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市畜牧場登記與養殖漁業登記證申辦指南
新竹縣的畜牧場登記走「公所初審、縣府複審、現勘、核發」四步,窗口是農業處漁牧科;達豬 20 頭、牛 40 頭、羊 100 頭、家禽 500 隻等公告規模就要登記,取得畜牧設施容許後一年內建場。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則依新竹縣 113 年新訂的登記管理規則向公所申請、縣府核發;新竹市另有自己的規則,登記證效期最長五年。
在新竹養雞養豬,第一個要回答的問題是「達不達公告規模」。農業部依《畜牧法》第4條公告的門檻是牛四十頭、馬二十頭、鹿四十頭、羊一百頭、豬二十頭、兔四百隻以上,家禽五百隻以上;同一圍籬內或共用水表、電表、排水口飼養同種家畜家禽者要合併計算。達到門檻卻沒登記,《畜牧法》第39條的罰鍰與限期改善就會找上門。
第二個問題是順序。《畜牧法》第6條要求申請時附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後一年內建場、三個月內報勘,縣府會同環保機關勘查合格才發登記證書;新竹縣再把「文件先送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初審」放在最前面。把登記想成一張申請書,會在第一站就被退回。
本文按新竹縣的四步程序拆解畜牧場登記的規模、要件、文件與變更歇業,再講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在新竹縣與新竹市的兩套規則,最後整理漁牧科與各公所的動線。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處理畜牧案時習慣把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容許、建照與登記四道程序倒推排程,避免一年建場期限與環保勘查互卡。
先算規模:公告門檻、合併計算、二種以上換算與分場另登記
《畜牧法》第3條定義家畜為牛、羊、馬、豬、鹿、兔及其他農業部指定動物,家禽為雞、鴨、鵝、火雞等;第4條規定達農業部指定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同一種類使用共同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在同一圍籬(牆)內者合併計算。農業部「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最近修正日期為民國 104 年 4 月 28 日:牛四十頭、馬二十頭、鹿四十頭、羊一百頭、豬二十頭或兔四百隻以上,家禽五百隻以上;同一場所飼養二種以上者依各種類數量比例換算合計判斷。雞、鴨、鵝、火雞沒有各別門檻。《畜牧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分場飼養規模達指定規模者應另行申請登記。新竹縣的雞場與少量牛羊場多分布在丘陵邊緣,先把水表、電表、排水口與圍籬範圍畫出來再算頭數,才知道要登記幾場。
四要件:人員資格、土地八成、廢污處理、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畜牧法》第5條的登記四要件缺一不可。人員: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三擇一具備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參加政府辦理或委辦的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並持結業證明、或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公所證明。土地:應屬依法可供畜牧設施使用者,畜牧設施使用的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 80%,有建築物者應依法領有建築執照。廢污: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符合法令標準,取得環保主管機關同意由代處理業者處理的證明,或有足夠土地還原廢污經環保機關認可者得免設。設施:主要畜牧設施符合《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該標準第4條要求家禽畜牧場設置非開放式禽舍,使外界禽鳥無法接觸場內家禽且排遺無法掉入禽舍。新竹縣漁牧科同時受理「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管理要點」的堆肥場營運許可,廢污去化若走堆肥場,這張許可要一起規劃。
新竹縣四步程序:公所初審、縣府複審、現勘、核發,一年建場與期限提醒
《畜牧法》第6條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後應於一年內完成建場,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建場完成後三個月內報請勘查,主管機關應於收件後一個月內會同環保主管機關勘查,合格者核發登記證書。新竹縣農業處漁牧科在 115 年 7 月的說明把程序具體化為文件先送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初審,合格後轉縣府複審、現勘、核發,並提醒取得容許同意後一年內建場完成、完成後一個月內申辦登記,變更、歇業、停業均一個月內申報,縣府的提醒比法定三個月報勘更早,照縣府節奏走不會逾期。《畜牧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文件各二份:資格證明、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區加分區證明)、經營計畫書、位置圖及配置圖、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附使用同意書,共有土地須有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同意。畜牧設施容許的配置圖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容許由漁牧科複審核定,公所收件加註初審意見。
登記之後:變更一個月、歇業停業復業、產銷調節暫停與罰則
《畜牧法》第7條登記證書載明場名、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場址、場地面積、主要畜牧設施、飼養種類及規模;第8條規定登記事項變更應於變更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因擴大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遷建畜舍禽舍或變更場址、種類者準用第6條重走程序。第8條之1規定歇業一個月內申請廢止登記並繳回證書;停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於一個月內提出停業報告書備查,復業亦同;停業超過一年或主要設施已遷移視同歇業,有正當理由得延長一次、最長一年。第23條讓農業部得對指定種類辦理產銷調節,暫停受理登記與擴大規模申請以一年為限,公告前已取得容許者不受限。罰則在第七章:第39條第1項對達規模未取得登記證書、已登記場廢污設備或主要設施不符、未依第8條第2項即擴大規模等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廢污與擴大規模等事由按次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登記;第41條對歇業、停業或變更未依規定申請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新竹縣另訂有高病原性禽流感流行期間棄置家禽屍體處理作業原則,禽場的死廢禽處理計畫要對得上。
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新竹縣 113 年新規則與新竹市規則的差異
《漁業法》第69條第1項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之登記及管理規則,第2項允許在適合養殖的環境或既有魚塭集中處規劃養殖漁業生產區。新竹縣在 113 年 6 月 11 日訂定「新竹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縣府說明是向魚塭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經公所勘查後轉報縣府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漁牧科職掌養殖漁業執照換發與水產養殖設施容許複審。新竹市則沿用 92 年訂定、97 年修正的「新竹市陸上漁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主管單位為市府產業發展處,由區公所受理勘查後轉報市府核發,登記證效期最長 5 年,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室內循環水養殖經核准者為例外。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無名為「養殖漁業登記辦法」的法規,正確名稱是各縣市版的登記及管理規則。《漁業法》第七章沒有以未登記陸上魚塭為要件的處罰條文,未登記的實際後果是拿不到登記證,進而辦不了放養申報、天然災害救助、低利融資與用水用電優惠。養殖池屬養殖用地者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四免依該辦法申請容許,室內養殖設施與管理設施要另走容許,由漁牧科複審。
在地事實對申請人的意義:漁牧科集中受理、公所前置初審、丘陵地形與水保
新竹縣把畜牧與養殖的登記、容許複審、污染防治與堆肥場許可都放在農業處漁牧科,公所負責收件初審與現勘配合,申請人不用在兩個局處之間跑,但公所初審這一站的文件品質決定整體時程。新竹縣沒有查得畜牧場自治條例,所以沒有像其他縣市的新設場距離規定,新設場的選址主要看《畜牧法》第5條的土地要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對畜牧設施的容許條件(工業區、河川區、森林區除外,沿海自然保護區需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以及環保端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丘陵地形是新竹特有的變數:畜舍若在山坡地範圍,容許之外還要經農業處山坡地保育科的水土保持程序,養畜、養禽設施的開發建築用地依中央規定在一定規模內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超過就要水土保持計畫,水保未核定前建管機關不會逕發許可。新竹縣 115 年第 1 期作水稻 4,401 公頃,稻作區與畜牧的用地競合不大,但灌排水路密集,配置圖壓到圳路會被以妨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退件。
在地窗口與申辦動線:公所初審、漁牧科複審核發、環保局計畫、山坡地保育科水保
新竹縣畜牧場的動線排五步。第一步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送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同時確認廢污去化方式與堆肥場營運許可需求。第二步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收件,公所加註初審意見送農業處漁牧科核定,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山坡地範圍先向山坡地保育科確認水保路徑。第三步有固定基礎的畜舍向建管機關申請建照,密閉式鋼筋混凝土與磚牆構造的畜禽舍、管理室、飼料調配室、畜禽產品處理室依《畜牧法施行細則》第5條要附建照影本,依法免建照者改附容許證明。第四步一年內建場,完成後依縣府提醒一個月內備齊《畜牧法施行細則》第4條與第5條文件送公所初審,轉漁牧科複審、現勘、核發登記證書。第五步變更、停業、歇業一個月內申報。農業處在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電話 (03)551-8101。養殖端向魚塭所在地公所申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公所勘查後轉縣府核發;新竹市向區公所申請、市府產業發展處核發,效期最長五年。
自我檢查清單
- 已依公告門檻與合併計算確認是否達應登記規模:豬 20 頭、牛 40 頭、羊 100 頭、鹿 40 頭、馬 20 頭、兔 400 隻、家禽 500 隻以上。
- 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具備《畜牧法》第5條三擇一資格,畜牧設施用地不超過場地總面積 80%。
-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已送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准,廢污處理、代處理證明或堆肥場營運許可已規劃。
- 畜牧設施容許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已送土地所在地公所初審,山坡地範圍已確認水保路徑。
- 已排好取得容許後一年內建場、建場完成後一個月內送件登記的時程,文件各二份備齊。
- 登記事項變更、停業、歇業都知道要在一個月內向漁牧科申報。
- 陸上魚塭已依新竹縣或新竹市的登記管理規則向公所或區公所申請登記證,室內養殖設施另送容許。
常見錯誤
- 雞舍分兩棟就以為各算各的——同一圍籬內或共用水表、電表、排水口者依《畜牧法》第4條合併計算,家禽五百隻以上就要登記。
- 跳過公所直接送縣府——新竹縣的程序是文件先送土地所在地公所初審,合格後才轉縣府複審,送錯層級整件退回。
- 先建場再送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畜牧法》第6條要求申請時檢附經環保機關核准的計畫,順序倒了容許與登記都卡住。
- 拿到容許後拖過一年才建場——第6條規定一年內完成建場,有正當理由要事先申請延長,否則重走程序。
- 擴大飼養規模不申請——《畜牧法》第39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按次處罰三次仍未改善廢止登記。
- 以為魚塭沒登記會被漁業法罰錢——《漁業法》沒有未登記陸上魚塭的直接罰則,但沒有登記證就辦不了放養申報、天災救助與低利融資。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新竹 養雞 500 隻 要辦畜牧場登記嗎 去哪裡辦
要。農業部公告家禽五百隻以上就要申請畜牧場登記,雞、鴨、鵝、火雞沒有各別門檻,同一圍籬內或共用水表、電表、排水口飼養者合併計算。新竹縣的程序是文件先送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初審,合格後轉縣府農業處漁牧科複審、現勘、核發登記證書;申請前要先有經環保局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畜牧設施容許使用。
新竹 畜牧場 拿到容許 多久要蓋好 什麼時候登記
《畜牧法》第6條規定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後一年內完成建場,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建場完成後三個月內報請勘查,縣府一個月內會同環保機關勘查合格核發登記證書。新竹縣農業處的說明提醒建場完成後一個月內申辦登記,比法定期限更早,照縣府節奏準備《畜牧法施行細則》第4條與第5條的文件(含密閉式畜禽舍的建照影本)送公所初審即可。
新竹 魚塭 養殖登記證 縣和市 規定一樣嗎
法源相同但規則不同。《漁業法》第69條授權各縣市自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新竹縣 113 年 6 月 11 日訂定新規則,向魚塭所在地公所申請、公所勘查後轉縣府核發;新竹市沿用 92 年訂定、97 年修正的規則,由區公所受理勘查後轉市府產業發展處核發,登記證效期最長 5 年。沒有登記證不會被漁業法直接處罰,但放養申報、天災救助、低利融資與用水用電優惠都辦不了。
新竹畜牧登記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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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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