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畜牧場登記與養殖漁業登記證申辦指南
花蓮的畜牧場登記、畜禽飼養場登記、畜牧設施容許與養殖漁業登記證都在縣府農業處漁牧科(03-8230243,總機轉 512、513),畜牧設施容許先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送件,飼養規模未達中央公告登記標準者公所核定、達標者公所初審報縣府。「花蓮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公布,共九條)給新設畜牧場三道硬門:距離商店、機關(構)、部落(門牌)、住宅(不含農舍)周界三百公尺以上,距離學校、醫院周界一千公尺以上;畜牧設施用地不超過場區總面積 80%;豬場須密閉式豬舍、高床或條狀地板、廢水回收、雨污分流、排風口外擋風牆與噴霧除臭集塵,家禽場須密閉式禽舍,與毗鄰土地留至少 1.5 公尺隔離綠帶,不得設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程序是容許一式三份向公所、13 款文件含污染防治計畫與經營說明會紀錄、一年內建場、完工三個月內申請登記證、縣府一個月內會同環保機關勘查。陸上魚塭養殖依縣規則向公所提出、公所勘查後縣府核發,效期最長五年、期滿三個月前重辦。
在花蓮養豬、養雞、養牛到中央公告的規模就要辦畜牧場登記。《畜牧法》第4條規定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農業部「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民國 104 年 4 月 28 日修正)的門檻是牛四十頭、馬二十頭、鹿四十頭、羊一百頭、豬二十頭以上或兔四百隻以上,家禽不分雞鴨鵝火雞一律五百隻以上;同一場所飼養二種以上依比例換算合計,同一種類使用共同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在同一圍籬(牆)內者合併計算。第5條的四要件是負責人資格、土地可供畜牧設施使用且畜牧設施用地不超過場地總面積 80%、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主要設施符合中央設置標準。
花蓮把新設畜牧場的條件再加嚴。「花蓮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府行法字第 1100229534A 號令,共九條,無罰則)第4條: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須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相關科系畢業、或受政府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並有結業證明、或二年以上現場經驗經公所證明;畜牧設施使用的土地面積不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新設置畜牧場應距離商店、機關(構)、部落(門牌)、住宅(不含農舍)等周界三百公尺以上,並距離學校、醫院等周界一千公尺以上;豬場須密閉式豬舍、高床或條狀地板、廢水回收、雨污分流、排風口外設擋風牆並距排風口三公尺以上、噴霧除臭、集塵,家禽場須密閉式禽舍及類似的擋風、除臭、集塵設施;與毗鄰土地留至少 1.5 公尺寬隔離綠帶或空地;不得設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第3條把施行前已申請或已取得容許者、施行前五年經公所及縣府查證有飼養事實者、既有登記場在原場地或毗連土地新建增改修建遷建變更者排除在外。
本文依畜牧與養殖兩條線拆解規模與要件、距離與設施條件、容許與登記的公所縣府分工、時程、變更歇業與罰則、禽畜糞管制、養殖登記的用地用水與效期,再把漁牧科、13 公所、環保機關與花蓮的補助公告串起來。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花蓮畜牧養殖案時會先量 300 公尺與 1,000 公尺、算規模與 80%,再排說明會、容許、污染防治計畫、建照與登記勘查。
規模、要件與適用範圍:中央七個門檻、負責人三擇一、80%、密閉式與水源保護區、既有場排除
《畜牧法》第3條把家畜定義為牛、羊、馬、豬、鹿、兔及其他指定動物,家禽為雞、鴨、鵝、火雞及其他指定動物,畜牧場是飼養家畜家禽達第4條規模的場所;農業部公告的規模是牛 40 頭、馬 20 頭、鹿 40 頭、羊 100 頭、豬 20 頭以上或兔 400 隻以上,家禽 500 隻以上,二種以上依比例換算合計,同一種類使用共同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同一圍籬(牆)內者合併計算。《畜牧法施行細則》第2條分種畜禽畜牧場與生產畜牧場,第7條規定分場達規模者另行登記。第5條四要件: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具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參加政府辦理或委辦的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持結業證明、或具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公所證明三者之一;土地依法可供畜牧設施使用且畜牧設施用地不超過總面積 80%,有建築物者領有建築執照;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符合法令標準,取得環保主管機關出具同意由代處理業者處理的證明,或有足夠土地還原畜牧廢污經認可者得免設置;主要畜牧設施符合「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該標準第4條要求家禽畜牧場設置非開放式禽舍。花蓮自治條例第4條把這些寫成新設畜牧場的設置條件並加上花蓮版:距離商店、機關(構)、部落(門牌)、住宅(不含農舍)周界三百公尺以上,距離學校、醫院周界一千公尺以上;豬場密閉式豬舍、高床或條狀地板、廢水回收、雨污分流、排風口外設擋風牆並距排風口三公尺以上、噴霧除臭、集塵;家禽場密閉式禽舍及類似設施;毗鄰土地至少 1.5 公尺隔離綠帶或空地;不得設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第3條的適用範圍:施行後始申請者為新設置畜牧場,排除施行前已申請或已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者、施行前五年經公所及縣府查證有飼養事實者、施行前已有登記證於原場地或毗連土地新建增改修建遷建變更場址或畜禽種類者;換句話說,300 公尺、1,000 公尺與 80% 只綁「新設置」,既有場在原地改建不受這條限制,但仍受中央四要件與設置標準約束。自治條例全文無罰則,違規回歸《畜牧法》。承辦是農業處漁牧科(03-8230243,總機 03-8227171 轉 512、513),職掌「畜牧場登記及畜禽飼養場登記」「農業用地容許作畜牧設施使用」「畜牧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審查及核發」,表單有畜牧場歇業停業復業報告申請書、變更登記申請書、畜禽飼養登記證展延、歇業、變更申請書與「畜牧設施分類別規定」。
容許先於登記:公所一式三份、未達規模公所核定達標報縣府、13 款文件與經營說明會、部落傳統領域、水保與建照
畜牧場的順序是容許、建場、登記。畜牧設施是《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條七類中的第五類,第4條要求文件各三份、畜牧設施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花蓮依「花蓮縣政府委辦各鄉(鎮、市)公所核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向土地所在公所提出,畜牧設施飼養規模未達中央公告畜牧場登記標準者由公所核定,達到者由公所初審後報縣府核定,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也在公所受理範圍;公所須會同相關單位現場勘查填會勘紀錄表,森林區加會林務、山坡地保育區加會水土保持、風景區加會觀光、灌溉區加會農田水利、原住民保留地加會其主管機關;山坡地依要點第七點於申請雜項執照或實際開挖前把水土保持計畫送縣府審核。自治條例第5條把容許寫成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提出一式三份、公所初審後報縣府核定,應附 13 款文件,含經環保機關核准的污染防治計畫與經營說明會紀錄;說明會須申請前於當地公開場所舉辦,位於部落傳統領域者須向部落說明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花蓮 13 鄉鎮市有秀林、萬榮、卓溪三個山地原住民鄉與多處平地原鄉,「部落(門牌)」還是三百公尺距離的量測對象,說明會與部落程序是花蓮畜牧案的固定關卡。取得容許後依第6條一年內完成建場(有正當理由可展延),密閉式鋼筋混凝土及磚牆構造的畜禽舍要向縣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申請建造執照,委辦要點第八點要求需建照者於容許後六個月內提出、可展延一次不超過六個月。中央《畜牧法》第6條與此對齊:申請登記應檢附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取得容許後一年內建場、建場完成後三個月內報請勘查、主管機關收件後一個月內會同環保主管機關勘查。漁牧科的畜牧設施分類別規定與「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案件作業流程」在農業處官網可下載;屋頂想加太陽能板的畜牧場,漁牧科另掌「畜牧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審查及核發」。
登記證與時程:完工三個月內六項文件、縣府一個月內會同環保機關勘查、非開放式或水濂式、糞不露天、證書六項記載
自治條例第7條、第8條把登記時程寫清楚:建場完成三個月內向縣府申請登記證,附容許核准函、建築執照、特約獸醫師合約書等六項文件,縣府自收件起一個月內會同環保機關勘查;須採非開放式或水濂式畜禽舍並採中央公告的動物福利措施,畜禽糞不得露天曝曬。《畜牧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報勘文件是登記申請核准文件影本與密閉式鋼筋混凝土及磚牆構造畜禽舍等設施的建築執照影本,免建照者以容許證明代之;第4條把經環保機關認定無須提出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者列為免附;第7條規定登記證書載明場名、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場址、場地面積、主要畜牧設施、飼養種類及規模六項。拿到證書之後有兩件事連動。第一是農業動力用電:「花蓮縣政府委託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業動力用電證明作業程序」(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修正)第五類畜牧用電要「並領有畜牧場登記證者」才能向土地所在地公所申請,公所派員現場勘查後核發,沒有登記證的畜牧場拿不到農業用電。第二是防疫:「花蓮縣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民國 113 年 9 月 2 日)另有規定。變更依《畜牧法》第8條:登記事項變更應於變更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因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遷建畜舍禽舍,或變更場址、家畜家禽種類者準用第6條重新走容許與勘查。歇業停業依第8條之1:歇業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歇業報告書並附證書申請廢止登記;停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一個月內提出停業報告書備查,復業亦同;停業超過一年或主要設施已遷移者視同歇業,未依限辦理者得逕予廢止登記並註銷證書;停業期滿前無法復業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一次、最長一年;漁牧科官網有對應的歇業停業復業報告申請書與變更登記申請書。
罰則與禽畜糞管制:畜牧法第39條三萬至十五萬、第41條一萬至五萬、產銷調節暫停受理、花蓮禽畜糞清運聯單與五段罰鍰
《畜牧法》第七章的罰則:第39條第1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1款是飼養達規模而未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第2款是已登記畜牧場未依規定設置、處理或委託處理廢污或設施不符標準,第3款是未依第8條第2項擴大飼養規模,第10款、第11款是未辦畜禽飼養登記或擅自擴大規模、未依計畫處理死廢畜禽;第2項規定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分別處罰,第2款、第3款、第11款經按次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登記;第41條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含歇業、停業或變更未依規定申請與規避檢查。第23條允許中央指定家畜家禽種類辦理產銷調節,包含暫停受理畜牧場登記或已登記場新建、增建畜牧設施及擴大飼養規模的申請,暫停以一年為限,公告前已取得容許者不受限。禽畜糞在花蓮另有一部要點:「花蓮縣管制使用禽畜糞要點」(民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把禽畜糞定義為含未完成發酵或業經發酵處理者,畜牧場須申請「禽畜糞清運遞送聯單」並取得合格清除處理許可證明始得載送通過本縣(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載運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堆置污染地面水溝道路或飼養妨害鄰近環境衛生者依第50條第3款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限期未改善按日連續處罰;未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辦理者依第52條處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造成明顯水體污染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處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肥料販賣業者或代處理場販賣禽畜糞供農民施肥依《肥料管理法》第30條第3款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漁牧科的表單有「畜牧場申請雞糞清運流程圖」「雞糞發酵處理自主檢核表」「縣(市)雞糞清運遞送聯單」,科務含畜牧場污染防治及斃死畜禽處理輔導,115 年度另有家禽場「修繕及更新附設堆肥舍」補助案(執行單位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對象為持有畜牧場登記證書、登記證載有堆肥舍及面積且具建築或雜項使用執照的家禽場,由負責人本人申請)、「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計畫-養豬場永續發展及提升水質」(115 年 9 月 8 日前)、乳牛及乳羊場導入冷鏈設備補助(至 115 年 7 月 31 日)與畜禽產品經營者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補助(至 11 月 6 日)。對處分不服,依法先陳述意見,再依法提起訴願。
養殖漁業登記證:漁業法第69條與花蓮縣規則、五種用地、水權狀、公所勘查縣府核發、五年效期三個月前重辦、30 日歇業、每年檢查
《漁業法》第69條第1項規定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的登記及管理規則由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花蓮的規定是「花蓮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民國 91 年 12 月 4 日府農漁字第 09101218740 號)。用地有五種: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養殖用地者;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以外的乙種、丙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農牧用地經核准作養殖使用;申准得為從來使用者;都市土地核准作養殖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的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縣府核准者例外。用水須有水權狀、縣府核發的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新證向魚塭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公所勘查後轉縣府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效期最長五年,續營者於期滿三個月前重新申請;終止經營應於三十日內向縣府申請歇業登記;縣府每年至少一次派員檢查;違規先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依《漁業法》第65條處罰鍰,情節重大依第10條廢止登記證。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無名為「養殖漁業登記辦法」的中央法規,正確名稱是各縣市依第69條訂的規則。養殖設施的容許同樣先向公所:委辦要點把水產養殖設施一般農業區每農戶養殖池合併未滿 5,000 平方公尺、屬建築物者建築面積未滿 660 平方公尺劃給公所核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四規定室外養殖池深度以堤頂向下 3 公尺以內為原則、屬養殖用地者養殖池免依本辦法申請容許、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的養殖池限民國 106 年 6 月 28 日修正施行前既存並有在養事實者且應配置循環水設施、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的養殖池限 112 年 2 月 20 日修正施行前既存者;第6條第1項第7款把養殖池無法取得合法用水、第8款把土資源需外運或屬採土坑洞列為不予同意。漁牧科職掌「養殖漁業登記照核發管理」「農業用地容許作養殖及加工設施使用」,承辦含養殖設施容許、養殖漁業執照核發、生產區管理、放養量申報抽查;縣府 114 年 6 月公告調整「三民養殖漁業生產區」規劃書,生產區內的養殖戶另受規劃書約束。登記證的下游效果有二:農業動力用電第四類水產養殖用電要有漁業權執照或養殖漁業執照才能向公所申請;沒有登記證辦不了放養申報、天然災害救助與低利融資,漁牧科的養殖漁業天災查報與補助只認有證的場。
花蓮的窗口與動線:漁牧科、13 公所農業課室、環保機關、建設處、水保署花蓮分署、原保地主管機關
花蓮縣農耕土地 40,703 公頃、農牧戶 15,636 戶,山多平地少、地形陡峻、年雨量約 2,100 毫米且集中夏秋(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花蓮分署轄區描述),縱谷是畜牧與養殖的主要區位。對申請人的意義有四。第一,300 公尺與 1,000 公尺距離要量到商店、機關(構)、部落(門牌)、住宅(不含農舍)與學校、醫院周界,縱谷聚落密、農舍多,「不含農舍」這四個字是花蓮新設場能否落地的關鍵,量測時要把農舍與住宅分開認定。第二,山坡地保育區與森林區的畜牧設施容許先過水保: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一式六份向公所提出、縣府審核,水土保持計畫在雜照或開挖前送縣府,中央窗口是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花蓮分署(花蓮市府後路 26 號,03-822-1141);森林區的畜牧設施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原則排除,屬原住民保留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者例外。第三,原住民保留地的容許加會原保地主管機關(縣府原住民行政處保留地管理科,03-8233200 轉 401 至 418),部落傳統領域的說明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第四,漁牧科是畜牧與養殖共同的縣府窗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03-8230243,總機 03-8227171 轉 512、513),13 公所的農業課室是第一線:花蓮市公所農業及景觀發展課、吉安鄉公所農業課(職掌含漁牧)、壽豐鄉公所農業課、鳳林鎮公所農業課、光復鄉公所、瑞穗鄉公所觀光農業課、玉里鎮公所農業課(掌動物防疫)、富里鄉公所農業暨觀光課、豐濱鄉公所農業經濟課、秀林鄉公所農業經濟課等,送件前先確認課室。動線排五步:量距離(300 公尺、1,000 公尺)、算規模與 80%、查是否在自來水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辦經營說明會(部落另辦);向公所送畜牧設施容許一式三份(配置圖 1/1200,附污染防治計畫、說明會紀錄等 13 款文件),未達規模公所核定、達標報縣府,山坡地先過水保;容許後六個月內申請建照、一年內建場;完工三個月內附六項文件向縣府申請登記證,縣府一個月內會同環保機關勘查,取證後再辦畜牧用電與產銷履歷。養殖則向魚塭所在地公所送件,備妥水權狀或合法用水證明,公所勘查後縣府核發,五年效期到期前三個月重辦。
自我檢查清單
- 已依農業部公告算出規模:牛 40、馬 20、鹿 40、羊 100、豬 20 頭或兔 400 隻、家禽 500 隻以上須登記,二種以上依比例換算合計。
- 新設畜牧場已量距離:商店、機關(構)、部落(門牌)、住宅(不含農舍)周界 300 公尺以上,學校、醫院周界 1,000 公尺以上;畜牧設施用地不逾場區總面積 80%;不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 豬場設計含密閉式豬舍、高床或條狀地板、廢水回收、雨污分流、排風口外擋風牆(距排風口 3 公尺以上)、噴霧除臭、集塵;家禽場密閉式禽舍;毗鄰土地留 1.5 公尺隔離綠帶或空地。
- 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符合畜牧獸醫相關科系畢業、一個月以上畜牧專業訓練結業或二年現場經驗經公所證明三者之一。
- 申請前已於當地公開場所辦經營說明會並取得紀錄,位於部落傳統領域者已向部落說明;容許一式三份向公所送件,附環保機關核准的污染防治計畫等 13 款文件,山坡地先過水保。
- 容許後六個月內申請建照、一年內建場、完工三個月內附容許核准函、建照、特約獸醫師合約書等六項文件向縣府申請登記證,縣府一個月內會同環保機關勘查;變更一個月內申請。
- 禽畜糞已辦清運遞送聯單並取得合格清除處理許可證明,不露天曝曬;養殖場已備水權狀或合法用水證明,向公所送件、縣府核發五年證,期滿三個月前重辦。
常見錯誤
- 把農舍算進 300 公尺的對象——花蓮自治條例的住宅「不含農舍」,但部落以門牌計、商店與機關(構)都算,學校醫院另有 1,000 公尺。
- 既有場擴建也套 300 公尺——自治條例第3條排除施行前已申請、已取得容許、施行前五年有飼養事實或既有登記場在原地與毗連土地改建的情形,這些回歸中央法令。
- 沒開經營說明會就送件——第5條要求申請前在當地公開場所舉辦說明會並附紀錄,部落傳統領域者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向部落說明。
- 先蓋畜舍再申請容許——花蓮畜牧設施容許一式三份先向公所送件,未達規模公所核定、達標公所初審報縣府,容許後六個月內申請建照、一年內建場。
- 雞糞直接載走——花蓮管制使用禽畜糞要點要求申請清運遞送聯單並取得合格清除處理許可證明,未隨車持有證明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處六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並得沒入機具。
- 養殖登記證放到過期——花蓮縣規則效期最長五年,續營者期滿三個月前重新申請,終止經營三十日內申請歇業登記,縣府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花蓮 新蓋豬場 雞場 離住家學校要多遠 幾頭要登記
距離依「花蓮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新設置畜牧場應距離商店、機關(構)、部落(門牌)、住宅(不含農舍)等周界三百公尺以上,並距離學校、醫院等周界一千公尺以上;畜牧設施使用的土地不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 80%,與毗鄰土地留至少 1.5 公尺寬隔離綠帶或空地,不得設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豬場須密閉式豬舍、高床或條狀地板、廢水回收、雨污分流、排風口外設擋風牆並距排風口三公尺以上、噴霧除臭、集塵,家禽場須密閉式禽舍及類似設施。這些只適用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施行後新申請的場,既有場在原場地或毗連土地改建不適用。登記規模依農業部公告:豬二十頭、牛四十頭、馬二十頭、鹿四十頭、羊一百頭、兔四百隻以上,家禽不分種類五百隻以上,二種以上依比例換算合計。承辦是農業處漁牧科(03-8230243),容許先向土地所在公所送件。
花蓮 畜牧場 容許 登記 流程 要多久 找公所還是縣府
先公所後縣府。畜牧設施容許依委辦要點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提出,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一式三份、公所初審後報縣府核定,飼養規模未達中央登記標準者公所自行核定;應附 13 款文件,含經環保機關核准的污染防治計畫與經營說明會紀錄,說明會須申請前在當地公開場所舉辦,位於部落傳統領域者向部落說明;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 1/1200,山坡地先把水土保持計畫送縣府。取得容許後六個月內向縣府建設處申請建照、一年內完成建場(有正當理由可展延),建場完成三個月內向縣府申請登記證,附容許核准函、建築執照、特約獸醫師合約書等六項文件,縣府自收件起一個月內會同環保機關勘查合格後核發畜牧場登記證書,須採非開放式或水濂式畜禽舍、畜禽糞不露天曝曬。登記後變更事項一個月內申請,擴大規模或新建增建畜舍要重新走容許與勘查;領到登記證才能向公所申請第五類畜牧用電的農業動力用電證明。
花蓮 魚塭 養殖漁業登記證 怎麼辦 效期幾年 水權要嗎
依「花蓮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向魚塭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公所勘查後轉縣府農業處漁牧科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用地限非都市土地養殖用地、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以外的乙種丙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農牧用地經核准作養殖使用、申准得為從來使用者或都市土地核准作養殖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的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縣府核准者例外;用水要有水權狀、縣府核發的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把養殖池無法取得合法用水列為不予同意。效期最長五年,續營者於期滿三個月前重新申請,終止經營三十日內申請歇業登記,縣府每年至少派員檢查一次,違規先限期改正、屆期依《漁業法》第65條處罰鍰、情節重大廢止登記證。養殖設施的容許在一般農業區每農戶養殖池合併未滿 5,000 平方公尺、建築物未滿 660 平方公尺由公所核定;領證後才能向公所申請第四類水產養殖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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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地號、謄本、想養的種類與頭數、負責人資格文件、周邊 300 公尺與 1,000 公尺內的建物與部落現況、是否水源保護區或山坡地、用水來源傳給偉騰開發興業,我們先量距離、算規模與 80%,再排說明會、容許、污染防治計畫、建照與登記勘查的時程。電話 0965-855-538,或加 LINE 傳資料,免費書面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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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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