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休閒農場籌設許可與登記證申辦全流程
花蓮的休閒農場走《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三階段:籌設同意、設施容許或興辦事業計畫、許可登記證,面積未滿 10 公頃者籌設同意與登記證的核發農業部得委辦縣府,縣府承辦是農業處農村景觀科(03-8233575,總機轉 505、506),另有「花蓮縣休閒農場申請設置審查要點」(民國 112 年 12 月 4 日)與「花蓮縣政府處理違規休閒農場事件處分裁罰基準」(112 年 12 月 5 日),縣府官網提供「休閒農場申請籌設-自我檢核表」與各階段流程表單。農業用地不得低於全場 90%、原則 1 公頃,全場坐落休閒農業區內或通過有機驗證者 0.5 公頃;花蓮已劃定四處休閒農業區:東豐(玉里鎮東豐里,89 年,336 公頃)、馬太鞍(光復鄉大全村、大華村,93 年,126.18 公頃)、壽豐(壽豐鄉五村,99 年,597.6 公頃)、舞鶴(瑞穗鄉三村,89 年,650 公頃)。花蓮容許委辦要點把休閒農業設施排除在公所受理範圍外,休閒農業設施的容許由縣府審查;山多平地少的地形讓山坡地基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才能設住宿餐飲)成為常見門檻。
花蓮的田園景觀是休閒農業的本錢,但要合法經營得先過三個階段。《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民國 113 年 7 月 3 日修正)第15條規定場域須有農林漁牧生產事實,取得籌設同意後應於期限內興建完成並取得設施合法文件,再依第30條申請許可登記證;第19條規定籌設申請書與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向農業部提出,面積未滿 10 公頃者籌設同意文件的核發農業部得委辦縣府,10 公頃以上或由縣府自行申請籌設者由縣府初審附意見後轉農業部;第30條同樣把未滿 10 公頃許可登記證的核發委辦縣府。花蓮縣政府農業處農村景觀科(03-8233575,總機 03-8227171 轉 505、506,傳真 03-8232778)職掌「休閒農業輔導計畫推展」「休閒農場案件申請審查」「休閒農業區規劃輔導」,縣府資料下載區有「休閒農場申請籌設-自我檢核表」(114 年 12 月 23 日)與「休閒農場申請籌設及核發許可登記證各階段申請流程及表單」(111 年 1 月 19 日)。
第17條的面積門檻:農業用地至少占全場總面積 90%,原則不小於 1 公頃;全場位於休閒農業區內、離島,或場內農產品通過有機(含轉型期)驗證或屬友善環境耕作者,降為 0.5 公頃。花蓮的休閒農業區有四處,農村景觀科 109 年 8 月上架的「四大休區土地清冊對照表」列出:東豐休閒農業區(玉里鎮東豐里,劃定年度民國 89 年,劃定面積 336 公頃,89 年成立時 366 公頃、100 年變更為 336 公頃)、馬太鞍休閒農業區(光復鄉大全村、大華村,93 年,126.18 公頃,另馬太鞍濕地 12 公頃)、壽豐休閒農業區(壽豐鄉共和村、豐山村、豐裡村、豐坪村、壽豐村,99 年,597.6 公頃)、舞鶴休閒農業區(瑞穗鄉舞鶴村、瑞美村、瑞祥村,89 年,650 公頃);109 年以後是否新增劃定未查得,籌設前向農村景觀科確認全場地號是否在清冊內。花蓮有機栽培 4,117.0169 公頃全國第 2、友善耕作 508.9155 公頃全國第 5,有機驗證的場適用 0.5 公頃門檻的機會比其他縣市多。
本文依三階段拆解經營者資格、面積與土地要件、22 款設施與四類設施門檻、40% 合計、籌設期限與展延、登記證與停復歇業,再把花蓮特有的縣審查要點與裁罰基準、休閒農業設施容許由縣府審查、山坡地基準、原住民保留地與國家公園、四休區的產業特色串進來。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花蓮休閒農場案時會先查場址是否在四休區清冊內、是否山坡地與原保地,再算 90% 與門檻。
第一階段籌設同意:經營者五類、名稱不重複、一式六份經營計畫書、公證土地同意、農村景觀科初審、35 條補正與駁回
第16條的經營者是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農業企業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或縣(市)政府,農業企業機構須有最近半年以上農業經營實績,場內有農舍者經營者應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所有權人;第18條規定名稱不得與其他休閒農場相同,農業易遊網有名錄可比對。籌設依第19條備籌設申請書與一式六份經營計畫書,未滿 10 公頃者籌設同意文件的核發農業部得委辦縣府,10 公頃以上由縣府初審附意見後轉農業部。第20條的經營計畫書要有:籌設申請書影本、經營者身分或法人登記文件、土地使用清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文件(單獨所有者免附)、都市及國家公園土地分區證明、現況分析(農林漁牧項目、面積、經營實績、現有設施合法證明)、發展規劃(體驗服務規劃、收益分析、與在地農業合作)、周邊效益;非公有土地的使用同意文件要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花蓮的縣府審查依「花蓮縣休閒農場申請設置審查要點」(民國 112 年 12 月 4 日)辦理,申請前先用縣府的「休閒農場申請籌設-自我檢核表」把資格、面積、土地、設施逐項勾一遍,農村景觀科承辦「休閒農場審查;休閒農業區劃設及盤點」。第35條的處理:可補正者書面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受理;駁回五種:經營計畫書顯不合理或設施必要性顯不相當、妨礙灌排或道路通行、不符《農業發展條例》或本辦法、涉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土地使用管制、經其他機關審查不符法令;辦法沒有規定審查日數。原住民保留地上的場先向縣府原住民行政處保留地管理科(03-8233200 轉 401 至 418)與公所確認土地權利與登記(保留地各項登記約 2 至 3 個月),位於玉山國家公園東部園區(卓溪鄉)或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的土地要附國家公園土地分區證明。
面積與土地要件:90%、1 公頃或 0.5 公頃、整筆毗鄰與聯外道路、花蓮四休區清冊、有機驗證與促進區、露營場與集村農舍排除
第17條的門檻是農業用地不低於全場總面積 90%、農業用地不小於 1 公頃,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內、全場均坐落於離島地區、場內生產農產品通過有機(含轉型期)驗證或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友善環境耕作,這三種情形降到 0.5 公頃。土地要件如下:整筆面積申請;至少一條聯外道路直接連接鄉級(含)以上道路;毗鄰完整、不夾雜袋地,場內有 6 公尺以下水路、道路或 6 公尺以下道路毗鄰 2 公尺以下水路通過且設有安全設施者視為完整,不同地號連接長度逾 8 公尺視為毗鄰,休閒農業區內的土地可分散二處、每處超過 0.1 公頃;已核准籌設或已取證農場的土地不得再併入其他農場;露營場場域、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申請。花蓮的 0.5 公頃有兩把鑰匙。第一把是四休區:東豐(玉里鎮東豐里,336 公頃)、馬太鞍(光復鄉大全村、大華村,126.18 公頃)、壽豐(壽豐鄉共和村、豐山村、豐裡村、豐坪村、壽豐村,597.6 公頃)、舞鶴(瑞穗鄉舞鶴村、瑞美村、瑞祥村,650 公頃),縣府官網每區都附土地清冊對照表,全場地號都在清冊內才適用;休閒農業區依第3條由縣府擬規劃書向農業部申請劃定,非都市土地 50 至 600 公頃、都市土地 10 至 200 公頃、混合 25 至 300 公頃,第13條要求縣府至少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第14條的評鑑未滿 60 分兩次者廢止劃定,農業處 115 年 9 月公告請休閒農業區與休閒農場業者定期到農業易遊網更新場域資料。第二把是有機:花蓮有機 831 戶、4,117.0169 公頃居全國第 2,有機水稻 1,280.4021 公頃全國最高,通過有機(含轉型期)驗證的場適用 0.5 公頃;縣府「花蓮縣有機農業促進區設置暨輔導管理辦法」(民國 112 年 8 月 16 日)另給促進區營運主體每公頃每年 1 萬元、每年最高 50 萬元的經營獎勵金,有機辦公室(03-8235297 轉 541、542)掌有機輔導。花蓮不是離島,第三把鑰匙不適用。
第二階段設施:22 款三群、四類設施 1 公頃 2 公頃與山坡地 10 公頃、40% 與 10.5 公尺、休閒農業設施容許在花蓮由縣府審查、興辦事業計畫與回饋金
第21條的 22 款休閒農業設施分三群:第1款至第4款是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第5款至第11款是門票收費、警衛、涼亭(棚)、眺望、衛生、農業體驗、生態體驗設施;第12款至第22款是安全防護、平面停車場、標示解說、休閒步道、水土保持、環境保護、農路、景觀、農特產品調理、農特產品零售、其他休閒農業設施。營位是第10款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不是獨立項目,113 年 7 月 3 日修正前已核准的露營設施要在申請登記證或變更經營計畫書時改列為附屬營位。設施用地依第22條限於非都市土地的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林業用地(森林區除外)以及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林業用地只能設第1款至第4款、第7款至第9款、第10款附屬營位與第12款至第17款,已申請興建農舍的農地不能設置。第23條給四類設施門檻:全場在休閒農業區內者,非山坡地 1 公頃以上、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1 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其他區域非山坡地 2 公頃以上、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2 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同時含山坡地與非山坡地者用山坡地基準,同時含都市與非都市土地者用非都市土地基準。花蓮山多平地少、地形陡峻(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花蓮分署轄區描述),縱谷平原上的東豐、壽豐、舞鶴、馬太鞍場區內非山坡地 1 公頃即可設住宿餐飲,但海岸山脈與中央山脈山腳的場一旦含山坡地就得 10 公頃。第24條三個上限:設施高度不超過 10.5 公尺;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面積合計不超過總面積 40%,樓地板未逾 200 平方公尺的農糧產品加工室與未逾總面積 5% 的無障礙休閒步道不計入;供不特定人住宿的住宿設施要取得相關用途建照並於取證後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供特定人者僅限員工單身宿舍且不超過住宿設施用地 5%。第25條規定四類設施以農場範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達 2 公頃以上應辦分區變更)並繳交回饋金,總面積不超過農業用地 15% 且以 2 公頃為限(總面積超過 200 公頃者 5 公頃);第5款至第22款設施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辦理容許,第26條允許容許或興辦事業計畫與籌設併送,第26條之1允許取證後四類設施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已容許的第5款至第11款與第20款、第21款設施申請屋頂型綠能並附農業經營實績。花蓮的特點在受理機關:「花蓮縣政府委辦各鄉(鎮、市)公所核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把受理範圍限於容許辦法第3條所稱農業設施「休閒農業設施除外」,休閒農業設施的容許不委辦公所,由縣府依農村景觀科公告的「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 年 2 月 15 日上架)審查,興辦事業計畫依「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111 年 11 月 21 日修正)辦理;一般農作產銷設施才走公所。山坡地的設施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先過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一式六份向公所送、縣府審核),縣府水保審查在農業處水土保持科(03-8221999 轉 416、417)。
第三階段登記證:四年籌設期與土地同意效期、展延二年二次、分期登記證、六種廢止籌設、縣府初審勘驗與委辦核發、登記證記載
第27條的籌設期限是自核發籌設同意文件之日起至取得許可登記證最長四年,並不得逾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效期,土地全為公有者籌設期間四年;土地使用同意效期不足四年、籌設中重新取得者得申請換發籌設同意文件,前後合計以四年為限。展延只給涉及興辦事業計畫、屆期未取證且有正當理由的案件,要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經縣府轉請農業部核准,每次二年、最多二次;政府公共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不可抗力者可申請第三次,遇重大災害農業部得公告展延;第28條允許分期興建,分期登記證效期到籌設期限屆滿為止。花蓮 113 年 0403 地震後農業處訂有「0403 花蓮縣休閒農業於交通受阻期間經營困難紓困獎勵計畫」,114 年樺加沙颱風的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影響光復鄉、鳳林鎮,籌設中的場遇到這類災害要主動把展延理由與證明備齊。第29條的六種廢止籌設同意:經營者自行申請、未持續取得土地或設施合法使用權、未於籌設期限內完成籌設並取證、取證前擅以休閒農場名義經營而有《農業發展條例》第70條情事、未依經營計畫書籌設且第二次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其他不符設置要件;廢止時連帶廢止容許使用、興辦事業計畫書與已核發的分期登記證。依第30條取證:於籌設期限內依核准計畫建設完成並取得各設施合法文件,填具申請書,附申請書影本、土地資料(清冊、最近三個月內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文件、分區證明)及各項設施合法使用證明,報縣府初審及勘驗後轉農業部審查核發,未滿 10 公頃者得委辦縣府核發;非自有土地應於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重新取得最新同意文件報農業部備查,公有土地未持續取得合法使用權者由管理機關報農業部廢止。第31條規定登記證記載名稱、經營者、場址、經營項目、全場總面積及地段地號、核准設施項目及面積、核准文號與證號;現行全場許可登記證沒有固定效期,「五年效期須展延」是民國 107 年以前的舊制,土地同意文件到期仍須重新取得。原保地上的場,土地權利文件的效期就是籌設期限的天花板。
取證之後:登記營業納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停業一年、復業 30 日前、歇業一個月、變更二年、花蓮裁罰基準與查核、農業易遊網更新
依第32條,取證後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稅法、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發展觀光條例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辦理登記、營業與納稅,並依所在地方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第33條的停業最長一年,有正當理由者於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申請展延一次、以一年為限,停業前經縣府轉農業部核准並繳交登記證;復業應於復業日三十日前申請,經初審勘驗轉農業部同意後核發;未報准停業或停業期滿未申請復業者廢止登記證;歇業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報請辦理並繳證,由農業部廢止。變更依第34條:名稱、經營者、場址、經營項目、全場總面積或地段地號、土地資料、設施項目及面積有異動時,應事前附變更前後對照表申請變更經營計畫書,由縣府初審、農業部核准;已取證者在變更期限內完成並取得合法文件後依第30條換發,變更期限最長二年,涉興辦事業計畫者得於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展延二年一次。第36條授權縣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違規者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依相關法令處置,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使用;第37條規定未經許可自行變更用途或經營計畫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71條辦理並限期改正,二次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經營範圍與經營計畫書不符、土地或設施合法使用權未能持續、其他不符設置要件等情節重大者,報農業部廢止登記證。花蓮把裁量寫成縣規:「花蓮縣政府處理違規休閒農場事件處分裁罰基準」(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違規休閒農場的處分在花蓮有明文級距可查。農業處 115 年 9 月公告請休閒農業區與休閒農場業者定期至農業易遊網更新場域資料,115 年度另有「花蓮縣農村永續旅遊輔導計畫-休閒農業產業人員培訓、證照申請補助」。不服處分時,依法先陳述意見,其後提起訴願。
花蓮的在地特徵與窗口:四休區的稻米文旦金針茶、有機第 2、山坡地與原保地、國家公園、農村景觀科與農改場、時程表
花蓮縣農耕土地 40,703 公頃、水稻 8,263 公頃,主要作物是水稻、大豆、玉米、茶、文旦、西瓜、鳳梨、落花生、梅、金針和甘藷,年均溫 23.7 度、年雨量 2,035 毫米,農業部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在吉安鄉吉安路二段 150 號(03-852-1108 至 10)。對休閒農場申請人的意義有五。第一,四休區各有主題:東豐(玉里)與壽豐在縱谷稻作帶,玉里鎮公所掌「玉里米產地認證」;舞鶴(瑞穗)是茶區;馬太鞍(光復)有濕地 12 公頃,區內非山坡地 1 公頃即可設四類設施。第二,赤科山(玉里鎮)與六十石山(富里鄉)的金針花季由縣府辦交通管制,但兩地不在四休區清冊內,且屬山坡地,場區含山坡地者非都市土地要 10 公頃才能設住宿餐飲,多數走第5款至第22款的體驗、調理與零售設施;「花蓮縣赤科山及六十石山金針留花補助辦法」(民國 115 年 7 月 14 日修正)補助每公頃 11 萬元給設籍花蓮縣的現耕者,花季期間禁用化學除草劑與殺蟲劑,休閒與生產要一起排。第三,有機是花蓮的加分項:有機驗證讓農業用地門檻降到 0.5 公頃,有機促進區面積須達 10 公頃以上(公有 20 公頃),縣府優先補助產銷設施、資材、行銷、加工研發及課程、比例不超過 70%。第四,原住民保留地與國家公園:秀林、萬榮、卓溪的場先向原民處保留地管理科與公所確認權利(登記約 2 至 3 個月),卓溪鄉在玉山國家公園東部園區內、秀林鄉有太魯閣國家公園,附國家公園土地分區證明並受園區分區管制。第五,補助看「花蓮縣農業發展經費補助要點」(民國 115 年 8 月 20 日修正):推廣行銷教育訓練類每日上限 20 萬元、每案上限 60 萬元、比率最高 70%,產銷設備設施類個人最高 1/3、農民團體共用最高 50%、無獲利或低獲利事項可提高至 70%,農民須先向農會、公所等輔導單位申請再層轉縣府。動線排四步:場址體檢(四休區清冊、有機驗證、90% 與 1 或 0.5 公頃、整筆毗鄰、聯外道路、有無農舍與露營場、山坡地與原保地),用縣府自我檢核表勾一遍;籌設(一式六份經營計畫書、公證土地同意),向縣府農業處農村景觀科(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03-8233575 轉 505、506)送件,未滿 10 公頃者縣府依委辦核發籌設同意;設施(第5款至第22款的休閒農業設施容許由縣府審查、四類設施走興辦事業計畫與變更編定、山坡地先過水保、建照向縣府建設處);取證(四年內完成、縣府初審勘驗、未滿 10 公頃縣府核發登記證),取證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登記納稅、定期更新農業易遊網。
自我檢查清單
- 已向農村景觀科確認全場地號是否在東豐、馬太鞍、壽豐、舞鶴四休區土地清冊內,或場內農產品已通過有機(含轉型期)驗證;農業用地占全場 90% 以上、不小於 1 公頃(區內或有機 0.5 公頃)。
- 土地整筆申請、毗鄰完整、至少一條聯外道路直接連接鄉級以上道路;場內無露營場場域與集村農舍用地;原保地已確認權利與登記時程,國家公園範圍已取得分區證明。
- 經營者資格符合第16條,名稱已比對名錄無重複;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土地使用同意文件已公證;已用縣府自我檢核表逐項勾核。
- 住宿、餐飲、加工廠、展示中心已對第23條門檻,含山坡地者以山坡地基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設施合計不超過 40%、高度不超過 10.5 公尺。
- 第5款至第22款休閒農業設施的容許向縣府送件(花蓮不委辦公所),四類設施走興辦事業計畫與變更編定並算入回饋金;山坡地先過水土保持計畫或一式六份簡易水保申報書。
- 籌設期限四年已排時程,展延限涉興辦事業計畫且於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效期涵蓋籌設期。
- 取證後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理登記與納稅;停業一年、復業前三十日、歇業一個月內與變更二年的期限已列入營運手冊;定期更新農業易遊網場域資料。
常見錯誤
- 把赤科山、六十石山當休閒農業區——花蓮四休區是東豐、馬太鞍、壽豐、舞鶴,金針山區不在清冊內,且屬山坡地、四類設施要 10 公頃。
- 休閒農業設施的容許拿去公所送——花蓮委辦要點把休閒農業設施排除在公所受理範圍外,要向縣府依休閒農業設施容許審查作業要點送件。
- 場區含一小塊山坡地仍用平地基準——同時含山坡地與非山坡地者依山坡地基準計算,非都市土地山坡地要 10 公頃才能設住宿餐飲。
- 露營場當休閒農場申請——露營場場域、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申請,營位只能是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
- 籌設四年到了才想展延——展延限涉及興辦事業計畫且有正當理由,須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經縣府轉請農業部核准,每次二年以二次為限。
- 取證後變更設施不申請——第34條要求事前附變更前後對照表申請變更經營計畫書,花蓮另有違規休閒農場處分裁罰基準,查核由縣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花蓮 休閒農場 申請 找哪個科 面積要多大 哪裡是休閒農業區
花蓮縣政府農業處農村景觀科(03-8233575,總機 03-8227171 轉 505、506)承辦休閒農場案件申請審查與休閒農業區規劃輔導,面積未滿 10 公頃者籌設同意與登記證的核發農業部得委辦縣府,縣府另訂「花蓮縣休閒農場申請設置審查要點」並提供「休閒農場申請籌設-自我檢核表」。面積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7條:農業用地占全場 90% 以上、不小於 1 公頃,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內或通過有機(含轉型期)驗證、友善環境耕作者可以 0.5 公頃;土地整筆申請、毗鄰完整、至少一條聯外道路直接連接鄉級以上道路,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非公有土地的使用同意文件要公證。花蓮已劃定四處休閒農業區:東豐(玉里鎮東豐里,336 公頃)、馬太鞍(光復鄉大全村、大華村,126.18 公頃)、壽豐(壽豐鄉共和村、豐山村、豐裡村、豐坪村、壽豐村,597.6 公頃)、舞鶴(瑞穗鄉舞鶴村、瑞美村、瑞祥村,650 公頃),縣府官網每區附土地清冊對照表,全場地號都在清冊內才適用 0.5 公頃。
花蓮 休閒農場 想做民宿餐廳 山上可以嗎 設施容許要去公所嗎
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展示中心四類設施看第23條門檻:全場在休閒農業區內者非山坡地 1 公頃以上、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1 公頃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其他區域非山坡地 2 公頃、山坡地都市土地 2 公頃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場區同時含山坡地與非山坡地者依山坡地基準。花蓮山多平地少,海岸山脈與中央山脈山腳的場一含山坡地就要 10 公頃,縱谷平原的東豐、壽豐、舞鶴、馬太鞍區內 1 公頃即可;供不特定人住宿者要取得相關用途建照並於取證後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設施高度不超過 10.5 公尺、合計不超過 40%。容許的窗口在花蓮很特別:委辦公所要點把休閒農業設施排除在公所受理範圍外,第5款至第22款休閒農業設施的容許要向縣府依「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送件,四類設施走興辦事業計畫與變更編定;山坡地先過水土保持計畫或一式六份簡易水保申報書,建照向縣府建設處申請。
花蓮 休閒農場 籌設 幾年 有機驗證 有什麼好處 補助找誰
第27條規定自核發籌設同意文件起至取得許可登記證最長四年,且不得逾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效期;展延限涉及興辦事業計畫且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經縣府轉請農業部核准,每次二年、以二次為限,不可抗力得申請第三次,遇重大災害農業部得公告展延;逾期未取證依第29條廢止籌設同意並連帶廢止容許與興辦事業計畫書。有機驗證的好處是第17條的門檻:場內農產品通過有機(含轉型期)驗證或符合友善環境耕作者,農業用地可以 0.5 公頃而不是 1 公頃,花蓮有機面積 4,117.0169 公頃全國第 2,有機辦公室(03-8235297 轉 541、542)掌有機輔導,有機促進區營運主體另有每公頃每年 1 萬元、每年最高 50 萬元的經營獎勵金。補助看「花蓮縣農業發展經費補助要點」:推廣行銷教育訓練類每日上限 20 萬元、每案上限 60 萬元、比率最高 70%,產銷設備設施類個人最高 1/3、農民團體共用最高 50%,農民須先向農會或公所等輔導單位申請再層轉縣府;115 年度另有休閒農業產業人員培訓與證照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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