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資源回收與再利用業登記實務:回收場、再利用機構與聯合稽查
花蓮的回收業登記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都由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收件,再利用許可的准駁卻握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手上。本文用環境部列管統計與花蓮縣自治法規,拆解回收場從用地、登記到聯合稽查的在地動線。
在花蓮做回收或再利用,先把案子分成三軌再動手:應回收廢棄物的回收業登記歸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暨再利用檢核也在同一科室掛文,再利用許可則要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三軌窗口、文件與時程都不同,混在一起送就是花蓮案件最常見的退件起點。
別以為花蓮回收場沒人管。依環境部環保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列管資料,花蓮市列管事業 2006 家、近三年裁處 387 件,吉安鄉 1445 家、267 件,正是回收場密集區。花蓮縣另有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獎勵辦法,回收場的堆置與火警風險都在放大鏡下。
以下依序說明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窗口與線上系統、花蓮產業結構帶出的再利用需求、廢清書與再利用許可申辦時序、縣自治法規加嚴點、聯合稽查與補正節奏、證照先後與在地策略。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領軍,承辦東部回收再利用案件多年,熟悉花蓮審查端的問法與退件邏輯。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登記、廢清書與再利用檢核的同一個窗口
花蓮回收與再利用案件的地方窗口集中在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局址在花蓮市中美路68號,服務電話 (03)823-7575,該科分機 2306。科室職掌明列事業廢棄物、廢棄物處理場(廠)營運管理與資源回收,回收業登記、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暨再利用檢核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申請都在這裡收件。權責層級要分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2項,經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的回收、處理業向縣市主管機關登記,花蓮業者找的就是廢棄物管理科;再利用許可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向經濟部申請,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只管廢清書核備與後續稽查。陳情案件歸環境稽查科,陳情專線 (03)823-3131,回收場被檢舉時公文就從這裡發出。
美崙到和平:花蓮列管密度與水泥、土石、畜牧帶出的再利用需求
依環境部環保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列管資料,花蓮市列管事業 2006 家(廢棄物管制 1282 家),吉安鄉 1445 家,兩地是花蓮回收場的主戰場。美崙工業區列管 211 家、秀林鄉和平工業區 37 家,鳳林鎮花蓮環保科技園區入區廠商以公司或法人為限。再利用需求來自三條產業線:水泥、採礦與土石加工業是環保局重大污染源管制對象,下腳料要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再利用管道;「台泥再生資源利用中心」水泥窯協同處理設施於 112 年 12 月 15 日取得營運許可文件,一般廢棄物有了在地去化口;畜牧業則有縣訂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施灌車輛及農地貯存槽補助要點,補助上限為購置費用的 49%。
花蓮廢清書與再利用檢核的申辦時序:線上先填、三樓掛文、45 天審查
花蓮的廢清書申辦分兩段:先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線上填報,再送紙本到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三樓廢棄物管理科繳審查費並掛文。環保局載明審查期原則 45 天、送審後 7 日內繳費、補正最多 3 次合計不超過 30 日,核備有效期限 5 年;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9條,首次收受新項目的再利用機構效期只有 3 年。再利用許可走中央線:個案由產源事業與花蓮再利用機構共同向經濟部申請,通案由再利用機構單獨申請,並附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的申請前 1 年內未受停工、停業或廢止許可等處分證明,花蓮稽查紀錄因此左右通案送件。回收業登記另向廢棄物管理科提出,補貼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以經環境部稽核認證的回收處理量計算。
花蓮縣自治法規怎麼加嚴:扣留機具、空地堆置、廢棄車輛與裝修廢棄物
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環境保護分類共 84 筆,回收場至少要對照五部。「花蓮縣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及清除辦法」定了一般廢棄物的回收與清除方式。「花蓮縣移置及保管違反廢清法扣留機具相關辦法」讓無照清運在花蓮不只罰錢,車輛與機具還會被扣留移置。「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把空地堆置納管,租空地暫堆回收物會同時觸法。114 年 3 月 5 日公布的「花蓮縣未懸掛號牌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讓縣府可啟動無牌廢車清除,廢車回收場收車要留存來源證明。「花蓮縣一般家戶裝潢修繕廢棄物清除處理管理要點」給裝修廢棄物專屬路徑,混入資收物會被退。審查端會拿這些縣訂規範對照廢清書的貯存與清除寫法,對不上就是補正。
花蓮回收場的聯合稽查、檢舉獎金與補正節奏
花蓮回收場稽查多由陳情啟動。依環境部「EMS」列管資料,花蓮市近三年裁處 387 件,其中《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71 件。花蓮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8條讓檢舉人領實收罰鍰百分之十的獎金,第4條要求發現後十日內檢舉。堆置量大的回收場常引來環保與消防主管機關聯合查核,環保看貯存與流向紀錄,消防看堆置高度與滅火設備,各自開限期改善。罰則分兩層:未經許可從事清除處理業務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停止營業;再利用未依規定辦理依第52條處 6,000 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另有刑事責任規定。廢清書補正逾三次或三十日就會被駁回,重提等於重跑 45 天。
用地、登記、廢清書到水污與空污:花蓮回收再利用案的證照先後
花蓮回收再利用案的證照要按序排。先是用地:貯存場與轉運站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8條要附土地所有權狀、地籍與土地清冊,非自有土地另附使用同意書。其次是事業身分:花蓮工廠要先有工廠登記或商業登記,且《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工廠登記等設立文件被撤銷、廢止或註銷時廢清書即失效。再來才是廢清書與回收業登記,最後送再利用許可。有廢水的回收場要同步找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水污染防治科(分機 2506),其許可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二日;有揚塵的場址則歸空氣噪音防制科稽查。廢清書申辦前依同辦法第11條之1要先畫全廠污染流向示意圖,涉及其他環保許可要同時提出。
對花蓮業者的意義:先做好制度,等 117 年再利用新制上路
花蓮的在地事實疊起來有三個結論。其一,花蓮全縣 13 個鄉鎮市區列管事業合計 5664 家、近三年裁處 875 件,花蓮市與吉安鄉的密度決定鄰避壓力,選址往美崙或和平等產業園區靠,補正成本較低。其二,《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於 115 年 7 月 15 日修正、117 年 7 月 15 日施行,再利用機構將採檢核與許可雙軌並記錄申報,花蓮業者現在就該把收受紀錄、產品流向與品管文件建成制度。其三,水泥窯協同處理設施讓一般廢棄物在地去化,縣府每年 1 月、4 月、7 月及 10 月更新轉運量與回饋金統計,花蓮的廢棄物流向只會越來越透明。送件前把用地、登記、廢清書與稽查紀錄對齊,花蓮審查端的問題會明顯減少。
自我檢查清單
- 已確認場址是否落在花蓮市、吉安鄉等列管密集區,並評估鄰避與陳情風險。
- 已備妥土地所有權狀、地籍與土地清冊,非自有土地另附使用同意書,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8條。
- 已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完成廢清書線上填報,紙本送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三樓廢棄物管理科掛文。
- 已於送審後 7 日內繳納書面審查費,並預留最多 3 次、合計 30 日的補正時間。
- 已對照「花蓮縣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及清除辦法」與「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檢查貯存與清除方式。
- 已釐清再利用許可屬個案或通案,通案案件已向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申請前 1 年內無重大處分證明。
- 已畫好全廠污染流向示意圖,並確認廢水是否需同步向水污染防治科申請。
常見錯誤
- 在花蓮租空地先堆貨再補登記——同時觸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與縣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罰鍰並命停止營業,機具還可能被扣留移置。
- 以為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能核發再利用許可——個案與通案許可都要送經濟部,送錯機關直接被退,時程重算。
- 廢清書線上填報後忘了到三樓掛文繳費——申辦未啟動,45 天審查期不會開始計算。
- 補正一拖再拖超過三次或三十日——依審查管理辦法駁回申請,重提要重新排隊。
- 收無牌廢棄車輛不留來源證明——遇「花蓮縣未懸掛號牌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清查時被視為棄置或非法收受。
- 通案再利用許可送件前有花蓮稽查處分未結——拿不到申請前 1 年內無處分證明,只能退回改申請個案許可。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花蓮開回收場要先找地還是先去環保局登記?
先找地。花蓮的回收業登記與廢清書都要附土地文件,貯存場土地非自有還要使用同意書,地不對後面全部白做。地確定後再到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辦登記與廢清書,並避開花蓮市、吉安鄉的住宅密集帶,陳情壓力會小很多。
花蓮工廠的廢料想賣給別家當原料,要找花蓮環保局還是經濟部?
兩邊都要。廢清書與再利用檢核向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送件,個案或通案再利用許可則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向經濟部申請;通案還要花蓮環保局出具申請前 1 年內無重大處分的證明。先確認品項是否屬附表可逕行再利用,再判斷是否需要走許可。
花蓮回收場被鄰居檢舉堆太多、怕失火,會怎麼被查?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會依陳情到場,環保端查貯存方式、流向紀錄與有無登記,堆置量大時常與消防主管機關聯合查核。花蓮縣檢舉獎勵辦法讓檢舉人可領實收罰鍰百分之十的獎金,陳情不會只來一次。收到限期改善通知就照期限改,並把改善照片與紀錄留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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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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