。
抵換來源:第5條四款、六類自行減量措施與附錄、減量效益取得計畫的六十日、帳戶開立
第5條列四種抵換來源。前三種是額度: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自願減量專案取得的減量額度、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取得的額度、民國99年9月10日以後執行的先期專案所取得的額度,母法第26條第1款把增量抵換列為減量額度的第一個用途,法定用語是減量額度不是碳權。第四種是自己做:在開發範圍以外執行六類措施,依附錄一至附錄六計算減量效益,老舊汽機車汰換為電動車、空調設備汰換為高效率機種、照明汰換為高效率燈具及漁船集魚燈汰換為發光二極體集魚燈、老舊農機汰換為電動農機、既有增氧設備汰換為高效率機型、執行母法第29條第1項自主減量計畫超過指定目標的減量。走第四種要多跑一段程序:第11條要求在環評審查通過後先送減量效益取得計畫經審查通過再執行,執行完成後六十日內送成果報告審查,通過後由環境部核發減量效益,事業要向環境部申請開立減量效益帳戶;第12條要求機關在六十日內審結,補正日數不計入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或仍不合者駁回,113年9月10日訂定的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核發及帳戶管理作業要點管這段帳戶作業。選來源時看兩件事:額度要能在每年完成日前撥入帳戶,自行減量措施要有附錄對應的計算基準與佐證,措施地點必須在開發範圍以外。
送審時點與文件:第6條環評通過後營運日前、第7條四項文件、第13條九十日審查與補正三十日、第8條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報告
時點是整套程序最容易踩錯的地方。第6條規定事業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營運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營運日定義為開發範圍內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生效之日,或建築物使用執照發給之日;換句話說,抵換計畫要在環評通過之後、拿到第一張操作許可證或使照之前送進去,不是在環評審查階段一併送。受理機關依第3條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分工,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環評的層級而定,必要時環境部得委辦地方。第7條的申請文件四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的證明文件影本;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所載事業名稱與所在地、開發名稱與場所、開發內容與期程、溫室氣體相關內容;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計畫,內容含開發內容與期程及分期、排放源與原物料燃料外購電力蒸汽用量、增量推估、抵換比率、期程與每年完成日、抵換來源;其他指定文件。第13條的審查分形式與實質:機關應於九十日內完成文件完整性的形式審查與計算方式、期程、來源是否符合第4條與第5條的實質審查,得聘請專家學者協助,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仍不合者駁回。核定後依第8條自營運日起執行,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當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執行報告,營運日當年度的報告得併入次年;第10條列執行報告內容,含排放源與用量、排放增量、抵換執行情形與佐證,佐證要寫第5條各款來源類型、帳戶核撥狀況與抵換數量;第9條要求計畫修正時檢具符合第7條的修正內容經核准後執行。執行報告的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是報當年度,與盤查登錄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登錄前一年度是兩個不同的時鐘。
未達抵換的後果:第14條三種視為未抵換、母法第52條十萬到一百萬按次、第57條九十日、代金尚未訂定、救濟
辦法第14條把三種情形視為未依母法第24條第1項抵換:未依第6條申請,或營運日後一百二十日內未通過抵換計畫審查;未依第8條提報執行報告,或提報期限屆滿後一百二十日內未通過執行報告審查;未依核定計畫執行。也就是營運日之後有一百二十日的緩衝把計畫審過,逾期就是違規。辦法本身沒有罰則,回到母法第52條第1款:未依第24條第1項規定抵換溫室氣體增量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未補正或申報者按次處罰,額度不是常被誤寫的二十萬元到二百萬元,那是第47條明知不實而盤查登錄與第48條規避檢查的級距。第57條把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定為最長九十日,因天災或不可抗力得於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書面申請重新核定,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提出改善計畫申請延長,最長一年、必要時再延一年,未確實執行者得立即終止期限並從重處罰。母法第24條但書的代金要小心寫:逐條檢視辦法第1條至第15條,全文沒有代金二字,母法授權的代金申請程序、計算、繳納期限與方式尚未在辦法訂定,不能寫依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繳納代金;母法第60條對逾期未繳代金或碳費的滯納金規定是每逾一日加徵百分之零點五,但目前沒有可適用的代金程序。母法第58條規定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收到環境部的裁處書先在期限內提陳述意見,不服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與環評、盤查登錄、碳費的接口:舊承諾並行、碳費扣除、自願減量專案的邊界限制、審查端視角與常見退補
增量抵換坐在三套制度中間。對環評:環評審查結論或書件裡承諾的增量抵換與本辦法的抵換並行存在,碳費收費辦法第7條寫明依母法第24條或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者,都得於申報碳費時申請自年排放量扣除抵換量,所以舊承諾不會因新辦法消失。對盤查登錄:母法第21條要求具公告排放源的事業盤查並登錄於指定平台,公告的第一批是發電、鋼鐵、石油煉製、水泥、半導體、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及全廠化石燃料燃燒直接排放年排放量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第二批是製造業直接加間接排放合計達二點五萬公噸者,登錄期限是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登錄前一年度,114年3月4日公告再把盤查對象擴大到住商及運輸部門且不收碳費;新設工廠營運後多半同時落入盤查登錄與抵換兩條義務。對碳費: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把徵收對象定為具公告排放源且全廠直接加間接年排放量合計達二萬五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第4條每年五月底前依前一年度排放量申報繳費,第5條收費排放量等於年排放量減二萬五千公噸再乘調整係數,環境部113年10月21日公告費率114年1月1日生效,一般費率每公噸新臺幣三百元、優惠費率甲每公噸五十元、優惠費率乙每公噸一百元;115年9月1日新增第3條之1,首次符合條件者的申報繳納義務自應辦理前一年度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年度的次年起適用。想拿自願減量專案額度來抵換要注意邊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第11條不允許把應繳碳費的排放源與第一批第二批應盤查登錄的排放源納入專案邊界,所以碳費徵收對象不能拿自家廠內減量去申請額度再抵換,廠內減量走母法第29條的自主減量計畫申請優惠費率,超過指定目標的部分才依附錄六轉成抵換來源。審查端翻計畫書的順序是:環評書件與計畫的增量數字是否一致、推估方法有沒有寫明、每年完成日與營運日的關係、來源是否為第5條四款、第四款措施有沒有先取得減量效益、帳戶有沒有開。常見退補是把二點五萬公噸套到園區或高樓、把比率寫成一次性百分之十、把碳權寫進法定用語、在環評階段就送抵換計畫、執行報告寫成前一年度、把代金當成現成選項。
自我檢查清單
- 先確認開發行為要做環評且增加溫室氣體排放,再對辦法第2條四款:工廠看二點五萬公噸,園區、電廠、高樓不看噸數,電廠排除天然氣與每部機組二點五萬瓩以下
- 通過環評後的變更若要重辦環評且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也要抵換,辦法施行前通過環評的舊案同樣適用
- 用排放係數法或質量平衡法推估增量並與環評書件一致,應抵換總量按每年百分之十連續十年排出每年完成日
- 選抵換來源:自願減量專案額度、抵換專案額度、九十九年九月十日後的先期專案額度,或開發範圍外六類措施先送減量效益取得計畫並開帳戶
- 在環評通過後、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生效或使用執照發給前送第7條四項文件,抓九十日審查與補正三十日
- 營運日起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當年度執行報告並附帳戶核撥佐證,計畫修正先經核准再執行
- 同步排盤查登錄每年四月三十日與碳費每年五月底的時鐘,環評承諾的抵換量記得在碳費申報時申請扣除
常見錯誤
- 把二點五萬公噸門檻套到園區、電廠與高樓——噸數只在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工廠設立,其他三款以應實施環評為前提
- 以為抵換一次繳增量的百分之十——第4條是每年百分之十連續十年,總量等於一倍增量,多抵才能縮短年限
- 在環評審查階段就送抵換計畫——第6條的時點是環評通過後營運日前,營運日後一百二十日內沒審過就視為未抵換
- 執行報告報前一年度——第8條要求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當年度,與盤查登錄四月三十日報前一年度不同
- 計畫書寫依辦法繳納代金——辦法全文沒有代金程序,母法但書的代金尚未訂定,不能當現成選項
- 碳費徵收對象拿廠內減量申請額度來抵換——自願減量專案不得納入應繳碳費與應盤查登錄的排放源,廠內減量走自主減量計畫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溫室氣體 增量抵換 哪些 開發案 要做 門檻多少?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2條把《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的事業新設排放源達一定規模定為:申請開發行為許可且依認定標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四款,工廠之設立且年排放量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園區之興建或擴建、火力發電廠與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工程但天然氣燃料或新設每部機組二點五萬瓩以下除外、高樓建築之開發;噸數門檻只在工廠那一款。變更排放源指通過環評後變更內容應重辦環評且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辦法施行前已通過環評的案件後續變更也適用。抵換比率每年百分之十連續十年,每年超過一成可提前完成。
增量抵換 計畫 什麼時候 送 要附什麼?
辦法第6條規定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營運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運日是開發範圍內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生效之日或建築物使用執照發給之日,受理機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分工。第7條文件四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的證明文件影本、環評書件所載事業與開發名稱場所內容期程及溫室氣體相關內容、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計畫含分期期程排放源與用量增量推估抵換比率每年完成日與抵換來源、其他指定文件。第13條要求九十日內完成形式與實質審查,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核定後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當年度執行報告。營運日後一百二十日內未通過計畫審查即視為未抵換。
增量抵換 沒做 或 沒達標 罰多少?
辦法第14條把未依第6條申請或營運日後一百二十日內未通過抵換計畫審查、未提報執行報告或提報期限屆滿後一百二十日內未通過審查、未依核定計畫執行三種情形視為未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第1項抵換,依母法第52條第1款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未補正或申報者按次處罰;第57條的補正期間最長九十日,天災或不可抗力可申請重新核定,無法完成者可提改善計畫延長最長一年、必要時再延一年。二十萬元到二百萬元是第47條明知不實盤查登錄與第48條規避檢查的級距,別混用。母法但書的代金程序辦法尚未訂定。處罰由環境部為之,先提陳述意見,不服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增量抵換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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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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