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農業資材室與溫網室容許申請:門檻與退件
花蓮的農業資材室、溫網室、農機具室容許使用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送件: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內單項農作產銷設施 330 平方公尺以下由公所核定,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內只到 45 平方公尺,超過者仍由公所收件初審再送縣府農業處水土保持科(03-8221999 轉 416、417)核定。花蓮有兩條自己的加嚴規定:「花蓮縣申請興建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標準」把農業資材室壓到 3.5 公尺、網室 4 公尺、農機具室 6 公尺、溫室花卉類 6 公尺其他 5 公尺、乾燥機房 14 公尺,除組織培養生產場外一律一層樓;縣審查小組要點要求農業設施配置在臨路地界線起縱深 40% 範圍內,並附整體配置圖與既有農舍建照。需建照者容許後六個月內向縣府建設處申請,可展延一次不超過六個月;山坡地案件同時附一式六份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在花蓮的農地上蓋一間放肥料農藥的資材室、一棟溫室或網室、一間停放曳引機的農機具室,法源是《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與《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修正)。有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一律先申請容許使用再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只有面積 45 平方公尺以下且一層樓的設施免建照,民國 92 年 1 月 13 日修正施行前既有、250 平方公尺以下且無安全顧慮者也得免建照。花蓮縣政府把容許使用同意書的核發委辦給 13 個鄉(鎮、市)公所,依據是「花蓮縣政府委辦各鄉(鎮、市)公所核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民國 93 年 1 月 2 日發布、104 年 6 月 9 日修正,府農保字第 1040111348A 號函)。
花蓮的核定線有兩條。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內的農作產銷設施,單項設施面積 330 平方公尺以下由公所會同相關單位審查後逕行核定;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內只有 45 平方公尺以下由公所核定;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也在公所範圍。超過門檻的案件同樣向公所送件,由公所先初審(查證)再送縣府審查核定,縣府端的主辦科是農業處水土保持科(職掌「農地使用審查」,含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農用證明、農舍農民資格,電話 03-8221999 轉 416、417,傳真 03-8221912),不是農政科也不是保育與林政科,雖然公文字號寫「府農保字」。
本文依三種熱門設施逐一講面積與高度門檻、免建照條件、應備文件、審查會期與常見退件,再接花蓮特有的高度標準表、縱深 40% 配置、六個月建照期限、簡易水保一式六份與屋頂附屬綠能新辦法,最後把水土保持科、公所、水保署花蓮分署與水稻、文旦、金針產區的申請特徵串起來。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花蓮容許案時會先量 330 或 45 這條線與縱深 40%,再對縣高度表。
農業資材室:0.1 公頃換 20 平方公尺、上限 200、有農舍整筆不得申請、花蓮限高 3.5 公尺一層樓
農業資材室屬審查辦法附表一「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限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具、器皿、農產品等。面積算法是坐落農業用地面積達 0.1 公頃以上者,每 0.1 公頃得興建樓地板 20 平方公尺,最大 200 平方公尺;要蓋滿 200 平方公尺得有 1 公頃農地,0.25 公頃的地只算得出 50 平方公尺。坐落農地已興建農舍者不得申請資材室,管理室同受這條限制且最大 150 平方公尺。花蓮的加嚴在「花蓮縣申請興建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標準」(民國 95 年 3 月 30 日發布、107 年 2 月 21 日修正,府農保字第 1070025824A 號令):農業資材室高度上限 3.5 公尺,消毒室、薰蒸室、單獨設置的管理室、抽水機房也是 3.5 公尺,並且「除第四款外均以一層樓為限」,只有組織培養生產場可以不限單層;政府辦理的公有建築、專案輔導設施,或具特殊需要並附產業技術服務單位或專家學者輔導文件者不受高度限制,機型特殊經審查符合者也不在此限。免建照的判斷回到《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45 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的資材室不必申請建築執照,但仍要先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超過 45 平方公尺者依委辦要點第八點,容許後六個月內向縣府建管單位(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申請建築執照,可敘明理由展延一次、不超過六個月。花蓮的資材室常見退件是面積超算與農舍併存:地上已有農舍的農地送資材室,直接觸第6條第1項第4款「申請容許使用之面積或其他申請內容未符合本辦法規定」。
溫室與網室:透光材質、栽培區 50%、屋頂綠能 40%、網室一層樓不得附綠能、花蓮花卉 6 公尺其他 5 公尺網室 4 公尺
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網室、組織培養生產場、育苗作業室、菇類栽培場在附表一屬「農業生產設施」,這一群依審查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不受農業設施總面積 40% 的限制,是農地上最有面積彈性的設施。溫室須用透光材質,只有完全人工光源者才可以不透光,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要達總樓地板面積 50% 以上,屋頂附屬綠能不得超過屋頂面積 40%;有固定基礎的網室以一層樓為限,材質限透光塑膠布或遮陰網,不得附屬綠能;育苗作業室樓地板最大 2,500 平方公尺。花蓮高度標準把溫室分兩級:花卉類 6 公尺(屋頂及外牆應全部透光),芽菜類及其他 5 公尺;網室 4 公尺;育苗作業室 5 公尺;菇類栽培場、菇包製包場、菇類培植廢棄包處理場 7 公尺;組織培養生產場 14 公尺且是唯一可不限單層的設施。屋頂型綠能在花蓮有新辦法:「花蓮縣農作產銷設施申請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審查辦法」(民國 115 年 6 月 26 日府農保字第 1150110541A 號令,共九條)規定申請人向土地所在地公所提交申請日前兩年內農產品銷售生產實績證明、附屬綠能設施經營計畫書與比例尺不小於 1/500 的配置圖各三份;透光型設施的簷高最低點要達 4 公尺以上(既存已取得容許者除外),作物栽培區的太陽能板模組寬度不超過 1.7 公尺、模組間距至少 0.5 公尺,資材區、集貨運銷處理區、管理區不受寬度間距限制;非透光型與非農業生產設施已持容許者向原核准機關申請變更經營計畫,尚未取得者要先取得容許並完成建置後再申請變更;合理經營事實得以農業統計年報該作物近三年產量平均值的七成估認;未依核定計畫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並通報稅務、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想在網室上加板子的人要先知道:附表一與縣辦法都不允許網室附屬綠能。
農機具室與乾燥碾米設施:自有農機具垂直投影 2.5 倍、農機使用證、花蓮農機具室 6 公尺、乾燥機房 14 公尺、碾米機房 6 公尺
農機具室在附表一屬「農機具設施」,樓地板興建面積依自有農機具(檢附農機使用證)及附掛犁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的 2.5 倍計算,沒有固定的面積上限,但沒有農機使用證的機具不能算進去;農機使用證與號牌由縣府農業處農政科(03-8230245,總機 03-8227171 轉 503、504)主辦,農機使用證的申辦在戶籍所在地公所。乾燥處理設施的乾燥機房與穀物儲存筒(桶)同樣以設備垂直投影面積 2.5 倍計算,濕穀集運設施依生產需要核定,高度超過 14 公尺應檢附證明;碾米機房也是 2.5 倍。花蓮高度標準給農機具室 6 公尺、乾燥機房 14 公尺、碾米機房 6 公尺、集貨及包裝場所 6 公尺、簡易集貨包裝場所 4 公尺、冷藏(凍)庫及儲存場所 5 公尺、農糧產品加工室 5 公尺、堆肥舍(自用)6 公尺、堆肥場 8 公尺,全部一層樓。花蓮水稻田 8,263 公頃(農業部 114 年農業統計年報,農耕土地總計 40,703 公頃、耕作地合計 38,123 公頃,全國第 10),縱谷的稻農申請農機具室與乾燥機房是常態,公所審查時會核對機具清冊與使用證、看投影面積算法,超過 330 平方公尺的乾燥機房群就進縣府核定。中央另有第14條的專案路:具產製儲銷實績或配合政府政策者檢具經營計畫申請農業部專案核准,設置基準不受附表一限制,縣市初審後轉陳中央複審;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專案核准或輔導農業發展計畫所需的農業設施,面積與高度依計畫核定。
應備文件與審查會期:各三份、1/500 配置圖、經營計畫十事項、山坡地一式六份簡易水保、45 日首次審查會、縱深 40%
審查辦法第4條的文件各三份:身分證影本(法人附登記證明)、經營計畫、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可申請電子謄本者免附;都市土地另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比例尺不小於 1/500 的設施配置圖(畜牧設施 1/1200)、土地使用同意書(單獨所有者免附)、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文件。第12條要經營計畫敘明十事項:設施名稱、設置目的、生產計畫、基地地號與興建面積、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農機具名稱及數量、設施建造方式、引用水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對周邊農業環境的影響、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壽豐鄉公所農業課(03-8652131)公告的應備文件與此對應:申請書、經營計畫書、一個月內謄本、1/500 配置圖、位置略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位於山坡地者另附「1 式 6 份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各 3 份;農業處資料下載區有「申請農業用地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備文件」統一版。花蓮的縣府端另有「花蓮縣政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小組設置要點」(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政府辦理或專案輔導計畫所需的農作產銷設施,以及屬特殊及非常態農業經營、氣候因素或其他經審查小組認定的情事,得提交審查小組,新案自收件起 45 日內舉行首次審查會,需補件者於補件期限屆滿後 30 日內舉行第二次審查會,逾期未補、補件不全或不合規定者否准;委員 11 至 19 人、專家學者不少於三分之一;申請文件應附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圖及既有農舍建築執照或核准文件;除審查辦法第7條第1項但書及第3項情形外,農業設施「應配置於臨路地界線起縱深百分之四十範圍內」。一般公所核定案沒有明文天數,委辦要點只規定收件先查核文件、不齊全通知補正、內容不合規者敘明理由退件,並須與相關機關共同現場勘查填會勘紀錄表;秀林鄉公所農業經濟課把容許使用證明申請的處理天數寫成 45 天,可當縱谷北段的參考值。
九款退件與花蓮加會:不予同意事由、40% 總量與農舍併計、森林區林務與山坡地水保、灌溉區水利、原保地主管機關、保護區先過都計
退件對照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的九款:屆期不補正;經營計畫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當;不符《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面積或申請內容不符本辦法,或申請人經營的其他農業用地或農業設施有閒置或未依規定使用;妨礙道路通行;妨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養殖池無法取得合法用水;養殖池土資源需外運或屬採土坑洞;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法令。第2項另允許對有影響農業產銷之虞者不予同意。第7條的 40% 總量要把農舍與水土保持設施一併納入計算,農舍占掉的面積會吃掉資材室的額度;第11條規定同一農地申請相同項目時原有面積與新增面積合計不得超過附表規定,分次申請躲不掉累計。花蓮委辦要點第四至六點的加會依用地性質走:森林區加會林務單位、山坡地保育區加會水土保持單位、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加會觀光旅遊單位、位於灌溉區加會該農田水利單位(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花蓮管理處,吉安鄉北昌村北昌五街 14 巷 1 號,03-8463609)、原住民保留地加會其主管機關(縣府原住民行政處保留地管理科,03-8233200 轉 401 至 418)。要點第七點規定山坡地範圍內依《水土保持法》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於申請雜項執照或實際開挖前送縣府審核;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依「花蓮縣政府委辦各鄉(鎮、市)公所受理審核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作業要點」(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一式六份向土地所在地公所提出,由公所轉縣府審核,完工檢查應於申報完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實施。要點第二點提醒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經核定後仍須先向縣府都市計畫主管單位取得使用核准才能興建。設施核定後依要點第八點只能依核定計畫使用,禁作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用途,違規使用時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處理。對不予同意或廢止處分若有不服,依法先陳述意見,再依法提起訴願。
花蓮的申請特徵:縱谷稻田與東豐壽豐、文旦金針有機、山坡地 45 平方公尺線、原保地、馬太鞍溪堰塞湖後的復建
花蓮縣農耕土地 40,703 公頃(114 年農業統計年報),主要作物是水稻、大豆、玉米、茶、文旦、西瓜、鳳梨、落花生、梅、金針和甘藷,年均溫 23.7 度、年雨量 2,035 毫米;有機栽培 831 戶、4,117.0169 公頃居全國第 2,有機水稻 1,280.4021 公頃全國最高(農糧署 115 年 8 月統計)。對容許申請人的意義有五。第一,縱谷平原(吉安、壽豐、鳳林、光復、瑞穗、玉里、富里)多屬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資材室、乾燥機房、碾米機房走 330 平方公尺公所線;附表一提醒應儘量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可避免者以毗鄰建築用地或特定農業區邊緣為原則。第二,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只有 45 平方公尺以下公所核定,赤科山、六十石山的金針產區與海岸山脈的文旦園,超過 45 平方公尺的設施進縣府,並先過簡易水保一式六份或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科同時是縣府水保與容許的窗口,中央窗口是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花蓮分署(花蓮市府後路 26 號,03-822-1141)。第三,有機農民的溫網室在花蓮有量:溫室透光 50% 與屋頂綠能 40% 的規定,加上縣辦法簷高 4 公尺、模組 1.7 公尺與 0.5 公尺間距,是有機溫室加板子的完整條件。第四,秀林、萬榮、卓溪等原住民保留地案件加會原保地主管機關,保留地各項登記約 2 至 3 個月,容許時程要把這段算進去。第五,114 年樺加沙颱風造成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光復鄉與鳳林鎮的農田流失埋沒,農糧署設有「114 年樺加沙颱風花蓮縣農糧產業輔導措施」專區,受災農地重建設施時容許與水保要一起排。動線排四步:向土地所在公所領表、備妥各三份文件與 1/500 配置圖,山坡地加一式六份簡易水保;公所會勘與加會,330 或 45 平方公尺以下公所核定,以上送縣府水土保持科(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03-8221999 轉 416、417);取得容許後六個月內向縣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申請建照,45 平方公尺以下一層樓者免建照;完工後依核定計畫使用,屋頂綠能另依縣辦法向公所申請。
自我檢查清單
- 已判斷土地分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內單項農作產銷設施 330 平方公尺以下公所核定;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只到 45 平方公尺;超過者仍向公所送件、公所初審後送縣府水土保持科。
- 農業資材室依 0.1 公頃 20 平方公尺算面積、上限 200,地上無農舍;管理室最大 150;溫室透光、栽培區 50%、屋頂綠能不逾 40%;網室一層樓、不得附屬綠能。
- 農機具室、乾燥機房、碾米機房以自有機具與設備垂直投影面積 2.5 倍計算,農機使用證已備妥。
- 高度已對花蓮高度標準表:資材室 3.5 公尺、網室 4 公尺、溫室花卉類 6 公尺其他 5 公尺、農機具室 6 公尺、碾米機房 6 公尺、乾燥機房 14 公尺,除組織培養生產場外一層樓。
- 文件各三份:申請書、十事項經營計畫、一個月內謄本、1/500 配置圖、位置略圖、土地使用同意書;山坡地另附一式六份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設施配置在臨路地界線起縱深 40% 內。
- 已核對第6條九款退件事由與加會機關(林務、水保、觀光、農田水利署花蓮管理處、原保地主管機關);都市計畫保護區先向都計單位取得使用核准。
- 取得容許後六個月內向縣府建設處申請建照(可展延一次不超過六個月);45 平方公尺以下一層樓免建照;屋頂綠能另依縣辦法附兩年銷售實績與經營計畫書向公所申請。
常見錯誤
- 把縣府當第一線窗口——花蓮容許案一律先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送件,超過門檻的案件也是公所收件初審後再送縣府水土保持科。
- 山坡地用 330 平方公尺線算——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的公所核定線只有 45 平方公尺,赤科山、六十石山的設施多數進縣府。
- 資材室畫到 4 公尺高或做夾層——花蓮高度標準限資材室 3.5 公尺且一層樓,只有組織培養生產場可不限單層。
- 設施放在農地中央或後段——縣審查小組要點要求農業設施配置於臨路地界線起縱深 40% 範圍內,並附整體配置圖與既有農舍建照。
- 拿到容許就放著——需建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縣府建管單位申請,展延一次且不超過六個月,逾期要重來。
- 網室上加太陽能板——附表一與縣附屬綠能辦法都不允許網室附屬綠能,透光型溫室要簷高 4 公尺、模組 1.7 公尺、間距 0.5 公尺並附兩年銷售實績。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花蓮 農業資材室 溫室 容許 找公所還是縣府 多大要送縣府
先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送件。依「花蓮縣政府委辦各鄉(鎮、市)公所核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內的農作產銷設施單項面積 330 平方公尺以下由公所會同相關單位審查後逕行核定,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內只有 45 平方公尺以下由公所核定,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也在公所範圍;超過門檻的案件同樣向公所送件,由公所初審後送縣府審查核定,縣府端主辦是農業處水土保持科(03-8221999 轉 416、417)。文件各三份:申請書、十事項經營計畫、一個月內謄本、1/500 配置圖、位置略圖、土地使用同意書,山坡地另附一式六份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資材室面積依每 0.1 公頃農地 20 平方公尺計算、上限 200 平方公尺,地上已有農舍者不得申請。
花蓮 農業設施 高度 幾公尺 可以蓋兩層嗎
依「花蓮縣申請興建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標準」(民國 107 年 2 月 21 日修正),高度從基地地面線量到建築物最高點:農業資材室 3.5 公尺、網室 4 公尺、簡易集貨包裝場所 4 公尺、育苗作業室 5 公尺、溫室芽菜類及其他 5 公尺、冷藏(凍)庫 5 公尺、農糧產品加工室 5 公尺、溫室花卉類 6 公尺(屋頂及外牆全部透光)、農機具室 6 公尺、碾米機房 6 公尺、集貨及包裝場所 6 公尺、堆肥舍(自用)6 公尺、菇類栽培場 7 公尺、堆肥場 8 公尺、乾燥機房 14 公尺、組織培養生產場 14 公尺。除組織培養生產場外一律以一層樓為限,不能做兩層或夾層;政府辦理的公有建築、專案輔導設施,或具特殊需要並附產業技術服務單位或專家學者輔導文件者不受高度限制,機型特殊經審查符合者亦同。未列在表上的設施依審查辦法第8條,未規定高度者不得超過 14 公尺。
花蓮 容許 拿到後 要多久申請建照 45平方公尺以下要建照嗎
委辦要點第八點規定須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縣府建管單位(建設處建築管理科)提出,可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不逾六個月且以一次為限;設施只能依核定計畫使用,禁作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用途,違規使用時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處理。免建照的條件在《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面積 45 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的農業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民國 92 年 1 月 13 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250 平方公尺以下且無安全顧慮者也得免建照;但免建照不等於免容許,有固定基礎的設施仍要先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山坡地案件依要點第七點在申請雜項執照或實際開挖前把水土保持計畫送縣府審核,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經核定後仍須先向縣府都市計畫主管單位取得使用核准才能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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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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