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買農地前查核清單:分區、農用證明與違規
在花蓮買農地,簽約前有十件事要查:謄本上的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能不能核發(花蓮委辦 13 公所受理,秀林鄉公所寫 14 天)、既有違規與裁罰紀錄(縣府每年抽查 1% 至 3% 的減免案件、未農用限三個月恢復)、既有農舍與套繪(花蓮農舍用地不得超過該筆農地 10% 且最大 330 平方公尺、禁位於整筆農地中央)、農業設施容許與建照現況(330 與 45 平方公尺兩條公所線、六個月建照期限)、灌排水路與搭排(農田水利署花蓮管理處)、三七五租約與縣有耕地地租、特定農業區與重劃、地上物界址與原住民保留地、稅務優惠承接。本文逐項對應花蓮的地政事務所、公所農業課室、農業處水土保持科與農政科、水保署花蓮分署與稅務窗口,並點出縱谷稻田、赤科山六十石山、有機田、原保地與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區的在地陷阱。
花蓮縣農耕土地 40,703 公頃、耕作地 38,123 公頃(農業部 114 年農業統計年報,全國第 10),農牧戶 15,636 戶,主要作物是水稻、大豆、玉米、茶、文旦、西瓜、鳳梨、落花生、梅、金針和甘藷,有機栽培 4,117.0169 公頃居全國第 2。買方看到的可能是一塊縱谷稻田、一片海岸山脈文旦園、一處赤科山金針地,或秀林、萬榮、卓溪的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種都有不同的法律面貌。農地在法律上的第一個問題是它是不是「耕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把耕地限於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的農牧用地,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是農業用地但不是耕地,第16條的每人 0.25 公頃分割門檻只管耕地。
第二個問題是這塊地能不能拿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這張證明決定土地增值稅不課徵、遺產稅贈與稅扣除與田賦,花蓮把核發委辦給各鄉(鎮、市)公所(「花蓮縣政府委託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作業要點」,民國 93 年 9 月 14 日),公所農業單位受理初審、邀相關單位實地會勘並通知申請人或地主到場指界說明,界址無法確定時要申請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縣府端的主辦科是農業處水土保持科(03-8221999 轉 416、417)。核發之後縣府每年抽查 1% 至 3%,發現未農用限三個月恢復,屆期追稅,所以「前手拿到過證明」不等於「這塊地現在乾淨」。
本文把十件事逐一對應花蓮的機關與查法:地政事務所的謄本與鑑界、公所農業課室的農用證明與容許紀錄、農業處水土保持科的農舍與山坡地資料、農政科的填土申請、農田水利署花蓮管理處的搭排、地政處的三七五與縣有耕地、稅務機關的列管紀錄,最後給花蓮五種常見陷阱。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花蓮買農地案時會先看分區與地類,再查證明可否核發,最後對違規與稅務列管。
第一查、第二查:謄本上的分區與地類、耕地與農業用地的差別;農用證明在花蓮怎麼核發、會勘與鑑界
第一查是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條把非都市土地劃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第3條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殯葬、海域、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第6條規定土地應依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附表一列出農牧用地的容許項目。買方要對三件事:分區是特定農業區還是一般農業區或山坡地保育區,地類是農牧用地還是林業、養殖用地,以及土地是不是《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的耕地。是耕地就受第16條第1項限制: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0.25 公頃不得分割,例外七款包括購置毗鄰耕地合併、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民國 89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後繼承的耕地分割為單獨所有、89 年 1 月 4 日前的共有耕地分割為單獨所有、三七五租約協議終止分割、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專案核准;第2項要求繼承或舊共有的分割須先取得共有人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且宗數不超過共有人人數。第7條另規定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的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管制。第二查是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能否核發。花蓮委辦要點的流程:公所農業單位受理並書件初審,邀集相關業務單位實地會勘並通知申請人或地主到場指界及說明,界址無法確定「應請申請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作成會勘紀錄表由會勘人員簽章;土地在國家公園內另邀太魯閣及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協助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及認定辦法第5條至第8條者應核發,不符認定辦法第12條第1項者由申請人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後送縣府地政單位審查;要點未訂處理天數,秀林鄉公所農業經濟課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寫成 14 天。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在簽約前先去公所申請一張,證明上寫的是勘查當時的現況;縣府表單「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在農業處資料下載區。
第三查:既有違規與裁罰——填土、堆置、鋪面的認定,公所檢查與聯合取締,花蓮的填土管制規則、山坡地每週查報與 1% 至 3% 抽查
農地違規在法律上有三個切口。第一個是《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現場有阻斷排灌水系統、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的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或農業設施、農舍超過核准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整筆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第二個是《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農業用地填土的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的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的物質,違反者依本條例第69條處理。第三個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條:使用分區與編定後由縣府管制、公所隨時檢查,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報請縣府處理,縣府應成立聯合取締小組定期查處,並得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花蓮的在地做法有三層。一是農政科的「農地填土申請」(民國 109 年 8 月 11 日上架):合法填土要先依「花蓮縣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申請,檔案含填土管制申請書、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土方運輸車輛清冊、客土填方切結書、農地改良使用計畫書應書寫內容、開工和竣工報告格式與常見疑問,農政科技正主辦農業用地填土申請案(03-8230245);買到一塊「已墊高」的農地,先問前手有沒有這份核准。二是山坡地:「花蓮縣山坡地水土保持查報與取締作業要點」(民國 108 年 8 月 9 日修正)要求各公所就山坡地(含原住民保留地)指派查報人員,發現涉《水土保持法》第12條開挖整地違規應即制止,未結案案件每週至少勘查一次、輔導追蹤案件每月至少一次,違規先函文通知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無法認定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函報縣府附會勘紀錄、照片、謄本、地籍圖與 GPS 現場軌跡圖;裁罰依「花蓮縣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罰鍰裁罰基準」的分級表,逾期未自行拆除者由縣府代為拆除清除、費用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負擔並得自保證金扣抵。買山坡地前可用水土保持科的「山坡地違規查詢申請表」查是否為山坡地範圍及有無違規事項。三是稅賦減免抽查:「花蓮縣政府執行農業用地申請稅賦減免案件定期抽查作業要點」(民國 102 年 6 月 11 日)規定公所核發的證明書建檔每季送縣府,縣府每年 6 月 30 日前抽取 1% 至 3% 實地查核、11 月 30 日前完成、現場拍照存證,已查核者三年內得免再抽查;發現未作農業使用者通知所有權人限三個月內恢復並列冊專案管理,複勘仍未恢復者通知國稅局追繳遺產稅贈與稅、通知地方稅務局註記、副知公所日後移轉時於證明書註明,並通知分區管制主管機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處置。檢舉管道: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山坡地違規檢舉專線 0800-491008、縣民熱線 1999、便民 e 櫃檯行動查報。買方查到「限期恢復」紀錄,要把恢復完成與複勘結果寫進契約。
第四查、第五查:既有農舍的套繪與五年、花蓮農舍 10% 與 330 平方公尺;農地上的設施有沒有容許與建照、45 平方公尺線與六個月
農舍讓農地變得不一樣。《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民國 89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的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縣府核定得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第2項要求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且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繼承或法院拍賣除外),第3項處理 89 年前取得土地與舊共有分割後的情形,第4項規定農舍起造人應為坐落土地所有權人且農舍應與坐落用地併同處理。買到帶農舍的農地要看三件事:農舍的建築執照與使用執照、農舍用地與農業經營用地的配置、地籍套繪的註記。花蓮的縣要點「花蓮縣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證明作業要點」(民國 107 年 9 月 20 日修正)把配置寫得很具體:農舍用地不得超過該筆農地 10% 且最大不超過 330 平方公尺,禁止農舍用地位於整筆農地中央,應矩形配置於地界線側並臨接道路,停車、通路、圍牆、污水池等附屬設施均納入農舍基地,農業經營用地須為完整區塊且面積不低於該農地 90%;生活廢污水排入農業灌排系統須附農田水利單位同意函、排入縣區域排水須附建設處同意函、排入道路側溝附側溝管理單位同意函。買方申請自己蓋農舍的門檻也在這份要點:農保或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或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者,年滿 20 歲,戶籍地與農地均在花蓮縣且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該筆農地不得小於 0.25 公頃,無自用農舍;資格證明效期六個月、展延一次不超過六個月,主辦是水土保持科,審查小組每月開會一次。附表一另有一條連動:坐落農地已興建農舍者不得申請農業資材室與管理室,買到有農舍的地就少了這兩種設施。第五查是農地上的每一棟東西有沒有容許與建照。《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有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先容許再建照,面積 45 平方公尺以下且一層樓者免建照,92 年 1 月 13 日前既有 250 平方公尺以下無安全顧慮者得免建照;認定辦法第4條第2款要求有農業設施的農地檢附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免建照者只附容許),只有容許沒有建照的固定基礎設施過不了農用認定。花蓮的容許紀錄在公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內單項農作產銷設施 330 平方公尺以下公所核定,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 45 平方公尺以下公所核定,超過者公所初審送縣府水土保持科;需建照者容許後六個月內向縣府建管單位申請、展延一次不逾六個月;設施禁作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用途。買方向公所農業課室調前手的容許同意書與核定計畫,再向建設處建築管理科查建照使照,兩邊對不上的鐵皮屋就是未來的認定風險。
第六查、第七查、第八查:灌排水路與搭排、農路寬度與私人農路;三七五租約與縣有耕地地租;特定農業區與重劃區
第六查看水與路。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把妨礙道路通行與妨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列為不予同意事由,買方要確認灌溉水從哪裡來、排水排到哪裡、有沒有合法搭排。花蓮的灌排窗口是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花蓮管理處(吉安鄉北昌村北昌五街 14 巷 1 號,03-8463609),便民服務有「農水設施兼作其他使用申請」「農水設施範圍內之搭排申請」「管路灌溉申請專區」「變更農水設施作業流程指引」,工作站含新城、吉安、壽豐、光復、玉里、富里。路的部分看「花蓮縣政府農路修繕作業要點」(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農路指農產及生產資材運輸、路寬六公尺以下三公尺以上(山坡地得降至二點五公尺)、未依公路法管理的既有農用道路,公眾通行指供不特定人或三名以上不同土地所有權人通行,平時養護由當地公所負責,禁止修繕非供公眾通行的私人農路、禁止開闢新農路;買到只靠私人農路進出的農地,日後修路要自己出錢。第七查是三七五租約。《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允許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而分割為雙方單獨所有,但租約存續中收回與終止都有嚴格條件,登載情形要向地政事務所與公所查明;《土地稅法》第22條第2項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的耕地列為都市土地課田賦第2款、第3款的限制對象。花蓮的租佃業務在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與縣府地政處(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03-8227171):「花蓮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規定租佃爭議先向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立由該委員會送縣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公所調解免費,調處決議送達後十五日內可聲明不服;「勘查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須知」規定收穫量不及三成全部免租、三成以上按歉收成數比例減租。買縣有耕地承租權旁的地要知道「花蓮縣縣有耕地地租繳納辦法」:租率為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四分之一、折繳代金、每年第二期稻穀收穫時一次繳納,欠租達兩年總額得終止租約收回;縣府地政處已公告對光復鄉及鳳林鎮縣有耕地承租農戶一律減免 114 年期租金,因為馬太鞍溪堰塞湖災情。第八查是特定農業區與重劃。附表一要求農作產銷設施儘量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可避免者以毗鄰建築用地或特定農業區邊緣為原則,特定農業區與森林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農路要點排除重劃區內農路,重劃區內的農水路使用申請窗口在花蓮未見縣要點明列,要向公所與水利署管理處分別問。
第九查、第十查:地上物與界址、原住民保留地與國家公園;稅務優惠的承接——土增稅再移轉、遺贈稅五年列管、田賦與房屋稅
第九查是地上物與界址。認定辦法第6條列六種部分面積可扣除的情形: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存在的墳墓(附證明文件)、十平方公尺以下的土地公廟或有應公廟、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的道路、編定公告前的合法房屋(附證明文件)、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的公共設施、共有農地他共有人的違規未超過其應有部分;第10條規定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界址無法確定時申請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申請人非所有權人時應通知所有權人到場。花蓮還有兩種特殊土地。一是原住民保留地:縣府原住民行政處保留地管理科(03-8233200 轉 401 至 418)掌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原住民租用自耕用地的核定、增編劃編審核、複丈分割、禁伐補償;秀林鄉公所農業經濟課掌他項權利(耕作權、普通地上權、農育權)設定、非原住民新租續租換約、補辦增劃編,保留地各項登記約 2 至 3 個月;農業設施容許案件位於原保地者加會原保地主管機關。非原住民買方在保留地上能取得的權利有限,簽約前先把權利種類問清楚。二是國家公園:玉山國家公園東部園區在卓溪鄉、以玉里鎮為出入門戶,園區內土地的農用認定要邀國家公園管理處協助,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內的秀林鄉土地也一樣。第十查是稅。土地增值稅方面,《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允許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自然人時申請不課徵,第39條之3要求權利人與義務人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漏註明者限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第39條之2第2項規定承受人持有期間被查獲未農用且未依限恢復(或恢復後再犯)者再移轉時課徵,第4項規定 89 年 1 月 6 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不課徵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時以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第55條之2的罰鍰已於 89 年刪除。遺產稅與贈與稅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與第20條第1項第5款:承受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繼續農用且未依限恢復者追繳應納稅賦,例外限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買到五年內繼承或受贈的農地,賣出不消滅列管,追繳對象是原承受人,契約要寫清楚。地價稅看《土地稅法》第22條: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課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停徵),都市土地須符合五款之一,地上有非農業使用設施即改課地價稅;《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免徵專供飼養禽畜的房舍、培植農產品的溫室等,農舍依實際使用課房屋稅。花蓮縣府抽查發現未農用時會通知國稅局追繳遺產稅贈與稅並通知地方稅務局註記,這些註記會跟著地號走。
花蓮在地陷阱五種:縱谷稻田與有機田、赤科山六十石山、堰塞湖災區、蘇花中斷與海岸、原保地與國家公園
第一種是縱谷稻田與有機田。花蓮水稻 8,263 公頃、有機水稻 1,280.4021 公頃全國最高,有機田的驗證綁著經營者與地號,買方接手不等於接手驗證;縣府「花蓮縣有機農業促進區設置暨輔導管理辦法」規定促進區實際可供農業使用面積須達 10 公頃以上(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 20 公頃以上),位在促進區內的農地日後用途受營運公約牽制,農產運銷科有機辦公室(03-8235297 轉 541、542)可查是否在區內。第二種是赤科山(玉里鎮)與六十石山(富里鄉)的金針地:多屬山坡地保育區,容許只有 45 平方公尺公所線,「花蓮縣赤科山及六十石山金針留花補助辦法」的補助對象限設籍花蓮縣、實際從事金針留花的現耕者,買方若不設籍就領不到;山坡地違規查詢申請表要先送。第三種是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區:114 年樺加沙颱風造成溢流,光復鄉、鳳林鎮農田流失埋沒,農業部訂有異地種植租金補貼(每公頃每年最高 4 萬元,辦理至 119 年 12 月 31 日,農糧署東區分署受理)與農地修復期間專案休耕給付(每期作每公頃 44,000 元),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115 年 9 月新聞稿載邊坡及河道仍有約 2.36 億立方公尺土砂可能再形成堰塞湖須長期監測;買災區農地要查地形是否改變、埂界是否還在、是否已申報休耕或補貼,補貼資格綁原受災人。第四種是海岸與蘇花:豐濱鄉與新城、秀林的海岸農地要看是否在沿海保護區(附表一對堆肥舍與畜牧設施在沿海自然保護區有限制),縣府另有「蘇花公路中斷農產品運費補助作業程序」,中斷連續四小時以上啟動,北運農產的成本風險是實際經營的一環。第五種是原住民保留地與國家公園:秀林、萬榮、卓溪的保留地由原民處與公所兩級管理、登記 2 至 3 個月,卓溪鄉在玉山國家公園東部園區內的土地要邀管理處協助認定。動線建議:先向地政事務所調謄本與地籍圖看分區地類與是否耕地;請賣方向公所申請農用證明並要求到場指界;向公所農業課室查容許紀錄、向建設處查建照使照;山坡地送違規查詢申請表;向水利署花蓮管理處確認灌排與搭排;向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與地政處查三七五與縣有耕地;保留地向原民處問權利;最後向稅務機關查列管註記。縣府農業處在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總機 03-8227171)。
自我檢查清單
- 已調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確認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是否為耕地與每人 0.25 公頃分割門檻。
- 已請賣方向土地所在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並到場指界,界址不明先申請鑑界;國家公園內邀管理處協助認定。
- 已查填土是否依花蓮縣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核准、山坡地違規查詢申請表結果、有無限期恢復或抽查列管紀錄。
- 農舍已核對建照使照、10% 與 330 平方公尺配置、地籍套繪註記與滿五年移轉;知道有農舍的農地不能再申請資材室與管理室。
- 農地上每棟設施都有容許同意書與建照(45 平方公尺以下一層樓免建照),容許紀錄向公所農業課室調、建照向建設處查。
- 灌排與搭排已向農田水利署花蓮管理處確認,農路寬度與是否私人農路已看清;三七五租約與縣有耕地地租已向公所與地政處查明。
- 稅務列管已查:土增稅不課徵再移轉課徵、遺贈稅五年列管追繳原承受人、田賦或地價稅現況、房屋稅稅籍;契約寫明承擔方。
- 原住民保留地已向原民處保留地管理科與公所確認可取得的權利種類與登記時程。
常見錯誤
- 以為前手拿過農用證明就沒事——證明寫的是勘查當時現況、效期有限,花蓮縣府每年抽查 1% 至 3%,未農用限三個月恢復。
- 把都市計畫農業區當耕地——都市農業區土地是農業用地但不是耕地,0.25 公頃分割限制不適用,但農用認定與稅務仍適用。
- 看到墊高整平就當優點——花蓮農地填土要先依縣填土管制規則向農政科申請,營建剩餘土石方回填是違規,整筆過不了農用認定。
- 農舍蓋在農地中央或超過 10%——花蓮農舍要點禁農舍用地位於整筆農地中央、須矩形臨路且不得超過該筆農地 10% 與 330 平方公尺,配置不符連帶影響認定。
- 只有容許沒有建照的鐵皮屋當合法——認定辦法要求容許同意書加建築執照,45 平方公尺以下一層樓才免建照。
- 災區農地補貼當成隨地移轉——馬太鞍溪堰塞湖的異地種植租金補貼與專案休耕給付綁原受災人與核算面積,買方不會自動承接。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花蓮 買農地 農用證明 找誰申請 多久 賣方要先辦嗎
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申請。依「花蓮縣政府委託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作業要點」,公所農業單位受理並書件初審,邀相關單位實地會勘並通知申請人或地主到場指界及說明,界址無法確定要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會勘紀錄表由會勘人員簽章;土地在國家公園內另邀太魯閣及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協助認定。要點沒有訂處理天數,秀林鄉公所農業經濟課把這項寫成 14 天。認定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土地實際農用,農業設施有容許同意書與建照(免建照者附容許),農舍有建照,且現場沒有阻斷排灌水、堆置砂石廢棄物、鋪柏油水泥或設施超建改用途。建議簽約前由賣方(所有權人)先申請一張並讓買方到場,證明反映的是勘查當時的現況;縣府每年抽查 1% 至 3%,發現未農用限三個月恢復。
花蓮 農地 有農舍 買了還能蓋資材室嗎 農舍五年內能賣嗎
不能再申請資材室與管理室:《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一規定坐落農地已興建農舍者不得申請農業資材室,管理室同受限制。農舍移轉看《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項:民國 89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而興建的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繼承或法院拍賣除外;第4項要求農舍與坐落用地併同移轉。買方要查農舍的建照使照與地籍套繪註記,並對「花蓮縣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證明作業要點」的配置:農舍用地不得超過該筆農地 10% 且最大 330 平方公尺,禁止位於整筆農地中央,應矩形配置於地界線側並臨接道路,附屬設施納入農舍基地,農業經營用地須為完整區塊且不低於該農地 90%。買方日後想自己申請農舍,門檻是農保或健保第三類或實際從農、年滿 20 歲、戶籍地與農地均在花蓮縣且土地取得與戶籍登記均滿二年、農地不小於 0.25 公頃、無自用農舍,資格證明效期六個月,主辦是農業處水土保持科。
花蓮 原住民保留地 農地 非原住民可以買嗎 卓溪 秀林 要注意什麼
原住民保留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與「非原住民租用自耕用地之核定」都在縣府原住民行政處保留地管理科(03-8233200 轉 401 至 418),非原住民能取得的是經核定的租用等權利,不是一般買賣的所有權,簽約前先向原民處與公所問清楚權利種類。秀林鄉公所農業經濟課掌保留地他項權利(耕作權、普通地上權、農育權)設定、非原住民新租續租換約與補辦增劃編,保留地各項登記約 2 至 3 個月;農業設施容許案件位於原保地者要加會原保地主管機關。卓溪鄉在玉山國家公園東部園區內(以玉里鎮為出入門戶),秀林鄉有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園區內土地的農用認定要邀國家公園管理處協助,農業設施用地也受國家公園分區管制;秀林、萬榮、卓溪多屬山坡地,容許只有 45 平方公尺公所核定線,開挖整地違規由公所每週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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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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