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廠商登記怎麼辦:英文名稱預查到線上登記一次看懂
出進口廠商登記只有公司或商號能申請,先在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的出進口廠商登記系統預查英文名稱,核准後保留六個月,再線上完成登記;登記是資格不是許可,限制貨品仍要另守《貿易法》第11條的公告規定。
先講結論:出進口廠商登記是一道「資格登記」,不是貨品許可。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2條,只有公司或商號可以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申請一律走線上的出進口廠商登記系統,先預查英文名稱、再送登記。判斷順序是三步:主體是否合格、英文名稱是否可用、所營事業是否涵蓋要做的貨品。
多數業者的直覺錯在兩處。一是以為拿到登記就能進口任何貨品,實際上《貿易法》第11條雖以自由輸出入為原則,但基於國防、治安、衛生、環境保護或政策需要而公告限制的貨品,仍要另依公告辦理。二是相信網路流傳的「連續幾年沒實績就被註銷」,現行辦法已無這條規定。
本文依申請順序拆成七節:主體資格、英文名稱預查、線上動線、與公司登記所營事業的連動、審查端的檢核點、登記後的變更與廢止、罰則與常見誤判。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把貿易署登記、公司登記與報關業許可放在同一張時程表上協調,讓開業與首批貨通關不互相卡住。
先判主體:只有公司或商號能登記,法人團體走另一條
登記資格的第一道門檻是主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2條寫的是「公司或商號」,不是泛稱的營利事業,所以還沒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個人、工作室都排除在外;受理機關是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不是縣市政府的經發或建設局處。法人或團體若依《貿易法》第十條第二項申請,則要照同辦法第10條之1檢附申請書與法人登記證書、合作社登記證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立案證書。第二道門檻是歷史紀錄:《貿易法》第9條規定,登記經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換英文名稱也繞不過去。第三道是法令禁止或限制:所營事業若屬法令禁止經營輸出入的類別,第2條但書會直接擋件。
英文名稱預查四關:主體、組織、區別文字、著名商標
英文名稱是實務上最常補正的欄位。《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4條要求名稱載明主體名稱與組織種類,外國分公司還要標明國籍及分公司名稱;名稱不得逾越營業項目,也不得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混同。第5條進一步禁止與現有出進口廠商、或被註銷、撤銷、廢止登記未滿二年者的英文名稱相同,第5條之1則定出相同與否的審查標準,分主體名稱、組織種類與區別文字三層看。民國114年4月8日修正後審核放寬:名稱中含可區別業務種類的文字、符號或空格,即使主體名稱與組織種類相同也視為不同名稱。送件前先用系統的「查詢擬用英文名稱」自查一輪,再查是否撞到他人著名註冊商標;預查核准的名稱依《貿易法》第9條保留六個月,逾期就要重新預查。
線上動線:系統登入、預查、登記、證明書四個節點
程序只有一條線、四個節點。《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英文名稱預查與出進口廠商登記都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出進口廠商登記系統自民國110年8月4日起全面線上;只有在貿易署電腦系統故障時,才能改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送件。節點一是先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取得統一編號,因為系統會直接比對公司、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資料;節點二登入系統送英文名稱預查;節點三在保留期內送出進口廠商登記;節點四依第9條申請核發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書。文件依第10條得依《電子簽章法》以電子方式提出。這條線與國稅局的稅籍登記、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投保各自獨立,可以並聯,不必等貿易署核准後才動。
所營事業與英文名稱的連動:公司登記先定,貿易署照著看
出進口廠商登記掛在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上,不是獨立存在。《公司法》第18條規定所營事業依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許可業務要載明於章程;公司名稱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6條由特取名稱與組織種類組成,第8條限制至多標明二種業務種類。這些內容直接牽動貿易署的審查:《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4條要求英文名稱不得逾營業項目,所營事業若沒有貿易相關類別而英文名稱標示貿易字樣,實務上會被要求修正。反過來,第8條之1規定變更公司或商號經營項目後,如繼續經營出進口業務會違反法令禁止或限制規定,貿易署會廢止登記。公司名稱預查依審核準則第3條保留六個月、得延展一個月一次,與貿易署英文名稱六個月保留期可以一起排程。
審查端三個檢核點:主體比對、名稱相同性、貨品有沒有公告限制
站在貿易署的位置看件,順序是先比對、再比名稱、最後看貨品。比對指統一編號、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與登記所在地是否與公司、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的資料一致,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8條這些欄位由貿易署逕行比對更新,申請人自行填寫的版本若不一致,實務上會被要求修正。名稱相同性依第5條之1逐層審主體名稱、組織種類與區別文字。貨品端回到《貿易法》第11條:貨品原則上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而公告限制的貨品,登記完成後仍須依公告規定辦理,登記不會替代這道限制。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另有《貿易法》第27條之1的停止輸出入與廢止登記規定,做電子零組件與精密設備的業者要先確認貨品屬性。
登記後三件事:資料自動更新、英文名稱變更、廢止與二年禁申
登記完成不代表放著不管。《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8條讓統一編號、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負責人與登記所在地在公司或商業登記變更後,由貿易署依登記主管機關的資料逕予變更,廠商不必另案申請;要自己動手的只有英文名稱變更,準用第3條線上辦理,且辦妥變更登記後才能繼續經營出進口業務,這段空窗要先排進時程。廢止有兩種來源:依第8條之1,廠商可自行向貿易署申請廢止登記,或因變更經營項目致繼續經營輸出入違反法令禁止或限制規定而被廢止;《貿易法》第9條另允許歇業、解散或公司、商業登記被撤銷廢止時註銷登記。撤銷或廢止之後,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至於「連續幾年沒實績就被註銷」,現行辦法找不到這項規定;《貿易法》第30條列的停止輸出入事由是自行停業、他遷不明、未繳推廣貿易服務費或侵害智慧財產權有具體事證,與實績無關。
罰則與四種誤判:六萬到三百萬罰鍰、停止輸出入、廢止登記
代價分三層。《貿易法》第28條第1項對違反第11條第2項等規定的出進口人,得予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第1款至第6款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之後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違規依第27條之1停止輸出入一個月至一年或廢止登記,第27條另有刑事責任規定。常見誤判有四種:把出進口廠商登記當成報關業許可,實際上報關業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要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專責報關人員一人以上,並先報請關區審查許可,密度完全不同;以為營利事業都能登記,其實限公司或商號;以為登記後任何貨品都能進口;以為英文名稱只要與中文對應即可,忽略第5條的二年名稱限制與著名商標查詢。對處分不服,可先陳述意見再依《訴願法》提起訴願,結果依事實與證據而定。
自我檢查清單
-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已完成並取得統一編號,主體是公司或商號,不是個人或籌備中的團體。
- 已在出進口廠商登記系統用「查詢擬用英文名稱」自查,並另查過是否撞到他人著名註冊商標。
- 英文名稱同時載明主體名稱與組織種類,沒有超出所營事業範圍,也沒有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字樣。
- 這家公司或商號近二年內沒有被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的紀錄。
- 預查核准日已記入時程,六個月保留期內會送出登記,不會等到失效重來。
- 要做的貨品已對照主管機關依《貿易法》第11條公告的限制貨品名稱與規定,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者另行確認。
- 若有海運承攬、報關等業務需求,已分開盤點各自的許可與證照,不與出進口廠商登記混為一件。
常見錯誤
- 以個人或籌備中的協會名義送出進口廠商登記——不符《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2條的公司或商號主體,系統不受理,開業時程整段往後推。
- 英文名稱直接套中文直譯,沒查既有廠商與著名註冊商標——依第5條與現有或註銷未滿二年的廠商同名會被駁回,日後若因侵害著名商標而須改名,還得再走一次變更登記。
- 公司登記變更所營事業或代表人後,以為貿易署那邊也要自己重送——基本資料由貿易署逕予更新,重複送件反而製造資料不一致;真正該辦的英文名稱變更卻漏掉,辦妥前不得繼續經營出進口業務。
- 拿到登記證明書就直接進口公告限制貨品——違反《貿易法》第11條第2項,依第28條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情節重大並得廢止登記。
- 把出進口廠商登記與報關業設置混為一談,以為登記完就能替客戶報關——報關業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要先報請關區審查許可、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兩張證各自獨立,少一張就無法承接受託報關。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出進口廠商登記 要先有公司嗎 個人可以申請嗎
要,而且限公司或商號。《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2條的申請人是公司或商號,個人沒有統一編號無法登入出進口廠商登記系統送件;法人或團體另依《貿易法》第十條第二項與同辦法第10條之1檢附立案證書申請。判斷順序是先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再預查英文名稱、最後送登記,三步不能顛倒。
出進口廠商 英文名稱預查 多久有效 被退件怎麼辦
預查核准後依《貿易法》第9條保留六個月,期內未送登記就失效。退件多數卡在第5條的名稱相同性或名稱逾越營業項目,處理方式是依第5條之1的三層標準加上可區別業務種類的文字、符號或空格,民國114年4月8日起這類加字即視為不同名稱;送件前先用系統的「查詢擬用英文名稱」與著名註冊商標查詢排掉衝突,可以省下一輪補正。
出進口廠商登記 幾年沒進出口 會被註銷嗎
現行《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沒有「連續幾年無實績就註銷」的條文,第6條與第7條已刪除,不必為了保留登記而硬做交易。真正會失去資格的情形是第8條之1的自行申請廢止或變更經營項目致違反法令限制,以及《貿易法》第9條的歇業、解散或公司、商業登記被撤銷廢止;《貿易法》第30條的自行停業、他遷不明或未繳推廣貿易服務費則會被停止輸出入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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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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